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竞争及一般利润率的均衡化·市场价格及市场价值·剩余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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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竞争及一般利润率的均衡化·市场价格及市场价值·剩余利润
一部分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有中位的或平均的构成,那就是,恰好有或近似有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
这些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恰好是一致的,或近于一致的。我们若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求到数学的限界,那就只有这个了。竞争会这样把社会资本,分配在各不相同生产部门间,使各部门的生产价格,得以中位构成的诸生产部门的生产价格——即=k+kp′(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率乘成本价格之积)——为准型。这种平均利润率,不外是中位构成的诸生产部门的依百分率计算的利润;在这诸生产部门,利润是和剩余价值一致的。因此,利润率得在各生产部门相等,即互相均衡,化为中位生产部门(即资本平均构成支配着的部门)的利润率。诸不同生产部门全体的利润总额,必须是与剩余价值总额相等的;社会总生产物的生产价格的总额,也必须与其价值的总额相等。但很明白,有各式各样的构成的生产部门的均衡化,其趋势,是使它们与中位构成(无论是恰好与社会的平均相一致,抑是近似与社会的平均相一致)的诸部门,归于均等。而在有几分类似的诸部门间,更有一种均衡化的向理想中位(即实际上不存在的中位)的趋势,那就是以理想中位为准绳的趋势。这个趋势,必然会这样支配着,从而,使生产价格成为价值的单纯的转形,使利润成为剩余价值的单纯的部分。不过,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的划分,并非比例于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却是比例于各生产部门使用的资本量,所以只要资本之量相等,那就无论构成如何,它总会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全量中,分别同样大的一份(可除部分)。
拿有中位构成或近似中位构成的资本来说,生产价格是恰好与或近似与价值相一致的,利润是恰好与或近似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相一致的。别的资本,不问构成怎样,皆会在竞争的压迫下,有一种趋向,要与中位资本均衡化。但因中位构成的资本,与社会平均资本相等或近于相等,故一切资本,不问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怎样,皆有一种趋势,要在其商品价格中,实现平均利润,而不实现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那就是实现生产价格。
反过来,我们也可说,在平均利润成立,从而一般利润率成立——不问成立的方法怎样——之处,这个平均利润,总不外是社会平均资本的利润,其总和当与剩余价值的总和相等,从而,以平均利润加于成本价格而成立的价格,也不外是生产价格化的价值。虽说有某一些生产部门的资本,因某种理由,不能发生均衡化的过程,那也是没有关系的。在这场合,平均利润,依然照均衡化过程所支配的那一部分社会资本来计算。很明白,平均利润,不外是剩余价值总额,比例于各生产部门资本额的大小,分配于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它不外是所实现的无给劳动的总计。这个总量,和有给劳动(死的和活的劳动)一样,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总额,那是属于资本家的。
在这里,真正的困难在:利润如何均衡化为一般利润率,因为这个均衡化,分明只是结果,不能是起点。
很明白,商品价值的计算(例如以货币计算),只能是商品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我们以这样一种计算为前提,我们必定把这种计算,看作是商品价值与商品价值发生现实交换的结果。但依商品实在价值而行的商品交换,是如何成立的呢?
假设各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都依照实在的价值售卖。结果将会如何呢?依照我们以前展开的结果,不同的生产部门,有极不同的利润率。商品是否依照价值售卖(换言之,是否比例于各个所含的价值,而以其价值价格Wertpreisen互相交换)的问题,和商品是否依照这样的价格(在这种价格下,商品的售卖,得比例于各自在生产上垫支的资本量取得等量的利润)售卖的问题,分明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
推动不等量活劳动的资本,会依比例生产不等量剩余价值这件事,在一定程度内,至少是以这个假设为前提:即假定劳动榨取率或剩余价值率是相等的,或假定当中的差别,已由现实的乃至想象的(传习的)抵消理由所抵消。这又以劳动者间的竞争和劳动者不绝由一部门移到他部门的均衡作用为前提。这样的一般的剩余价值率——它和一切经济法则一样,是一种趋势——是我们为求理论的单纯而假定的;在现实上虽然有实际的阻碍,(例如居住法对于英国的农业日佣劳动者)从中引起相当重要的地方差别,但那依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事实上的前提。在理论上,我们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法则,是纯粹发展的。固然在现实上只有近似性,但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越是发展,旧经济状态的残渣的混杂越是澄清,这当中的近似性也越是大。
这当中的困难,完全是这样发生的:即,商品不以单纯的商品的资格交换,却当作资本的生产物交换。这诸种资本要求在剩余价值总量中,得到与它自身的量相比例的一份,如为等量,则要求得到相等的一份。一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的总价格,应该是把这种要求满足的。这个总价格,又不外是个个商品——资本的生产物——的价格的总和。
当我们假设劳动者各有各的生产手段,而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而这样把握问题时,问题的要点是最明白的:在这场合,商品不是资本的生产物。不同劳动部门所使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材料,将视此等劳动部门的劳动的技术性质,而有差别;即不问所用生产手段有不等的价值,也须知道,一定量劳动所必需的生产手段之量,将因此商品一定量能在一点钟内造成,在一日造成等等,而有不等。再假设在考虑各种均衡的作用,如劳动的强度等等之后,各劳动者平均是劳动相等的时间。似此,二劳动者各自劳动一日,首须在他们所生产的商品中,取得一个等价,来补偿他们的支出,补偿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成本价格。这个代价的多寡,视劳动部门的技术性质如何,而有不等。次之,他们各都会创造等量的新价值,那是一日劳动加在生产手段上面的。这个新价值,包含他们的工资加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代表各种必需欲望以上的剩余劳动,但那是属于他们自己的。用资本家的话说,二者皆将受相等的工资加相等的利润,将受相等的价值,那是由一劳动日十小时的生产物表示的。但第一,他们的商品的价值,会有差等。比方说,商品Ⅰ的价值可比商品Ⅱ的价值,有一个较大的部分由所使用的生产手段构成。把各种可能的差别计入,我们还可以假设,商品Ⅰ可以比商品Ⅱ吸收较多的活劳动,从而在生产上,须有较长的劳动时间。这样,商品Ⅰ的价值和商品Ⅱ的价值,就相差极远了。代表劳动者Ⅰ和劳动者Ⅱ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的生产物之商品价值总和,也是这样。又,Ⅰ与Ⅱ的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是指剩余价值与所投生产手段的总价值之比)也可相差极远。Ⅰ与Ⅱ在生产期间每日消费的生活资料(那代替工资),在此,将代表垫支的生产手段的一部分,这在别的场合,我们把它叫做可变资本。但因劳动时间相等,故对于Ⅰ和Ⅱ,剩余价值是相等的。更正确一点说,因为Ⅰ与Ⅱ皆须受一劳动日的生产物的价值,所以,在扣除垫支的不变要素的价值之后,他们会领受相等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代置生产上所消费的生活资料,别一部分则当作剩余价值。假设Ⅰ的支出较大,他就可以在商品价值中收回一个较大的部分,来代置这个不变部分。因此,他也不得不在生产物的总价值中,取一较大的部分,再转化为不变资本部分的物质要素;同时,Ⅱ由此收回的部分较少,但其中必须再转化为不变资本物质要素的部分也较小。在这情形下,利润率的差异,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事情。这好比,代表剩余价值量(那是从工资劳动者夺取的)的利润率,毫无关系于工资劳动者;又好比,在国际贸易上,各国利润率间的差别,完全不会影响商品的交换一样。
所以,商品是依照价值的交换,或是近于依照价值的交换,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阶段。商品依照生产价格的交换,却必须在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才能够发生。
无论各种商品的价格,最初是依何种方法来互相确定,互相规束,价值法则总会支配着它们的变动。在其他各种情形不变的限度内,只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跌落;反之,只要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
且不说价格与价格变动须受支配于价值法则。在此,我们还可说,商品价值不仅从理论方面说,即从历史方面说,也是先于生产价格的。这种考察,对于劳动者有其生产手段的情形,是适用的。不分古今,自耕农和手工匠都有这种情形。此所言,和我们以前发表的见解——由生产物到商品的发展,是起因于共同体与共同体间的交换,非起因于同一共同体各份子间的交换[1]——也很吻合。并且,这个情形还不仅适合于原始的状况,并且在各生产部门的生产手段,非经困难即不能转用到别的生产部门,以致在一定程度内,各生产部门相互间俨然像对立的国家或共产体相互间一样时,也适合于以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为基础的以后的各种状态,以及基尔特的手工业组织。
因要使商品交换的价格,得近似的与商品的价值相符合,只须具备如下各条件:(1)各种商品的交换,应不复纯然是偶然的,间断的。(2)在所论为直接的商品交换时,两方面的商品,皆须依适当的比例量来生产,以能满足相互间的需要为定。这一件事,很容易由销路上相互的经验来决定,所以是连续交换的自然结果。(3)在所论为售卖时,契约当事人双方皆不应有自然的或人为的独占(Monopol),以致当事人可以在价值以上售卖,或强使他人必须在价值以下售卖。我们说,偶然的独占,是指买或卖者方面由供求的偶然状态得到的独占。
各生产部门的商品皆依照价值售卖的假定,当然不过包含这样的意思:即,这个价值,成为一个重心,商品的价格是在这个中心的周围摆动,它不绝倾向于均衡化而上下涨落。如是,我们又有了一个市场价值(Marktwert)——这是我们以下要详细论到的——那是必须与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个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分别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有些在市场价值之下,(那就是,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比市场价值所表示的劳动时间更小),有些则在市场价值之上。市场价值,一方面,须视为该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他方面,须视为该生产部门在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那是该部门生产物的大半)的个别的价值。要以在最不利条件下或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支配市场价值,成为市场价格摆动的中心,(每一类商品,都只有一个这样的中心),那除非各种情形发生一种异常的结合。倘习常的需要,可由平均价值的商品的供给,换言之,由二极间中位价值的商品的供给满足,则个别价值在市场价值之下的商品,便可实现一个额外的剩余价值,即剩余利润(Surplusprofit)。反之,个别价值在市场价值之上的商品,则其中所含剩余价值就有一部分不能实现。
有人说,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能售卖的事实,足以证明,这样的商品,也为充实需要所必需[2]。但这样说,是没有益处的。如果假定场合的价格,比中位市场价值为高,需要是会减小的[3]。每一种商品,依照一定的价格皆可在市场上占取一定的范围。价格变化了,如果这种范围要保持不变,那除非价格腾贵时伴以商品量的减少,或价格低落时,伴以商品量的增加。反之,如果需要这样强,虽其价格受最不利情形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支配,但其需要仍不收缩,则决定市场价值的,将为最不利情形下生产的商品。但这情形,只在需要超过习常的需要,供给少于习常的供给时,方才有可能。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量,竟比依中位市场价值所可售出的商品量更大,则决定市场价值的,当为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他们将能恰好或大约依照他们的个别价值,售卖他们的商品。在这场合,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甚至不能实现它们的成本价格;同时,在中位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只能实现其所含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以上所论,皆关于市场价值。但只要以生产价格代替市场价值,以上所说的话,就可应用到生产价格上来了。生产价格在每一生产部门,都有支配作用,都可以在特殊情形下支配。它也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即在这个中心的周围摆动,且有在一定期间内,互相均衡而归着于这个中心的趋势。参看里嘉图的著作,他曾主张,生产价格是由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人决定的。(里嘉图《原理》麦克洛克版伦敦1852年第37页38页)。
无论价格是如何支配,结果总归是这样的:
(1)价值法则支配价格的变动;因为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可以使生产价格昂腾或低落。也就在这个意义上,里嘉图(他当然认识了,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商品的价值是有差异的)说,他愿读者注意地研究所关涉的,是商品相对价值上的变化的影响,不是商品绝对价值上的变化的影响。
(2)决定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必常与一定资本(当作社会总资本的一个可除部分)所应得的剩余价值量,大略相等。假设一般利润率从而平均利润所依以表现的货币额,比依货币价值计算的现实的平均剩余价值更高。在所论仅为资本家的限度内,他们相互间是依照10%,抑是依照15%来榨取利润,是一件毫无关系的事。后一个百分率,并不比前一个百分率,在现实商品价值中占较大的部分;因为,货币表现的多取,本是相互的。但若把劳动者加进来考察,(假设他们仍领受正常的工资,所以平均利润的提高,不表现为工资之现实的减低,换言之,不表现为资本家的正常的剩余价值)则因平均利润提高而起的商品价格的提高,必伴着使可变资本的货币表现,相应的提高起来。利润率与平均利润,在名义上,一般地是提高到由现实剩余价值对垫支总资本的比例而定的程度以上了,但在事实上,这种提高,倘非提高工资,并提高构成不变资本的诸种商品的价格,乃是不可能的。相反的情形,可以同样考察。现在我们可以说了。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规制总剩余价值,总剩余价值规制平均利润和一般利润率的高度——这是一般法则,是支配各种变动的法则——所以,价值法则支配生产价格。
竞争在一个生产部门内,先由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成立一个相等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次之,各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竞争,又引起生产价格,使各不同部门的利润率趋于均等。后一个过程比前一个过程,还需有更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
因要使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大约相同的商品,能依照它们的价值售卖,如下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
第一: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均衡化为一个社会价值(Gesellschaftlicben Wert),即上述的市场价值。要这样,必须在同种商品生产者间有竞争,并且必须有一个共通的市场,作为他们供给商品的场所。因要使同种但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得与市场价值相符合,而不分歧,不提高在其上,也不跌落在其下,不同的售卖者必须相互压迫,使他们所供于市场的商品量,恰好为社会所需要,换言之,其市场价值恰好为社会所能支付。如果生产物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必在其市场价值之下售卖;反之,如果生产物量不足供应这个需要,换言之,如果售卖者间竞争的压迫,尚不能使这样多的商品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定会在其市场价值之上售卖。但若市场价值本身发生变化,则总商品量能够卖售的条件也会变化。那就是,如果市场价值跌落,平均的社会需要(那常指有效需要)就会增加,甚至在一定程度内,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社会对商品的需要就会收缩,从而,能被吸收的商品量也减小。所以,如果供给予需要会调节市场价格,或者说,调节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之差,则市场价值也会调节需要与供给的比例,或调节这个中心。需要供给的变化,就是使市场价格在这个中心的周围摆动的。
进一步考察一下,我们发觉,决定个个商品价值的条件,在这里,又是决定一种商品全部的值价的条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自始就是大量生产。别的更不发展的生产方法,(至少就大宗商品说),也是把许多小量造出的物品,(那是许多小生产者工作的结果),当作共同生产物,(一生产部门全体的共同生产物,或其中一部分人的共同生产物),大量累积在并蓄积在市场上比较少数的商人手中售卖。
在此,我们可以附带讲一声,社会需要或规制需要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各阶级相互的关系及各自的经济地位来决定的。那第一是总剩余价值对工资的比例,第二是剩余价值分为各种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例。这又说明了,倘不明白供求比例作用的基础,无论怎样明白供求的比例,也绝对不能说明什么事。
虽然商品和货币二者,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合一,但我们已在第一卷第一章第三节讲过,在买和卖上,这两个定素是分在两个极端上的,商品(卖者)代表使用价值,货币(买者)代表交换价值。商品售卖的一个前提是,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必须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别一个前提是,商品内含的劳动量,代表社会必要的劳动,商品个别价值(在现在的假定下,那便是售卖价格)与其社会价值一致[4]。
我们就把这个结论,应用到市场上的构成一全部门生产物的商品总量上来。
为求易于说明起见,且先把这全量商品,(那是由一个生产部门出来的),认做一个商品,把这许多同样的商品的价格总和,认做一个价格。此际关于一个商品所说的话,可逐字用到市场上某生产部门的商品全量上来。商品个别价值与其社会价值相符合这句话,就是在这样的形态上实现的,规定的。即,商品总量包含其生产所必要的社会劳动,这总量的价值等于其市场价值。
假设此等商品大部分,是大约在相同的标准的社会条件下生产的,其价值与构成此大部分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相一致。在这个条件之下生产的部分,和在这个条件之上生产的部分,既然只占比较小的部分,所以,一部分的个别价值,虽较大部分的中位价值更大,别一部分的个别价值,虽较大部分的中位价值更小,但这二极端会互相均衡,所以,二极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仍与中位的大部分的商品的价值相等。在这情形下,市场价值,是由依中位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决定的[5]。总商品量的价值,和个个商品价值全体合计的总和,是相等的,不必问它是依中位条件生产,还是在中位条件之上或在其下生产。在这场合,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即其中所含的必要的劳动时间——是由中位的大部分商品的价值决定的。
反之,假设向市场供给的商品总量不变,但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依较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均衡,并假设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部分,比中位的部分和别一极端的部分,在商品量中,占远较为大的部分。这样,规制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的,就是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那一部分商品了。
最后,又假设依较有利条件(比中位条件较有利)下生产的商品量,远较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为大,以致在商品量中占最大部分的,不是在中位条件以下生产的部分,而是依较有利条件生产的部分。这样,调节市场价值的,便是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部分了。在这里,当市场价值由那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部分规制时,我们且不问市场过剩的问题;又,在这里,我们所论的,不是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市场价格,只是市场价值的各式各样的决定[6]。
在事实上,当然只能有近似的第一种情形,那当中有无数种的变化。但若我们假设它是严格的,则由中位价值规制的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等于其个别价值的总和,虽说这个市场价值,对于两极端生产的商品,依然表现为平均价值。这样,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人,就须在他们的个别价值之下,售卖他们的商品,而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人,就可以在他们的个别价值之上,售卖他们的商品了。
在第二种情形,二极端生产的二商品量,不能互相均衡,而由那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决定一切。严格说来,各个商品(或总量的各可除部分)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值,要由商品总量的总价值(等于依各种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加起来)和这个总价值应归于各个商品的可除部分,来决定。这样确定的市场价值,不仅会高过那依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并且会高过那依中位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它仍可低在那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之下。其市场价值,究如何与这个个别价值相近或一致,那完全要看,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在该商品部门内,占怎样大的部分。只要需要稍稍超过供给,支配市场价格的,就是依较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了。
最后,假设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不仅比那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量,占更大的地位,甚至比那依中位条件生产的商品量,也占更大的地位。这就是以上所述的第三种情形。这样,市场价值是会落在中位价值之下的。由二极端与中位价值合计求得的平均价值,在这场合,将在中位价值之下;究如何接近或如何远离这个中位价值,则视最有利极端所占的部位如何而定。如果需要与供给相比显得微弱,则占有利位置的商品部分无论怎样大,它也会把自己的价格收缩到与它的个别价值相等的程度,俾能勉强取得存在的余地。但市场价值,是决不能与那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相一致的,除非供给远超过需要。
市场价值成立的方法,已抽象地表述如上。假如需要很强,竟足依照这样成立的价值,将商品全部吸收去,则因购买者互相竞争之故,这个方法就会在现实市场上,确立起来。在这里,我们就转到别一点上面了。
第二,说商品有使用价值,不外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的欲望。当我们只讨究个个商品时,我们即不进一步研究这个待满足的欲望之量,也可以假定,对于这某种商品——其量已经在价格中暗示了——的需要,是存在的。但若我们所论,一方面是一生产部门全部的生产物,他方面,是社会的欲望,则欲望之量如何,便是一个不能不问的问题。在此,我们必须考察社会欲望的程度,即,其分量。
在以上关于市场价值的说明中,我们假设所生产的商品量是不变的,是已定的。我们仅假设在这总量中,依各种条件生产的诸部分的比例发生变化,以致同量商品的市场价值,在决定上发生差异。假设此种商品量与普通的供给量相等。当然,所生产的商品,可以有一部分,暂时从市场退出。但我们且不说此。这样,如果对此总量的需要,是像通常一样不生变化,此商品便会依照市场价值售卖,而无论市场价值,在上述三法中,是依何法规定。此量商品不仅满足欲望,且尽其社会范围,满足这种欲望。反之,多如其量较需要为小或大,市场价格就会与市场价值不一致了。这当中第一种的不一致是:当其量过小时,依最不利条件生产的商品,将支配市场价值,当其量过大时,则依最有利条件生产的商品,将支配市场价值。换言之,将由极端之一,规定市场价值;虽然依不同条件生产的商品量的比例,应当推出与此相异的结果来。如果需要与生产量间的差异很大,则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或在其上或在其下)的程度,也必很大。但所生产的商品量,与能依市场价值售卖的商品量之间,可由两种原因,引起差别。第一,是所生产的商品量本身发生变化,过小,或过大,以致再生产的规模,和调节原市场价值的商品的生产规模相异。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在需要不变时,供给发生变化,以致引起相对的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现象。第二,是再生产(即供给)不变,但需要由种种原因增加或减少。如果是这样,供给的绝对量继续不变,其相对量(与需要比较而言的相对量)则变化。结果是和前一种情形相同,不过方向相反罢了。最后;如果两方面都生变化,但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程度不同,换言之,如果两方面都生变化,以致两方的比例发生变化,则最后结果,总必在上述二种情形中,居其一。
在需要与供给的一般的概念规定上,真正的困难是在这一点:即,它们好像是同义异名。先考察供给,那是市场上已有的生产物,或能供给于市场的生产物。为避免全然无用的细目起见,我们是只考虑一定产业部门年再生产的数量,不问不同诸种商品从市场撤去,为来年消费而堆存的能力,有大小的不等。年再生产,先是表现为一定量,如商品量为连续计量的,便以量计,如商品量为个别分离计算的,便以数计。它们不仅是满足人类欲望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还以一定的数量,存在市场内。其次,这个商品量还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那是由个别商品的市场价值的倍数来表示,或是由充作单位的商品量的倍数来表示。市场上的商品的量的范围与其市场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因为,有许多商品有特别高的价值,有许多商品有特别低的价值,所以,一定额的价值,可以代表这种商品的极大的量,又可以代表那种商品的极小的量。市场上的商品的量,与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之间,只有这一种关联:即,在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基础上,各特殊生产部门的一定量商品的生产,需有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虽然这个比例,是各生产部门完全不同的,且与这种商品的用途或其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假设其他一切的条件相等,如某种商品a量须费b劳动时间,该商品na量,即费nb劳动时间。再者,在社会要满足其欲望且必须为这个目的,生产一个商品时,它必须是为这个目的,支付的。在商品生产以分工为前提时,社会购买这种商品,是因为它曾用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来生产这种商品。它就是用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种商品的。因分工之故,社会的一部分,把他们的劳动,用在这一定的商品的生产上。这一部分人,必须由社会劳动——表现在那能满足社会欲望的商品上的——取得一个等价。但用在一种社会商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那就是,社会用在这商品生产上的总劳动力的可除部分,也即是这种商品生产在总生产上所占的范围),和社会依该种商品满足欲望的要求的范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而只有偶然的关联。当然,每一商品或一定量某种商品,也许只包含它生产所必要的社会劳动,从而,从这方面考察,该种商品全量的市场价值,只代表必要劳动,但若该种商品的产量,竟超过社会对于该种商品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被浪费;在这场合,该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更小得多。(在生产受社会之现实的预定的统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范围,和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社会欲望的范围之间,创立一种关联。)所以,该商品必须在其市场价值以下出售,甚至其中一部分,全然不能卖出。——反之,如被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过小,以致由这种商品满足的社会欲望的范围相形过大,结果就恰好相反。——若被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范围,恰好与待满足的社会欲望的范围相符合,则该商品的产量,与需要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标准相一致,该商品即将依其市场价值出售。商品依照价值交换或售卖,才是合理的方法,是诸商品互相均衡的自然的法则。我们必须由这个法则,说明当中的差违,不能由这种差违,说明这个法则。
我们再看别一方面:需要。
商品是当作生产手段或生活资料而被购买的;当然,有许多种商品,可以供充这两个目的,但这不致引起何种变化。商品不是加入生产的消费,便是加入个人的消费。所以,生产者(在这里,是资本家,因为我们假定生产手段已经资本化了)和消费者,都有对于商品的需要。最先一看,好像这二者在需要方面,都有一定量的社会欲望,与各生产部门的一定量的社会生产相应。如果棉工业要依一定规模,反复实行年再生产,棉的生产便也须维持向来的规模;假设其他情形不变,则为常年再生产的扩大(因资本蓄积之故)计,尚须有追加量的棉花生产。就生活资料而言,也是这样的。劳动者阶级至少要有同量的必要生活资料(也许在种类上有多少的变更),方才能依照向来的平均方式,继续生活。且为常年人口的增殖计,尚须有若干追加量的生活资料才行。这里所说,加以相当的修正,也是可以适用到别的阶级上来的。
所以,在需要方面,好像一定的社会欲望,是以一定的量存在的。其满足,又须在市场上,有一定量的某种物品。但这种欲望的量的规定,有充分伸缩性,变化性。它不过在外表上看是固定的。如果生活资料更便宜了,或货币工资提高了,劳动者就会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从而,对于这种商品,将有更大的“社会欲望”。在这里,且不说待救恤的贫民(Paupars);因为他们的“需要”,甚至可以降到生理欲望的最低限以下。就别一方面说如果棉花更便宜了,资本家对棉花的需要就会增加,并会有更多的追加资本,投到棉工业上来。其他可以类推。在这里,我们不要忘记,在我们的前提下,生产的消费之需要,乃是资本家的需要,其真正目的,乃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他就是为这个目的,来生产一定种类的商品的。不过,在他在市场上当作棉花购买者的限度内,他仍不妨代表对于棉花的欲望。并且,棉花购买者究竟是把棉花转化为衬衫,转化为火药棉,抑是转化为塞自己耳朵或塞世人耳朵的填棉,对于棉花售卖者,是一点关系没有的。但这个情形,对于资本家的购买,却有大的影响。他对于棉花的欲望,根本就要受这个事情的影响:即,在现实上,这种欲望,不过把赚取利润的欲望假装。——需要(那在市场上代表对于商品的欲望),会在量的方面,与现实的社会的欲望相差异的;那就是,被需要的商品量,和商品货币价格异此时或购买者金融状况或生活状况异此时将被需要的商品量,将有差异。不过,差异的限界,是各种商品极不相同的。
需要与供给的不能均等,及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由此所发生的不能一致,是再容易说明没有了。但真正的困难之处,是在决定需要与供给互相均衡这一句话,作什么解释。
如果需要与供给保持这样的比例,以致该生产部门的商品量,得依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售卖,不在市场价值之上,也不在市场价值之下,则需要与供给归于均衡。这是我们听到的第一点。
第二我们听到如果商品能依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售卖,则需要与供给互相均衡。
如果需要与供给互相均衡,它们就会没有作用,也就因此,所以商品会依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售卖。比方有两种力,从相反的方向发生均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扬弃,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而在这条件下进行的现象,自不应由这两种力的干涉来解释,却须由别的原因来说明。如果需要与供给相互均衡,它们就不再能说明任何事物,它们将不影响市场价值,使我们更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恰好表示为这个货币额,而不表示为别的数额。很明白,资本主义生产之现实的内在的法则,不能由需要与供给之相互作用来说明(且把这两种社会动力之更深的不必在这里论到的分析,存而不论);因为必须需要与供给停止发生作用,即互相均衡,然后此等法则才能纯粹实现出来。就事实而言,需要与供给是从来不会均衡的;即使均衡了,那也只是偶然,只是科学上的零,可认为是没有的。但政治经济学假定它们是相互均衡的。为什么呢?仅因为要合法则地,在与概念相一致的姿态上,考察现象;那就是说,仅因为要撇开诸种由供求运动所引起的外观来考察。从别方面说,是因为要见出供求运动的现实倾向,并且把它确定。因为需要与供给的诸种不等性,有互相对立的性质,并因为这诸种不等性,会不断地互相地接着发生,所以它们会由它们的相反的方向,由它们的相互的矛盾,而互相抵消。如果在一定场合,需要与供给在任一瞬间皆不能均衡,它们的不等,就会这样接着发生——一方向的差异,结果会引起方向相反的差异——以致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全期来考察,供给予需要会不断均衡。这种均衡,只是过去种种运动的平均,只是它们的矛盾之不断的运动。也即由此,诸种与市场价值相差违的市场价格,平均计算,得互相均衡,而还原为市场价值;因为各种与市场价值的相差的数额,会当作正数和负数,而互相抵消。这个平均数,不仅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并且对于资本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因为在投资时,我们的计算,是必须依据一定期间内多次的变动和均衡来计算的。
需要与供给的比例,一方面只说明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差违,他方面只说明这种差违互相抵消(那就是把供求比例的作用停止)的趋势(有价格而无价值的例外商品,是我们这里不考察的)。由供求不等而引起的作用,可以在极相异的形态上,由需要与供给而停止。例如,如果需要降落,从而市场价格降落,资本就会被撤去,因而使供给减少。但这种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市场价值得由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发明,而减落,而与市场价格相均衡。反之,如果需要增进,市场价格超在市场价值之上,那就会有过多的资本,流入该生产部门,生产因以激增,因而,市场价格甚至会落到市场价值以下。从他方面说,那就是引起价格腾贵,从而使需要缩减。这个情形,还会在某一些生产部门,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把市场价值提高;因为,在这个期间内被欲望的生产物,有一部分,必须在此较不利的条件下生产。
需要与供给决定市场价格;从别方面说,市场价格,并在进一步的分析上,市场价值也决定需要与供给。就需要而言,这是极明白的;因为需要与价格为相反的变动,价格跌则需要提,价格涨则需要落。但就供给而言,也是这样的。在所供给的商品内包含的生产手段的价格,决定对于这种生产手段的需要,并决定商品(其供给已暗示对该种生产手段的需要)的供给。例如,棉花价格对于棉制品的供给,便有决定作用的。
价格由需要与供给决定,需要与供给又由价格决定。这是一种错杂。但在这种错杂之外,尚有别的错杂:即,需要决定供给,供给又决定需要;生产决定市场,市场又决定生产[7]。
就连普通的经济学者(见注[7])也看到了,虽然需要或供给,未曾由外部的事情引起变化;但供给和需要的比例,仍可因商品市场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他也须承认,无论市场价值如何,需要与供给必须互相均衡,方才能把市场价值引起。那就是,需要与供给的比例,不能说明市场价值,不过市场价值可以说明需要与供给的变动。“若干名辞上的论争”的著者,曾在注中所引用那一段话之后,接着说:“这个比例(需要与供给之间的比例)——如果‘需要’和‘自然价格’二辞的意义,还是和我们论述亚当斯密时的意义一样——必须常常是一个均衡的比例;因为,在供给予有效需要(那就是付价不比自然价格更多也不比它更少的人的需要)相等的时候,自然价格才会在事实上付进来。所以,同一的商品,会在不同的时候,有两个极不相同的自然价格,但在该二场合,供给予需要的比例可以是一样的;那就是,仍然是均衡的比例”。换句话说,同一商品虽在不同时候有两个不同的自然价格,但需要与供给常能互相均衡,且必须互相均衡,如果在这二场合,商品要依照它的自然价格售卖。在这二场合,既然需要与供给的比例无差别,而只有自然价格的量的差别,故很明白,自然价格的决定,是与需要和供给无关。它是不能由需要和供给来决定的。
因要使一个商品能依照它的市场价值售卖,那就是,比例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售卖,用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必须与这种商品的社会欲望的量相应,那就是必须与有支付力的社会欲望的量相应。竞争,与供求比例变动相应的市场价格变动,不断要把用在这种商品上的劳动总量,归到这个标准。
在需要与供给的比例上,第一,是复演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与货币的关系,买者与卖者的关系;第二,是复演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虽然二者皆可由第三者商人代表)。在考察买者与卖者时,我们要说明他们的关系,只要个别地,把他们对立起来就可以。商品的全部转形,从而,买与卖的全部,只要有三个人存在就可以。A把他的商品转化为B的货币,那就是把他的商品卖给B;他再把货币转化为商品,即向C购买。全部过程就在这三个人之间进行的。又,在考察货币时,我们曾假设,商品是依照价值售卖,因为在那种考察上,毫无考察与价值不一致的价格的理由。我们在那里,只要考察,商品转化为货币时,货币再转化为商品时,曾经过怎样的形态变化。只要商品卖出了,并用出卖所得的货币再购买一个新商品,这全部转形就呈显在我们面前了;当我们这样考察时,我们实无庸问商品价格是在其价值之上,抑在其下。商品价值,当作基础,依然是重要的,因为货币必须从这个基础,才能在概念上论明,而就一般的概念说,价格原不过是货币形态上的价值。当然,把货币当作流通媒介而考察时,我们是假定,该商品不只通过一种转形。我们考察的,宁可说是这种形态变化之社会的错综。必须如此,我们方才能论到货币的通流与货币的流通媒介机能的发展。不过,这个关联,对于当作流通媒介的货币的转移,对于由此发生的货币的转化姿态,虽至为重要,但对于个别购买者和个别售卖者间的交易,却是不关紧要的。
但在所论为需要与供给时,供给是等于某种商品的售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要是等于该种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生产的消费者或个别的消费者)的总和。在这上面,是这两个总和,当作单位,当作集合力,而互相影响。在这场合,个人不过当作社会力的部分,当作集合体的原子。竞争也就在这个形态上,使生产和消费之社会的性质,成为现实的。
在竞争上面,为暂时势弱的方面的个人,往往要与其竞争者团体相独立,甚至直接与其相反对;但也正因此,所以他们将发生互相依存的感觉。同时,势强的方面,却不断当作密集合的单一体,以与对方相对待。如果某种商品的需要比它的供给更大,则在一定限界之内,会有某个购买者,愿比别个购买者出更高的价钱,以致该商品出卖的价格,对一切购买者说,都会比市场价值[8]更高;同时,从别方面说,售卖者则共同以较高的市场价格售卖。反之,如果供给超过需要,那就会有人愿以低价求售,别人又一定会跟着来;同时,购买者却会共同努力,冀尽可能,把市场价格压到市场价值之下。共同努力所得的利益,比反对共同努力所得的利益更多时,人们才会关心共同的努力。在势弱的方面,各人都想尽可能,以自力摆脱共同的行动,所以共同的行动会停止。再者,如有某生产者能以更便宜的方法生产商品,并能售卖更多的商品,从而,在市场上有更大的活动余地,(因为他可以在现行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之下售卖),他就会这样做的。这样,别的人,也渐渐被迫去采用更便宜的生产方法,以致社会的必要劳动,减到一个新的较低的水平。如果一方占优势,凡属占优势方面的人,都蒙受它的利益,好像他们曾实现一种共同的独占一样。如果该方势弱,则属于该方的人,都会设法以自力更生而为强者(例如各人都打算以较小的生产成本工作),至少,要尽力从该方脱离;在这情形下,他的行为,虽不仅与他自己有关,且与他的同侪全体有关,但他是绝不会顾念到他的同侪的[9]。
需要与供给暗示价值之市场价值化;当需要与供给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为资本的生产物时,它们还假定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其基础,不是商品之单纯的买卖,而是完全异样的更复杂的事情。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上,问题不是商品价值到价格之形式的转化,不是单纯的形态变化,乃是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之量的差违,更进一步说,是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之量的差违。在单纯的买卖上,只要考察单纯的商品生产者怎样互相对待就够了。但在较进一步的分析上,需要与供给,还假定各阶级和各阶层(Klassenabteilung)的存在;社会的总所得,就是在这各阶级和阶层之间分配的;他们会把它当作所得消费掉,并构成那由所得而成的需要。而在别方面,我们要了解生产者相互间的需要与供给,也必须理解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总形成。
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下,成为问题的,不仅是在商品形态上,把一个价值额掷在流通中,从而在别的形态(或是货币的形态,或是别种商品的形态)上把一个等价值额取出,并且是以资本垫支在生产上,从而由这个生产部门,和别的同样大的资本一样,或比例于它的量,取出同样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所以,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下,至少,要依照能供给平均利润的价格,即生产价格,售卖商品。在这个形态上,资本遂当作一种社会的权力,出现在意识中了;每个资本家,都比例于他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有的部分,享有这个社会权力的一部分。
第一,资本主义的生产,就其自体说,是不关心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特殊性的。在任一生产部门,都只要生产剩余价值,都只要在劳动生产物中,占取一定量的无给劳动。又,隶属在资本下面的工资劳动,也不关心它的劳动的特殊性质,却会依照资本家的欲望来转形,并由一生产部门移到别的生产部门。
第二,在事实上,一个生产部门是和别的生产部门一样好,一样坏的。任一个生产部门,都会提供相等的利润;任一个生产部门,如果它所生产的商品,不能满足某种社会欲望,便是无目的的。
但若商品是依照价值售卖,那就和我们所说明的那样,必致在各生产部门,引起极不相等的利润率,因为投在各生产部门的资本额,将有不同的有机构成。但资本会从利润率低的部门撤去,转投到别的利润率更高的部门。这种不断的移出和移入,总之,资本在诸不同部门间视利润率涨落而行的配分,将使供给予需要保持这样的比例,从而,使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平均利润相等,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资本主义在一民族社会内的发展程度有高有低,换言之,因各国状态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适合程度有深有浅,所以,资本所能实行的这种均衡的程度,也有大有小。资本主义的生产越是进步,它也越是发展它的条件,使生产过程所依以进行的一切社会条件,都从属在资本主义的特殊性质和它的内在法则之下。
不断的不等性之不断的均衡,在下述二条件下,会进行得更迅速:(1)资本更有能动性,那就是,资本更容易由一个部门一个地点,移到别个部门别个地点。(2)劳动力能更迅速地,由一个部门,移到别个部门,由一个生产地点,移到别个生产地点。第一个条件,假定社会内部的完全的商业自由,假定除自然的独占(即由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本身引起的独占)外,一切的独占皆被排除。它还假定信用制度的发展,那会把可用的社会资本之非有机的数量累积起来,不让它仍留在个个资本家手中;还假定不同诸生产部门是隶属在资本家之下。这最后一个假定,已经包括在这个假定里面了:即,就一切归资本家经营的生产部门考察,价值会自行转化为生产价格。但这种均衡,也会逢着大的阻碍,如果有许多非由资本家经营的生产部门(例如由小农经营的农业),介在资本主义的经营之间,和它错综复杂,不能分开。又,大的人口密度,也是必要条件。——第二个条件,假定一切禁止劳动者由一生产部门移到别生产部门,由一生产地点移到别一生产地点的法律,皆废止;假定劳动者可以无须关心他的劳动的内容;各生产部门的劳动得尽量还原为单纯劳动;劳动者间的职业偏见,得完全抛除;最后,劳动者皆隶属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下。其详,是要在论竞争的专门著作上讨论的。
由以上所说,可知个个资本家和各特殊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全体,都关心于总资本对总劳动阶级的榨取及其榨取程度。这不仅出于一般的阶级同情心,并且出于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因为,一切其他情形(垫支不变资本全部的价值,即为其一)被假定为不变时,平均利润率是取决于总资本对总劳动的榨取程度的。
资本每100所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资本每100所生产的平均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就剩余价值说,以上所说,自始就是自明的。就平均利润说,垫支资本的价值,才当作利润率的一个决定要素。实在说,一个资本家或特定生产部门的资本,所以会特别关心他直接使用的劳动者的榨取,仅因为要由例外的过度劳动或由工资削至平均以下,或由所用的劳动的例外的生产力,获得一种特别的利益,即平均利润以上的额外利润。不说此,则在生产部门内完全不使用可变资本,不雇用劳动者的资本家,(这是一个夸张的假定),会和只使用可变资本而以全部资本投为工资的资本家,(这是别一个夸张的假定),同样关心资本对于劳动阶级的榨取,且同样由无给的剩余劳动取得利润。劳动的榨取程度,在劳动日为已知数时,定于劳动的平均强度,在劳动的强度为已知数时,定于劳动日的长度。劳动的榨取程度为剩余价值率的程度所依存;从而,在可变资本的总额不变时,尚为剩余价值之量,为利润之量所依存。与总资本相别而言,一个部门的资本,才会特别关心它所特别使用的劳动者的榨取;与一个部门的资本家相别而言,个别资本家,才会特别关心他个人直接使用的劳动者的榨取。
从别方面说,资本的每个特殊部门,和每一个资本家,对于总资本所使用的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却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因为,有两件事,是取决于这种生产力的,第一是平均利润所依以表示的使用价值量;这有二重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是新资本的蓄积基金,且也是享乐的所得基金。第二是垫支总资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程度。在全资本阶级的剩余价值量或利润量为已定数时,利润率或一定量资本的利润,就是由垫支总资本的价值程度决定的。至若劳动在特殊生产部门或特殊营业之特殊的生产力,却只为直接当事的资本家所关心:因为,这种特殊的生产力,不过使这个部门(与总资本相对待),或这个资本家,(与他所属的部门相对待),能够取得额外利润。
所以,在这里,我们有了一个有数学正确性的证据,证明资本家在相互竞争上,虽彼此以假弟兄相待,但对于劳动阶级全体,却仍形成一个真的秘密共济团体。
生产价格包含平均利润。我们称它为生产价格;它实际即是亚当·斯密所说的natural price(自然价格),即是里嘉图所说的price of production(生产价格),cost of production(生产成本),即是重农主义派所说的prix nécessaire(必要价格)——但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曾说明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因为归根结底,它是供给的条件,是各特殊生产部门商品再生产的条件[10]。这样,我们还可以了解,为什么,那些否认商品价值由劳动时间,由其中所含劳动量决定的经济学者,也常常说起生产价格,把它当作是市场价格所依以摆动的中心。他们能够这样做,因为生产价格已经是商品价值的一个外表的无意义的形态。那不过在竞争上表现,而在庸俗资本家意识内,从而在庸俗经济学者意识内存在的。
由以上说明,我们知道市场价值(关于市场价值我们所说的一切的话,加上必要的限制后,都是适用于生产价格的)包含这样的意义:即,各特殊生产部门依最优条件生产的人,会得到一种剩余利润(Surplusprofit)。把恐慌及生产过剩一般的情形除外,这个话也可以适用于一切市场价格,虽说市场价格,可以和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Marktproduktionspreisen)相差很远。因为,市场价格也包含这样的意义:即,同种诸商品会被付以相同的价格,虽说同种诸商品可以是在极不相同的个别条件下生产,可以有极不相等的成本价格。(由通常所谓独占——人为的独占或自然的独占——引起的剩余利润,是我们这里不讲的)。
设有某生产部门,其所处地位,使其无需以商品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无需以利润还原为平均利润,那也是会有剩余利润发生的。在论地租的那一篇,我们会考察剩余利润这两种形态的更进一步的形成。
[1]1865年,这还不过是马克思的“见解”。现在,因有摩勒尔(Maurer)到莫尔根(Morgan)等人对于原始共同体加以广泛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已经成了公认的事实,几乎没有一个人反对了。——F. E.
[2]译者注:第一版“需要”误为“供给”,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3]译者注:第一版“减小”误为“加大”,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4]马克思《经济学批判》柏林1859年第8页。
[5]前书
[6]斯托齐和里嘉图关于地租问题所发生的论争,(这个论争,不过是就事而论的,实际他们并没有相互知道)是:市场价值(即是他们所谓市场价格或生产价格)是由最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规制呢(见里嘉图前书第38页以下)还是由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规制?(见斯托齐《经济学教程》第二卷第78页以下)这个论争,可以这样解决:即,他们都有是处,都有不是处,但他们两个人都完全把中位的情形忘记了。歌尔白(见前书第42页以下)关于价格由最有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规制这一层,曾有所论述,可以参考。——“他(里嘉图)并不是说,相异二商品的两个定量,例如一顶帽和一双鞋,如果是由等量劳动生产,便会互相交换。在‘商品’这个名辞下面,我们所指的,是‘商品’类型,不是一顶帽,或是一双鞋等等。为这个目的,我们必须把英吉利制造全部帽子所费去的劳动,综合起来,再用帽的全数去分。在我看,这个见解,似未曾先在这种学说的概述中,表白过。”(匿名者著《关于经济学上若干辞名的论争》伦敦1821年第53页54页)。
[7]以下所述的“论锋”,纯然是无意义的:“在生产一种物品所必要的工资额:资本额,土地额,与先前不同的地方,亚当·斯密所说的物的自然价格,也会变化,从而,原来是物的自然价格的价格,会因有这种变化,而变化为物的市场价格。虽说供给予要求量都没有变化,”——在这场合,二者都会发生变化,因为市场价值,或斯密所说的生产价格将因价值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因供给,和愿依生产成本来支付价格并能支付这种价格的人的需要,不恰好一致,或是更大,或是更小,所以,供给予有效需要(指新生产成本下的有效需要)的比例,也会和以前不同。所以,假设中间没有什么阻碍,则供给会发生变化,以致商品定在一个新的自然价格上。所以,许多人看来。正可说——因商品会由供给变化而归到自然价格——自然价格是由一种供求比例成立,像市场价格由别一种供求比例成立一样。所以,自然价格是和市场价格一样依存供求相互间的比例。”(亚当·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的决定,和市场价格的决定,都须定立供给需要的大原则。——马尔萨斯)。(匿名者著《关于经济学上若干名辞的论争》伦敦1821年第60页61页)。但这位聪明的先生,不曾了解,在这场合,正是生产成本的变化,正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要上的变化,从而,引起需要与供给的比例的变化,而需要上的这种变化,又会引起供给上的变化。此所说,正好证明了这位思想家所要证明的事情的反面。那就是,生产成本的变化,非受调节于供求比例,反之,它其实会调节供求比例。
[8]译者注:原版为“市场价格”据马恩研究院版改正。
[9]“如果一个阶级中每一个人都只能在全体的利益和所有物中,获得一定的部分,他就会和别人联合起来,企图把这个利益提高,”(在供求比例许可时,他就会这样做的);“这就是独占。但若每一个人都觉得,他可由减少利益全额的方法,来增加他个人自己的部分,他也会照这个方法做的,这就是竞争。”(《供求原理的研究》伦敦1821年150页)。
[10]马尔萨斯。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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