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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第二十一章 生息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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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生息资本

我们最初考察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时(本卷第二篇),这个利润率还未在我们面前达到完成的姿态,因为在那里,均衡化过程,只是投在不同诸部门的诸产业资本的均衡化过程。这个过程,已在前一篇补充过了。我们在前一篇,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过程,并说明了商业利润。现在,一般利润率与平均利润,比以前,是表现在更狭隘的范围内了。在说明的进行中,我们必须记着,凡是我们说到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时,我们是从后一种意思说的,是仅仅指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姿态说的。既然这个一般利润率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相同的,所以我们只考察平均利润时,已无需分别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无论资本是产业地,投在生产部门之内,还是商业地,投在流通范围之内,它都会比例于它的量,逐年提供相等的平均的利润。

货币——在这里,它是一个价值额的独立的麦现,无论这个价值额实际是在货币形态上存在,还是在商品形态上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而由这种转化,它又能由定额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殖其价值的价值。它会生产利润;那就是,使资本家能由劳动者榨取一定量的无给劳动,剩余生产物,和剩余价值,而把它占为自己所有。就因为这样,所以,它除当作货币,有一种使用价值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当作资本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是由它转化为资本时所生产的利润,成立的。它可以当作可能的资本,当作生产利润的手段。在这个资格上,货币变成了商品,变成了一种特别的商品。换句话说,资本当作资本,变成了商品[1]。

假设年平均利润率为20%。在这场合,价值100镑的机械,在平均条件之下,凭平均程度的智力和目的活动,当作资本运用,就会提供一个20镑的利润。所以,一个有100镑的人,便在手中握有一个使100镑变为120镑的权力,或者说,握有一个生产20镑利润的权力,他就在他手里握有一个100镑的可能资本。如果这个人在一年内把这100镑让渡给别一个人,使这100镑在这别一个人手里当作资本用,他就给了他一个生产20镑利润的权力。对于后者,这个剩余价值不费一文,他无须为这个剩余价值支付什么。如果他须在年终以5镑支付给100镑的所有者,那就是,以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支付给100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5镑,支付这100镑的使用价值。这所谓使用价值,就是指这100镑的资本机能。即生产20镑利润的机能。他所付于他的利润的部分,叫做利息(Zins)。那不外是利润一部分的特殊名称或特殊项目;机能资本不能把利润的这一部分,收在自己钱袋里,却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很明白,100镑的所有权,使这100镑的所有者,有吸收利息——由他所有的资本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的权力。如果他不把这100镑让给某他人,这某人就不能生产利润,且不能以资本家的资格,来和这100镑发生关系[2]。

在这场合,如果像居尔巴特(Gilbart)一样(见注[2]),徒然说自然的正义,那是无谓之至的。生产当事人间的行为如有所谓正义,那种正义也是用这个事实作基础;即,这种行为乃是生产关系的自然的结果。这种种经济行为,当作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当作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现,当作国家(与个别当事人相对立的国家),可以强制执行的契约,固须有合法的形态,但这种形态,因为只是形态,所以,不能决定它的内容。它不过把内容表示出来。这个内容,与生产方法符合时,便是妥当的,与生产方法矛盾时,便是不妥当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奴隶制度是不适当的,商品的品质诈欺也是不适当的。

100镑,在产业上或商业上当作资本用,都会生产20镑的利润。但这个资本机能的必要的先决条件,是这个货币当作资本支出,那就是,在产业资本的场合,被用来购买生产手段,在商业资本的场合,被用来购买商品。但要被支出,它是必须先在那里的。如果A,100镑的所有者,用这100镑供他私人的消费,或把它当作贮藏货币而保留住,这100镑便不能由B——机能的资本家——当作资本来支出了。他不支出他自己的资本,却支出A的资本;不得A的同意,他是不能把A的资本支出的。所以,最先把这100镑当作资本支出的,实际是A,虽然他以资本家的资格,他的全部机能,是以100镑当作资本支出这一件事为限。就这100镑来考察,B所以是资本家,仅因A把这100镑让给他,使能够把这100镑,当作资本支出。

我们且先考察生息资本(Zinstragenden Kapital)的特别的流通。其次,我们考察生息资本当作商品的特别的售卖方法;那就是,它不是永远出让于人,却不过贷放于人。

起点是货币,那是A垫支于B的。这种垫支,可以是有担保的,也可以是没有担保的。但有担保的垫支,可以说是较古的垫支,惟以商品或债务证券(如汇票股券等等)为担保的垫支除外。这几种特殊形态,是和我们这里没有关系的。在这里,我们讨论生息资本,是就它的通常的形态来考察的。

在B手中,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通过G—W—G′运动,并在G′的形态上,在G+ΔG(ΔG代表利息)的形态上,回到A手里。为简单化起见,我们且把资本长期间留在B手里和利息按期支付的情形存而不论。

所以运动是:G—G—W—G′—G′

在这里出现二次的,是:(1)货币当作资本支出;(2)货币当作实现了的资本,当作G′或G+ΔG流回。

在商业资本的运动G—W—G′中,同一的商品换两次手,如果是由商人售于商人,就是同一商品换多次的手。但同一商品每一次换位,都指示一个形态变化,商品的买或卖,而在它断然归于消费以前,这个过程会反复若干次数。

从别一方面说,在W—G—W换两次位的,是同一的货币,但这是指示商品的完全的变形,它是先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别一个商品的。

但就生息资本说,G的第一次换位,既不是商品变形的要素,也不是资本再生产的要素。要到第二次支出,方才如此。第二次支出,是在用这个资本经营商业或把它化作生产资本的机能资本家手中,实行的。在这里,G的第一次换位,不过表示它由A移到或让交到B手里;这种移转,是在一定的法律形态和条件下,进行的。

货币会当作资本,实行二重支出。当初仅仅是由A移转于B。与这种二重的支出相照应的,有二重的归流。当作G′或G+ΔG,货币是由运动之内,流回到机能资本家B手里,然后和同利润的一部分,当作实现了的资本,当作G+ΔG(在这里,ΔG不与利润的全部相等,仅与利润的一部分相等,那就是利息),再移转到A手里。它流回到B手里,不过当作他所投下的东西,当作机能的资本,但那是当作A的所有物。要完成它的归流,B必须把它归还到A。但除资本额外,B还须把他用这个资本额赚得的利润的一部分,在利息这个名称下,转移到A;这是因为,A是把这个货币当作资本(这个价值不仅会在运动中自行保存,并且会为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给B的。它留在B手中,仅在它是机能资本的限度内。一旦它依照约定的期限流回了,它就不复有资本的机能。但一旦不复有资本的机能,它就会移转到A,因为A始终是它的合法的所有者。

这种商品,这种资本商品所特有的贷放形态,——在其他各种商业行为上,这种形态也会代售卖的形态出现的——是由这种决定而起的:那就是,在这里,资本是当作商品出现的,或者说,货币变成当作资本的商品。

在这里,我们必须加一种区别。

我们已经讲过(第二卷第一篇第一章),流通过程内的资本,是当作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发挥机能的,在这里,我们必须想起这一点。但在两种形态上,资本都不是资本商品(Als kapital zur ware)。

生产资本一经转化为商品资本,它就须投到市场上去,当作商品售卖。在这里,它只有商品机能。在这里,资本家只表现为商品的售卖者,像买者表现为商品的购买者一样。当作商品,生产物必须在流通过程内,由售卖,而实现它的价值,并转化为货币形态。从这点说,这个商品究是由消费者购买,当作生活资料,还是由资本家购买,当作生产手段,当作资本成分,那是完全不关紧要的。在流通行为中,商品资本只当作商品,不是当作资本。它是商品资本而与单纯的商品有别,那是(1)因为它已经包含剩余价值,其价值的实现同时即是剩余价值的实现。但这个事实,绝不致影响它的单纯的商品性,它依然是有定额价格的生产物。(2)因为它的商品机能,乃是它当作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它的商品运动(Bewegung als ware)——因为那只是这个再生产过程的部分运动——同时即是它的资本运动(Bewegung als Kapital)。但它变为商品资本,并不是由于卖的行为本身,乃是由于这种行为和这个当作资本的定额价值的总运动的关联。

同样,当作货币资本,它在实际上是只当作货币,即当作商品(生产诸要素)的购买手段。这个货币同时是货币资本,是资本的一个形态的事实,这不是由于购买的行为,也不是由于它在这里当作货币尽其实现的机能,却是由于这种行为和资本总运动的关联。虽然当作货币,它在实际上的行为,乃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导引。

但若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实际发生机能,实际在过程中有作用,则在这限度内,商品资本仅有商品的作用,货币资本仅有货币的作用。就商品形态变化的自身来说,无论何时,资本家售卖商品,都不是把商品当作资本售于购买者,虽然对于他,它是代表资本。他也不是把货币当作资本,交付于售卖者。在这二场合,他是把商品只当作商品交付,把货币只当作货币,只当作商品的购买手段来交付。

在总过程的关联内,在始点同时即为复归点的瞬间,在G—G′,W—W′内,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方才以资本的资格出现(但它在生产过程内以资本的资格出现,则是因为劳动者隶从于资本家和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在复归的瞬间,这个关联就消灭了。在这瞬间存在的,不过是G′或G+ΔG(无论这个已经增加ΔG的价值额,现今是在货币形态上,还是在商品形态上,还是在生产要素的形态上),那就是一个货币额,等于原垫支的货币额,加一个余额,即所实现的剩余价值。在这个复归点上,资本是当作已经实现的资本,当作价值已经增殖的价值;资本决不是在这个形态——如果这个形态是当作想象的或现实的休止点,固定着——加入流通内,却宁可说是在这个形态上从流通中取出来,当作全部过程的结果。如果它再被支出,它也决不是当作资本交付于第三者,却是当作单纯的商品售卖于他,或当作单纯的货币,为交换商品,而交付于他。它在它的流通过程内决不表现为资本,却仅表现为商品或货币。而在这里,就对他人的关系来说,商品或货币也便是它的唯一的存在形态。商品和货币在这场合为资本,不是因为商品化为货币,货币化为商品,那就是,不是因为它和买者或卖者现实的关系,乃是因为它的观念上的关系,从主观方面说,那是对资本家自己而言的,从客观方面考察,它又是当作再生产过程的阶段。在现实的运动中,则当作资本的资本,不是存在流通过程中,只存在生产过程内,只存在劳动力的榨取过程内。

但生息资本不是这样。但也就因有这点,所以它有它的特征。愿把货币当作生息资本来使价值增殖的货币所有者,把货币交付给第三者,把它掷在流通中,使它成为资本商品。那不仅对于他自己是资本,并且对于他人也是资本。不仅对于交付者是资本,即对于第三者,它也自始就是资本,就是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是有创造剩余价值和利润的使用价值的;这种价值,会在过程中自行保存,并在发生机能之后,流回到原支出者手中,那就是货币所有者手中。它不过暂时离开它的所有者的手,暂时成为机能资本家的所有,那不是偿付,也不是售卖,而只是贷放。它被让渡,仅因具有这样的条件:即,(1)在一定期间后,它会流回到它的始点,(2)它流回时,是当作已经实现的资本,那就是,已经实现它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剩余价值。

当作资本而贷付的商品,依其构性如何,或是当作固定资本贷付,或是当作流动资本贷付。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态上贷付。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Leibrente)的形态上付还,资本一断片一断片偕同利息流回来,那就是当作固定资本贷付的。有些商品,依照它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便只能当作固定资本来贷付,例如房屋船舶机械等等。但一切贷放资本,无论其形态如何,也无论其归还会因其使用价值性质受怎样的变更,它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别形态。因为,在这里贷放的,总是一定额的货币,而利息的计算,也就以此额货币为基础。如果贷放的,不是货币,也不是流动资本,它的流回也就和固定资本一样。贷放者会定期受得利息,并受得所支出的固定资本价值的一部分,当作逐期磨损的代价。而在期限终了时,所贷放的固定资本之未消耗部分,即在自然形态上流回来。如所贷放的资本是流动资本,它流回到贷放者手里的方法,也就和流动资本的流回方法相同。

所以,在每一场合,流回方法皆由资本(自行再生产的资本)的现实循环运动及其特殊方法而定。但就贷放资本而言,则其归流采取还款(Rückzahlung)的形态;因为它的垫支,它的让渡,是采取贷放(Verliehen)的形态。

在这一章,我们是讨论狭义的货币资本;贷放资本的其他各种形态,都是由此引出的。

贷出的资本,是由二重的经路流回的。它先是在再生产过程内,流回到机能资本家手里,然后再移转到贷放者即货币资本家手里,那就是偿还它的现实的所有者,它的合法的出发点。

在现实的流通过程内,资本常只表现为商品或货币,它的运动,常只表现为一系列的买卖。总之,流通过程常只还原为商品的形态变化。但我们考察再生产过程的总体时,却不是这样的。如我们从货币出发(即从商品出发,也一样的,因为在这场合,我们是从它的价值出发,并在货币的姿态上加以考察的),我们就看到,一个货币额被给予了,但会在一定时期后,偕同一个加量,流回来。那就是,有一个与垫支货币额相等的金额,加一个剩余价值,流回来。在一个一定的循环运动中,它保存了它自身,并且把它自身增殖了。在货币当作资本来贷放的限度内,它就是当作这一个货币额贷于的;这个货币额,会自行保存,自行增殖,并且会在一定的时期后,带着一个加额流回来,并不断地,重新通过相同的过程。它不是当作货币也不是当作商品支出的,所以,当它当作货币支出时,它不是为与商品交换,当它当作商品支出时,它也不是为货币而卖。总之,它是当作资本支出的。当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当作一个整体和统一体来考察时,资本会表现成为一种对自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资本是当作会生产货币的货币,表现的。这种对自的关系,会不借任何中介的运动,而当作一个特征,一个特性,印合在资本上面。当它当作货币资本贷放时,它就是凭这个特性来让渡的。

关于货币资本的部分,有一个奇妙的见解,为蒲鲁东君所主张(《信用论》巴斯夏与蒲鲁东的论战巴黎1850年)。在蒲鲁东看来,贷放好像是一种罪恶,因为它不是售卖。有息借款“是反复售卖同一对象并反复受取其价格的能力,这种售卖是不须把该物的所有权放弃的”。固然,像货币房屋之类的东西,不像买卖一样,须把所有者变更。但蒲鲁东没有看到,当货币在生息资本形态上放出时,并没有在当时受取任何的代价。在买卖为交换过程的限度内,在每一种买卖的行为上,固然都有物品会被转移。所售去的物品的所有权,总要放弃的。但它的价值仍不会被放弃。在售卖的场合,商品被放弃了,但商品的价值没有被放弃,那会在货币形态上,或债务证券或支付凭证形态上收进来。在购买的场合,货币被放弃了。但货币的价值没有被放弃,那在商品形态上被代置了。产业资本家会在全再生产过程中保有同额的价值(把剩余价值存而不论),不过价值所采取的形态不同罢了。

在仅有交换,有物品交换的限度内,是不会有价值变化的。同一资本家总在手里有同一的价值。但在有剩余价值由资本家生产出来的限度内,却是没有交换发生的。在交换发生时,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中了。如果我们不把个别的交换行为放在眼里,却把资本的总循环G—W—G′放在眼里,我们就会看到,有一个定额的价值不断垫支下去,并且有这个价值额加剩余价值或利润,从流通中取出来。实在的,在单纯的交换行为上,这个过程的媒介作用,是隐而不显的。并且,贷放货币资本家的利息,正是把这个以G当作资本用的过程为基础,并由这个过程生出来。

蒲鲁东说:“在实际上,把帽子出卖的帽制造业者,……会受得帽的价值不更多也不更少。但贷放的资本家……不仅取回他的资本;他所取回的,会比他的资本更多,比他投在交换中的东西更多;他还会在资本之上,取得一个利息”(前书第69页)。帽制造业者,在这里,是代表生产资本家,而与贷放资本家相区别的。很明白,关于生产资本家怎样能依照价值来售卖商品(在这里,价值均衡化为生产价格的事实,对于他的考察,是无关重要的),他又怎样能在资本(他投在交换上的资本)之外取得利润,普鲁东并没有了解当中的秘密。假设100顶帽子的生产价格是115镑,这个生产价格又偶然和帽的价值相一致,那就是,生产帽子的资本构成,有社会的平均构成。如果利润=15%,帽制造业者会由此实现15镑的利润,他就会依照115镑的价值,把商品出卖。这种商品费他100镑。如果他是用他自己的资本生产,他就会把15镑的余额,完全收到钱袋里去;如果他用借来的资本生产,他也许要用当中的5镑当作利息来支付。那决不会影响帽的价值,不过会影响已在商品内包含的剩余价值在不同诸人间的分配。如果帽的价值不会因支付利息而变更,则蒲鲁东以下的说话,就等于胡说了。他说:“因为在商业上,资本的利息会加到劳动者的工资上,以合成商品价格,所以劳动者无论如何不能购回他自己的劳动的生产物。自食其力(Vivre en travaillant)这个原则,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着一个矛盾”(105页)[3]

由下一种叙述,可知蒲鲁东对于资本的本质,是很少理解的。在这种叙述内,他把资本的运动一般,视为是生息资本所特有的运动。他说:“货币资本,由交换到交换,会依利息的蓄积,不断流回到它的源泉去,所以,那会不断由同一的人再贷放,并不断为同一的人带回利益来”。(薄鲁东书简1849年12月31日前书第154页)。

这样,在生息资本所特有的运动中,有什么使他觉得谜一样不能解决呢?那是这几个范畴:购买,价格,对象物的让渡,以及剩余价值在这场合所依以表现的直接形态。总之,是这一种现象;即在这场合,资本会变成资本商品,以致售卖会变成贷放,价格会变成利润的一份。

资本复归到它的出发点的现象,一般说,乃是资本在其总循环内的特征运动。这并不是生息资本所特有的。可以说是生息资本的特征的,无宁说是它的外部的复归形态;因为它的复归,是与当作媒介的循环相分离的。贷放的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弃让渡给产业资本家,不得任何的等价。这种放弃,一般说,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它不过引起那由产业资本家实行的循环。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代表形态变化中的任何行为,不代表买,也不代表卖。所有权是不会让渡的,因为这当中没有交换发生,也没有等价物交付。货币固然会由产业资本家的手,流回到贷放资本家手里来,但这种复归,不过补足以前的贷放资本的行为。这种资本,是在货币形态上垫支的,也在货币形态上,从循环过程,再回到产业资本家手里。但因资本在支出时原非他所有,故在流回时也不是归他所有。通过再生产过程的事实,不能使资本变为他的所有。他必须把这个资本归还贷放者。第一次支出,是资本由贷者手里移转到借者手里,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那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不过把这个过程引导出来。其付还——那就是把流回的资本,由借者手里,移转到贷者手里——是第二次的法律行为,是第一次法律行为的补足。其一,把现实的过程引导出来;其他乃发生在现实的过程之后。贷放资本的出发点和归着点,放出和收回,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行为为媒介的运动;这种法律行为是发生在现实运动之前和其后,而与现实运动无关的。就现实的运动而言,即令资本自始就是产业资本家所有的,并当作他的所有物流回来,也是全然没有关系的。

在第一个引导的行为中,贷者以其资本让给借者。在第二个结束的行为中,借者以资本归还给贷者。在我们仅讨论此二者间的行为时——暂把利息存而不论——那就是仅考察贷放资本在贷者和借者间的运动,这个运动全部,就是由这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分离开,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的)构成。而这个运动——以付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说,便是贷借的运动,更是货币或商品附有条件让渡的特殊形态。

资本一般的特征运动——即货币复归到资本家,资本复归到它的出发点的运动——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一个全然外部的与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姿态。A把他的货币放出时,他不是把货币当作货币,乃是把货币当作资本。在这场合,没有资本的变化发生。它不过换一下手。它会实际转化为资本,但这种转化,是到B手里才实行的。对于A,只要它被交付到B手上,它就成了资本了。资本由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是只在B手里发生的。对于A,流回与放出,是采取相同的形态。它会由B手里,再流回到更手里。放出,在一定期间内把货币贷出,然后取回,并附带得到利息(剩余价值),便是生息资本的运动的全部形态。贷放货币当作资本的现实运动,不属于贷者借者间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上,媒介是消灭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其内。资本,当作一种特别的商品,也有一种特别的让渡方法。故在这场合,它的流回,不是某系列经济过程的结果,却是买者卖者间一种特别法律契约的结果。资本流回的时期,原系定于再生产过程的进行。但就生息资本说,它(当作资本的它)的流回,却好像定于贷者借者间的合意。就这种交易的关系而言,资本的归流,好像不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却好像决不致把贷放资本的货币形态剥夺。不错的,这种交易,实际上仍由现实的归流决定。但这个情形,并不显现在这种交易上面。而实地的情形,也不常常如此。如果现实的归流不能在适当的时候发生,借者就必须考虑,有什么别的补助资源,可用来应付他对贷者的义务。资本之单纯的形态——那就是货币,它当作A额投下,经过一定时间后,会不经别的媒介,单凭这种时间的空隔,而当作

额流回来——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无概念的形态。

在资本之现实的运动内,资本的归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阶段。先是货币转化为生产手段;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由商品的售卖,它在货币形态上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原来是由他在货币形态上垫支的。但就生息资本说,归流和放出一样是一种法律行为——资本所有者和第二者间的法律行为——的结果。我们仅看见放出和付还。而在这当中发生的一切,都消灭不见了。

但因当作资本垫支的货币,有一种特性,会流回到把它当作资本支出的垫支者手中,因为G—W—G′是资本运动的内在形态,所以货币所有者能把货币,当作资本——它有一种特性,可以流回到它的出发点,并在它所通过的运动中,当作会保存并且会增殖的价值——来贷放。他把它当作资本放出,因为它当作资本利用之后,会流回到它的出发点,从而,在一定时期之后,会由借者归还到贷者手里(这是因为它会流回到借者自己手里)。

货币当作资本的贷放——它的贷放是以一定时期后归还为条件——有一个前提是,货币实际当作资本来利用,实际流回到它的出发点。货币当作资本的现实循环运动,乃是这一种法律行为的前提,依照这种法律行为,借者是必须把货币还给贷者的。如果借者不把这个货币当作资本支出,那是他自己的事情。贷者是把货币当作资本放出的,它也就以这个资格,实行它的资本机能,这种机能包括货币资本的循环,以至它在货币形态上流回到它的出发点。

流通行为G—W和W—G′——一定的价值额,就是在G—W和W—G′的流通行为中,当作货币或商品来发挥机能的——不过是媒介的过程,不过是它的总运动的个别阶段。当作资本,它会通过总运动G—G′。它当作货币或某形态的价值额垫支出去,并当作价值额流回来。货币的贷放者,不把它支出在商品的购买上(如果这个价值额是在商品形态上存在),也不把它为交换货币而售卖,却把这个价值额当作资本,当作G—G′,当作在一定期限内会流回到出发点的价值,来垫支。那就是,不买也不卖,但贷放。所以,贷放这个形态,正好与当作资本不当作货币或商品来让渡的事实相照应。当然,在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毫无关系的诸种交易上,也不是绝对不能有贷放这一回事。

*    *    *

以上我们仅讨论贷放资本在其所有者与产业资本家间的运动。现在我们要研究利息。

贷放者把他的货币当作资本来支出;他所让渡于人的价值额,是资本,所以会流回到他手里。但若单是流回,那就不是当作资本贷放的价值额的归流,只是贷放价值额的归还了。垫支的价值额如要当作资本流回,不仅须在运动中把自身保存,且须增殖,把它的价值量增大,须带着剩余价值,当作G+ΔG流回来。在这里,ΔG是利息,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不保留在机能资本家手里,却归到货币资本家手里。

它当作资本而由他支出的事实,包含如下的事实:即,它必须当作G+ΔG归回来。还有一个形态,在这个形态上,利息会按期在所经的时间内流回来,但资本不待一个长时期经过之后,是不会付还的。对于这个形态,我们以后还要详加讨论。

货币资本家所给于借者(产业资本家)的,是什么呢?他在事实上让渡给他的,是什么呢?使货币的贷放,成为货币资本的让渡,成为资本商品的让渡的,就只是这种让渡的行为。

只因有这种让渡行为,所以资本会由货币贷放者当作商品来贷放,他所支配的商品,会当作资本来转移给第三者。

在普通的售卖上,所让渡的究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售商品的价值,因为那不过把形态变更罢了。在它实际在货币形态上移转到卖者手中以前,它不过观念地,当作价格,存在商品中。在这场合,同一的价值和同一的价值量,不过改变形态而已。在一场合,它是在商品形态上存在;在他一场合,它是在货币形态上存在。售卖者实际让渡的,并移供购买者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当作使用价值的商品。

货币资本家在贷放时间让渡并移转给借者(即生产资本家)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呢?这是货币所有的使用价值;当货币转化为资本时,它能当作资本用,并能在其运动中,除保存它原来的价值量外,还会生出一定的剩余价值即平均利润。(在这里,落在其上或其下,都只是偶然的)。就其余的商品说,使用价值会在最后被消费,商品的实体以及它的价值,也会随着消灭。但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是,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不仅会保存并且会增加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

货币资本家在一定期间内,把他对于所贷资本的支配权让渡于产业资本家,在这期间内,由货币资本家交付到产业资本家手里的,就是货币当作资本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

就它对产业资本家的关系来说,这样贷放的货币,和劳动力有几分类似的地方。不过,劳动力的价值是他支付的,贷放资本的价值却是他付还的。就产业资本家而言,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由这一点成立;即,当它被使用时,它所生产的价值,会比它自身所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更多,即生产利润。这个价值余额,便是它对于产业资本家的使用价值。同样,贷放的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保存价值和增值价值的能力。

货币资本家在事实上让渡了一个使用价值,也就因此,所以它所让渡的东西,是当作商品来让渡。它和商品的类似性,也就是在这个限度内完成的。第一,它是一个价值,会由一个人移转到别个人。就单纯的商品即当作商品的商品来说,保留在买者手里和卖者手里的,是相同的价值,不过其形态不同;他们二者所有的价值,在让渡(一个在商品形态上让渡,一个在货币形态上让渡)之前,是和在让渡之后一样。差别是在这一点;即,就货币资本家的贷放而言,只有一个人会在这种行为上,把价值让渡;他是由未来的付还,来把它保存。在贷放上面,只有一方受得价值,因为只有一方把价值让渡。——第二,那也是一方面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别一方面受到现实的使用价值,并使用它。但与普通商品有一种区别是,这个使用价值本身就是价值,是货币当作资本使用所提供的价值超过额,即超过原价值量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

所贷货币的使用价值,是:它能够当作资本用,并以这个资格,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4]。

然则,产业资本家所支付的,是什么;从而,贷放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照马希(Massie)说来,人们为要使用他们借来的东西,必须支付利息,这种利息便是它所能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论自然的利息率》第49页)[5]。

普通商品购买者所购买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所支付的,是商品的价值。货币借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当作资本的使用价值;但他是支付什么呢?就别的商品说,是它的价值或价格。在这场合,那当然不是。在贷者与借者之间,不像在买者与卖者之间一样,会发生价值的形态变化(在有这种形态变化之际,价值在一方面是存在货币形态上,在别一方面是存在商品形态上)。放出的价值和付还的价值之同一性,在这里,是依完全不同的方法表现的。价值额——货币——在支出时,不会收入任何的等价,不过会在一定时间之后付回来。贷者常常是该项价值的所有者;即在这个价值从他手里移转到借者手里以后,也是如此。在单纯的商品交换上,货币是不断在买者方面;但在贷放的场合,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把货币在一定期间内让渡的,便是资本的售卖者;而把货币当作商品来受得的,便是资本的买者。但必须货币当作资本,并这样垫支,这种情形方才是可能的。借者把货币当作资本,当作自行增殖的价值,把它借进来。但和每一个在出发点上的资本一样,必须到它被垫支的时候,它方才是资本自体。必须由使用,它才会把它自己增殖,把自己当作资本来实现。但借者必须把它当作已经实现的资本,当作价值加剩余价值(利息)来付还;利息也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它对于借者的使用价值,不过是为他生产利润。如果不是这样,贷者方面就未曾让渡任何的使用价值了。反之,也不能使全部利润归于借者。如果不是这样,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不会支付一点什么了,他把垫支的货币付还贷者时,就是把它当作单纯的货币,不是当作资本,不是当作已经实现的资本了。因为,必须是G+ΔG,它方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贷者与借者把同一的货币额,当作资本支出。但在后者手里,它才当作资本发生机能。同一个货币额,对于两个人,取得了两重的资本资格,但利润不会由此,便二重化。它所以能在二人手里当作资本发生机能,仅由于利润的分割。归于贷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就叫做利息。

依照我们的前提,这全部交易是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一方面是货币资本家,一方面是产业的或商业的资本家。

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是当作资本商品,或者说,这里考察的商品,乃是资本。在这里显现的一切关系,如从单纯商品的观点看,是不合理的,从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上,当作商品资本的资本)的观点看,也是不合理的。贷与借(不是卖与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这种商品——即资本——的特殊性质唤起的。而在这里支付的,也是利息,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称为货币资本的价格,那便是一种不合理的价格形态,是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矛盾的[6]。在这里,价格被还原为它的纯粹抽象的无内容的形态,是一定的为某种使用价值物而支付的货币额。反之,依照价格的概念,则所谓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用货币表现的价值。

把利息当作是资本的价格,根本是一个不合理的表现。在这里,一个商品有了两重的价值,一个是价值,一个是和这个价值有区别的价格。实则,价格不外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货币资本原不过是一个货币额,或是当作一个货币额固定着的定额商品的价值。如果是商品当作资本贷放,这个商品也不外是一个货币额的扮装的形态。因为,当作资本贷放的东西,不是若干磅棉花,乃是若干货币,在棉花形态上,当作棉花的价值存在的。所以资本的价格,即令不是指托伦斯所说(见注[6])那样的通货的价格,也是指一个货币额的价格的。一个价值额,怎样能在它的价格(表现在它自身的货币形态上的)之外,再有价格呢?价格就是商品的价值(市场价格也是可以这样说的,它与价值的差,不是质的,只是量的,因为它只是指示价值的量),仅与使用价值有别。在性质上与价值有别的价格,乃是一个不合理的矛盾[7]。

资本表现为资本,即赖有它的价值增殖。它的价值增殖的程度,表现了资本实现其资本资格之量的程度。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其比率或其分量——必须与垫支资本的价值比较,方才可以测量。所以,生息资本的价值增殖程度,也必须以利息额(即总利润的归作利息的部分)和垫支资本的价值相比较,方才可以测量。所以,价格表现商品的价值,利息则表现货币资本的价值增殖,表现为贷者由此得到的价格。由此可知,像蒲鲁东那样,把货币所促成的交换(即买与卖)的单纯关系径自拿来运用,是一件何等不合理的事体。在这里,我们的根本前提是:货币当作资本发挥机能,从而,可以当作资本自体(Kapital an sich),当作可能的资本移转到第三者手里。

在这场合,资本仅在如下的场合表现为商品:那就是提供到市场上来,并把货币的当作资本的使用价值,实际让渡。但它的使用价值是生出利润。当作资本用,货币或商品的价值所由以决定的,不是当作货币或商品用,它有多少价值,乃是它会为所有者生产多少剩余价值。资本的生产物就是利润。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它是当作货币支出还是当作资本垫支,那只是货币的用途的不同。像劳动力是可能的资本一样,货币或商品也是资本自体,是可能的资本。因为(1)货币可以转化为生产要素,而在这限度内,它只是生产要素的抽象的表现,只是生产要素的价值存在;(2)财富的物质要素有一种特性,它随时是可能的资本,因为它的对立的补充物——即工资劳动,它使财富的物质要素成为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是随时存在着的。

物质财富之对立的社会的性质(它和工资劳动的对立性),和生产过程分开来考察,就已经表现在资本所有权上了。这一个事实,——它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不断的结果,并且当作它的不断的结果,它还是它的不断的前提——如果从这个生产过程分开来考察,将会表现成为这个样子:即货币和商品都是资本自体,是伏能的可能的资本,故能当作资本来售卖,并在这个形态上,成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成为榨取他人劳动的权证,所以是一个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在这里,又很明白,这种关系,是占有他人劳动的权证和手段,决不是资本家方面的当作对当价值的劳动。

再者,利润的分割(分割为利息和真正的利润)和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是由需要和供给,换言之,是由竞争所规制,在这限度内,资本又表现为商品了。但在这里,差别点是和类似点一样明白的。如果需要与供给恰好相抵,商品的市场价格即与其生产价格相合。那就是,它的价格,好像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法则支配,而与竞争无关一样,因为需要与供给的变动,不过说明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差异——这种差异,会互相抵消,所以,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平均市场价格会和生产价格相等。当需要与供给互相抵消时,这诸种力的作用也将互相抵消;价格决定的一般法则,也就成了个别场合适用的法则。这样,市场价格,即在其直接存在上,不只当作市场价格的运动的平均,也必然与生产价格(由这个生产方法的内在法则支配的生产价格)相等。工资也是这样。如果需要与供给恰好相抵,它们就会互相把作用冲销,从而使工资与劳动力的价值相等。但货币资本的利息不是这样。在这场合,竞争不是决定法则以外的差异;实则,在竞争的法则之外,就再没有利润分割的法则;因为我们进一步会知道,根本就没有所谓“自然”利息率。人们所谓自然利息率,也许就是由自由竞争决定的利息率。利息率并没有“自然的”限界。在竞争不仅决定差异和变动的地方,换言之,在对立诸势力互相均衡,则一切决定作用停止的地方,那要决定的事物,就其自体说,就是毫无法则性的,任意的。关于这点,我们将在次章进一步加以讨论。

在生息资本的场合,一切都表现为表面的:资本的垫支,不过表现为资本由贷者到借者的移转;已经实现的资本的流回,不过表现为资本和利息由借者到贷者的移还或付还。下面讲的那种决定,虽是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内的,但也是这样:即,利润率不仅由一个周转赚得的利润对垫支资本价值的比例来决定,并且由这个周转时间的长短来决定,那就是表现为产业资本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的利润。在生息资本的场合,这也表现为完全表面的,即表现为一定额的利息,会在一定时期内付于贷者。

浪漫的亚当·米勒(Adam Müller)在其所著《政治要义》(柏林1839年第138页)中,会以他常有的对于事物内部关联的洞察力说:“在物品价格的决定上,时间是无须考虑的;在利息的决定上,则主要须考察时间。”他没有看到,在商品价格的决定上,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会怎样参加;他也没有看到,一个资本周转时间的利润率,正是由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决定;而利息的决定,又以一定期间内利润的决定为准。在这点是和在其他各点一样,他的洞察力不外是检拾表面上的尘埃,大胆地把这个尘埃认为充满神秘的,重要的东西。


[1]在这里,我们应抄引若干言论,说明经济学者正是这样把握这个问题。——“阁下(英格兰银行)是极大的资本商品的商人么?”这一句话,见1857年下院银行法报告,那是对该行一位董事提出的问题。

[2]“为图利润而借钱的人,隐以利润的一部,分给贷者,那是一个自明的自然正义的原则。”(居尔巴特《银行业的历史与原理》伦敦1834年第163页)。

[3]照蒲鲁东说,“一个房屋”,“货币”等等,不应当作“资本贷放”,只应“依照成本价格,……当作商品”让渡。(第43页第44页)。路德的观点,较蒲鲁东略高一着。他至少知道,利润的赚取,无关于贷放或买卖的形态。“他们会把购买化为高利贷。但这真不是一口咬得下去的。我们必须先从一点,即从贷放的高利贷业着手,待我们把一点做成以后(在最终审判日之后),我们再把论锋,向着购买上的高利贷罢!”(路德《反高利贷,致僧侣书》威谷堡1549年)。

[4]“取息是否公道的问题,不取决于他赚得利润与否的问题,乃取决于适当运用时能否赚到利润的问题。”(《论自然利息率的支配原因》,并附论配第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观感伦敦1750年第49页。这个匿名氏著作的著者,就是马希。)

[5]“富人,不亲自使用货币……但把它租给别人去赚利润,但以所有者的资格,取得所赚利润的一部。”(前书第23页24页)。

[6]“价值一辞,用到通货上来,有三种意义。……第二,是就实际保有的通货和那会在未来某日进来的同额通货相比较说的。在这场合,通货的价值,是由利息率尺度的。利息率是由贷放资本额和它的需要的比例决定的。”(托伦斯上校著《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的作用》第2版1847年第5页以下)。

[7]“货币价值或通货价值这个名辞,如果像实际那样,不加区别地混用,它是有两重意义的:它或是指商品的交换价值,或是指资本的使用价值。这种暧昧,是一个不断的混乱的源泉。”(杜克《通货原理研究》第77页)。但主要的混乱(这个问题本身所包含的)——这种价值(即利息)被视为资本的使用价值——是杜克所未看到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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