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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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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计时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计件工资(Stücklohn)不外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态。

乍然一看,在计件工资上,由劳动者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机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实现在生产物上的劳动;并且,这种劳动价格,还不像计时工资那样,由

的分数决定,而像是依生产者的能率决定[1]。

这种确信外观的确信,首先不免要为这个事实所动摇:即,以上两种工资形态,会同时并存于同一产业部门。例如,“伦敦的排字工,以计件工资为通例,以计时工资为例外,各地方的排字工,则以计时工资为通例,计件工资为例外。伦敦港口的造船工,都依计件工资支付,其他诸港的造船工,则依计时工资支付”[2]。在伦敦同一马具制造厂中,往往对于法国人支付计件工资,对于英国人则支付计时工资。就在计件工资一般通行的真正工厂中,也往往因特种工作不适于这种工资形态,而支付计时工资[3]。不过,工资支付上的形态差异(虽然当中的一种形态,会比他种形态,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之发达),决不会在工资本质上引起何等变化,那是非常显明的。

让我们假定普通劳动日12小时,其中6小时有给,6小时无给;这种劳动日的价值生产物为6先令,从而1小时劳动的价值生产物为6便士。更假定:依经验所示的结果,一个劳动者以平均的强度与熟练,对于一件物品的生产,事实上只支出社会的必要的劳动时间,他在12小时内,供给生产物24件(那或是各个分离的物品,或是继续制品中可以测量的部分)。在那种场合,那24件的价值,除去当中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之后,为6先令,从而,每件的价值为3便士。劳动者,每件得1 1/2便士;在12小时内,共得3先令。是假定劳动者为自己劳动六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还是假定他每小时以一半为自己劳动,一半为资本家劳动,那与计时工资没有什么差别;同样的,是假定每件物品的半分为有给部分,半分为无给部分,还是假定12件的价格代置劳动力价值,其他12件体化为剩余价值,那也于计件工资,没有什么差别。

计件工资形态,与计时工资形态,是同样的不合理。例如,两件商品,除去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之后,值6便士,作为一劳动小时的生产物,劳动者由此获有3便士的价格。在实际,计件工资没有直接表现任何价值关系。在这里,成为问题的,不是各件商品的,依体化在商品内的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反之,乃是劳动者支出的,由其所生产的件数计量的劳动。在计时工资上,劳动的计量,取决于直接的时间持续;在计件工资上,劳动的计量,取决于劳动在一定时间内体化而成的生产物量[4]。劳动时间自身的价格,结局是由日劳动的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的公式所决定。由是,计件工资,不过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态。

我们现在且略略深入地,考察计件工资的特质。

在计件工资上,劳动的质量,是为制作物本身所制驭;要得充分的计件工资,制作物就得有平均的完美。所以,从这方面,计件工资成了克扣工资与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了。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以测量劳动强度的确定的尺度。因此,只有这种劳动时间,即体化在预先决定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内的劳动时间,才算作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样的劳动时间来支付。惟其如此,在伦敦大规模的裁缝工作场中,都把一件制作物,例如一件背心,呼为一小时或半小时,每1小时6便士。由实地经验,可以知道一小时的平均生产物。在新时样发生或从事修缮的场合,雇主与劳动者间,就常为某件特别制作物,是否等于一小时或其他时间,而酿起争议,结局,那还是取决于经验。在伦敦家具制造所中,也是如此。假若劳动者没有平均的能率,从而,不能在一日供给一定最低限量的制作物,雇主是要给他解雇的[5]。

在这场合,劳动的质量与强度,由工资自身的形态所制驭。劳动上的监督,差不多成了没有用处的。因此,这种计件工资形态,遂为上述近世家内劳动设定了基础,也同样为等级编制榨取压迫制度(hierarchisch gegliederten Systems der Exploitation und unterdrückung)设定了基础。后面

这种制度,有两个基础形态。在一方面,计件工资使介在资本家与工资劳动者间的寄生者的中间活动,即“劳动的分租”("subletting of labor"),更容易进行。这些中间人的利得,全出于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与中间人实际付给劳动者的部分的差额[6]。在英国,这种制度特被呼为“汗血制度”("Sweating system")。在另一方面,资本家与工头(在制造业上为组长,在矿山上为石炭采出者,在工厂中为真正的机械工人)之间,缔结每件支给若干的契约,后者依此契约所定价格,自负招集助理工人与给付工资的责任。像这种方法,也须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始得施行。资本家所加于劳动者的榨取,在这场合,是通过劳动者所加于劳动者的榨取,才实现的[7]。

在计件工资已经确定的限度内,尽可能使劳动力加强起来,自然是劳动者自己所乐为的,但资本家却容易由此把劳动强度的标准程度提高起来[8]同样的,劳动日的延长,因其提高日工资周工资,故也为劳动者自己所乐为[9]。可是,我们就把以次的事实,——劳动日的延长,即在计件工资不变时,也包含劳动价格的降落——存而不论,我们以前讨论计时工资时曾经说明的反应作用,也会因此发生。

把若干例外抛开不说,在计时工资上,对于同一工作,是给付同一工资。而在计件工资上,劳动时间的价格,虽也是由一定量生产物所计量,但日工资周工资,却随劳动者个人的差异,发生变化: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劳动者供给最低限量的生产物;其他劳动者供给平均量的生产物,第三者则供给平均量以上的生产物。于是,就实收入说,就依各个劳动者的熟练,体力,精力,持久力的不同,生出了莫大区别[10]。但这自然没有改变资本与工资劳动间的一般关系。第一,从工作场所全体说,个人的区别,会相互抵消,由是,在一定劳动时间内,会供给平均生产物,所付工资总额,将为该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第二,工资对剩余价值的比例,也没有变化,因为由各个劳动者个别供给的剩余价值量,恰与他们个别的工资相照应。不过,个别性会在计件工资上取得较大的作用范围,那在一方会发展劳动者的个别性,从而,发展其自由,独立,克己等精神,同时更在他方促进他们相互间的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倾向,把个别工资抬高到平均水准以上,同时却使那平均水准本身降低。但一定的计件工资,如久而久之地由传统习惯固定了,以致特别难于降低,则在那种场合,雇主将当作例外,强制地,要把它转化为计时工资。举例来说,如像1860年考文特勒市的丝带织工的大罢工,就是由反抗雇主这个方法酿起的[11]。最后,计件工资还是前章所述小时计算制度(Stunden systems)的一个主要支柱[12]。

由上面的说明,就知道,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工资形态。这种工资形态,原不是崭新的,在十四世纪英法两国的劳动法上,它就已经与计时工资,同等的为政府所公认,但它赢得大的活动范围,却是在真正的制造业时代。在大工业的狂潮压进时代,特别是由1797年至1815年间,它曾经当作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工资的杠杆,作用着。关于那个时代工资变动的极重要材料,可求之于蓝皮书“谷物条例请愿特别调查委员的报告与证述”(1813年至1814年的议会)和“谷物栽培,通商,消费状态及有关这一切的法律的救命委员报告”(1814年至1815年的议会)。在那里面,我们可找到证明的文件,说明自反雅各宾战争(Antijakobinerkriegs)开始以来,劳动价格是继续不断的低落。例如,在机织业上,因计件工资异常低落之故,尽管劳动日极度延长,日工资仍较从前低微。“织工的实收入,较从前遥为减少,他们对于普通劳动者的优越,先前极大,现在几乎完全归于消灭。在实际,熟练劳动与普通劳动间的工资差别,现在已较过去任何时代微小得多”[13]。计件工资把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增加了,要知道这种增加,对于农业无产者的利益是怎样微小,我们且由拥护地主及租地农业者利益的一部书中,抄引以次的文句。其中说:“农业上的工作,大抵是由日佣或计件劳动者担当。他们的周工资,约为12先令。我们虽然可以假定,在计件工资的场合,比在周工资的场合,劳动者因在劳动上有较大的刺激,故能多得1先令乃至2先令,但就其一年的总收入来说,恐怕他由失业引起的减收,还要超过上述的增收。……不过,据一般的事实,他们的工资,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有子女二人的成年劳动者,不仰赖教区的救恤,已可扶养一家”[14]。在当时,马尔萨斯曾就议会发表的这诸种事实,这样表示过:“我得告白:我对于计件工资这样流行的事实,表示疑惧。1日作12小时,14小时,乃至更长时间的真正苦工,殊非人类所可挨受”[15]。

在受工厂法取缔的各工作场所中,计件工资是一般的通则。因为在那种场合,资本仅能由劳动加强以增进劳动日的实效[16]。

因劳动生产力变化,同量生产物中表现的劳动时间,有种种不同。由是,计件工资也有种种不同。因为计件工资,不外是一定劳动时间的价格表现(preisausdruck)。就前例来说,12小时生产24件;同时,12小时的价值生产物为6先令,劳动力的日价值为3先令,一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便士,每件的工资为1/2便士。每件生产物,吸去1/2劳动小时。假使劳动生产力倍增的结果,同一劳动日所供给的生产物,由24件增至4件,那么,在其他一切情形不变的限度内,每件生产物的计件工资,将由1/2便士跌落到3/4便士,因为现在每件不是代表1/2劳动小时,而是代表1/4劳动小时。24×1 1/2便士,等于3先令;48×3/4便士同样等于3先令。换言之,计件工资将比例于同一时间所产物品件数的增多,而降低,从而,比例于同一件物品所支出劳动时间的减少而降低[17]。计件工资的这种变动,虽仅为名义上的,但却导来资本家与劳动者间的不断的斗争。不是资本家把那种变动当作实行减低工资的口实;便是劳动生产力上的增进,伴着有劳动强度上的增进;不然的话,就是由于劳动者看重计件工资的外观,以为他们被支付的对象,是生产物,不是劳动力,因而反对在商品售卖价格不减低时把工资减低。“劳动者小心注意原料价格与制品价格,他就能够正确计算雇主的利润[18]”。资本对于劳动者的这种要求,当然视为是一个大错误,认他们对于工资劳动的性质,没有了解[19]。他痛骂这种僭越,痛骂这种对于产业进步的课税。并断然倡言,劳动生产力与劳动者无何等关联[20]。


[1]“计件劳动制度,指示了劳动者历史上的一个时代。它既不是凡事一凭资本家意志行事的日佣劳动者的地位,也不是预期在不远将来可以一身兼为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合作劳动者,却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中间阶段。计件劳动者虽是使用僱主的资本从事劳动,他实际上是自己的雇主。”(约翰•瓦兹John Watts著:《工会与罢工,机械与合作组织》孟彻斯德1865年刊第52, 53页。)我引述这几句话,因为它是腐旧的辩护的陈套语的污水坑。这位瓦兹君,从前还以欧文主义自炫,而在1842年,刊行《经济学上的事实与虚构》的小著。在那书中,他曾说:“财产是赃物”。不过,这是老早以前的事。

[2]邓林格(T.J. Dunning)著:《工会与罢工》伦敦1860年刊第22页。

[3]这两种工资形态同时存在,是怎样有利于工厂主方面的欺诈,由下面的报告,即可征知:“某工厂雇有400个劳动者,其半数为计件劳动者,他们对于从事较长时间的劳动,有直接利益。其他半数200人是获取计时工资,他们工作的劳动时间,虽与计件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相等;但他们不能由额外时间得到何等给付。……此200人只要在每日作半小时的劳动,就等于一个人50小时的劳动,或等于一个人一个星期的劳动的5/6。这就是对于雇主的积极的利得。”(“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0年10月31日”第9页。)“额外劳动,现尚极为盛行,那大抵没有被发觉的危险,就是对于法律所课的刑罚,也是有保障的。至若那些非受计件工资,而受周工资的劳动者的损害……我们已经在以前许多报告中指明了。”(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59年4月30日荷尔讷所述,第8页及第9页。)

[4]“工资有两种计量法:一是依照劳动的持续时间计量,一是由劳动生产物计量。”(《经济要论》巴黎1796年刊,第23页。)这部匿名著作的著者,为加尼尔(G. Gamier)。

[5]“他(纺纱工人)领受一定重量的棉花,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便须返还有一定织细程度的一定重量的绞线或棉纱。他对于这返还的制作物,按照每磅领受工资。假若制作物不够精良,他得受罚;假若制作物量,没有达到一定时间规定的最低限度,他将被解雇,而代以更能胜任的劳动者。”(前揭乌尔著:《制造业哲学》第317页。)

[6]“当一种制作物,要经过许多从中获取利得的人的手,而实际只由最后的人制作时,落到女工手中的给付,一定是一个贫弱的不相称的部分。”(“童工委员第2报告”第70页第424号。)

[7]辩护者瓦兹也说:“设能废止劳动者为一己利益而使同侪作过度劳动的方法,代以另一方法,使参与同一劳作的一切人,各按照各自的能力,订立连带的契约,那在计件劳动制度上,一定是一个大改进。”(瓦兹前书第53页。)关于这种制度的讨厌之点,可参照童工委员第3报告第66页第22号,第11页第124号,第11页第13号,53号,59号等等。

[8]这种自发的结果,往往要受到人为的刺激。例如,在伦敦的机械制造业上,从来就通行着以次的欺骗手段:“资本家选定具有优秀体力与熟练的一个劳动者,充当工头,对他每三个月(或其他期间),给付以追加的工资,但以这个默契为条件:即,他会设法,使那些领受普通工资的劳动者,像他一样拼命的工作。……那些要使劳动者的活动,其卓越熟练,及其劳动能力归于萎缩的资本家所以都抱怨工会,由此点就够明白,毋庸解释了。”(邓林格著:《工会与罢工》伦敦1860年刊第22页23页。)因为这位著者自己就是劳动者,且是某工会的秘书,他的这种叙述,在旁人看来,也许不免失之夸张。但读者请拿莫尔顿所著的“极有价值的”《农业百科辞典》(参看其中“劳动者”一条罢。那位编者竟把我们这里所论及的方法,当作良好的方法,向租地农业者推荐)。

[9]“领受计件工资的一切劳动者……都以超出劳动日法定限界为利益。关于甘愿在额外时间劳动的这种观察,就织布和缫丝的女工们说,是特别适当的。”(“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于雇主有利的这种计件劳动制度……其所给付的工资,虽属低廉,但对于少年陶业工人,却是一种直接的激刺,使他们从事可惊的过度劳动。……那是促使陶业工人身体恶化的一大原因。”(“童工委员第1报告”第13页。)

[10]“在职业劳动都支给计件工资的地方……其工资额会有极大的差异。……然就日工资说,则工资的水准,一般趋于均等。……雇主也好,劳动者也好,双方都承认那是职业上有平均能率的劳动者的工资准则。”(邓林格著前书第17页。)

[11]“手工业职工的劳动,系由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所规制。……各业的职工,每日究能成就多少工作,老板大体知道。所以,他们往往会比例于各职工所成就的劳作,来给付工资。就因此故,职工们即令未受何等监视,也会为他们自身的利益,尽可能的加紧劳动。”(阚梯龙Philip Cantillou著:《商业一般性质论》1765年阿谟斯特登版第185页及202页。)《商业一般性质论》于1755年刊行。其中所论,颇为魁奈,斯杜亚,亚当•斯密等所利用。据上面所引,著者显然把计件工资看作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态。这部书的法文版,虽在标题上表示是由英文版翻译,但题称“已故伦敦市商人腓力•阚梯龙著《商业之分析》”的英文版,记年为1759年,较法文版迟印4年;并且,从内容上看,也知道英语本是后来订正的。例如,在法文饭中,没有提及休谟,在英文版中,配第几乎不曾再提到。英文版在学说方面是更不重要的,但包含许多有关英国商业及贵金属买卖的事项,那是法文本所没有的,英文版的标题曾说,这部书“主要是采用极有创见的某已故绅士的草稿改作而成”。这似乎不仅是虚构,虽然这种虚构正当时极为流行。

[12]“某工作场所雇用的劳动者,有时竟大大超过事实上作业之所需,那不是我们时常见到的么?他们之所以出此,往往是由于临时工作(那可以全然是想像的)的期待。因为劳动者领受计件工资,故雇主方面仅可对自己说,他可不冒任何危险;时间的全部损失,都是归失业劳动者负担的。”(格拉哥雅尔H. Gregoir著:《布鲁塞惩治法庭中的印刷业者》布鲁塞1865年刊第9页。)

[13]《大不列巅商业政策述评》伦敦1815年刊第48页。

[14]《大不列巅地主及租地农业家拥护论》伦敦1814年刊第4页及第5页。

[15]马尔萨斯著:《地租的性质与进步的研究》伦敦1815年刊。

[16]“领受计件工资者……恐怕占有工厂劳动者总数4/5。”(“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

[17]“他的纺绩机械的生产力,是被正确测定了的。用这种机械成就的工作的给付率,随此种机械生产力的增进,而减低,不过不以同一比率减低。”(乌尔著:《制造业哲学》第317页。)后来,乌尔自己把他这最后辩护的一句抵消了。他承认妙尔纺绩机的增长,有引起追加劳动的必要。所以,劳动不因其生产力增加,而以同一比率减少。往下,他又说:“由这种劳动的增加,机械的生产力将有1/5的增进。这一来,纺绩工人所成就的工作,得不到和以前比率相等的给付了。但因他的工资不是照1/5的比率减低,故机械的改良,对于他若干小时劳动的货币报酬,有提高的作用”。但他又说,“以上的说明,须作某种修正。……纺绩工人现在得在追加的6便士中,取出一部分来,当作追加的工资,来付给未成年的助手。同时,成年工人还有一部分被驱逐。”(前书第321页。)这种事实,决没有表示工资增腾的倾向。

[18]亨利•福塞特(H. Fawcett)著:《英国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剑桥及伦敦1865年刊第178页。

[19]伦敦标准报在1861年10月20日号,载有约翰•布莱特公司向罗虚德尔地方审判官,对“绒毡工会代表的协迫所提起的控诉。该公司采用一种新机械,使以前生产160码绒毡所要的时间及劳动(!),现在可生产240码。由投资在机械改良上所得的利润,劳动者没有权利要求分配。由是,公司提议把每码的工资率,由一便士半降低为一便士;使劳动者由同一劳动所得的收入,和以前相同。这里。只有名目上的降低。关于这件事,他们主张,无须事先郑重向劳动者方面预告的”。

[20]“工会因要维持工资,竭力要分享由改良机械所得的利益(怎样可怕呀!)。……因劳动缩短而要求高较工资,那等于对机械的进步课税。”(《论职业之结合》新版,伦敦1834年刊第42页。)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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