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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第二十八章 流通手段与资本:杜克和富拉吞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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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流通手段与资本:杜克

和富拉吞的见解

杜克[1]、威尔逊(Wilson)等人,曾在通货和资本之间,定下区别。不过,这种区别在他们手上,和当作货币的,当作货币资本一般的,和当作生息资本(英语的Moneyed Capital)的通货之间的区别,虽然混淆了。他们在通货和资本间所划的区别,结局,是归着下面讲的两点。

依他们说,通货,如果是促成所得的支出,从而,促成个别消费者和小商人间的交易,它就是当作铸币(货币)流通的。这所谓小商人,是指一切以货物售于消费者的商人,这所谓消费者,是指那与生产消费者或生产者相区别的个别消费者。在这场合,货币是以铸币的资格来流通,虽然它会不断把资本代置。一国的货币,常常有一定的部分,不断用在这种机能上;虽然构成这一个部分的个个铸币是不断变化的。反之,在货币促成资本移转的限度内,那就无论它是当作购买手段(流通手段)还是、当作支付手段,它都是资本。所以,使它和铸币相区别的,既不是它的充作购买手段的机能,也不是它的充作支付手段的机能;因为,在互相以现金购买的限度内,它可以在商人与商人之间充作购买手段,而在互相以信用购买,把所得先行消费而代价待后支付的限度内,它也可以在商人和商人之间充作支付手段。所以,区别是在:在第二场合,货币不仅就一方面(售卖者方面)说,会代置资本,并且就别一方面(即购买者方面)说,它也是当作资本支出的,垫支的。所以在事实上,他们所划定的区别,是所得的货币形态和资本的货币形态之间的区别,不是通货与资本之间的区别。因为,一个数量有定的货币部分,有时会当作商人间的媒介而流通,有时会当作消费者与商人间的媒介而流通;在这两种机能上,它同样是通货。在杜克的这种见解上,有种种的混乱,在这个问题上面发生了:

(一)和机能的决定相混同了。

(二)把在这两个机能上流通的货币合计量的问题,混入了。

(三)把在这两个机能上,从而在再生产过程这两个部门内流通的流通手段量的相对比例的问题,混入了。

第一,和机能的决定混同了。他们认货币在一个形态上是通货(Currency),在别一个形态上是资本。实则,无论货币是在这个机能或那个机能上发生作用,即就是,无论是用来实现所得或用来移转资本,它总是当作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更广泛的说,总是当作流通手段,而在买卖或支付上发生机能的。固然,它还会进一步,在支出者或收受者计算中,代表资本或所得,但这个进一步的决定,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引起任何的差别。这一层,是由两点指示的。在这两个部门流通的货币,虽然是属于不同的种类,但同一枚货币,例如一张5镑的银行券,会由一个部门到别一个部门,并交替实行这两重机能。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小商人会在他由买客那里得到的铸币的形态上,给自己的资本以货币形态。我们还可假设,真正的辅币(Scheidemünze),是以小商业的范围,为流通的重心。小商人不断需用它来找补,并在顾客的支付上,不断把它收回。但他也收受货币,即收受当作价值尺度的金属铸币(例如英吉利的金镑),甚至银行券(特别是5镑或10镑那样的小额银行券)。这种金镑和银行券,会和残余的辅币,每日或每星期,由他存入银行内;他还会以这种银行存款为对象而开发支票,来偿付他的购买额。且同一的金币和银行券,又会不断由公众以消费者的资格,当作他们的所得的货币形态,直接的或间接的(例如工厂主支付工资的小额货币),再从银行提出来,并不断流回到小商人手里,使小商人由此实现他们的资本的一部分,并同时重新实现他们的所得。这一件事情是重要的,但完全为杜克所忽视了。只有在再生产过程发端,货币当作货币资本投下那时候(参看第二卷第一篇),资本价值会纯粹当作资本价值而存在。因为,在所生产的商品内,不仅包含资本,并且已经包含剩余价值;它们不仅是资本自体,并且是已经生成的资本,是已经包含所得源泉的资本。所以,就小商人而言,他对流回货币所给予的东西(他的商品),乃是资本加利润,是资本加所得。

再者,因为流通的货币会流回到小商人手里,它又会恢复他的资本的货币形态。当作所得流通的通货和当作资本流通的通货,是有区别的,但若把这种区别转化为通货和资本的区别,那就全然倒乱了。在杜克的场合,这个语法是这样发生的:他纯然立在发行银行券的银行业者的立场上。不断在公众手中(虽然那是由不断变更的银行券构成)当作流通手段用的他的银行券额,除了纸张和印刷费外,是不费他什么的。它是他对他本人发行的流通的债务证券(汇票)。它会把货币带到他那里来,并当作他的资本价值增殖的手段。但它和他的资本(不问是他自有的,还是借来的),是有别的。所以,对他而言,在通货和资本之间,发生了一种特殊的区别了;不过,这种区别,和概念规定的本身,至少,和杜克以上所述的概念规定,是一点关系没有的。

货币或是当作所得的货币形态,或是当作资本的货币形态,但这种不同的机能,并不会改变货币当作流通手段的性质。无论它是担任这个机能还是担任那个机能,它总会把这个性质保留。不错的,如果货币是当作所得的货币形态,它的机能,是更近于流通手段(铸币,购买手段)的机能,因为这种买卖将会分散,并且因为大多数的所得支出者(劳动者),比较更不能凭信用来购买;而在商业世界——在那里,流通手段就是资本的货币形态——的交易中,一部分因为累积,一部分因为信用制度盛行,所以货币主要是当作支付手段用。但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和当作购买手段(流通手段)的货币的区别,是一种属于货币自身的区别,不是货币与资本之间的区别。因为,在小商业上虽更多银和铜流通,在大商业上虽更多金流通,但银铜和金的区别,并不是通货和资本的区别。

第二,他把在这两个机能上流通的货币合计量的问题混入了。实则,在货币当作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的限度内——无论在两个部门内,它是在那一个部门流通,也不问它的机能,是实现所得,还是实现资本——从量的方面说,它总归受支配于我们第一卷第三章第二节B考察单纯商品流通时所已说明的法则。流通速度的程度,换言之,同一枚货币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行同一机能(当作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次数,同时发生的买卖或支付的数量,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和,最后,必须在同时间清算的支付差额,会在这二场合,决定流通货币(即通货)的量。这样发生机能的货币,对于付者或收者,究竟是代表资本还是代表所得,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绝对不会在问题上引起什么变化的。它的量,是单纯由它的购买手段的机能和支付手段的机能来决定的。

第三,他把在这两个机能上从而在再生产过程这两个部门内流通的流通手段量相互成什么相对比例的问题,混入了。这两个流通部门,有一种内在的关联,因为从一方面说,待支出的所得的量,表示消费的范围;从他一方面说,在生产和商业上流通的资本额的大小,表示再生产过程的范围和速度。不过,同一的事情,对于这两个部门或这两个机能上流通的货币量,换言之,对于通货量(这是英国银行业的通用语),会发生不同的作用,甚至相反的作用。这一点使杜克在资本和通货间划定的不合理的区别,得了一个新的机缘。不过,通货原理家虽把两种相异事物相混起来,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把此等事物当作是概念上的区别。

在营业振兴,再生产过程大扩张,加速,加强的时期,劳动者会得到充分的工作。一般说,工资会提高,俾使商业循环其他时期工资落在平均水准以下的情形,得到若干的补偿。同时,资本家的所得,也会显著增进。消费会一般增加。商品的价格也通例会提高,至少,会在各种重要的营业部门提高。结果,流通货币量,至少会在一定限度内(因为,较大的通流速度,会在流通手段的量的增加上,加上限制),增加起来。这是因为由工资构成的那一部分社会所得,原来是由产业资本家在可变资本形态上,并且常常在货币形态上垫支的,所以在营业振兴时期,它的流通须有更多的货币。但我们不要把这一点作重复的计算。那就是,不要先把它当作可变资本流通所需要的货币,再把它当作劳动者的所得的流通所需要的货币。当作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会在零售贸易上支出,并且在小循环内实行若干次中间的营业之后,差不多一星期一次,当作小商人的银行存款,回到银行来。在营业振兴时期,就产业资本家而言,货币的归流,会圆滑的进行;他们不会需要更多的货币融通,虽然他们要支付更多的工资,从而,需有更多的货币,来流通他们的可变资本。

总结果是:在营业振兴时期,所得支出上必要的流通手段量,会断然增加起来的。

再就资本移转所必要的通货,即资本在诸资本家间移转所必要的通货说,营业活跃的时期,同时即是信用最有伸缩性最容易获得的时期。资本家与资本家间的流通的速度,直接为信用所调节。从而,支付清算上必要的通货量和现金购买上必要的通货量,会相对的减小。它会绝对的增大起来;但在一切情形下,与再生产过程的扩大相比较,都会相对的减少。从一方面说,巨额的支付,虽全无货币,也可以了结清楚;从别一方面说,因为过程会更灵活,所以,同量货币当作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会有较速的运动。相同的货币量,会促成较大数个别资本的归流。

大体说,在这个时期,货币的通流更充实。它的第二个部分(即资本的移转),虽会相对的缩小,但它的第一个部分(即所得的支出)却会绝对的增大。

货币的归流,代表商品资本的货币化,即G—W—G′。那是我们在第二卷第一篇讨论再生产过程时已经讲过的。信用使货币形态上的归流,与现实归流的时间相独立;就产业资本家说,是这样的,就商人说也是这样的。他们都是凭信用售卖的;他们的商品,是在商品化为货币,并实际在货币形态上流回到他手里以前,就让渡了。从另一方面说,他们都是凭信用购买的;因此,他们的商品的价值,会在现实转化为货币以前,那就是,在商品价格到期付进之前,就会再转化为生产资本或商品资本。在营业振兴时期,货币的归流是圆滑进行的。小商人以副担保品付给大商人,大商人以副担保品付给制造业者,制造业者以副担保品付给原料输入者等等。在外观上,货币的归流是迅速的,确实的。这种外观,在它的现实性消灭以后许久,还会赖信用的作用,保持着。这是因为,信用一旦成立,信用的归流(Kreditrückfüsse),就会代替现实的归流。如果顾客付入的,是汇票多于货币,银行也就会跟着感到危险的。关于这一点,可参看利物浦银行董事上面所提供的证言。

在这里,我还要插入一段我以前讲过的话:“在信用所支配的时期,货币通流的速度会比商品价格增加得更快;而在信用缩减的时期,商品价格会比流通速度下落得更缓。”(《经济学批判》柏林1859年第83页84页)。恐慌时期的情形,是正好相反。第一类流通将会缩减,物价会下落,劳动工资也会下落;被雇劳动者数会减少,交易额也会减少。反之,在第二类交易上,则在信用减退时,货币通融的需要,会依比例增加。关于这一点,我们立即就要讨论的。

毫无疑问的,在信用减退而再生产过程遇着阻碍时,第一类流通(即所得支出)所必要的通货量,将会缩减,第二类流通(即资本的移转)所必要的通货量将会增加。尚待研究的,是这个命题,在什么程度内,与富拉吞等人所主张的命题相一致。富拉吞这辈人是主张:“对贷放资本的需要,和对追加通货的需要,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也不常常结合在一起[2]。”

最先,很明白,在上述二场合的第一场合,(即在营业振兴时期,即流通手段量必须增加的时期),对流通手段量的需要是会增加。但也很明白,当工厂主向银行在现金或银行券形态上提取更多的存款(因为他须在货币形态上支出更多的资本)时,所增加的,不是他对于资本的需要,只是他对于这个特殊的支出资本的形态的需要。这种需要,只与资本投入流通的技术形态有关。我们讲过,因信用制度的发展程度不等,同一可变资本或同额劳动工资,在一国所需用的流通手段量,会比在他国更大;例如,在英格兰比在苏格兰更大,在德意志比在英格兰更大。同样,投在农业上而在再生产过程上活动的同一的资本,也会在不同的季节,需有不等的货币额,来实行它的机能。

但富拉吞所画出的对立,是不确当的。使停滞时期和繁荣时期相区别的,并非像他所说,是借款需要的强度;我们宁可说,在繁荣时期,这种需要是容易满足,而在停滞时期,这种需要不易满足。使停滞时期感到信用短少的原因,正是信用制度在繁荣时期的惊人的发展,是贷放资本需要的惊人的增加,是其供给在这时期易于得到的事实。所以,给这两个时期以特征的,并不是借款需要的量的差别。

我们曾经讲,这两个时期原来是由这个事实区别的:即,在营业振兴时期,消费者和商人间的流通手段的需要占支配地位,在不景气时期,资本家和资本家间的流通手段的需要占支配地位。在不景气时期,前一种需要会减退,后一种需要会增加。

富拉吞等人认为有决定重要性的,是这种现象:即,在英格兰银行手里的有价证券——副担保品(Leihpfander)和汇票——增加时,它的银行券的流通,会减少;反之,它的银行券的流通就会增加。有价证券的水准,会表示货币通融的范围,表示贴现汇票和垫支(以通用有价证券为担保的垫支)的范围,所以,富拉吞在注91所引述的那一段话内,曾说:英格兰银行所有的有价证券,通例会与银行券的流通,成相反的变化。这个见解,恰好和银行业者私人许久以来所支持的原理相印证;这个原理是,任何银行都只能在公众需要所决定的点内,发行银行券,但若他要超过这个数额来垫支,他就必须把他的资本拿出来垫支,那就是,或是把有价证券动用,或是把原来可以投在有价证券上的进款拿出来用。

在这里,我们知道了富拉吞的所谓资本是指什么。在这里,资本是指什么意思呢?那是指,银行不复能以它本行的银行券,不复能以不费它一文的支付凭票。来实行垫支。但它是用什么来垫支昵?它是用准备的有价证券(Securities in reserve)——即政府债券。股票,及别种有息的有价证券——卖得的代价,来垫支的。有价证券的出卖,获得什么呢?获得货币,金,或银行券(如果它像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一样,是合法的支付手段)。银行所垫支的东西,在一切情形下,都是货币。但从银行家的观点看,这种货币就是它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个情形,在它以金垫支时,是很明白的。但是就使它是用银行券垫支,这种银行券也被认为代表资本,因为它会由此让渡一个现实的价值,让渡一个有息的有价证券。就私办银行来说,它们由出卖有价证券而得到的银行券,大体说,不外是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或它们本行的银行券。因为,以别家银行的银行券为有价证券的代价,是难获得它们的同意的。若就英格兰银行本身而论,它所受得的本行银行券,也会费去它的资本,会费去它的有息的有价证券。加之,由此,他还会把它本行的银行券,从流通中取出。就令它再把这种银行券发出,或发行同额的新银行券,这种银行券也代表资本。无论它是把它们垫支给资本家,还是后来在货币融通的需要减少时,重新把它们投在有价证券上,它们总是一样代表资本。总之,在这一切情形下,资本这个名辞,都是从银行业者方面解释的。它是指这个意思:即,银行业者不得不超出他的单纯的信用来贷放。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格兰银行是完全用它的银行券来垫支的。现在,如果照规则,该银行券的流通额的减少,和该银行手里的贴现汇票和副担保品,以及该银行的垫支的增加,成比例——该行投在通流中的银行券会变成什么呢?它又是怎样流回到该行呢?

最先,如果对货币融通的需要,是由一国的逆势的支付差额发生,并促起货币流出,事情是极单纯的。汇票是用银行券来贴现的。银行券会由该行发行部兑换现金,而把现金输出。这无异在汇票贴现时,直接支付现金,而不用银行券作媒介。这种增进的需要——虽在一定场合,有时等于七百万镑至一千万镑——当然连一个五镑的钞票。也不会加到国内的流通。在这场合,如果我们说,英格兰银行是垫支资本,不是垫支流通手段,这句话是包含两重意思的。第一,那包含这个意思:即,银行不是垫支信用,而是垫支现实的价值,它自有资本的一部分或存在它那里的资本的一部分。第二,那又可包含这个意思:即,它不是为国内的流通.而是为国际的流通垫支货币,那就是垫支世界货币;为这个目的的货币,是必须常常在贮藏货币的形态上,常常在其金属身体上面的;在这个形态上,货币不仅是价值的形态,而且是价值(它就是这种价值的货币形态)的本身。这种金,对银行而言,对金的输出商人而言,虽都是代表资本,银行家资本或商人资本,但这种需要并不是把金当作资本,却是把金当作货币资本的绝对形态来需要。这种需要,正在不能实现的英国商品资本在外国市场上充斥那时候发生的。所以,被要求的,不是当作资本的资本,而是当作货币的资本。在这个形态上,货币是一般的世界市场商品(Weltmarktsware),这就是它原来的贵金属的形态。金的流出,并不像富拉吞,杜克等人所主张的那样,纯然是资本问题。那其实是一个货币问题,虽然它是在一个特别的机能上。它虽不像通货原理家所主张那样是一个国内流通的问题,但这个事实,也不像富拉吞等人所想像那样可以证明那单纯是资本的问题。它所关涉的,是国际支付手段形态上的货币。富拉吞说:“这个资本”(即国内谷物歉收后一百万卡德外国小麦的购买价格)“是在商品形态上还是在现钱形态上移送,那是一个毫无影响于营业性质的一点。”(富拉吞前书第131页)。但它会极其显著地,影响金是否流出的问题。资本在贵金属的形态上移转,因为它不能在商品形态上移转,或须忍受极大的损失方才能在商品形态上移转。现代银行体系(Banksystem)对于金流出的恐惧,比货币体系(Monetarsystem)——它认贵金属为唯一真实的财富——所梦想的一切,只有过之无不及。在这里,我们且拿国会委员对英格兰银行总裁摩里士关于1847年——48年恐慌所行的问答来做例。第3846号:问:“当我说存货和固定资本的价值减少时,你不知道,各种证券,各种生产物,是同样价值减少了么,原棉,原丝,原毛,是以同样削减的价格送到大陆去么?砂糖,咖啡,茶,都忍受大牺牲而以强制拍卖的方法卖出么?”——答:“这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为要阻止因生活资料大量输入而起的现金流出,是必致于受这种大牺牲的。”——第3838号,问:“你的意思,不是说与其忍受这种牺牲而使金流回,就不如动用银行库存的八百万镑么?”——答:“不,我的意思不是这样想。”——在这场合,金被视为是唯一的现实的富。杜克曾发现,“除一两个许有圆满说明的例外,过去五十年间由金流出而起的汇兑率的显著下落,与流通手段的比较低位的状态,是一致的。反之,则与流通手段的比较高位的状态相一致。”杜克的这个发现,曾为富拉吞氏所引用。(见富拉吞前书第121页)。这个发现,证明了,金的流出,通例是在激动和投机的期间过去以后发生,是“已经开始的崩溃的信号……是市场过充的记号,是外国对本国生产物的需要已经停止的记号,是归流迟滞的记号,并且是这种种现象,商业失信用,制造厂关闭,职工饥饿,产业及企业一般停滞的必然结果。”。同时,这个发现,又自然是通货原理派的主张最有力的反驳。通货原理派的主张是:充实的流通,会把金块驱出,低位的流通,会把金块吸引。恰好相反。虽然英格兰银行的强固的金准备,通例会在繁荣时期存在,但这个货币贮藏,常常是在激动期后的停滞冷落时期形成的。

总之,这个关于金流出现象的智慧,归根结底,是主张:对国际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和对国内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是不同的,(由此会生出如下的结论来,即,“出流的存在,不必包含国内通货需要的减退”,富拉吞在前书第112页,就曾这样主张的),贵金属从国内流出而投入国际流通的过程,也与银行券或铸币投入国内流通的过程不一致。此外,我又在前面指出了,当作国际支付准备金而累积的贮藏货币之运动,就其自体说,与当作流通手段的货币之运动,毫无关系。是的,我说明货币性质时,曾指出贮藏货币有种种的机能,它或是当作支付手段(国内的到期的支付)的准备金,或是当作流通手段的准备金,或是当作世界货币的准备金。在这场合,这种种机能,归由这个独一无二的准备金负担了,问题会因此益形复杂的。但由此,我们当可结论说,在一定的情形下,英格兰银行的金流到国内市场的现象,可以和流出到国外市场的现象,结在一起。又,当这个贮藏货币,随意地被课加以追加的机能,因而,在信用制度和信用货币已发展的国家,当作银行券兑现的保证基金时,问题还会更进一步复杂。并且在此之外,(1)国家准备基金又会累积在一个中央银行;(2)国家准备基金又会减至可能最低限。富拉吞的怨嗟就是这样发生的。他说:“英国,只要英格兰银行的贮藏货币,好像有完全枯竭的样子,便会发生热病似的不安和警戒。在这场合,如我们不知道金属通货在这方面的优越的利益,我们决不能了解,为什么大陆诸国,对于汇兑率的变动,能以非常安静平稳的态度来应付。”

把金流出的问题除开不说,我们要问,像英格兰银行那样发行银行券的银行,怎样能不增加银行券的发行,而增加它所给予的货币融通额?

在银行外部的银行券,或是在流通中,或是在私人的贮藏中,但无论如何,就银行本身言,那都是在流通中的,在它的所有之外的。所以,如果银行扩大它的贴现业务和银行业务,推广它的以有价证券为担保的垫支业务,则为这目的发行的银行券,必定会流回到它手里来;不然,这个银行券就会把流通额增加。但这是一个我们未曾假定的事项。这种归流,是由两个方法产生的。

第一,银行以有价证券为抵押,而以银行券支付给A;A用这种银行券,支付给B,以兑付到期的汇票;B再把这种银行券存到银行。这种银行券的流通,由此结束了,但贷放依然保存着。(“货放仍然保存着,通货如不需要,就会流回到发行者手里”。富拉吞第97页)。银行垫支给A的银行券,现在流回到银行来了;但他依然是A的债权人或依然是汇票(由A拿来贴现的汇票)支付人的债权人,并依然是B的债务人(就这种银行券表示的价值额而言)。由此,B可支配银行的资本一个相应的部分。

第二,A支付B, B自己或由B受得这种银行券的C,就用这种银行券,直接地,或间接地,兑付到期的汇票于银行。在这场合,银行被付入的,就是银行自己的银行券。交易就是这样完成(一直到A付还银行的时候)。

然则,银行对A的垫支,在什么程度内,是资本的垫支,在什么程度内,只可说是支付手段的垫支呢?[3]

〔这要视垫支的性质而定的。在这里,有三种情形待我们研究。第一种情形,是A以他个人的信用,从银行获得垫支,不须为此提供任何的担保。在这场合,他不仅受得支付手段,并无条件的,受得一个新资本。这个新资本,可在付还之前,当作追加资本,投在他的业务上,使它发生价值增殖的作用。

第二种情形,是A以有价证券,公债券或股票,当作副担保品,而在时价三分之二以内的范围,获得现金的垫支。在这场合,他获得了他所需用的支付手段,但没有获得追加的资本;因为,他曾以更大的资本价值(比他所受得的资本价值更大)给于银行。但从一方面说,这个更大的资本价值,因为是在一定形态上,当作生息的资本投下,所以,对于他目前的需要——支付手段——不能适用;从另一方面说,A自有理由,不肯直接由售卖,把这种有价证券化为支付手段。他的有价证券,除有别种决定外,尚当作准备资本;他现在也就是把它当作准备资本,使它发生机能的。所以,在A与银行之间,发生了一个暂时的相互的资本移转,A并未由此受得任何的追加资本,(不,不但没有增加,而且减少了),不过受得了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反之,就银行而言,这种交易;不过暂时使货币资本固定在贷放形态上,使货币资本由一种形态转为别一种形态。这种转化,正是银行业务的本质的机能。

第三种情形——A有一张汇票请银行贴现,并在扣除贴现手续费之后,在现金的形态上,取得这个金额。在这个场合,他是把一个非流动形态上的货币资本,为交换一个流动形态上的价值额,而售于银行。那是用一张通用的汇票,交换现钱。现在,这张汇票,成了银行的所有。当然,在汇票不兑付的场合,最后的划拨人A,仍须对银行负偿付责任。这个责任,是由A和别的划拨人,汇票发出人,共同负担的;而这其他一切的划拨人和汇票发出人,都须对A负责。所以,在这场合,我们没有垫支,只有通例的买卖,所以,A无须付还什么给银行;汇票到期时,银行会由汇票的兑付现金,而获得代价。在这场合,在A和银行之间,也发生了相互的资本移转,那是和普通买卖完全一样的。也就因此;所以A不曾获得任何追加的资本。他所需要的,所受得的,都是支付手段;他所以能获得这种支付手段,是因为银行把他的货币资本由一个形态——汇票,——转化为别个形态——货币。

所以,现实的资本垫支,在第一种情形下,方才发生。在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下,我们至多只能在这种意义上,说它是资本垫支,那就是每一种投资,都包含“资本的垫支”。在这意义上,银行垫支货币资本给A;但就A而言,它不过在这个意义上是货币资本,那就是,它是他的资本一般的一部。但他需要它,使用它,并不是特别把它当作资本,却宁可说是特别把它当作支付手段的。不然的话,每一种普通的商品售卖(人们也由这种售卖,获得支付手段的),都可当作是资本垫支看待了。——F. E.〕

就发行银行券的私办银行说,区别是由这一点成立的:即,如果它的银行券不留在地方的流通内,也不在存款形态上或兑付到期汇票的形态上,流回到它本行,这种银行券就会落到人民手里。对于这种人民,私办银行是必须用金或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来兑换的。在这场合,私办银行银行券的垫支,在事实上,是代表英格兰银行银行券的垫支,或(就私办银行说,这其实是一样的)代表金(它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的垫支。又如英格兰银行或某其他的有法定最高纸币发行额的银行,必须售卖有价证券才能从流通内收回它本行的银行券,然后再在垫支形态上放出,情形也是这样的。在这场合,它本行的银行券,就代表该行流动银行资本的一部分。

就令通货纯然是由金属构成,以下所述数点依然是可能的:第一,金的流出〔在这里,分明是指一个至少有一部分到外国去的金流出——F. E.〕会把金库弄得枯竭。第二,因为人们向银行要求现金,主要是为要清付支付上的差额(即过去各种交易的支付差额),所以它的以有价证券为担保的垫款会大增加,但那会在存款的形态上,或在兑付到期汇票的形态上,流回到它来的,因此,一方面,银行手里的有价证券增大时,其货币贮藏额将会减少;别一方面,银行从前以所有者资格所有的货币额,现在仍会由他以存款人的债务人的资格保有,结局,流通手段的总量是会减少的。

在以上,我们是假定,垫支是用银行券来实行的,所以,这种垫支至少会在银行券的发行上引起一种暂时的甚至会再消灭的增大。但这并不是必然的。银行不发行纸币时,还可对A开始一种账簿信用(Bucbkredit);在这场合,银行的债务人A,变成它的想象上的存款人。他会把那由银行兑付的支票,支付给他的债权人;支票受取人,就把这种支票交给他本人的银行业者,这个银行业者会在票据交换所,交换那须由他兑付的支票。在这场合,并没有任何银行券介在中间;全部交易是以这个事实——银行会由一张由它本行兑付的支票,来清算它所有的请求权,它的现实的报酬,则由它对A的债务请求权构成——为限。在这场合,银行曾以其银行资本的一部分垫支于A,因为它曾以它本行对A的债务请求权,垫支给A。

如果对于货币融通的需要,便是对于资本的需要,那也只是对于货币资本的需要;这所谓资本,乃是银行业者心目中的资本;在金流出的场合,是金,或国家银行的银行券;私办银行要获得这种银行券,是必须用等价物来购买的,所以,对于这种私办银行,它是代表资本。不然,它为要获得这种金或银行券,是必须拿有息的有价证券,国债券,股票等等去售卖。但若是国债券,那不过对于买者是资本;对他而言,它的购买价格,就代表他的投在其内的资本。就它自体说,它并非资本,不过是一种债务请求权。如果它是土地抵当证书(Hypetheken),它就不过是对未来地租的请求权。如果它是股票,它就是一种所有权证,不过使这种权证的保有人,有权分受未来的剩余价值。这种种,都不是现实的资本,都不是资本的成分,就它们自体说,它们也不是价值。由于类似这一类的交易,银行所有的货币,可以转化为存款,以致这个货币的原来的所有者——银行——成为这个货币的债务人,但不过在别一种所有权利下,把它保有。这件事对于银行自身是极重要的,但国内库存的资本量乃至货币资本量,不会因此发生任何的变更。在这场合,资本只当作货币资本,如果它不是在现实的货币形态上存在,它还只表现为资本权证(Kapitaltitel)。这是一个极重要的事实;因为银行资本的稀少及其迫急需要,曾被混同于现实资本的减少。在这场合,事实是正好相反;我们宁可说,这是生产手段和生产物形态上的资本过多,以致市场受其压迫。

在流通手段的总量不变乃至减少的场合,何故银行所受得的当作担保的有价证券的量反而会增加,从而,增大的对于货币融通的需要能由银行满足呢?根据以上所说,这个问题的说明,就极单纯了。在金融紧逼的时期,流通手段的总量,将由下述二法,受到限制。(1)由于金的流出;(2)在放出的银行券会立即回来或交易不经银行券发行而以账簿信用为媒介的场合,要之,在支付完全以信用交易为媒介,而营业之唯一目的仅在清算这种支付的场合,由于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的需要。在货币仅用来清算支付的场合,(在恐慌时期受人垫支,其目的是为支付,不是为购买,是为处理以前的交易,不是为开始新的交易),货币有一种特色是,货币的流通,即在清算不纯由信用作用(即无任何货币介在中间)的地方,也是微小的,所以,在人们对于货币融通发生大需要时,这种行为能发生惊人的数额,但不致于把流通扩大。但英格兰银行给予大的货币融通,同时该银行的流通却呈稳定状态乃至减少的事实,并不像富拉吞杜克辈所设想那样,可以证明,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银行券)的流通,不被增加,也不被扩大。(富拉吞、杜克)。他们所以会这样主张,是因为他们错误地把货币融通和借取追加资本,看作是一回事。在营业不景气时期,是必须有这样大的货币融通的。在这时期,当作购买手段的银行券的流通虽会减少,但当作支付手段的银行券的流通却会增加,但其流通总额(即当作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用的银行券的总额)保持不变或减少。当作支付手段的会立即回到原行的银行券的流通,在这一辈经济学者眼里,并不是流通。

假设当作支付手段的通货的增加率,较大于当作购买手段的通货的减低率,则当作购买手段用的货币量虽显著减少,通货的总额仍然会增大。这种情形,在恐慌的某一时期,会实际发生的;那就是,在信用完全破坏的时期会实际发生;因为在这个时期,不仅商品和有价证券不能售卖,汇票也会不能贴现,一切都须用现钱支付,或者像商人所说:Kassa。因为富拉吞辈不了解,当作支付手段的银行券的流通,正是这个金融紧迫时期的特征,所以他们竟把这种现象视为是偶然的。“在金融恐慌的时期,人们热烈竞争,图把银行券获得,这种情形,有时(例如在1825年终),甚至在金仍继续流出时,也会引起银行券发行额的突然的乃至暂时的增大。再说到这种情形,我以为,这种竞争,不能说是低汇兑率之自然的必然的附随事项。这场合的需要,不是对通货(应该说是当作购买手段的通货)的需要,只是对贮藏货币的需要。那是陷入警戒状态中的银行家和资本家方面的需要。在金流出历时已久之后,这种需要一般是在恐慌的最后行动(那就是需要银行券,当作支付手段的准备)中成立,并且是恐慌终结的先声”。(富拉吞第130页)。

在考察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时,(第一卷第三章第三节B),我们已经说明,在支付的连锁急激中断时,货币怎样由价值之观念的形态,转化为价值之实物的绝对的形态,而与商品相对立。关于这一点,我们曾在第一卷第三章注①和注②,提示若干的实例。这种中断,一方面是信用动摇及伴起的各种事情(市场的过充,商品的减价,生产的中断等等)的结果,一方面又是这种种事情的原因。

但很明白,富拉吞是把当作购买手段的货币和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之区别,错误地,转化为通货(流通手段)和资本之区别了。他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他对于流通,抱有狭隘的银行业者的观念。

我们还可以问,在这个逼迫期感到缺乏的,是资本呢,还是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呢?这是一个尽人皆知的论争。

最先,在金融紧迫由于金流出的限度内,那很明白,被需要的,是国际的支付手段。但当作国际支付手段用的货币,乃是在金属实体内的金,是一个自具价值的实体,一个价值量。它同时是资本,但这个资本,不是商品资本,只是货币资本;不是在商品形态上的资本,而是在货币形态上的资本,(这所谓货币,是真正的货币,那是当作一般世界市场商品而存在的)。在这里,对立的,不是对于当作支付手段的货币的需要和对于资本的需要。在这里对立的,仍是货币形态上的资本和商品形态上的资本。在这里被需要且能发生机能的唯一的形态,是资本的货币形态。

把这种对金(或银)的需要存而不论,我们不能说,在这样的恐慌时期,会发生资本短少的情形。在谷物歉收或棉花歉收那样异常的时期,情形或许会这样的;但这种情形,并非恐慌时期必然的常则的附随事项。我们不能因为看见对于货币融通发生了严重的需要,便断言已发生资本短少的情形。刚好相反,市场是过充着,商品资本是充溢着。无论如何,引起金融紧逼的,不是商品资本的短少。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以后还要讨论的。


[1]在这里我们且把本书(第二十五章)曾经摘引过的社克的原文,录在下面:“银行业者的业务,除发行凭票即付的银行券外,可以分成二大类。斯密博士曾在商人与商人间的交易和商人与消费者间的交易之间,指出一种区别。这二大类就与这种区别相一致的。银行业者的一类业务,是从那些不须直接使用资本的人手里,收集资本,而把它转移到须直接使用资本的人手里。别一类是由顾客的所得,接受存款,而在消费者要把这种所得,支出在消费品上时,照数付给他们。……前者是资本的流通,后者是通货的流通。”(杜克《通货原理研究》第36页)。——前者是“一方面把资本累积,一方面把它分配”,后者是“为本地处理本地的流通”(前书第37页)。——但关于这个问题,金尼尔(J. G. Kinnear)下面那一段话所包含的见解,是更正确得多。“货币被用来完成两种在本质上不同的作用。当作商人与商人间的交换手段,它是完或资本转移的工具;这种交换,是把一定量在货币形态上的资本,交换等量的在商品形态上的资本。但支付工资时支出的货币,和商人与消费者间卖买上支出的货币,不是资本,只是所得,是社会那一部分用在日常开销上的所得。货币会不断在日常开销上流通;只有这种货币,可以严格地称为通货或流通手段。资本的垫支,完全依存于银行或其他资本家的意志,因为借钱的人随时都有的。但通货(流通手段)的量,则依存于社会——货币就在其内,为日常开销而流通——的需要”。(金尼尔著《恐慌与通货》伦敦1847年第3页以下)。

[2]富拉吞《通货管理论》第2版伦敦1845年第82页。那是第五章的标题。——“认货币通融(Kreditgewabrung)的需要,(即贷放资本的需要),与追加流通手段的需要是一件事,甚至认二者常常结合在一起,那实际上是一个大错误。在这两种需要中,每一种需要,都是在对于它有决定作用的情形下成立的,彼此极不相同的。在一切看起来都很繁荣,工资很高,物价趋涨,工厂繁忙时,那通常会对于流通手段(通货),引起追加货需要;那就是必须有追加的通货供给,来实行追加的机能。在支付额增大,支付次数增加时,那是必然会这样的。但等商业循环进到一个更进的阶段,困难就开始显示了,市场就壅塞了,归流就延迟了,因而,利息会提高,大家都会压迫银行,要求他垫借资本。当然,银行只有用它的银行券,作它垫借资本的手段。所以,拒绝银行券,即是拒绝融通。但货币融通一经给予,那就一切都和市场的必要相适合了;借款还是存在,但流通手段,一不需用,就会回到发行者手里去。所以哪怕皮毛地考察国会报告一下,我们也会知道,英格兰银行手中的有价证券额,常与其流通券额,采相反的方向,不常是采一致的方向变动。而这个大银行的实例,也并不是下面那个命题(地方银行这样重视的一个命题)的例外。这个命题是银行券的流通,普通只为某一些目的,如果为这些目的计,流通的银行券额已经足够,那就随便那一个银行,也不能把流通的银行券额增大;如果它要超过这个限制来增加它的垫支,那一定要取自它的资本;那就是,必须拿当作准备的有价证券去卖,或停止再把资本投在有价证券上。国会报告关于1833年至1840年所编制的表,我已在前面提到了;这个表,曾不断供给实例,足以印证这个真理。但此等实例中,有两个太显著了,我只要把这两个实例举出来,就很够。一个是1837年1月3日,当时英格兰银行为要维持信用,应付货币市场上的困难,尽了万分的力量。我们发觉,该行在贷款和贴现上的垫支额异常惊人,竟等于17,022,000镑。自大战(1793年至1815年)以来,我们简直还是第一次听到,那简直等于它发行的纸币全部,在那时,它的发行额,还是固定在这样低的标准,即17,706,000镑。还有一点是1833年6月4日,银行券流通等于18,892,000镑,但它在私人有价证券形态上保有的金额,却只等于972,000镑,简直是过去五十年间最低的记录”(富拉吞前书第97页98页)。——我们看一看英格兰银行总裁韦古林(Weguelin)如下的供述,却知道货币融通的需要,不必就与金(威尔逊、杜克等人称它为资本)的需要相一致,他说,“汇票的贴现,在这个数额之内”(那就是接连三日,每日一百万镑)“是不会把准备”(即银行券的准备)“减少的,除非公众要求较大额的能动的流通。汇票贴现上发出的银行券,会由银行的媒介,在存款形态上,流回来的。所以,假使交易不是以金流出为目的,而在国内又没有恐慌流行,以致公众不愿把银行券付入银行,而情愿保留在自己身边,则银行的准备,决不会为这种激烈的交易所动摇的。”——“英格兰银行每日能贴现一百五十万镑,照这样下去,决不会动摇银行的准备。银行券会当作存款回来,唯一的变化,是由这个账户移到那个账户。”(《银行法报告》1857年述证第241号500号)。在这场合,银行券不过当作信用移转(Uebertragung von Krediten)的手段。

[3]原稿从这里接下去的文句,在前后的脉络上,是解不通的。括号内的文句,都经编者重新编过。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已在别的关系上,讨论过了。参看第26章。 F. E.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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