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不同的生产部门之不同的资本构成及由此引起的利润率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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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同的生产部门之不同的资本构成及由此引起的利润率上的差异
前篇,除论证其他的事情外,还曾说明,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利润率可以发生变化,可以提高或减低。在这一章,我们也假定,劳动的榨取率,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长度,是一切生产部门——一国的社会劳动,便分成这各个生产部门——相等的。亚当斯密曾明白论证,各生产部门在劳动榨取上有种种的差别,这种差别,有许多,会有种种现实的或设想的相抵的理由,使其归于平均,故在一般事态的研究上,可以把它们视为是外麦上的暂时的差别,而不放在计算之内。别一些差别,例如工资高度上的差别,既然第一卷开头所说,是大部分出于单纯劳动和复杂劳动间的差别,所以,这种差别虽会使各生产部门劳动者的状况极不平等,但尚不致于影响各部门劳动的榨取程度。例如,金匠的劳动,比日佣劳动者的劳动,要有更优得多的给付,但金匠的剩余劳动,也依同比例,比日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表现为更大的剩余价值。工资与劳动日,从而剩余价值率,在诸不同生产部门间或同一生产部门诸不同投资间的平均化过程上,虽会遇到种种地方的阻碍,但资本主义生产的进步,及各种经济状态受这种生产方法支配的情形,却可以把这种平均化过程促进。这种种阻碍的研究,在研究工资的专门著作上,是极重要的,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的研究上,却可视为是偶然的不关本质的事情而加以忽略。在这种一般的研究上,我们常假定,现实状态与其概念相符合;换言之,我们常假定,现实状态正好表现为它的一般的类型。
各国剩余价值率之差别,从而,国民劳动榨取程度之差别,对于我们当前的研究,是全然没有关系的。我们在这一篇,只要说明,在一国之内,一般利润率是依什么方法成立的。但很明白,我们在不同国民利润率的比较上,只要把前已说明的和这里待要说明的,拿来综合起来就行了。我们先考察国民剩余价值率上的差别,然后依据这种已知的剩余价值率,比较国民利润率上的差别。国民利润率的差别,非起因于国民剩余价值率上的差别时,一定有一些事情,作它的原因。在这些事情下,是和在本章的研究上一样,我们假定,剩余价值率是一般均等的,不变的。
在前章,我们曾论证,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假设下,仍可有某一些事情,将不变资本某部分的价值提高或减落,间接影响不变资本部分与可变资本部分的比例,从而,使一定资本的利润率提高或减落。我们还说过,延长或缩短资本周转时间的事情,也能依类似的方法,影响于利润率。因为利润额与剩余价值额,与剩余价值本身,是同一个东西,故利润额——与利润率有分别——是不因以上所述的价值变动,受影响的。这种价值变动,只会影响一定剩余价值从而一定量利润所依以表现的比率,换言之,只改变利润的相对量,改变利润量与垫支资本量的比率。固然,在资本因这种价值变动而发生游离或拘束的现象时,由此间接方法受影响的东西,将不仅是利润率,而且是利润本身。但这仅适用于现已投下的资本,不适用于新的投资。并且,利润的增减,还须视同一资本所推动的劳动(因价值变动之故)以如何程度增减而定。换言之,须视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同一资本的能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因价值变动之故),以如何程度增减而定。所以,这个外貌上所例外,不但不与一般法则矛盾,不但不是一般法则的例外,实际还只是一般法则应用上的特殊场合。
我们在前篇指出了,劳动榨取的程度不变,利润率会随不变资本构成部分的价值变化,或资本周转时间的变化一同变化。由此,我们还可以推论,当其他情形不变,独不同诸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在周转时间或资本有机构成部分的价值比例上有差别时,那种种同时并存的生产部门之利润率,也会有差别。这种变异,在前篇被视为是在时间上继起的在同一资本上发生的;在这里,却被视为是同时存在的,是在各生产部门诸同时并存的投资上,发生的。
在这情形下,我们必须研究(1)资本在有机构成上的差别;(2)资本在周转时间上的差别。
这全部研究的前提,不待说是:我们说某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或周转时,是指投在这生产部门的资本之平均的标准的比例;一般的说,是指在该生产部门投下的总资本的平均,不是指其内的个别资本的偶差。
再者,我们既假定,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是不变的,而在这个假定中,还包含工资也不变的意思,所以,一定量的可变资本,可表示一定量被推动的劳动力,并表示一定量自行对象化的劳动。所以,如果100镑表示一百名劳动者一周的工资,从而在事实上,指示一百名劳动者的力,则n×100镑,恰好表示n×100名劳动者一周的工资,

镑将表示

名劳动者的工资。在这里(工资为一定量时,情形常常是这样的),可变资本被视为一定额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的指数。所以,所用可变资本的量的差别,也可以充作所用劳动力的量的差别之指数。如100镑表示一周内一百名的劳动者,从而代表——假定每劳动者每周劳动六十小时——六千小时劳动,则200镑代表一万二千小时劳动,50镑仅代表三千小时劳动。
我们已在第一卷说过,所谓资本的构成,是指资本的能动部分与其被动部分的比例,换言之,指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比例。在这里,我们有两个比例必须考察。这两个比例,虽在一定情形下,会发出相等的结果,但不是同样重要的。
第一个比例,是立在技术基础上的;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那必须认为是一定的。要在一日内(比方这样说)生产一定量生产物,必须有由一定劳动者表示的一定量劳动力,把一定量的生产手段,机械原料等物推动,从而,生产地把它们消费掉。有一定数的劳动者,必须相应地,有一定量的生产手段;那就是,有一定量的活的劳动,必须相应地,有一定量对象化在生产手段中的劳动。这个比例,是各生产部门极不相同的;在同产业的各部门之间,也往往是极不相同的。而从另一方面说,在相差极远的诸产业部门之间,这个比例也偶有完全一致或近于一致的。
这个比例,形成资本之技术的构成,而为资本之有机构成的真正基础。
如果可变资本单纯是劳动力的指数,不变资本单纯是劳动力所推动的生产手段之量的指数,则在相异诸产业部门之间,这第一个比例也可以是相同的,例如,制铜工作与制铁工作,可以拿劳动力与生产手段量的比例相等这件事为前提。但因铜比铁贵,故在二场合,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之间的价值关系可以有差别,从而,两个总资本的价值构成也不同。技术构成与价值构成的差别,在各产业部门,是由下述的事实指出了:即,当技术构成不变时,二资本部分的价值比例,可以发生变化,当技术构成变化时,二资本部分的价值比例,又可以保持不变。当然,后一种情形,必须在所用生产手段之量与劳动力之量的比例的变化,恰恰由二者价值上的相反的变化相抵消时,方才有发生的可能。
资本的价值构成——那是由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的,且反映资本的技术构成——被我们称为资本的有机构成[1]。
所以,我们假设,可变资本是一定量劳动力的,或一定数劳动者的,或一定量被推动的活劳动的指数。我们已在前篇讲过了,可变资本的价值量的变化可以仅表示同量劳动力的价格的增减。但我们既假定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是不变的,又假定一定劳动时间的工资是一定的,所以,这一点可以无需在这里论到。从另一方面说,不变资本的量差,可以是一定量劳动力所推动的生产手段之量的变化的指数,但这种差异,也可肇因于生产部门所推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的差异。这两个观点,都是要在这里考虑的。
最后,下述诸重要事项,也须注意。
假设100镑是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的工资。假设每星期的劳动时间为六十小时,还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在这场合,劳动者在六十小时内,有三十小时是为自己,三十小时是无代价地为资本家。100镑的工资,其实不过实现了一百名劳动者三十小时的劳动,换言之,不过实现了三千小时的劳动;其余三千小时劳动,则实现为100镑剩余价值,当做利润,由资本家收去。所以,100镑工资,并非代表一百名劳动者劳动一星期对象化的价值,它只指示(因假定劳动日的长度与剩余价值率是一定的),这个资本,可以在合计六千小时内,把一百名劳动者使用。这100镑资本所以能指示这点;第一,因为它指示了被使用的劳动者数,一镑代表一名劳动者一星期,100镑自代表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第二,因为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时,每一个被使用的劳动者所做的工作,是倍于所给于他的工资,所以,一镑的工资,(即半星期劳动的表现),实际是推动一个星期的劳动;同样100镑虽只包含五十个星期的劳动,但实际是推动一百个星期的劳动。所以,可变的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在其价值(即工资额)表示一定量对象化的劳动时,是一个量,在其价值仅为其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指数时,是又一个完全不同的量。它所推动的活劳动,要比它所包含的劳动较大,故也表现为比可变资本价值为大的价值。这价值,一方面,由可变资本所推动的劳动者数决定,另一方面,则由此等劳动者所贡献的剩余劳动量决定。
这样考察可变资本,可以引伸出如下的结论。
如在生产部门A投下的总资本每700镑,仅以100镑用作可变资本,600镑用作不变资本,而在生产部门B投下的总资本700镑,是以600镑用作可变资本,仅以100镑用作不变资本,则A的总资本每700镑,仅推动100的劳动力,依照我们以前的假设,是推动一百劳动周或六千小时活的劳动,而B的总资本每700镑,却可推动六百劳动周或三万六千小时活的劳动。A的资本,将仅占有五十周或三千小时的剩余劳动,而B的同样大的资本,却可占有三百周或一万八千小时的剩余劳动。可变资本不仅是它自身所包含的劳动之指数;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它还是剩余劳动——它所推动的劳动超过它所包含的劳动的部分——的指数。劳动榨取程度相等,则在第一场合,利润率为100/700即1/7,等于14 2/7%;在第二场合,利润率为600/700即6/7,即85 5/7%,等于前者的六倍。B的利润,实际也较大六倍(在A为100,在B为600)。因在B,相等的资本,推动六倍的活劳动;所以,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的限度内,B所造出的剩余价值与利润也六倍。
假设A投下的资本,不是700,而是7000;反之,B投下的资本却仅为700,则在资本之有机构成不生变化时,资本A将在7000镑中以1000镑用作可变资本,雇用一千名劳动者一星期,推动六万小时的活的劳动。在其中,包有三万小时的剩余劳动。但A每用700镑资本所推动的活劳动,从而,所推动的剩余劳动,依然仅等于B的1/6,所造出的利润,也等于B的1/6。如所考虑者为利润率,则A的利润率仍为1000/7000即100/700,等于14 2/7%,B的利润率仍为600/700,等于85 5/7%。如投资额相等,则这场合利润率的不等,是因为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时,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不等,使所造出的剩余价值量或利润也不相等。
如果技术条件在一个生产部门,和在别一个生产部门相同,但所使用的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在一个生产部门,比在别一个生产部门更大或更小,那也会发生实际上相同的结果。假设在二生产部门,都以100镑用作可变资本,来雇用一百名劳动者一星期,并推动等量的机械与原料,但机械与原料的价格,在B的场合,要比在A的场合更高。例如,假设A可变资本100镑,推动不变资本200镑,B可变资本100镑,推动可变资本400镑。这样,在剩余价值率同为100%时,二场合所造出的剩余价值,皆为100镑;二场合的利润,也皆为100镑。但在A,

等于1/3即等于33 1/3%;在B,

等于1/5即等于20%。事实上,如果我们从二场合,各取出总资本的一个可除部分,我们将发觉,在B的场合,每100镑仅有20镑即1/5,取出来充可变资本,在A的场合,每100镑却有33 1/3镑即1/3,取出来作可变资本。B每100镑生产的利润较少,因其所推动的活劳动,也较A每100镑所推动的活劳动为少。在此,利润率的差异,再还原为总资本每100镑所产出的剩余价值量(从而利润量)的差异。
后一例与前一例的差别点,仅在此:在后一场合,A与B之间,只要变化A或B的不变资本价值,便可以得到均衡,因为我们原假定二者的技术基础相等;但在第一场合,二生产部门的技术构成就有差别,所以,要得到均衡,自非在技术构成上发生革命不可。
各种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异这一点,和它们的绝对量是没有关系的。那只须问,在每100中,有多少是可变资本,有多少是不变资本。
用百分比率计算为不等量的诸资本(在这场合,它们就是等量的诸资本),虽有相同的劳动日,有相同的劳动榨取程度,但它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量,从而,所产生的利润量,仍可以极不相等;因为,在不同的生产部门,资本有不同的有机构成,而有机构成的不同,又指示可变资本部分的不等,从而,指示其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不等,并指示其所占有的剩余劳动的不等;剩余劳动既系剩余价值的实体,故也为利润的实体。总资本在各不同生产部门虽系以等量存在,但这诸等量却包含不等量的剩余价值的源泉,而剩余价值之唯一的源泉,便是活的劳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时,资本100所推动的劳动量,从而,资本100所占有的剩余劳动量,取决于其可变部分之量。如果以百分比计算的90c+10v的资本,与同样计算的10c+90v的资本,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时,能产出同样多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来,那就非常明白,剩余价值及价值一般,必须在劳动之外,还有别的源泉了。如此,经济学之合理的基础,便完全丧失了。再假设一镑等于一名劳动者一星期(六十小时)的工资,剩余价值率为100%,那很明白,一名劳动者在一星期内所能供给的总价值生产物,等于2镑。十名劳动者一星期所能供给的总价值生产物,等于20镑。在此20镑中,10镑代置劳动者的工资,所以,这十名劳动者只能创造剩余价值10镑。反之,九十名劳动者——其总生产物为180镑,其工资为90镑——却可创造90镑剩余价值。利润率在前一场合为10%;在第二场合,多为90%。如果不是这样,则价值与剩余价值就不是对象化的劳动了。各生产部门的资本,(以百分比计算,它们是等量的资本),既将以不等的部分,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既将推动不等量的活劳动,既将创造不等量的剩余价值,从而,创造不等量的利润,所以,依剩余价值对总资本的百分比率来计算的利润率,必不相等。
然若诸不同生产部门依百分比计算的诸资本,从而,诸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的诸资本,会因资本有机构成不等之故,产出不等的利润,我们就可推论,在不同的诸生产部门,不等的诸资本之利润,将不能与各资本量成比例,或者说,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利润,将不与各自使用的资本量成比例。因为,如果说利润会比例于投资量而增加,那就是说,以百分比计算的利润,将互相等;如果是,则有机构成虽不同,不同诸生产部门诸等量的资本,仍将有相等的利润率了。实则,在资本有机构成为已定数的同一生产部门内,或在资本有机构成相等的不同诸生产部门间,利润量方才与所用的资本量成正比例。说不等量诸资本的利润与其资本之量成比例,实等于说,等量资本会提供等量利润,一切资本不问其量如何,其有机构成如何,其利润率皆相等。
以上所说的话,包含一个前提:即,商品依价值售卖。一商品的价值,等于在其内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加在其内再生产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可变资本的加量(即所产出的剩余价值)。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时,剩余价值量定于可变资本量。资本100的生产物的价值,在一场合,为90c+10 v+10m=110;在别一场合为10c+90 v+90m=190。如商品是依照价值售费,第一个生产物卖110镑,其中有10镑代表剩余价值或无给劳动;第二个生产物卖190镑,其中有90镑代表剩余价值或无给劳动。
当互相比较的,是国民[2]利润率时,这一点是特别重要。假设在欧洲某国剩余价值率为100%,即劳动者半日为自己劳动,半日为雇主劳动;在亚洲某国,剩余价值率为25%,即劳动者以一日的4/5,为自己劳动,以一日的1/5为雇主劳动。但在欧洲某国,国民资本的构成为84c+16;在亚洲某国,因机械等物使用较少,一定量劳动力所生产地消费的原料较少,其构成为16c+84v。如是,我们将得如下的算式:
在欧洲某国,生产物的价值=84c+16v+16m=116;利润率=16/100=16%。
在亚洲某国,生产物的价值=16c+84v+21m=121;利润率=21/100=21%。
亚洲某国的利润率,比欧洲某国的利润率,更高百分之二十五,前者的剩余价值率,却比后者的剩余价值率,更小四倍。不过,如果像卡勒巴斯夏等人那样推论,却会得到相反的结论的。
在此,我们可以附带讲一讲。不等的国民利润率,大都是以不等的国民剩余价值率为基础。但在此章,我们所比较的不同利润率,却是以同一的剩余价值率为基础。
不待说,资本有机构成不等这件事,换言之,等量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所推动的劳动量不等,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限度内推动的剩余劳动量不等这件事,可以引起利润率的不等。但在此外,利润率的不等,还有别一个源泉;那就是,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周转所需的期间不一。我们在第四章已经讲过,假设资本的构成相等,其他条件又相等,则利润率与周转期间成反比例。我们还讲过,在周转期间不等时,同一的可变资本,每年所可得的剩余价值量是不等的。所以,周转期间的差异,是等量资本不能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在等时间内,生产等量利润的别一个理由,从而是利润率不能在不同诸生产部门相等的别一个理由。
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在资本构成上的比例本身,是不会影响利润率的。要在下述二场合之一,它才会对利润率发生影响。其一是,这构成的不等,与可变资本部分对不变资本部分的比例的不等,恰相一致。在此场合,利润率不等,乃是因为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比例不等,不是因为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比例不等。其二是,固定资本部分对流动资本部分的比例的不等,与实现一定额利润所需的周转时间上的不等,相符应。当然,如果诸资本以不等的比例分为固定部分和流动部分,那常会在周转时间上发生影响,使周转时间不等。但不能因此,便结论说,诸资本实现一定额利润的周转期间,必不相等。比方说,A也许会不绝以生产物的较大部分化为原料等等,B却在较长时间内使用相同的机械等等,而需用较少的原料;但在继续生产的限度内,A与B总须以一部分资本投下,一个是当作原料,当作流动资本,一个是当作机械,当作固定资本。A不绝以其资本的一部分,由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再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原料形态。B则不绝以其资本的一部分,无变化地在较长时间内,当作劳动工具来利用。只要二者所雇用的劳动相等,那么,他们在一年间卖出的生产物量,虽为不等的价值,但二生产物量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却是相等的。因此,虽说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构成不相等,周转时间也不相等,但依总垫支资本计算的利润率,却不能相等。此二资本虽以不等的时间周转,但它们在同时间内,依然实现等量的利润[3]。周转时间的不等,若不致影响同资本在一定时间内所占有所实现的剩余劳动量,那是不关重要的。流动资本对固定资本的构成上的不等,既不必包含使利润率不等的周转时间上的不等,所以,当我们发觉利润率不等时,那很明白,这种不等,决非起因于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构成的不等,却是因为,在这里,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构成的不等,仅指示一个会影响利润率的周转时间上的不等。
这样看,不变资本在不同诸产业部门由固定资本对流动资本所发生的构成上的差异,就其本身说,是毫无影响于利润率了。这是因为,决定利润率的,是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并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从而,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比例而言)的相对量,完全与不变资本之固定性质或流动性质,相独立。但如下的事实,也是可以发现的;即,固定资本的显著的发达,往往表示,生产是依大规模经营,不变资本是远多于可变资本;那就是,所使用的活劳动力,和它所推动的生产手段量比例而言,显得非常少。而诸种错误的结论,也就是由这个事实引起的。
于是,我们论证了,不同诸产业部门会因资本有机构成的不等,在一定限度内,还因周转时间的不等,致有不等的利润率;又论证了,利润与资本的大小成比例,或等量资本会在等时间内提供等额利润的法则(一般的倾向),只适用于有机构成相等,剩余价值率相等,周转时间相等的诸资本。当然,这个结论,还须以商品依照价值售卖这个假设(我们一向来的研究,都是这样假设的)为前提。但从另一方面说,若把诸种非本质的,偶然的,相互抵消的区别,存而不论,则平均利润率在各产业部门,无疑地,在现实上是没有差异的,并且是不能发生差异的。不然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制度,都会被破坏。所以看起来价值学说就好像与现实的运行,与现实的生产现象不能兼容了;好像,此等现象的理解,是决不能得到的了。
本卷第一篇已经说明了,不问资本的有机构成如何不等,在生产上垫支等量资本的诸生产部门的生产物,总归有相等的成本价格。对资本家而言,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区别,会在成本价格上消灭。不问100镑是依90c+10v的方法抑是依10c+90v的方法投下,必须垫支100镑来生产的商品,总归是费他100镑,不更多也不更少。不问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如何不等,在不同诸生产部门投下等量的资本,总会有相等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的等一,便是各种投资互相竞争的基础。平均利润就是由这种竞争成立的。
[1]以上所说,已经在第一卷的第三版(第二十三章开头的地方)简略加以说明了。因为头二版没有把这段话包括进去,所以要在这里复述一遍。——F. E.
[2]译者注:原版误为“国际”,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3]由第四章所述,可知以上所说,只在以下的场合,是正确的。那就是,A和B的资本,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但它们的以百分率计算的可变成分,则与周转时间成正比例,而与周转次数成反比例。假设资本A的百分比构成为20c(固定的)+70c(流动的),那就是90c+10v=100。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时,10v会在一个周转内,生产10m,从而,使一个周转的利润率=10%。反之,资本B却=60c(固定的)+20c(流动的),那就是80c+20v=100。依照上述的剩余价值率,周转一次,这20会生产20m,从而一个周转的利润率=20%,那是倍于A的。但若A每年周转二次,B每年仅周转一次,则2×10,每年也生产20m,年利润率遂相等,皆为20%——F. E.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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