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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Ⅲ 价值形态或交换价值(Die Wertform oder der Tauschwert)

本章 15,568 字 约 39 分钟

Ⅲ 价值形态或交换价值

(Die Wertform oder der Tauschwert)

商品是以铁、麻布、小麦等等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形态,出现于世间的。这是它们照常有的自然形态。它们是商品,却仅因为它们是二重物,既是使用对象,同时又是价值相当者(wertträger)。所以,必须有自然形态(Naturalform)与价值形态(Wertform)的二重形态,它们才表现为商品,才有商品的形态。

商品的价值对象性(Wertgegenständlichkeit),和瞿克莱夫人(Dame Quickly)不同的一点,就在于我们不知道能在哪里捉到它。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与商品体的感性的粗糙的对象性,正相反对,它不包含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无论我们怎样翻检一个商品,它,当作价值物(Wertding),仍是不能把握。但我们且记着,商品在表现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时,才有价值对象性。它们的价值对象性,既纯然是社会的,则很明了,这对象性也只能表现在商品与商品的社会关系上。我们要探索这背后隐藏的价值,实际也须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现在,我们必须回来讨论这个价值的现象形态(Erscheinungsform des Wertes)。

每个人,至少,都知道商品有一个共通的价值形态——货币形态(Geldform)——与其使用价值的杂多的自然形态,显然反对。但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资产阶级经济学是从未尝试过的。那就是发现这货币形态的起源,探寻商品价值关系所包含的价值表现,是怎样从最单纯最不可感觉的姿态,发展到最迷人视觉的货币形态。这样,货币的谜,将会同时消灭。

最单纯的价值关系,明显是一种商品与别一种商品(不问是哪一种)的价值关系。所以,二种商品间的价值关系,为其中一种商品,提示了最单纯的价值表现(Wertusdruck)。

A 单纯的,单一的,或偶然的价值形态

(Einfache, Einzelne, oder Zufällige Wertform)

X量商品A=y量商品B,

即是

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

例如

20码麻布=1件上衣,

即是

20码麻布值1件上衣。

1.价值表现的二极: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

一切价值形态的秘密,潜伏在这单纯的价值形态中。故其分析,是我们最感困难的。

在这里,种类不同的两种商品A与B(以上衣与麻布为例),分明表演着两个不同的节目。麻布表现它的价值在上衣上。上衣则当作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商品演能动的节目;后一商品,演受动的节目。前一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相对的价值(relativer Wert),换言之,表现在相对价值形态(relativer Wertform)上。后一商品是当作等价(Aequivalent),换言之,表现在等价形态(Aequivalentform)上。

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是相互依赖相互约束,而不可分的二要素,同时又是互相排斥,互相对抗的,同一价值表现内的二极端,这二个形态,配分给两种不同的商品,它们是依价值表现而发生相互关系的。以麻布价值表现于麻布上,是不可能的。20码麻布=20码麻布,这不是价值的表现。这个方程式,不过表示20码麻布就是20码麻布,是一定量的使用对象——麻布。所以,麻布的价值,只能相对表现,即表现在别一种商品上。麻布要取得相对价值形态,必须有别一种商品,与麻布对立,而立在等价形态上。在他方面,当作等价的商品,就不能同时表现在相对价值形态上了。它不表现它自己的价值,不过当作别种商品的价值表现的材料。

当然,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的表现,包含相反的关系,即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件上衣值20码麻布。但若我愿意相对表现上衣的价值,我必须把方程式倒转来。但方程式倒转时,等价就为麻布,非上衣了。所以,同一商品在同一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取得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是互相排斥的二极。

一种商品,是在相对价值形态,还是在对面的等价形态,完全看它在价值表现中,占有何种位置。换言之,看它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还是价值赖以表现的商品。

2.相对价值形态

a.相对价值形态的内容

为要发现,一种商品的单纯价值表现,如何潜伏在两种商品的价值关系中,我们首先就要丢开它那量的方面,来考察这种关系。但普通人的研究方法正好相反;他们在价值关系中,只看见一种比例,依这比例,两种商品的一定量可以相等。他们忽略了,不同种物在未还原为同一单位以前,不能有量的比较。不同种物的量,必须当作同一单位的表现,方才是同名称的,才是可以用同单位计算的量[18]。

不问20码麻布是=1件上衣,是=20件上衣,抑是等于x件上衣,换言之,不问一定量麻布值多少件上衣,每一个这样的比例,总包含这个意思,当作价值量,麻布与上衣是同一单位的表现,是同性质的物品。麻布=上衣,是这个方程式的基础。

这二种被认为性质相同的商品,不是表演同一的节目。只有麻布的价值被表现在那里。如何被表现呢?由其与上衣的关系。上衣是当作等价物,当作能与麻布交换的物品。在这关系上,上衣是当作价值的存在形态,当作价值物;只有这样,上衣方才与麻布相同。在他方面,麻布自身的价值性,也由此出现了,有了独立的表现了;因为,麻布必须是价值,才能与上衣价值相等,才能与上衣交换。说个譬喻,酪酸与蚁酸盐,是两种不同的物质。但二者是由相同的化学要素(碳,氢,氧,)依同一的百分比例构成的,它们都是C4H802。如果我们以酪酸等于蚁酸盐,则第一,在这关系中,蚁酸盐只当作C4H802的存在形态;第二,我们是说,酪酸也由C4H8O2构成。当我们以酪酸等于蚁酸盐时,这个等式所表现的,是二者的化学构造。那和它们的物体形态是有别的。

我们说,当作价值,商品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样,我们的分析,虽把商品还原为价值抽象(Wertabstraktion),但尚未给它与自然形态不同的价值形态。一商品与别一商品的价值关系,不是这样。在这场合,一商品的价值性质,是通过它与别一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视上衣为价值物,使其与麻布相等,结果上衣所包含的劳动,与麻布所包含的劳动也是相等。制造上衣的裁缝劳动,和制造麻布的织物劳动,诚然是两种不同的具体劳动。但使裁缝劳动等于织物劳动,实际即是把裁缝劳动还原为这二种劳动实际相等之物,还原为人类劳动的共通性质。由这迂回的方法,我们说,织物劳动,在它织出价值的限度内,是与裁缝劳动不能分别的,它们都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这种性质,只有依不同种商品的等价表现(Aeguivalenzausdruck)才能表示出来。这样,不同种商品内含的不同种劳动,就实际被还原为它们的共通物,还原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了[19]。

形成麻布价值的劳动的这种性质,虽由此表现了,但问题还未曾解决。流动状态中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是形成价值的,但不是价值。必须在凝结状态中,采得对象的形态,它才成为价值。要把麻布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它还须被表现为一种对象性。那是与麻布自身不同的,但同时是麻布与其他一切商品所共有的。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在对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因为是价值,故被视为与麻布性质相等,或种类相同。在这场合,上衣是当作表现价值的东西,它是在它的可以把握的自然形态上,表示价值。但上衣本身,其商品体,却只是使用价值。上衣本身,是和前面的麻布一样不表现价值的。这一点告诉了我们,上衣在对麻布的价值关系中,要比在这关系外,多有一层意义;好比许多人一穿起辉煌的制服来,就比穿便服,多有一点意义一样。

在上衣的生产上,人类劳动力是在裁缝劳动的形态下实际支出的,人类劳动曾蓄积于上衣中。从这方面看,上衣是“价值的担当者”,虽然把上衣撕成纱,上衣的这种性质,也不能看见。并且,上衣在它对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也仅把这个方面表现,从而,被视为体化的价值,为价值体(Wertkörper)。上衣无论怎样美观,麻布总能看破它,知道它的价值精神(Wertseele)是和自己的价值精神相同的。不过,上衣所以能在它对麻布的关系上表示价值,那是因为在麻布看来,价值是采取上衣的形态。譬如,甲对于乙不能有陛下的资格,除非在乙看来,陛下有甲的容貌风姿——这就是说,每一新王登极时,陛下的容貌毛发以及其他许多特征,都得发生一次变化的。

在上衣是麻布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形态是当作价值形态用的。商品麻布的价值,是表现在商品上衣的物体上。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当作使用价值,麻布与上衣是感觉上不同的东西;当作价值,它却是与“上衣当等”的东西,和上衣相像。麻布也就这样,取得与其自然形态相异的价值形态。麻布的价值性,因麻布与上衣相等而显现。譬如基督教徒的羊性,因基督教徒与神的小羊相等而显现。

这样,商品价值分析所告诉我们的一切,在麻布与别种商品(上衣)相交通时,一概由麻布自己讲出来了,它只能用它所通晓的文字——商品语——传达它的思想。因要告诉我们,它自身的价值是由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它就说,在上衣与它相等,并且在同是价值的限度内,它和它是由同一的劳动构成的。因要告诉我们,它的崇高的价值对象性,和它的粗硬的形体不同,它就说,价值表现得像一件上衣,所以,当作价值物,它和上衣是像两粒豌豆一样相像。在此,且附带说说,商品语在希伯来语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方言,也是相当正确的。例如,德文的Wertsein这个字,虽然没有罗马系动辞Valere, Valor, Valoir表示得那样有力,但也可以表示商品A与商品B的相等,是商品A的价值表现。“Paris vaut bein une messe!”(“巴黎当然值一个弥撒”。)

以价值关系(Wertverhältniss)为媒介,商品B的自然形态,成了商品A的价值形态,或者说,商品B的现物体,成了商品A的价值镜(Wertspiegel)[20]。商品A,在与当作价值体,当作人类劳动体化物的商品B发生关系时,是把使用价值B,当作它的价值表现的材料。这样依商品B的使用价值而表现的商品A的价值,便有相对价值形态(Form des relativen Werts)了。

b.相对价值形态之量的规定

每一种价值被表现的商品,都是一定量的使用对象,如15布系(Bus hel)谷物或100磅咖啡等等。任何一种商品的一定量,都包含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所以,价值形态不仅须表现价值一般,且须表现定量的价值或价值量(Wertgrosse)。所以,在商品A对商品B的价值关系中,明白的说,在麻布对上衣的价值关系中,不仅商品上衣,被视为价值体一般(Wertkorper überhaupt),为麻布的等质物,而且还有一定量麻布(例如20码麻布),与一定量价值体或等价物(例如1件上衣)相等。

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这个方程式,包含1件上衣所含的价值实体(Wertsubstanz)和20码麻布所含的价值实体恰好为等量的意思。这就是说,这两种商品各费去等量的劳动或等量的劳动时间。但生产20码麻布或1件上衣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随织物劳动或裁缝劳动的生产力一同变化。现在我们必须比较详细地考察,这种变化,对于价值量的相对表现,会发生怎样的影响。

(1)假定上衣的价值不变,麻布的价值变动[21]。例如,如果因为栽种亚麻的土地的丰度减少,生产麻布必要的劳动时间增加了一倍,麻布的价值也就加大一倍。我们的方程式将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2件上衣,因为现在1件上衣所含的劳动时间,仅有20码麻布所含的劳动时间的半数。反之,如果因为织机改良,麻布生产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一半,麻布的价值也减少一半。如是,我们的方程式将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商品A的相对价值(即依商品B表现的商品A的价值),在商品B的价值不变时,随商品A价值的腾落,为正比例的变化。

(2)假定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变动。如果因为羊毛的收获不良,生产上衣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加倍了,那就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反之,如果上衣的价值减半了,就是20码麻布=2件上衣。商品A的价值不变,其相对价值(即依商品的生产表现的商品A的价值)的腾落,与商品B的价值的变化,成反比例。

试比较1项2项所举的例,我们就知道,相对价值的相同的量的变化,可以是全然相反的原因的结果。在20码麻布=1件上衣变为20码麻布=2件上衣时,原因可以是麻布的价值已经倍加,也可以是上衣的价值已经减半。在20码麻布=1件上衣变为20码麻布=1/2件上衣时,原因可以是麻布的价值已经减半,也可以是上衣的价值已经倍加。

(3)麻布和上衣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可同时依同一方向,按同一比例变化。在这场合,无论双方价值如何变化,那在变化后,仍将和变化前一样,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要发现它们的价值已生变化,可以拿它们和第三种价值不变的商品比较。如果一切商品的价值,是同时依同一比例上腾或下落,它们的相对价值必定完全不变。价值的实际变化,可由这个事实推知,即:现在,同一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商品量,已比从前更多或减少。

(4)麻布和上衣各自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从而它们的价值,可同时依同一方向,但依不同程度,发生变化,甚至可依相反方向发生变化等等。那可以有种种可能的结合。这种种结合,将如何影响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可由1, 2, 3项的应用而知。

要之,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毫无遗漏地,反映在它们的相对表现或相对价值量上。一商品的相对价值,可以在其价值不变时,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又可以在其价值发生变化时,不变。并且就使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变化,二者的变化也不必是一致的[22]。

3.等价形态(Die Aequivalentform)

我们说过,当商品A(麻布)的价值依别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时,商品B即取得一个特殊的价值形态,即等价形态。商品麻布的价值性(Wertsein),是由这种事实表现的:即,价值形态不与物体形态相异的上衣,被视为与麻布相等。麻布是由这事实表现它的价值性的,即,上衣得直接与麻布相交换。所以,当我们说到商品的等价形态,我们意思是说,这种商品得直接与他种商品相交换。

当一种商品(例如上衣)当作别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等价,从而取得一种特殊的性质,能直接与麻布相交换时,我们依然不知道,上衣与麻布是用何种比例交换的。这比例,在麻布的价值量为已知时,乃取决于上衣的价值量。不问是上衣当作等价,麻布当作相对价值,抑是麻布当作等价,上衣当作相对价值,上衣的价值量,皆取决于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与其价值形态无关。但上衣一经在价值表现中取得等价物的地位,它的价值量即不复表现为价值量。在价值方程式中,它不过当作某物的一定量罢了。

例如,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因为商品上衣,在此是当作等价;使用价值的上衣,与麻布相对,是当作价值体。所以,一定量上衣,可以表现麻布的一定的价值量。2件上衣,可以表现40码麻布的价值量,但不能表现它们自己的价值量,即上衣的价值量。在价值方程式中,等价物仅有某物(某使用价值)的量的形态这一个事实,屡被人肤浅地解释。这种肤浅的解释,曾使培利(Bailey)像他的许多先驱者后继者一样,误认价值表现只为量的关系。实则,商品的等价形态,是不包含价值之量的规定的。

考察等价形态之际,我们注意到的第一个特征是:使用价值是其对立物——价值——的现象形态。

商品的自然形态,成为价值形态。但请注意,quid pro quo(位置转换)这一句话所以适用于商品B(上衣小麦或铁等等),仅因其与商品A(麻布等等)发生了价值关系,仅因其在这个关系内。任何商品都不能为自身的等价,也不能以自身的自然形态,表现它自身的价值。所以,每一种商品皆须以他种商品为等价,换言之,皆须以他种商品的自然形态,当作自己的价值形态。

把商品体当作商品体,即当作使用价值,有种种的尺度可以应用。其尺度之一,可以说明这点。棒砂糖因为是物体,所以是重的,有重量的;但我们不能目视也不能手触棒砂糖的重量。于是,我们采取种种重量已经预先确定的铁片。铁的物体形态,当作物体形态,是和棒砂糖的物体形态,一样不是重的现象形态。不过。要把棒砂糖表现为重量,我们可以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关系内,铁这种物体,被视为只表示重量。铁的分量,因此用作砂糖的重量的尺度,与砂糖体相对,而代表重,代表重量的现象形态。这个作用,在砂糖(或其他重量待计算的物品),与铁发生关系的限度内,才是由铁担任的。如果不是双方都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其一就不能表现其他的重。若以二者投入天秤内,我们就可以知道,当作有重的物品,它们是相同的;我们还知道,在一定的比例下,它们会有相等的重量。铁的物体,当作重量尺度,与砂糖相对,是只代表重量的。同样,上衣的物体,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与麻布相对,也只代表价值。

但至此,类似就终止了。铁,在棒砂糖的重量表现中,代表二物所共有的自然性质,即它们的重。上衣,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却代表二物所共有的超自然性质,即它们的价值,那纯然是社会的。

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形态,既然把它的价值性,表现为在物体和性质上完全与自身不同的某物,表现为像上衣一样的东西,所以,这个表现,暗示了当中包含有一种社会关系(gesellschaftliches verhältnis)。等价形态却不是这样。这个形态的根本特性是,上衣一类的商品体本来就表现价值,好像它是天然有价值形态一样。当然,这个看法,在商品上衣当作商品麻布的等价的价值关系内,才是妥当的[23]。但一物的性质,既不从它对他物的关系生出,却不过由这种关系表现:所以,上衣之为等价形态,上衣得与他物直接交换的性质,也就像重的性质或暖的性质一样,似乎是天然赋有的了。于是,等价形态的谜的性质发生了。但这种性质,在等价形态未充分发展而成为货币以前,不曾为浅薄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注意。他以更不暧昧的商品代替金与银,反复叙述各种曾在某时充作商品等价的商品,想从此说明金与银的神秘性质。他决不梦想到,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已经提出了待解决的等价形态的谜。

用作等价的商品体,常被视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之体化,又常常是某种有用的具体的劳动之生产物。这样,具体的劳动,成了抽象的人类劳动之表现了。例如,如果上衣只被视为抽象的人类劳动之实现,则事实上,实现在上衣内的裁缝劳动,也只看作是抽象的人类劳动之实现形态。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裁缝劳动的有用性,不由它造成衣服这一点构成,只由它造成一物这一点构成。这物,我们承认它为价值,为劳动的凝结(Gallerteoyon Arbeit),而此劳动与对象化于麻布价值内的劳动,又是全然不能区别的。因要当作价值镜,裁缝劳动所必须反映的,只是它成为人类劳动的抽象性质。

在裁缝劳动的形态上,和在织物劳动的形态上一样,须把人类劳动力支出。所以,二者皆有成为人类劳动的一般性质,从而在一定情形下(如在所论为价值生产之际),也只须由这个见地去考察。其中没有任何神秘的地方。但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事情是反转来了。例如,如要表明织物劳动形成麻布价值,非由于织物劳动的具体形态,只因它有人类劳动的一般性质,我们是以裁缝劳动(那是生产麻布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明白的现实形态,来和它相对立。

在等价形态中,具体劳动是它的反对物的现象形态,明白的说,是抽象人类劳动的现象形态。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二特征。

因裁缝劳动这种具体劳动,被视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之表现,故与他种劳动(即麻布内含的劳动)有等一性的形态。从而,它虽然像其他各种生产商品的劳动那样,是私人劳动,但同时又有直接社会的形态(unmittelbar gesellschaftlicher Form)。因此故,它结果所生的物品,也得直接与其他的商品交换。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三个特征:私人劳动,采取其反对物的形态,即直接社会的形态。

倘上溯至亚里斯多德(Aristoteles)的分析,则关于等价形态的后述二种特征,当更易明了。这位大思想家,是分析许多种思想形态社会形态,及自然形态的最初一人,也是分析价值形态的最初一人。

第一,亚里斯多德明白说,商品的货币形态,不过是单纯价值形态(即一商品价值依任何他一商品表现的价值表现)的进一步的发展。因为他说:“五床等于一屋”,无异说“五床等于若干货币”。

其次,他又说,这个价值表现所包含的价值关系,暗示屋必须在质的方面,和床相等。没有这个本质上的等一性,这两种在感性上绝异的物品,必不能当作可以公约的量来互相比较。他说:“没有等一性即不能交换;没有公约性,即不能等一”。但在此他终止了,不曾进一步把价值形态分析。“那实在是不可能的,这样不同的物品,是不能公约的”,即不能在质的方面相等的。这种均等,不是物品的真的性质,仅仅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

什么东西阻止他进一步分析呢,亚里斯多德自己告诉了我们。那便是价值概念的缺如。是何种等一物或共同实体,使床的价值,能在床的价值表现中,由屋表现呢?亚里斯多德说,这是“实际上不能存在的。”但为什么呢?在屋代表二者(床与屋)的实际等一物时,则与床相对,屋就是代表一个等一物的。这等一物是——人类劳动。

亚里斯多德不能从价值形态,看出在商品价值形态中,各种劳动是被表现为等一的人类劳动,被表现为等一的。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立在奴隶劳动(Sklaven-arbeit)上,从而,以人间的和人类劳动力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价值表现的秘密——因一切劳动皆为人类劳动一般(并以此为限),故一切劳动有等一性与等值性——必须等人类平等概念,已取得国民信仰的固定性时,方才能够解决。但这个信念,又必须等商品形态已成为劳动生产物的一般形态,人类彼此间以商品所有者的关系为支配的社会关系时,方才是可能的。亚里斯多德能在商品价值表现中发现一种平等关系,这是他的天才的闪耀。但古代希腊社会之历史的限界,使他不能发现,这平等关系“实际”是由何者构成。

4.单纯价值形态之总体

一商品的单纯价值形态,包含在这商品对一异种商品的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内。商品A的价值,在质的方面,是由商品B得与商品A直接交换这个事实表现的;在量的方面,是由商品B一定量得与商品A一定量交换这个事实表现的。换言之,一商品的价值,一经表示为“交换价值”,便取得独立的表现了。我们在本章之始,曾依照通俗的说明,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严格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在说,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对象)与“价值”。商品要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二重物,其价值便须采取与其自然形态相异的现象形态,即交换价值的形态。但在孤立的考察下,商品决不能有交换价值的形态。要有这种形态,它必须与第二种不同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我们必须知道这点,以上的说法便无害处。这种说法,本来是为简便起见的。

我们的分析,曾经说明,是商品的价值形态或价值表现,从商品价值的本质生出,不是价值与价值量,从交换价值这个表现方法生出。但后一种看法,正是重商主义者及其近代复兴者弗里尔(Ferrier)甘尼尔(Ganilh)[24]之流的幻想,也是反重商主义派近世自由贸易商人巴斯夏(Bastiat)之流的幻想。重商主义者特别看重价值表现之质的方面,从而,特别看重商品的等价形态,而最完全的商品的等价形态,就是货币形态。反之,近代自由贸易商人,既必须以任何价格售卖商品,故特别看重相对价值形态之量的方面。结果,在他们看,商品的价值及价值量,皆只存于交换关系的表现或每日市价行情表中。在迷信的重商主义者与开明的自由贸易商人之间,有苏格兰人玛克里奥(Macleod),形成了一个成功的综合。他的职务,是用博学的外装,去粉饰隆巴特银行街的杂乱的观念。

商品A对商品B的价值关系,包含商品A的价值表现。详细考察这种价值表现,便知道在这个关系内,商品A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使用价值的姿态,商品B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价值形态或姿态。于是,使用价值与价值在商品内部的对立,由一个外部的对立(即由二商品的关系)表示了。在这关系上,价值被表现的商品,只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被用以表现价值的商品,却只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单纯的价值形态,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在该商品内部包含着的对立之单纯的现象形态。

在一切社会状况内,劳动生产物都是使用对象,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它才转化为商品。在这阶段中,为生产有用物而支出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性质,即表现为该物的价值。所以,商品的单纯价值形态,同时即是劳动生产物的单纯商品形态。这就是说,商品形态的发展,与价值形态的发展是一致的。

一看,我们就知道,单纯价值形态是不充分的。这是胚胎形态,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形态变化,才成熟为价格形态(Preisform)。

商品A的价值由某种其他商品B表现,这只不过是把A的价值,由它自身的使用价值区别出来。故这种表现只不过是商品A自身,与一异种商品发生交换关系,商品A与其他各种商品间的质的均等和量的比例,是没有由此表示的。一商品的单纯的相对价值形态,是与一异种商品的单一的等价形态相伴应的。所以,在麻布的相对价值表现中,上衣只与一种商品(麻布)相对而言时,是等价的形态,或直接交换可能性的形态。

单一的价值形态,会推移向更完全的形态。由单一的价值形态,商品的价值,是只表现在一异种的商品上。但这异种商品,无论是上衣,是铁,是小麦,是任何他种商品,都可以的。就因同一种商品得与种种其他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故也有种种单纯的价值表现[25]。可能的价值表现之数,只受限制于商品的种数,所以,商品的个别的价值表现,得转化为一系列单纯的价值表现。那可以无限延长,并且是一个和一个不同的。

B.总体的或扩大的价值形态

(Totale oder Entfaltete Wertform)

z量商品A=u量商品B,或=v量商品C,

或=w量商品D,或=x量商品E,或=etc.

20码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40磅咖啡,

或=1卡德小麦,或=2盎斯金,或=1/2吨铁,或=etc.

1.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Die Entfaltete relative Wertform)

一商品(例如麻布)的价值,现在是表现在商品界无数其他的要素上。每一种其他的商品体,都成了麻布的价值的镜[26]。麻布的价值,是第一次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之凝结。因为,形成此价值的劳动,现在是表现得和每一种其他的人类劳动相等,不问这其他的人类劳动,是采取何种自然形态,也不问它是对象化在上衣内,在小麦内,在铁内,在金内,或在他种物品内。麻布,即因其价值形态,故不仅与一异种商品发生社会关系,且与商品界全体发生社会关系。当作一个商品,它是商品世界的一个市民。同时,商品价值,在其表现之无限系列中,又无论表现在那一种使用价值的特殊形态上,都没有差别。

在第一形态20码麻布=1件上衣中,二种商品以一定的量的关系相交换,纯然是一件偶然的事。但在第二形态中,我们看见,它与偶然现象根本不同,且又是决定这偶然现象的背景。麻布的价值,无论是依上衣,依咖啡,或依铁表现,换言之,无论依任何人所有的任何种商品表现,其量总是不变的。两个个别商品所有者间的偶然关系消灭了。很明白,不是交换规定商品的价值量;反之,乃是商品的价值量,规定它的交换关系。

2.特殊等价形态(Die besondre Aequivalentform)

上衣,茶,小麦,铁等等商品,各都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当作等价物,从而,当作价值体(Wertkorper)。这种种商品中任一种商品的一定的自然形态,都在许多别的特殊等价形态旁边,成为一个特殊的等价形态。同样,这种种商品体内含的种种具体有用劳动,现在,也当作人类劳动的许多特殊的实现形态,或现象形态。

3.总体的或扩大的价值形态之缺点

第一,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是不完全的,因其表现系列是无穷无尽的。每一个价值方程式,都在链锁中,成为一环。这个链锁,当有新商品出现,成为一个新环,并供给价值表现的一种新材料时,便会延长。第二,这种链锁,由许多不相关联且种类不同的价值表现,形成一种错杂的镶嵌细工。第三,我们既须在这种扩大形态上表现每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故每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形态,皆为一无穷无尽的价值表现的系列,并且,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形态,又和任何别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形态不相同。——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之缺点,会反射到相应的等价形态上来。每一种商品的自然形态,都在无数的别的特殊等价形态旁边,成为一个特殊的等价形态,所以,我们所有的,仅是互相排斥的局限的等价形态。同样,每一种特殊商品等价物所包含的特殊的具体有用劳动,也只是人类劳动之特殊的局限的现象形态。诚然,这一切特殊现象形态的总和,将成为人类劳动的完全的或总合的现象形态。但统一的现象形态,还是没有。

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只是第一种(即单纯的)相对价值表现或方程式的总和。第一种价值方程式是这样的:

20码麻布=1件上衣;

20码麻布=10磅茶;等等。

这些方程式,各皆有相应的换位的方程式如:

1件上衣=20码麻布;

10磅茶=20码麻布;等等。

事实是,设有某人以麻布交换许多其他的商品,并且把麻布的价值,表现在一序列其他的商品上;其他商品的所有者,自然也会以他们的商品交换麻布,并把他们的商品的价值,表现在这同一的第三种商品——麻布——上。把这个序列20码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etc.换位,即得:

C 一般的价值形态(Allgemeine Wertform)

1.这个价值形态的变化了的性质

在这个形态上,商品的价值表现,(1)是单纯的,因为表现在唯一的商品上;(2)是统一的,因为表现在同一的商品上。这种价值形态是单纯的,统一的,所以是一般的。

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只适于表现一种商品的价值与其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区别。

第一种形态供给的价值方程式,是1件上衣=20码麻布;20磅茶=1/2吨铁等等。上衣价值表现为与麻布相等,茶价值表现为与铁相等;但以上衣等于麻布,和以茶等于铁不同,正如麻布与铁不同。很明白,这种形态,只发生于太古时代,在那时,劳动生产物之转化为商品,只由于偶然的间或发生的交换。

第二种形态,比第一种,可以更完全地,表现一个商品的价值与其使用价值不相同。在这个形态上,上衣的价值,是由一切可能的形态,表示它与它的自然形态不相同。它被等于麻布,被等于铁,被等于茶,总之,被等于上衣以外的每一物。但商品的共通的价值表现,还是不能有;因为,在任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中,一切其他的商品,皆只显现在等价形态上。扩大的价值形态,实际是发生在有某种劳动生产物(例如家畜)不仅偶然并且习常用来交换其他种种商品的时候。

这个新生的形态,却由一种实际与其他各种商品分开的商品(例如麻布),表现商品界全体的价值,并且把一切商品的价值,拿来和麻布相等,从而把它们的价值表现出来。各种商品的价值,当作和麻布相等的东西,现在是不仅与其自身的使用价值表示分别,且与一切的使用价值表示分别,且也就由此,表现为它和一切商品的共通性。这个形态,才使诸种商品,实际当作价值,以发生相互关系,或当作交换价值,以互相对待。

前二种形态,仅由一异种商品,或由一系列不同的商品,表现一种商品的价值。在这二种场合,寻觅价值形态,可说是各个商品的私务,不必有其他商品的帮助。其他的商品,不过当作被动的等价物。反之,一般的价值形态,却是商品界共同动作的结果。一种商品,必须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同时由同一等价物表现,每一种新出的商品又都照样做的限度内,方才取得一般的价值表现。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因纯然是此等物的“社会的存在”(gesellschaftliche Dasein),故只能依商品全面的社会关系表现。商品的价值形态,也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形态。

与麻布相等的一切商品,现在,不仅当作是性质相等的,当作价值一般,同时,还当作可以较量的价值量。一切商品,既以同一种材料(即麻布),反射它们的价值量,故此等价值量,还可以互相反射。例如,10磅茶=20码麻布,40磅咖啡=20码麻布,所以10磅荼=40磅咖啡。换言之,1磅咖啡内含的价值实体(劳动),仅有1镑茶内所含的价值实体之1/4。

商品界一般的相对价值形态,使那从商品界被排出来当作等价商品(Aequival entware)的麻布,有一般等价(Allgemeinen Aequivalent)的性质。麻布自身的自然形态,成了商品界的一般的价值形态;因此,麻布得与一切其他的商品直接交换。它的物体形态,成了一切人类劳动的可见的体化物,成了一切人类劳动的一般的社会蛹化物(gesellschaftliche Verpupung)。织物劳动虽是生产麻布者的私人劳动,但在这时,也取得了一般的社会形态,取得了与其他各种劳动均等的形态。一般价值形态所由而构成的那无数方程式,构成一个系列,在这系列内,各种商品内含的劳动,依次与麻布内含的劳动相等;因此,织物劳动也成了人类劳动的一般化了的现象形态。于是,对象化在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不仅消极地表现为劳动,换言之,不仅表现为一切具体形态与有用性质已被抽象的劳动。其积极的性质,也明白表示出来了。一般价值形态把各种现实的劳动,还原为人类劳动的共通性质,为人类劳动力的支出。

一般价值形态——它以一切劳动生产物,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由它本身的构造,表示它是商品世界的社会的表现。它是那么明白地告诉我们;在这商品世界内,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是由劳动为一般人类劳动的性质所构成。

2.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之发展关系

相对价值形态的发展程度,与等价形态的发展程度相照应。但我们必须注意,等价形态的发展,只是相对价值形态的发展的表现与结果。

一商品之单纯的或个别的相对价值形态,使某种其他商品,变成个别的等价。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即由其他一切商品表现一种商品的价值的形态——使这其他各种商品,取得互相不同的特殊的等价形态。最后,在一般的相对价值形态中,却有一种特别的商品,取得一般的等价形态,因为其他的一切商品,都用这一种商品,作它们的统一的一般的价值形态之材料。

依着价值形态一般的发展,其两极——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对立,也以同一程度发展。

在第一形态20码麻布=1件上衣内,已经包含这种对立,但不曾使其固定。从方程式的左边读起,则麻布是相对价值形态,上衣是等价形态;从方程式的右边读起,则上衣是相对价值形态,麻布是等价形态。在此,要认识两极的对立性,不是容易的。

在第二形态,只有一种商品,可以充分扩大它的相对价值,而它所以有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也就因(且以此为限)其他一切的商品,与它相对,各皆作为等价形态。在此,价值方程式20码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1卡德小麦等等中的二项,如非方程式的全部性质变化,如非由总体的价值形态转化为一般的价值形态,即不能换位。

最后,第三种形态则给全商品界以一般的社会的相对价值形态,因(且以此为限)除一种商品以外的商品,皆不得有一般的等价形态。而这一种商品(麻布)得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换言之,这一种商品有直接社会的形态,也就因(且以此为限)其他一切商品,没有把这种形态取得[27]。

反之,当作一般等价的商品,就不得在商品界内有统一的或一般的相对价值形态了。倘若麻布(或任何一种有一般等价形态的商品)也要有一般的相对价值形态,它就必须自己作自己的等价。于是,我们将有20码麻布=20码麻布的方程式,这是同义反覆,既不表现价值,也不表现价值量。我们要表现一般等价物的相对价值,必须把第三形态倒转来。一般等价物即使有相对价值形态,其相对价值形态,也与他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形态不同;它的价值,必须相对表现在一无限系列的其他商品体上。是故,等价商品(Equivalent ware),必须以扩大的相对价值形态,为它所特有的相对价值形态。

3.由一般价值形态到货币形态的推移

一般的等价形态,是价值一般的一个形态。任一种商品都能取得它。但一种商品,必须从其他各种商品被排除出来,当作其他各种商品的等价物,然后(并以此为限)才能有一般的等价形态(第三形态)。自从这种排除是以特别一种商品为限的时候起,商品界之统一的相对价值形态,才有客观的固定性和一般的社会效力。

于此,有特种的商品,其自然形态,被社会公认为等价形态。这特种商品,遂成为货币商品(Geldware),换言之,遂取得货币的机能。从此以往,在商品界充作一般等价,就是这种商品所特有的社会机能,从而,这就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了。在第二形态下,有种种商品当作麻布的特殊的等价;在第三种形态下,则有种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同由麻布表现。但有一种商品,在历史上,曾夺得优先的位置,那就是金。若在第三形态内,我们以商品金代替商品麻布,即得:

D 货币形态(Geldform)

由第一形态至第二形态,由第二形态至第三形态,皆会发生本质的变化。反之,第三形态与第四形态,却只有一点差别,那就是,金代替了麻布,取得了一般的等价形态。在第三形态,一般等价是麻布,在第四形态,一般等价是金。故由前者至后者,只有一点进步;即,由社会习惯的作用,直接一般交换可能性的形态或一般等价形态,结局,与金这种商品的特殊的自然形态,成为一体的东西了。

金能以货币的资格,与其他各种商品相对立,是因为它原来就已经以商品的资格,与其他各种商品相对立了。像其他各种商品一样,金可以当作等价物——在个别的交换行为中,成为单一的等价物,或和其他商品等价物并列一起,而为特殊的等价物。渐渐的,它才在或广或狭的范围内,成为一般的等价物。但它一经在商品界的价值表现中,独占到这个位置,它就成了货币商品了。自从它成为货币商品的时候起,第三形态和第四形态才区分开来;一般价值形态,才转化为货币形态。

当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是依靠充作货币商品的商品(例如金)表现时,其单纯的相对的价值表现,就是这商品的价格形态(Preisform)。麻布的价格形态是:

20码麻布=2盎斯金

若2镑即为2盎斯金的铸币名称(Münzname),则

20码麻布=2镑

货币形态不容易理解的地方,便是一般等价形态,从而,也就是一般价值形态(即第三形态)不容易理解的地方。但第三形态溯源于第二形态(即扩大的价值形态);第二形态的构成要素是第一形态,即20码麻布=1件上衣,或x量商品A=y量商品B,是故,单纯的商品形态,是货币形态的胚芽。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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