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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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绪论
分析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形态,不是本书所要涉及的范围。本书在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限度内,方才讨论到它。所以,我们假定:农业如同制造业一样,由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所支配,换言之,即农业如同制造业一样,由资本家所经营;而这农业资本家与其他资本家的区别所在,不过是资本及其所运转的工资劳动所依以投下的要素而已。在我们看来,租地农业家生产小麦和其他物产,正如同制造业者生产棉纱或生产机械一样。我们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控制着农业。这假定就表示:这种生产方法,已支配着生产及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方面,且其前提条件,如诸种资本间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生产部门向其他生产部门移转的可能,以及平均利润的均等水准等等,也皆十分成熟。我们在这里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态,是土地所有权一个特殊的历史形态。这一形态,系由资本及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影响所转化而成:那或者是由封建土地所有权演化出来,或者是由那为自家生计而经营的小自耕农业演化出来;在这种小自耕农业内,土地占有,表现为直接生产者的诸生产条件之一,他对于土地的所有权,表现为他的生产方法的最有利的条件,表现为他的生产方法得趋于繁荣的条件。资本主义的生产,一般是以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剥夺为前提,而在农业方面,同样是以农业劳动者土地被剥夺而隶属于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这一个事实为前提。尽管有人主张,以前曾经有,现在还有别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及农业形态存在过,但那种主张,对于我们分析的结果,完全没有影响。那种主张,只有对于这样的经济学者,是适用的;他们不把农业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及照应于那种生产方法的土地所有权形态,看作是历史的范畴,却把它看作是永远的范畴。
考察土地所有权的近世形态,那在我们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的任务,正是考察那些起因于农业投资生产上的及商业上的关系。如不作这种考察,资本的分析便没有完全。因此,我们的研究,专门限于严格的农业上的投资,即人民生活所需各种主要植物产品的生产上的投资。我们不妨以小麦作为这类主要植物的代表,因为近代资本主义发达的各国,都是以小麦为主要的荣养资料。(或者不讲农业,讲采矿业也行,因为它们的法则是相同的)。
亚当·斯密的特殊功绩之一,就是他曾说明:在主要荣养资料生产上投资所得的地租,决定其他农产物(如像亚麻,染料植物生产,或独立家畜饲养等等)生产上投资所得的地租,关于这点,自斯密以来,实无何等进步。我们也许可以想到它的例外或补充,但那是属于土地所有权独立研究的范围,不是要在这里讨论的。惟其如此,本书对于无关小麦生产的土地所有权,不予详细讨论,只不时为作例解言及而已。
为完成说明起见,我还要表明:如像水一类物体,在它归一个所有者所有,而表现为土地附属物的限度内,我们是把它作为土地看待的。
土地所有权有一个前提,就是:由若干私人独占地体的一部分,排除其他任何人,使它成为专属于自己私意的领域,而将其支配[1]。把这个前提放在心中,接着的问题,就是立脚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之上,确定这种独占的经济价值(即价值增殖)。关于那些独占者使用或滥用地体一定部分的法律权力,并没有何等问题要解决。这种权力的使用,完全依存于经济上的各种和他们的意志相独立的条件。法律的概念自身,仅指明土地所有者可以处理他自己的土地,正如同其他一切商品所有者,可以处理他自己的商品一样。而且,这种概念——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发生于有机社会秩序(Organischen gesellscbaftsordnung)分解的时期;在现代世界,只是发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地方,而在亚细亚,那不过在若干地域,已由欧洲人输入罢了。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在一方面,是以直接生产者由他们为土地单纯附属物的位置(隶农,农奴,奴隶及其他的位置)分离出来这件事为前提,同时是以民众土地实行被剥夺这件事为前提,这是我们在本书前面讨论原始蓄积的那一篇(第一卷第二十四章)已经讲过的。在这限度内,土地所有权的独占,原是一个历史的前提。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也是其他各种以民众榨取为基础的前期的生产方法的基础。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在开始时遭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态,却与它不相适合。适合于其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形态,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自身造出的,那就是使农业隶属于资本。此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氏族所有权(Clanligentum),马尔克共同体上的小自耕农所有权等等,不管其法律形态如何不同,都转化而为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要求的经济形态。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大收获之一,在一方面,是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单纯依习惯依传统进行的手续,在不抵触私有财产关系的可能限度内,转化为有意识的应用科学的农业[2];在另一方面,则是使土地所有,完全从主奴关系得到解放,同时把当作劳动条件的土地,完全和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所有者——对于他,他的土地所有权,不过是代表他由独占的强制力,得向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者征收的一定额现金租税而已——分离其结果,把全部关系破坏,以致苏格兰的土地所有者,竟得在君士但丁堡,度送其生涯。因此,土地所有权取得纯粹的经济形态,必须脱却以前的一切政治上、社会上的装饰和混合物,简言之,即是要脱却一切传统的附属物,而这附属物,像我们后面所要说到的,当产业资本家自身及其学说代言人对土地所有权为热烈的抗争时,曾被斥责为毫无所用的不合理的赘物。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大功绩,就是在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使农业的社会规模的经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人相信土地所有权的不合理。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上的这种进步,如同它的其他各种历史的进步一样,是首先把直接生产者化为赤贫,来赢得的。
在讲论问题本身以前,为要避免许多误解,尚须作若干预备的叙述。
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前提是:现实的土地耕作者,为工资劳动者。这些工资劳动者系为资本家即租地农业家所雇佣,后者不过把农业看为资本的特殊的榨取部门,看为特殊的生产部门而从事经营。他们为要取得在这特殊生产部门使用自己资本的允诺,对于他们所利用的土地的所有者即地主,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例为逐年)支付契约所确定的一定的货币额。(恰如货币资本的承借人,须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一样)。这货币额,不管是为农耕土地支付的或为建筑地,矿山,渔场,森林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Grundrente)。在土地所有者依契约贷与租地农业家的全时期内,后者都要付纳这种货币额。因此,所谓地租,不外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即成就价值增殖)的形态。而在这里,构成近世社会的骨干的三个阶级,即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就全部立在一块,并相互对立着了。
资本得固定于土地之内,那或是比较暂时性质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即施肥等等;或是比较经久的,如排水沟,灌溉设备,开平,及农业建筑物等等。这样被体合在土地内的资本,我曾在其他场所,称为土地资本(La terre-capital)[3],这是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这样被体合于土地内的资本和在生产工具即土地上的诸种改良,都须有利息,这种利息,得为租地农业家支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4]。但那不构成严格的地租,这种地租,是为土地本身(不论是在自然状态上,抑是在耕作的状态上)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在土地所有权之体系的讨论(那不属本书的计划范围之内)上,我们对于土地所有者的这个收入部分,是应予以从长讨论的。但在本书,只要略加提到就行了。在农业普通生产过程上,比较短时期的投资,照例是由租地农业家去作。此等投资和耕作——如果耕作是依合理的方法进行,不像美洲奴隶所有者那样凶暴的劫夺土地(地主得依契约予以防止),——一样,会改良土地[5],使土地生产物加多,使土地由单纯物质,转化为土地资本。既耕的土地,较之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有更大的价值。那种体合于土地之内,要经过比较长期才可耗尽的较恒久的固定资本,也主要地,或者如我们在若干生产部门所常见的那样,是由租地农业家投下的。不过,由契约所定的租地期间一经告满,体合于土地内的诸种改良,就要当作与土地实体不可分的偶然属性,转归于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时要尽可能缩短租地的期间,这就是原由之一。在重新订立租地契约时,他就要把这体合于土地内的资本的利息,附加在严格的地租上了。在这场合,由他新租土地的人,或者就是原来在土地上从事那种投资的租地农业家,或者是其他的租地农业家,但那没有区别。这一来,他的地租增大了。或者说,就他想变卖土地的场合说罢——土地价格如何决定,随后就要论到——土地的价值是增多了。他不单是变卖土地,且是变卖改良过的土地,那就是毫无所费于他的体合在土地内的资本,也连同变卖了。把严格的地租的运动置诸不论,这就是土地所有者的财富,随经济向前发达,而益益增大,他的地租不断膨胀,他的所有地的货币价值不绝增进的秘密之一;他们不用自己助力,就可以获得社会的发达之成果。他们是单为消费果实而生的。但这同时是合理的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租地农业家对于他不能期望在租期内完全收回的一切改良和费用,都是因此要规避掉的。这是一种障碍,这一点不仅已在十八世纪为杰姆斯·安徒生(James Anderson,他是近代地租学说的真正发现者,兼为实际租地农业家,当时知名的农业经营者)所道破,而在现今也为英国现行土地法规的反对者所责难。
关于此点,华尔敦(A. A. Walton)在其所著《大不列颠与爱尔兰的租地保有史》(伦敦1865年第96及97页)中,曾这样说过:“我国有许许多多农业机关,它们的一切努力,不会怎样改善地租农业家或农业劳动者的位置,不过大大增大了所有地的价值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额,在这限度内,它们在耗作改善的现实发展上,不能成就何等重要的或真正值得注目的结果。良好的排水设备,充分的施肥,优越的经营等等,再加以加用劳动使土地有彻底的耕耘,那在土壤改良上,在生产增加上,就都会产生惊人的结果:这一点,土地所有者,他的地租代收入,甚至一个农业协会的会长都知道,这是一般租地农业家也同样知道的。不过,这是非有多额的支出不行的。并且租地农业家都十分清楚:不论那会怎样改善土地,增加土地的价值,但由此所获的利益的主要部分,久而久之,总归要以地租增进及土地价值增昂的方式归到土地所有者的手中。……此等辩士们(农业宴会席上的土地所有者及其地租征收入)常常忘记告诉租地农业家的事实,——即租地农业家自身进行的一切改良,结局常不免有最大部分要归到土地所有者怀中的事实,——租地农业家是不会迂阔到不去注意的。……新的租地农业家常察觉到:旧租地农业家不论如何改良租地,这种改良的结果,土地所有者,总归会比例于土地价值因改良而起的增腾,而把地租提高。”
这种过程在严格意义的农业上,尚没有在土地当作建筑场所来利用的场合,那样明白而显现。英国的用在建筑目的上的土地,有一最大部分,非当作自由保有地(freehold)而变卖,而是以九十九年,或尽可能更短期的契约租赁;这契约期间届满,建筑物连同土地本身,都归于土地所有者手中。“他们(租地人)负有这样的义务,在租地契约期间告满的时候,除支付满期以前的非常苛刻的地租外,还要把尚可居住的良好状态中的房屋,移交于大地主。在租契期间快满的当中,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检查人,就要来检查租地人的房屋,使租地人好好安排房屋,然后将其占有,并并归入土地所有者的所有地内。其实是,假若这种制度还长期继续下去,许其充分发挥效力,我们王国的一切房屋,都会连同农村的所有地,归到大地主手中了。伦敦的西区全部腾堡尔·巴南北两面,几乎都属于六位大地主所有,他们以异常高的地租出租。那些租地契约,虽尚未全部满期,但一大部分是快要满期了。在我们王国内的其他任何都市,大抵也是如此。但即使如此,这种排他独占的贪婪制度,并还没有停止。我们海港都市的一切船渠设备,几乎全是由这种掠夺过程,落到大地主(Land-Leviathan)们手中了。”(前书第93页)据1861年英格兰及爱尔兰的户口调查,在总人口20,066,224人中,房屋所有者的人数,有36,032人。假若把大房屋所有者与小房屋所有者分开来计算,房屋所有者对于房屋及人口数的比例,就完全不同了。在上述诸种情形之下,这是很明白的一件事。
用建筑物所有权来做实例,是相当重要的。其理由是:第一,那显然表示:严格的地租,与体合于土地内的固定资本之利息(即可成为地租追加部分的利息),各不相同。建筑物的利息,如同由租地农业家体合在农业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一样,在租地契约有效期间内,归于产业资本家,那或者是建筑投机家,或者是租地农业家;但不管归谁都好,就其自体说,当作土地利用的代价而必须逐年于一定期日支付的地租,是不会由此受到影响的。第二,那还表示:体合于土地内的资本,结局总归要连同土地,归到土地所有者手中;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则将由这种资本的利息而增大。
有些著作者如卡勒之流,一方面,对于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攻击,是立在拥护土地所有者的立场上;他一方面,又努力使资本主义生产制度,由一个对抗的制度,转化而为一个“调和”的制度。他们企图把土地所有权之特殊的经济的表现,即地租,解说为等于利息的东西。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与资本家间的对抗,就被抹除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与此相反的方法,曾被应用过。当时的土地所有权,尚被人信为是私有财产之原始的,值得尊重的形态;反之,资本的利息,则被看作是高利贷,而受排斥。因此,像杜德勒·诺芝(Dudley North)和洛克以及其他学者,都把资本利息,当作类似地租的一个形态来说明,杜尔阁且由地租的存在,来推论利息的正当。即令体合于土地内的资本的利息,没有追加到地租里面去,地租也得以纯粹的形态存在,而且实际存在;然即使把这事实,暂且不管,前述的最近诸著作家们,也忘记了:土地所有者依这种方式,除了获得于自己毫无所费的他人资本的利息以外,并还把这所谓他人的资本本身,不费一文,夺过来了。土地所有权形态,和一定生产方法内的其他一切所有权形态一样,它的合理化的论据,是生产方法自身,具有历史的过渡的必然性,从而,由它那里发生的生产上和交换上的诸种关系,也具有历史的过渡的必然性。真的,我们以后会知道,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各种所有权,是由以次的事实来予以区别,就是,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即令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立场来看,这种土地所有权,也显得是无用的,甚且是有害的。
在别的一个形态上,地租也会与利息混同,致使人忽略它的特殊性质。土地所有者把地球的一片段租贷于人,每年获取一定额的货币,地租就是当作这一定的货币额表现出来的,我们已经知道:各种的货币额,都可以资本化,换言之,都可以视为一个想象的资本之利息。例如,假若它的中位利息率是五厘,则每年200镑的地租,可视为是4000镑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就构成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一看就知道,这种范畴,和劳动价格那种范畴,是一样不合理的。因为土地非劳动的产物,并没有何等价值。可是在另一方面,这种无理形态背后,却潜伏着一个现实的生产关系。假若某资本家,以4000镑购买每年提供200镑地租的土地,他就是以这4000镑每年获有五厘的平均利息。这和他用4000镑购买有息的有价证券,或以五厘的利息率,直接借给他人,完全一样。总之都是以五厘的利息率,使这4000镑的一宗资本的价值增大。在这种假定之下,他那宗购买土地的价格,在二十年内,就由这块土地所提供给他的收入,被收回了。就因此故,英国土地的购买价格,是依年租多少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一种不同的表现。其实,那种购买价格,并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凭土地所提供的地租,依通常利息率来计算的购买价格。可是,地租资本化,是以地租的存在为前提。反之,地租则不能由它自身的资本化,来推论和说明。我们研究所从而出发的前提,宁是和贩卖相独立的地租的存在。
惟其如此,假若我们假定:地租额不变,土地的价格,就与利息率的高低,成反比例的腾落。通例的利息率,如由五厘降落到四厘,那么,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已经不是代表4000镑资本一年间的价值增殖,而是代表5000镑资本一年间的价值增殖了。由是,同一土地价格,就由4000镑增腾到5000镑,或者由年租二十倍,变为年租二十五倍了。若在反对的场合,则也发生相反的结果。这是土地价格的运动,这种运动,与地租自身的运动独立,仅为利息率所规制。但我们知道:在社会发达的进程上,利润率有低落的倾向,而在利息率由利润率规定的限度内,利息率也有低落的倾向;我们就把利润率的影响置诸不论罢:可贷放的资本增大的结果,利息率也会有低落的倾向。因此,土地价格,即使与地租的运动相独立,即使与土地生产物(地租成为它的一个构成部分)的价格的运动相独立,它依然有一种可以昂腾的倾向。
以地租本身与地租映在土地购买者眼中的利息形态混同,虽是由于完全不理解地租的性质,但却必然要导出一个极奇怪的结论。因为在任何旧国家中,土地所有权,总被视为一种特别优越的所有权形态;并且,土地的购买,总被视为一种特别确实的投资,由是,地租购买的标准(即利息率),通常总比别种长期投资的场合为低,比如,土地购买者如果把相当于土地购买价格的资本,投在其他方面能获得五厘的利益,投在这方面,将不过获得四厘的利益。这就是说,在地租场合他所付出的资本,比他在其他投资方面,为等额货币收入而付出的资本,要更大。这件事,使提尔士君(Mr. Thiers)在讨论“所有权”的一部异常拙劣的著作(这是他在1849年法国国民会议反对蒲鲁东的一篇演说稿的改版本)中,得到地租低微的结论。其实,他所讨论的,不过证明地租的购买价值高昂而已。
资本主义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由是土地也和其他商品一样被买被卖了,这情形,在若干辩护论者看来,辩护土地所有权是该振振有辞了。他们看见,土地购买者,同其他商品购买者一样支付等价;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也就是这样变换它的所有者,但同一辩护理由,对于奴隶制度,也可通用。在以现金购买奴隶的奴隶所有者看来,奴隶劳动的收益,不过是代表这种购买所投的资本的利息。以地租买卖的事实为地租存在的辩护理由,那是等于以地租的存在,来辩护地租的存在。
要对地租——即立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基础上的土地所有权之独立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加以科学的分析,必须先把地租,从一切不纯的涂饰的附加物分离开来,而就其纯粹形态来考察,而在另一方面,要理解土地所有权在实地上的诸种作用,更进而对于那些和地租及其性质相矛盾,但却当作其存在样式而表现的事实,加以理论上的考察,又必须认识那些使理论暧昧不明的要素。
在实际上,租地农业家为要取得土地耕作的许可而在租金(Pachtgeld)形式上支给土地所有者的一切,自然都表现为地租。这种贡纳,不论其如何构成,不论其来源如何,终归有一点与严格意义的地租相通,那就是地球一片段的独占,使称为土地所有者的人,有征取贡纳,课加租税的资格。它在土地价格的决定上,与严格意义的地租是相同的。而此土地价格,我们前面已经表明过,无非是把土地出租的所得,加以资本化罢了。
我们已经讲过:体合于土地内的资本的利息,得为地租的外来的构成部分之一;随着经济的向前发展,这对于一国的总地租,必然要成为一种不断增大的追加。不过,就把这种利息暂置不论罢,在租金之中,也可能含有平均利润的,或通例的工资的,或这两者的扣除部分。租金的一部分,得由这种扣除部分构成。即其全部,也有时得由这种扣除部分构成。这就是说,就在严格的地租毫不存在,从而,土地在现实上为无价值的场合,租金也得存在。原来为利润或为工资的这一部分,在这场合,表现为地租的姿态。为什么呢?因为那照例不是归到产业资本家或工资劳动者手中,而是以租金的形式,支给土地所有者。从经济学上立论,这些部分,都不构成地租,然却在实际上,构成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这种独占权之经济上的价值增殖,与现实的地租,完全没有区别。并且,那在土地价格上,也有现实地租一样的决定的作用。
我现在不打算在这里说明这种情形,即: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本身不存在,租地农业家自身不成为产业资本家,或者他的经营方法,不是资本主义的方法,但地租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照应的土地所有样式,却在形式上存在。这是我们可以在爱尔兰发现的事例。爱尔兰的租地农业家,大概都为小自耕农民。他当作租金支给土地所有者的,往往不仅吸去他的利润——那就是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他是他自己的劳动工具的所有者,所以他凭这个资格,当然有把它占有的权利——的一部分,并还要吸去他的标准工资(在其他情形下,他对于同量劳动,就会得到这种标准工资)的一部分。此外,在这场合对于土地改良毫无所费的土地所有者,大抵还要剥夺租地农业家由自身劳动体合于土地上的小资本;这和高利贷业者在类似情形下所做的,恰好一样。但其间有一不同之点,就是高利贷业者为要从事这种活动,至少还要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冒险。这种不断的盗掠,曾形成了爱尔兰土地立法争议的对象。这种土地立法,归根结底不外是强制土地所有者,使他在通告租约解除时,必须赔偿租地人在土地改良上或体合于土地上的资本。拔麦斯登(Palmerston)曾经滑稽的这样答辩:“众议院即是土地所有者的议院。”
那怕在资本主义生产推行的各国吧,土地所有者仍然能够苛求与土地生产物毫无关系的高额地租。可是这种例外的情形,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说的。在英国产业区域,曾有人把小块土地租给工资劳动者,充当小庭园,或者供他们在余暇时,赏玩地经营农业(工厂监督专员报告)。这就是这种情形的一个例子。
我们所要论述的,宁是资本主义生产发达诸国的农业地租。举例来说吧,在英国的租地农业家中,有许多小资本家,他们的教育,训练,传习,竞争以及其他情形,决定他们或者强制他们把自己的资本,以租地农业家的资格,投放在农业上面。他们因此不得不以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为满足,不得不以利润的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付于土地所有者。这就是他们被允许以资本投在土地和农业上的唯一条件。不论在什么地方,土地所有者在立法上都有显著的势力,而在英国,并且有压倒一切的势力。他们正可利用立法,来欺骗整个租地农业家阶级。例如,1815年的谷物条例,——这是在反雅各宾战争当时,为对不劳而获的土地所有者,确保异常增大的地租,而公然课加于土地的面包税——除了异常丰收的二三特殊年度外,就确曾把农产物的价格,维持到谷物得自由输入时的水平以上。不过,其效果究还没有使谷物价格维持到那样高,立法的土地所有者,在对外国谷物输入加以法律的限界时,原希望把谷物价格提到那样高,认此为标准价格的。但租地的契约,却是根据这种标准价格的印象来缔结的。当这种幻想破裂时,又有一种新法律,规定了新的标准价格。而这新法律,也同旧法律一样,不过是贪婪的土地所有者在幻想上无气力的表现。由1815年到1830年,租地农业家就是这样被欺骗的。在这全时期中,农业不景气所以不绝成为话题,原因即在于此:在这全时期中,租地农业家所以会全被剥夺而归于破灭,而由一个新的资本家阶级来代替,原因也在于此[6]。
有一件遥为普遍而重要的事实是,严格的农业劳动者的工资,压缩到通例平均水准以下。其结果,是把工资的一部分,由劳动者手中扣除下来,成为租金的一个构成部分,这样,劳动者的工资,就在地租的假面之下,归属于土地所有者了。这在英格兰苏格兰(除却所处地位较为有利的若干州以外)是普遍的事实。根据谷物条件过去以前由英国国会委员所作的关于工资水平的调查,——至今日为止,这对于十九世纪的工资史,是最有价值的几乎还没有人利用的贡献,同时又是英国贵族及资产阶级为他们自己建立的污辱的纪念碑——以次的事实,是毫无疑问地被证明了。即在反雅各宾战争中,地租率所以增进,而与此相应的土地价格所以昂腾,一部分是由于工资缩减,把工资缩减到维持肉体所必要的最低限度以下;换言之,标准的劳动工资,有一部分被支给土地所有者了。当租地农业家的收入异常加多,土地所有者的财富,增加到令人难于相信的程度的时候,有种种情形,如像货币价值低落,农村救贫法的运用等等,使上述的结果,成为可能的。然租地农业家及土地所有者主张实施谷物条例的主要论据之一,就是从生理方面说,已经不能再把农业劳动者的工资缩减。这种事态,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变改。在英国也好,在欧洲其他诸国也好,标准的工资,都有一部分,依然在为地租所吸收。当时名为亚胥勒爵士的一位博爱贵族,沙夫兹柏勒伯爵,曾为英国工厂劳动者的地位,大发慈悲,对于十小时劳动运动,在国会内替工厂劳动者辩护。而产业家的代言人,为了报复,也曾公布一个统计,明示他那个村落内的农业日佣劳动者的工资状态(参见第1卷第23章,第v节英格兰的农业无产阶级)。这个统计所明白证示的,就是这位博爱家所受的地租,有一部分不过是他的租地农业家,为他而实行盗掠农业劳动者的工资的结果。这个统计的发表,从这方面说,也饶有兴味;那就是,由此显示的事实,与1814年、1815年由调查委员所暴露的最丑恶的事实,算是无独有偶。当某种情形,使农业日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不有暂时的昂腾的时候,租地农业家们立即就要嚷叫起来,以为:把农业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其他产业部门通行的水准,必须同时把地租减低,否则,那就会使他们陷于破灭的状况。他们这种嚷叫,明告了一件事实,即租地农业家,曾以地租的名义扣减下一部分工资来,把这一部分工资,拿去支给土地所有者。例如,由1848年到1859年之间,英国农业劳动者的工资,由以次一列压倒的事实,——如爱尔兰的国外移住,使该地不复能提供农业劳动者的供给;工业方面吸收去了可惊的多数农民;由战争引起了兵员的需要;对澳洲及美洲加里福尼亚省的大移民;以及其他不必一一举述的原因——结合起来,被提高了。同时,如把1854年至1856年的歉收期间除外,则前述十年间的谷物平均价格,将近低落了16%以上。租地农业家由是要求减低地租。他们的要求,也有若干被容纳,但大体没有收到效果。这一来,他们就要在生产成本的节缩上找出路了。为成就这种目的,他们大量采用蒸汽机与新机械。此等机械的采用,一方面要夺去耕马的位置,使耕马由经营上驱逐出来,但在另一方面,又使农业日佣劳动者游离,造出一个人为的过剩人口,由是惹起工资之新的下落。并且,在上述十年间,尽管农民人口,比总人口增殖,一般在相对地减少,甚至在若干纯农业区域,在绝对地减少,上述工资低落的情形,是依然如故的[7]。同样的事实,由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福塞特指明了(他是1884年在邮政总监任中病故的)。1865年10月11日,他在社会科学大会席上说过:“农业劳动者开始向国外移住了,由是劳动腾贵,租地农业家都诉说他们不能支付从来那样高额的地租。”在这场合,高的地租和低的工资,是被视为直接一致的。在土地价格水平,竟由这种增进地租的情形来决定的限度内,土地价值的增加,与劳动价值的减少,高的土地价格与低的劳动价格,被视为是一致的。
法国的情形,也是如此。“因为一方面面包,葡萄酒,肉类,野菜果物等价格昂腾,同时劳动价格不变,故租价昂腾。设有年老者比较一下他们的父亲的计划书,而考察约,一百年以前的状态,他们就会发现:当时法兰西农业地区一个劳动日的价格,与今日一个劳动日的价格,是严密一致的。然而肉类的价格,此后却增大了三倍。……谁是这种革命的牺牲者呢?是租地的所有者(即富有者)么,抑是租地的劳动者(即穷人)呢?……租价的昂腾,是国民灾厄的一个佐证”。(卢比兴Rubichon著《法兰西与英吉利的社会结构》第2版,巴黎1837年,第101页)。
我们现在且举出若干实例,说明地租或是由平均利润扣除下来的,或是由平均工资扣除下来的。
上面曾经述及的莫尔顿(一个土地所有者的代言人,且为农业技师)说:大租地的租金,较小租地的租金为低,那是许多地方目击到的事实,“因为对于后者的竞争,要比对于前者的竞争更大;并且因为小租地农业家,很少能够从事农业以外的营业,为忧虑自己的土地会被夺去,以致他们分明晓得这样的地租太高了,但仍不得不支付”。(见莫尔顿著《所有地的资源》伦敦1858年,第116页)
可是,在他看来,这种区别,在英国是会逐渐消灭的。小租地农业者的国外移住,将促成这种消灭事象的实现。同是这位莫尔顿,他又提出了例子,明示租地农业家自身所受的工资,尤其确实的,是他们的使用人的工资,曾被扣除一部分,加到地租上面来。在不能使用两马犁的七十英亩至八十英亩的租地上,就常有这种情形。“租地农业家若不是和他的劳动者们,同样从事劳动,他靠租地就不能生存。如其他把工作的执行完全委于用人,自己仅从旁监督,他恐怕很快就要发现他无力支付地租。”(前书第118页)莫尔顿由是结论说:如果有一个地方的租地农业家不是极其贫困,他们为要能饲养两三头耕马,他们的耕地就不应在七十英亩以下。
拉味尔尼(Lionce de Lavergne)是农学会及中央农业协会的会员,他凭他的非常的智慧,在所著《英国农村经济》(依伦敦1855年刊的英译本抄引下来)中,曾就牛类(那在法国,会在农业上被使用,英国则不,因为那里是以马代牛耕)的年收益作以次的比较:

但依照他自己的陈述,英国的收益所以会如此大,不外是该国牛乳的价格,两倍于法国的结果。可是对于牛肉,他却假定这两国有同一的价格。因此,如其两国牛乳的价格相同,英国的乳产额就要减半而为八百万镑,其总生产就与法国同,即二千八百万镑了。拉味尔尼把生产量与价格差额同时加在计算内,实在是说得强了一点。因为,英国生产一定物品的所费较法国为高的事实,虽然至多不过表示,归属于租地农业家及土地所有者的利润较大,但在这里,却被表现为英国农业的一个长处了。
拉味尔尼君不仅通晓英国农业经济上的经济利益,且还相信同国租地农业家及土地所有者们的偏见。这一点,已在前书第48页,由他自己证明了。他说:“谷物的栽培,常是一件大不利益的事……谷物会使栽培地的土壤枯竭的。”其他各种植物,如像豆科植物、萝卜类等等不单不会枯竭土壤,且还具有使土壤加丰的力。这都是为拉味尔尼君所相信的。“豆科植物是从大气中,摄取它发育上的主要诸要素,它返还给土壤的,比较它摄取自土壤的更多。由是,这种植物,不单在转化为动物尿粪以后,会赔偿那由谷物及其他各种使土壤枯竭的植物所引起的损害,并且会直接对这种损害实行补偿,那就是实行二重的赔偿。这一来,它们两者相互交代的栽培,就成了一个原则。诺福尔克州的轮耕,就是基于这种事实。”拉味尔尼君既然相信这种基于英国农村心理的神话,自无怪他也会相信以次的论调,那是说,谷物条例废止以来,英国农业日佣劳动者的工资,已失去旧来的变则性了。关于此点,可参照前面第1卷第32章第5节。但是,我们还可听听布莱特(John Bright)君于1865年12月14日,在伯明翰市的演说。他说,有五百万个家庭,在国会中没有任何代表,他表述这种意见之后,接着说:“在联合王国的这五百万家庭中,不幸列入被救恤贫民表中的,有一百万,或一百万以上。勉强没有列入被救恤贫民表中,但不断有陷入那种危险境地的家庭,也有一百万。他们的现状和前途,比之那些被救恤的贫民,决没有更好。试一瞥社会这一部分无知的下等阶层,想想他们的无可奈的境遇,他们的穷乏,以及他们的完全绝望的情形罢。就在美洲合众国,就在奴隶制度之下的南部诸州,一切的黑人也还都期望,有一天会受到解放的恩典。然而我敢明说:像这般人民,我们国里最下阶层的大众们,都没有何等改善境遇的确信,甚至连那种憧憬也没有。各位读过最近关于多塞特州一位农业劳动者约翰·克洛斯的新闻记事么?他每星期劳动六日。他由雇主授予了品行证明书。他曾以每星期8先令的工资,继续为那位雇主,劳动二十四年。他就靠这项工资,在一个小屋中,养活七个小孩。有一次,他为要使他的病妻和乳儿得到温暖,曾拾取(从法律上说,那是盗取)值6便士的柴篱。为了这个罪名,治安裁判官竟判处他十四日至二十日的监禁。类似约翰克洛斯事件的事件,今日在全国,特别在南部,不难发现几千。他们在这样的状态中,那怕最有诚意的研究家罢,我敢说,也无法解释他是怎样同时维持他的身体与精神。各位且放眼看看全国,观察这五百万个家庭,以及他们这个阶层的绝望状态。没有选举权的多数国民,他们在为重重苦役所磨折,几乎没有片刻休息,这不是我们能够断言的么?且把他们同支配阶级的人比较一下罢!但如其我这么做,我就要被非难为共产主义者了。……且把这些为苦役所磨折,而没有选举权的多数国民,与那般可以视为支配阶级的国民部类加以比较罢,看看后者的富,他们的华丽,和他们的奢侈呵!看看他们的厌倦——他们也有厌倦,但那是饱满的厌倦——看罢,他们不绝由这里忙着跑到那里,仿佛唯一的问题,就是想要发现新的快乐似的。”(《晨星报》1865年12月15日所载)。
往下,我将要指明,剩余劳动及剩余生产物一般,是怎样和地租混同着。至少,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这种地租是剩余生产物内一个在质上、在量上皆已特殊规定的部分。剩余劳动一般的自然基础,换言之,剩余劳动所以可能的自然条件,就是在动物性或植物性的土地生产物上,或在渔业的诸生产物上,自然必须能以少于全劳动日的劳动时间,来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劳动(这里包含有采集,狩猎,渔业,畜牧等等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力,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并且一切劳动,原来也就是以食物的占有和生产为目的。(同时,动物还供给冷天取暖的兽皮;还有巢穴等等。)
在多夫君(Mr. Dove)的场合,剩余生产物和地租之间的混淆,还有别一样的表现。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原来是分不开的。工业劳动包括在农业劳动中。农耕部族或家族的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物,包含有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两者相辅而行。狩猎,渔业,农业,都非有适当的工具不行。织纺之类的工作,在先就是当作农耕的副业来进行的。
我们已在前面表明过: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又区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而劳动阶级的总劳动,也可照这样区分:那个为劳动阶级生产全部生活资料(为这个目的所需的生产手段,也包括在内)的部分,是全社会的必要劳动。而劳动阶级在这种限度以外所成就的劳动,才可以看为是剩余劳动。不过,必要劳动并不仅仅包含农业劳动,其他的生产物,也有一部分,必然要归作劳动者平均消费的,生产这一部分生产物的劳动,也包括在内。就社会方面来说:有些人仅仅成就必要的劳动,其他的人则仅仅成就剩余的劳动。但这不过是他们之间的分工。这正如农业劳动者一般和工业劳动者一般之间的分工一样。一方面的劳动纯粹工业性,与另一方面的劳动纯粹农业性相照应。这种纯粹农业性劳动,决不是天然的,那宁可说是一种生产物,一种极其近代的生产物,那要与社会发达上一个极其确定的阶段相照应,决不是到处都有的。有一部分农业劳动,对象化为生产物,这生产物或者是专供奢侈用,或供工业上的原料用,但不用作食品,特别是不用作大众的食品;同样的,有一部分工业劳动,它所体化的生产物,是充作农业劳动者与工业劳动者的必要消费手段。若从社会的观点把这种工业劳动看为剩余劳动,那是一种错误。工业劳动有一部分,和农业劳动的必要部分一样,是必要劳动。它只是原来和农业劳动自然结合着的工业劳动一部分的独立化形态,现在它已经和纯粹农业劳动分离了,但它们相互间还是必要的相互的补充物。(从一种纯粹的物质观点来说:五百个机器织工人,可以生产许多的剩余织物,那是他们衣着所需额以上的)。
最后,为消费目的或为生产目的利用土地时,对土地所有者支给租金,都是用地租的名义。这种地租,有种种现象形态。我们在研究地租的种种现象形态当中,应记得:本身并无何等价值的,也不是劳动生产物的土地,或者像古董,艺术大师作品等等那样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物品,其价格是可由许多极偶然的配合来决定的。要卖一件东西,唯一的条件,就是这件东西能被占有,能被让渡。
* * *
研究地租,有混淆分析的三大错误,应当避免。
第一,是各种地租形态的混同。这些形态,是与社会生产过程各发展阶段相照应的。
不管是那种特殊的地租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通点:地租的占有,是采取这样一种经济形态,土地所有权就是在这种经济形态上实现它自己的;但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条件,那就是以某个人所有地球某部分的事实为条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等地方就是如此;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单是某人对某人(直接生产者)享有主人权利这个事实的附属条件,例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就是如此;还可以是非生产者,凭单纯的土地领有名义,对于自然,取得的纯粹的所有权;最后,那还可以是一种对于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殖民者或小自耕农民私有其土地的场合,那就是,在直接生产者会在隔离的未社会化的劳动下.占有并生产某片段土地的生产物这个事实内,可以见到。
这各种地租形态的共同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上的实现;各个人凭一种合法的虚构而对于土地一定部分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叫人们忽略了它们当中的区别。
第二,一切地租,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生产物。地租在它的未发展的形态上,表现为实物地租,还直接是剩余生产物本身。但这会引起一种错误观念,以为:我们对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照应的地租,只要把剩余价值和利润一般的存在条件解释了,就可以解释清楚。实则这种地租常是利润以上的剩余。它是剩余价值的一个特殊的确定的部分,它和商品价值中,那被称为利润并且也由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构成的部分,是不同的,它是这一部分以上的部分。剩余价值和利润一般存在的条件是:直接生产者劳动的时间,应不止于再生产他们自己的劳动力。他们一般还须实行剩余劳动。这是主观的条件。客观的条件是:他们必须能实行剩余劳动。自然条件就必须是这样:他们可资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够再生产并维持自己的生产者的资格;他们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不致于消费他们的劳动力的全部。在这里,自然的丰度,构成一个限界,一个起点,一个基础了。而他们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之发展,则构成别一个限界。更严格的说:因为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他们的生存与一切生产的最先决条件,故使用在这种生产上的劳动,即是经济学最广义上的农业劳动,必须有足够出生产力,使直接生产者不致在生活资料的生产上,吸去全部可资利用的劳动时间。农业剩余劳动与农业剩余生产物,必定要有实现的可能。设更推广言之,就是说:社会一部分人的全部农业劳动(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要够生产全社会的必要生活资料,而这所谓全社会,包括有非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在内。这即是说,农业者与工业者间,必定要有实行大分工的可能;生产生活资料的农业者与生产原料的农业者间,也必定要有实行大分工的可能。生活资料生产者的劳动,从他们自己的观点看,虽然包含有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但从社会的观点看,却只代表社会生活资料生产所必要的必要劳动。全社会内部的分工(那是和个别工作场所内部的分工相区别),有同样的情形发生。全社会的劳动,是生产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是满足社会对若干特殊物品的要求所必需的劳动。假若这种分工是按比例进行的,各种生产物,就会依照他们的价值(在进一步的阶段上,是依照生产价格)而售卖,或是依照那种照一般法则发生的与价值或生产价格不同的价格售卖。这是价值法则:这种法则,原不是就个别商品或物件而言的,而是就在分工状况下独立化的诸特殊的社会生产领域之总生产物而言的。不仅在每个商品要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时,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仅能以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各种商品上。因为使用价值,仍是一个条件。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固依存于它本身会满足一种需要的事实。但就社会的生产物总量而言,使用价值则是依存于这种事实:即,它必须适合于社会对该种生产物的已经在量上确定的需要;从而,劳动必须比例于这种社会需要,而按比例,配分于各不同领域。(这一点,在资本配分于各生产领域时,是值得注意的)。在这里,社会的需要,即以社会的标准的使用价值,对于各特殊领域所应有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分量,就是一个决定的因素了。不过,在个别商品上表现的,也正是这个法则,即,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是它的剩余价值的前提。这一点,只在下述的场合会影响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那就是在这种比例破坏,以致商品价值及其所含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场合。例如,棉织品。在棉织品的总生产物中,虽只实现在一定条件下必要的劳动时间,但用来生产棉织品的劳动时间,比例的说,却可以是过多的。如果用在这个特殊部门的社会劳动太多,那就是这种生产物有一部分没有用处。所以,全部出售的结果,是和生产量保持必要比例的场合一样。社会劳动时间内那可以用在各种特殊领域的分量之量的限界,不过是价值法则之较广义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是具有不同的意义。必须在那限界之内,才是满足社会欲求所必要的。限界在这里是由使用价值发生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全劳动的这么多的部分,使用在特种生产物的生产上。不过,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一般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与利润或地租的特殊形态无关的。这些条件适用于剩余价值时,是不管它采取怎样的特殊形态的。惟其如此,所以,这些条件并不能解释地租。
第三,在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的价值增殖中,在地租的发展中,下面这样的特征,会显示出来:即地租的数量,决非取决于收受地租者的行动,而是取决于与他毫无关系的社会劳动的发展。这样,我们很容易把这种事情,认为是地租(和农业生产物一般)的特性。但那种事情,在商品生产基础上,或较严格的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就它的全范围说,它就是商品生产)基础上,乃是一切生产领域及其一切生产物的共通特征。
地租量从而土地价值,会在社会进步中,被视为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结果,增加起来。当社会进步时,在一方面,土地生产物的市场和土地生产物的需要会扩展;在另一方面,土地本身的需要也会扩展。土地本身,会在一切营业部门,甚至在非农业的营业部门,成为大家竞争的生产条件。就严格的农业地租说,这地租以及土地价值,会随土地生产物的市场的扩展而增进,从而,随着农业以外的人口的增加而增进,随着生活资料或原料的要求与需要的加大而增进。使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比较而言,继续趋于缩减,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因为在工业上(严格的工业),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相对而言的增加,与可变资本的绝对的增加(虽然是相对减少)是同时并行的;反之,在农业上,耕作一定量土地所必要的可变资本,却会绝对减少,除非假定非农业人口还有更大的增加,以致有新的土地加入耕作。
其实,这个现象,并不是农业及其生产物所特有的现象。这个现象,宁可说适用于商品生产基础上和其绝对形态(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其他一切生产部门及其生产物。
这些生产物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它具有可以实现并转化为货币的交换价值,仅因有其他商品对它们构成一种等价,有其他生产物看它们为商品,为价值,而与它们相对立。它们有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它们不是当作生产者自己的直接生活资料,而是当作商品,当作要转化为交换价值(货币),要被让渡而后始成为使用价值的生产物。这些商品的市场,是由社会分工而发展。生产劳动的分割,使各不同部门把它们各自的生产物,相互转化为商品,转化为等价物,并且相互当作市场。但这一点也不是农业生产特有的现象。
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更严格的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地租始能发展为货币地租。这种发展,要比例于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也同样要比例于非农业生产部门离农业而独立的程度,因为要到这程度,农产品始成为一种商品,一种交换价值,一种价值。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的生产,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中,与商品生产的发展,从而,与价值生产的发展,为同比例的发展。但土地所有权依着它的土地独占权,也会比例于这点,而获有在这个剩余价值中劫掠一个不绝增加的部分的特权。它于是抬高地租的价值,抬高土地本身的价格。在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的发展上,资本家自己至少曾成就一种能动的作用。土地所有者,即在剩余价值与剩余生产物上,毫未参加助力,但他们仍在其中,劫掠一个不断增大的份额。这就是他的地位的特征。至若土地生产物的价值,土地的价值,会比例于它们的市场的扩大比例于其需要的增加,比例于商品世界(那与土地生产物相对立,那就是非农业的生产者和非农业的商品生产)的增大而增加,那并不是他们地位上什么特别的事。不过,因为这种种都不用土地所有者加以助力,于是,这件事在他们看来,表现为特别的了;即,价值量,剩余价值量,剩余价值一部分的地租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过程,取决于商品生产一般的发达。就因此故,所以像多夫(Dove)其人,就企图由这种要素去说明地租。他主张:地租并不取决于农产物的量,而是取决于农产物的价值。这价值,又是取决于非农业人口的总数及其生产力。可是,这对于一切其他生产物,也是适用的,因为它们的商品性质所以发展,只因有许多许多种可以充作等价的商品,它们的量很大,它们的种类很多。我们在前面讨论价值的一般性质时,已经把这点指明了。在一方面,一种生产物的交换能力,完全取决于该生产物以外的商品的杂多程度。在另一方面,这种生产物究能以怎样的数量作为商品生产出来,也特别是取决于这一点。
在孤立的考察下,一个生产者,不管他是从事于工业,抑是从事于农业,是一样不会产生价值或商品。他的生产物,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才成为价值和商品。它成为商品的条件,第一是:它必须成为社会劳动的表现,从而,个别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必须当作一般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其次,他的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应表现为一个捺印在生产物上的社会性质,那是由它的货币性质,由它的价格决定的一般交换力,而捺印在其生产物上面的。
这类幻想者,一方面,不解释地租,却仅去解释剩余价值一般,或者更荒谬地,仅去解释剩余生产物一般;而在另一方面,并还弄出一个错误,以致把属于一切商品生产价值生产共通具有的性质,算作是农业生产所独有的性质。这一点,当人们从价值的一般的决定,论到这种商品的一定价值的实现时,是更加肤浅化了。每一种商品,都只能在流通过程内实现它的价值;它是否实现自己的价值,能在何种程度实现自己的价值,都要取决于当前的市场条件。
因此,农业生产物发展为价值并作为价值;它们对着其他商品表现为商品;以及非农业生产物对着它们表现为商品,或者它们发展而为社会劳动的特殊表现等等,都不是地租的特性。地租的特性是:农业生产物发展为商品(价值)的条件和它们能够把价值实现的条件越是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就越是大,越是能够在它们毫无助力的价值中,占取不断增大的部分;而在剩余价值内,也会有一个一个不断增加的部分,转化为地租。
[1]关于土地私有权,黑格尔的说明,算是极尽滑稽之能事了。据他所说:看作个人的人,必须把他自己的意志,当作外部的自然之灵,附与以现实性。因此,他必须把这种自然,当作自己的私有物而占有。假若这对于个人,对于当作个人的人类,是预定的命运,那各人为实现当作个人的自己,都不得不成为土地所有者。土地的自由私有权,这种极近世的产物,据黑格尔说来,并不是一定的社会的关系,而是当作个人的人类对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占有一切物的绝对的权利。(见黑格尔著:《法律哲学》柏林1840年第79页)。至少这是很明白的,各个人单凭自己的意志,决无法反对也想占据这块地体的他人的意志,而成为土地所有者。由是,善意以外,所须做的事情正多。而且,个人究应在何处区划他们的意志实现的限界呢?他们的意志的存在,究应在一国全体实现呢,还是为“表示我的意志对于物的优越”而有占有若干个国的必要呢?这是绝难索解的。黑格尔也在这里大露破绽了。“占有是完全属于个人性质的东西。我所占有的,并不超过我的身体所触到的物以上。但同时第二个问题发生了:即外界的物,较我用手所能捕得的,有较为广大的延长。所以,当我占有某物的时候,他物会与其关联起来。我用我的手进行占有,但占有的领域,却可以扩大。(第90页)”然而,这第二物,更与其他物关联起来。这一来,我能把我的意志,当作土地的灵,而注入土地内的限界就归于消灭了。“假若我占有任何物,我的理性,就立即要移到这种观念上面;即,我不仅以这直接归我占有的物为我的所有物,凡与此物相关的他物,也为我的所有物。在这里,明文法(Das positive Recht)必须确定其限界了。因为在此以外,我们不复能由概念推论到什么了。”(第91页)这是(概念)的一种极其素朴的告白。这证示这种概念,(它一开始就陷入谬误,把完全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定的法律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当作了绝对的东西),对于这种土地所有的现实形态,无从得到何等理解。在这中间,同时并还含有这样一种告白。即,随着社会发展上(即经济发展上)的诸种欲求的变化,明文法也会变更它的定限,并且不得不变更它的定限。
[2]举例说吧,那怕是极保守的农业化学者约翰斯敦(Johnston)也承认真正合理的农业,到处都要因私有的存在,而碰到难于克服的限制。在彰明较著辩护土地私有权的独占的著作者中,也有承认这同一事实的。例如查尔·孔德(Charles Comte)君,他那两卷合成的大著,原以辩护私有权为特殊目的,但其中却说:“给养一国国民的各部分土地,如其没有利用在最与一般利害关系一致的目的上,该国国民所达到的福祉与势力程度,就还不能适合于它自己的性质。为要让一国国民之富大加发展,就得在可能范围内以单一而最有启蒙精神的意志,管理一国领土的各部分,妥为处理,使各部分都有贡献于其他一切部分的繁荣。不过,这种意志的存在,于私有土地的分割,与国法所保障的各所有者对于自有财产有绝对处分权的条文不能一致。”约翰斯敦,孔德以及其他论著者,在说明私有制与合理的农业经营的矛盾时,只不过认定:一国的土地,有当作一体来耕作的必要。无奈特殊土地生产物的栽培,乃为市场价格的变动所左右,并须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不绝发生变化。并且,资本主义生产的全副精神,还是直接向着眼前的货币利得。这种种事和这样的农业(它应当供给人类相续各世代所不断要求的一切生活必需品,)是相抵触的。比如森林就是一个好例子。森林只有在不属于私有,而属于国家管理的地方,有时才可以妥为处理,使其与全体社会的利害关系相一致。
[3]《哲学的贫困》第165页。“我在那里,曾把土地物质与土地资本加以区别。土地物质即土地广袤虽没有何等追加,但只要把追加资本投在既经转化为生产手段的土地上,即可把土地资本增大。……当作资本的土地的经久性,不会在其他资本以上。……土地资本即是固定资本,但固定资本,是和流动资本一样要用尽的。”
[4]我在这里其所以说“得为”,就是因为这种利息,必须在一定的情形下,才依地租的法则而调节。例如,如果有具有大自然丰度的新土地参加进来竞争,它就会消灭的。
[5]参看安徒生与卡勒之论述。
[6]参看反谷物条例的奖金论文。谷物条例常把谷物价格维持到人为的较高的水准之上。这于状况较好的租地农业家,是有利的,他们由谷物条例所形成的停止状态,受到利益。在这状态中,保护税曾经使许多租地农业家有理由或无理由,得以维持例外的平均价格。
[7]参照约翰·莫尔顿(John Morton)所著《使用在农业上的诸种力量》。这是他1860年在伦敦技术协会的讲稿。这讲稿,是以将近一百个租地农业家,由苏格兰十二州,爱尔兰三十五州搜集来的可靠文件,作基础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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