Ⅵ 关于标准劳动日之斗争。劳动时间之强制的法律限制。1833年至1864英国的工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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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关于标准劳动日之斗争。劳动时间之强制的法律限制。
1833年至1864英国的工厂立法
资本经历数世纪时间,始将劳动日延长到标准的最高限,并超过此限延长到自然日12小时的限界[97]。但此后,当大工业在18世纪末叶出现时,却发生了一种像雪山崩溃一样激烈的无限制的侵袭了。道德与自然的限制,年龄与性别的限制,昼夜的限制,统被粉碎了。甚至昼夜的概念——那在旧法令上是非常单纯的——也弄成如此暧昧,以致1860年,还有一位英国审判官,为要在判决上,确立昼夜的区别,不得不运用犹太法典那样的敏感[98]。资本则欢欣鼓舞,庆祝自己的成功。
但被生产警钟蒙蔽的劳动者阶级,只要稍稍恢复自己的感觉,反抗的运动,便开始了。那是发端于大工业的故乡英吉利的。但有30年,劳动者在资本那里获得的让步,全是有名无实的。自1802年至1833年,国会通过了五种劳工法,但都非常狡猾,不曾指定一个铜板,作实施的经费,作吏员的薪资[99]。那始终是死的条文。“事实是,1833年以前,少年人和儿童,是终夜工作,终日工作,乃至终日夜工作”[100]。
为现代工业规定标准劳动日的,以1833年的工厂法为嚆矢。这个工厂法,适用于棉工厂,羊毛工厂,亚麻工厂,和丝工厂。没有什么再比1833年至1864年英国工厂法的历史,更能表示资本精神的特征了。
依照1833年的法律,工厂普通的劳动日,应自午前5 1/2时起,至午后8 1/2时止。在这共包含15小时的制限内,雇用少年人(自13岁至18岁者)作工,才是合法的。但附有这样的条文,说:“除特别列举的例外情形,同一少年人,不得在1日之内作12小时以上的工作。”该条例第6条说:“适用本条例的每一个人,每日至少应有1 1/2点钟的食事时间。”除下述的例外不说,9岁未满的儿童,不准雇用。自9岁至13岁的儿童,每日至多准许作8小时工作。夜工(那是指午后8 1/2时至午前5 1/2时的工作),不许雇用9岁至18岁的人担任。
因立法者本来不想干涉资本吸收成年劳动力的自由,或如法律条文说,不想干涉“劳动的自由”,故设计了一种特殊的制度,使工厂法不致发生惊人的结果。
1833年6月25日中央委员会(Central Board of the Commission)的第一次报告曾说:“现今这样的工厂制度,有一种大的弊害。这弊害,在我们看,便是儿童劳动必须延长到和成年人劳动日一样长。在救治这种弊害时,若伴着限制成年人的劳动,则在我们看,其弊害会比它要救治的弊害更大。所以,对于这种弊害唯一的救治方法,似乎是儿童分二组作工的计划。”这计划,后来在“轮班制度”(System of Relays)——relay一字,在英语在法语,都有驿马到站更番迭代的意思——的名义下实现了。自9岁至13岁的儿童,分成二班,一班从午前5 1/2时,做到午后1 1/2时,别一班从午后1 1/2时,做到午后8 1/2时。
工厂主在过去22年间,对于取缔儿童劳动的法律,是完全忽视的。为报酬他们这种忽视起见,这次通过的法律,曾把丸药搓得特别好看,叫他们容易吞服。国会是决定,自1834年3月1日起,11岁未满的儿童,概不得在工厂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自1835年3月1日起,12岁未满的儿童,概不得在工厂内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自1836年3月1日起,13岁未满的儿童,概不得在工厂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弗雷医生(Dr. Farre),凯里赛爵士(Sir A. Carlisle),布罗狄爵士(Sir B. Brodie),贝尔爵士(Sir C. Bell),古士利君(Mr. Guthrie),总之,伦敦当时最著名的内外科医士,在下院,都力言延滞的结果极危险。试一看他们的证言,则这种为资本打算得如此周到的“自由主义”,就更值得注意了。弗雷医生更露骨地说:“还须立法来防止由任何种方法引起的早死。但工厂方法,必须认为是最残忍的引起早死的方法”[101]。并且,这个为资本细密计算,勉强13岁未满儿童,在此后数年间,仍不得不在工厂地狱中,继续每星期作72小时工作的“改良的”国会,后来却在一滴一滴地灌输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开始,就命令殖民家,不得在一星期内使黑奴作45小时以上的工作。
但资本不但不接受和解,且更加骚动起来。这种骚动,继续了好几年。该法规定,儿童只许作8小时工作,且须受一定的强迫教育。他们骚动的主要问题,是儿童年龄的问题。因为,依照资本家的人类学,儿童年龄以10岁,至多以11岁为终了。工厂法充分执行的时期(即1836年)愈近,工场主的暴民运动也愈强化。他们实际曾威胁政府,并于1835年,提议把13岁的儿童年龄,减为12岁。但外部的压迫也成了威胁的。下院终没有勇气实行上项建议。它不敢答应再把13岁未满的儿童,掷在资本的轹杀车下,叫他们每日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1833年的法律遂全部施行了,一直到1844年6月,没有更改。
这个法律,最初是局部施行,后来是全部施行。在这个法律约束工厂劳动的10年间,工厂监督专员的政府报告,曾备细诉说这个法律的实施为不可能。1833年的法律,使资本家,在自午前5 1/2时至午后8 1/2时那15小时内,得使每一个少年人,每一个儿童,在任何时开始,在任何时中止,并在任何时终了他应做的12小时或8小时。吃饭时间,也准许资本家随意指定,以致各人有各人不同的吃饭时间。因此,资本家发明了一种新的轮班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工作的马,无须在一定的驿站换班,却可在不绝变化的驿站上换班。我们不要在此叙述这种制度的好处,以后我们还有论到它的机会。但一看就知道,这种制度不仅在精神上,并且在文字上,把这个法律全部取消了。关于各个儿童与少年人的账册是这样复杂,工厂监督专员有什么方法,执行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和法律规定的吃饭时间呢?就大多数工厂说,旧时的野蛮,再可以为所欲为了。1844年工厂监督专员,与内务大臣会谈之际,即指述在这种新发明的轮班制度下,任何约束,皆不可能[102]。但在这时候,情形大大变化了。特别自1833年以来工厂工人既以大宪章作政治方面的标语,又以十小时工作法,作经济方面的标语。甚至那一些遵守1833年法律来办理工厂的工厂主,也向国会诉说有一些虚伪的市民,因违犯法律也无惩罚,或因地方情形比较更利于违犯法律之故,曾引起一种不道德的竞争。加之,个别的工厂主虽可照旧放纵自己的贪心。但工厂主阶级的发言人与政治指导者,却不能不对于劳动者,改变他们一向的态度和说辞。他们已发起撤废谷物条例的运动,如要胜利,他们正需有劳动者的援助[103]。所以,他们不仅允许给他们一个双倍大的面包,且允许在自由贸易的千年太平国内,采用10小时工作制。他们自然不敢反对以实行1833年法律为目的的方策。同时,保守党徒,因见自己的最神圣的利益——地租——受到威胁,故也以博爱的愤怒,对于他们的敌人的“凶恶行为”,痛加指斥[104]。
1844年6月7日的工厂法附加条文,就是这样成立的。那是1844年9月10日开始实施的。这个附加条文,使一种新的工人,即18岁以上的女工,受到保护。她们与少年工人,在各方面,皆受同样的待遇了。其劳动时间限为12小时,夜间劳动禁止等等。法律直接约束成年劳动,这是最初一次。1844年至1845年的工厂报告,曾以反语叙述:“据我们所知,没有一个成年妇女,曾对于本人权利所受的这种干涉,表示怨言”[105]。13岁未满儿童的劳动时间,减为每日6 1/2小时。在若干场合则减为每日7小时[106]。
为要防止假“轮班制度”的滥用起见,法律又规定一个重要的条文:——“儿童或少年人的劳动日,应从任一个儿童或任一个少年人午前在工厂开始工作的时候算起”。所以,如果A在午前8时开始工作,B在午前10时开始工作,B的劳动日仍须与A的劳动日,在同一时候终了。“时间应以公共标准钟为准”;那就是,工厂的钟,应以最近的火车钟为准。工厂主必须以大字印刷的告示,表示劳动日的开始时间,终了时间,和休止时间。儿童在正午12时以前开始工作者,不得再在午后一时以后作工。午后班与午前班,因此,就必须使用不同的儿童了。在1 1/2小时的吃饭时间内,至少有一小时,应在午后3点钟以前给予,……且应在同一时候,给予一切被保护的工人。儿童或少年人午后一点钟以前作工5小时的,至少应有30分钟休息的吃饭时间。在吃饭时间中劳动过程依然进行的室内,不得雇用也不得留置任何儿童或少年人或妇女等等。
依照军队的纪律,用定时钟规定劳动的期间,限制,和休息的这种种规则,决不是国会幻想的产物。那是由现实的关系,当作现代生产方法的自然法则,次第发展出来的。其制定,其正式承认,其公布,乃是长时期阶级斗争的结果。这种规则的直接结果之一,是:工厂成年男子的劳动日,须受相同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生产过程,须有儿童,少年人,与妇女合作的;所以,自1844年至1847年,在受工厂法约束的各种工业,12小时的劳动日,大体说是普遍的,划一的。
但工厂主没有抵消的“退步”,是决不会容忍这种“进步”的。在他们的唆使之下,下院是把就业儿童的最低年龄,由9岁减为8岁了。其目的,在保障“工厂儿童的追加的供给”,这是上帝和法律允许给资本的[107]。
1846至47年,是英国经济史上划分时代的年度。谷物条例(Korngesetze)撤废了,棉花及其他各种原料的入口税废止了,自由贸易被称为立法的北斗星了。总而言之,千年乐园就要开始出现了。但同年,大宪章运动(Chartistenbewegung)和十小时工作运动(Zehnstundenagitation),正好达到绝顶。亟思报复的保守党员,又成了他们的同盟。因此,虽有布赖特、科布登领头的自由贸易派热烈反对,奋斗多年的十小时工作法,终归在议会中通过了。
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自1847年7月11日起,应先准备将少年人(13岁至18岁者)及妇女的劳动日,减为11小时,1848年5月1日起,再决定减为10小时。但在其他各点,这个法律,却不过是1833年工厂法和1844年工厂法的修正条文。
资本当即策划,使这个法令,不致在1847年5月1日充分实施。工人自己,也依照经验的教训,参加进来,把他们自己的工作破坏。时间又选择得十分巧。“必须记着,因1846年至47年发生恐慌之故,工厂工人曾有两年陷于极度困难中。有许多工厂减工了,有许多工厂关闭了。有许多工人非常贫苦,恐怕还有许多工人负有债务;所以在现在,我们当然会推测,他们会情愿有较长的劳动时间,以弥补过去的损失,偿还债务,赎回已经典去的家具。添置已经卖去的,或为自己,为家人,添置新的衣服”[108]。事态的自然倾向已经如此,工厂主又减低一般工资10%,图借此加强这种倾向。这大概就是自由贸易新时代的开幕纪念了。当劳动日缩短为11小时的时候,工资再减少8 1/3%;最后缩短为10小时的时候,工资再减少了。在情形许可的程度内,工资的减少,至少等于25%[109]。在这样准备的机会中,撤消1847年法律的运动,竟在劳动者间发生了。在这当中,欺诳,贿赂,胁迫,无所不用其极。但皆无效果。前后曾有六回诉说这种法律的压迫。但请愿人在口供时皆供述他们的署名是受勒逼的。“他们都觉得自己在受压迫,但不是受工厂法压迫”[110]。工厂主虽不能使工人说他的欲说的话,但他曾假借工人的名义,在报纸上,在议会中,高声呼号。他们斥工厂监督专员,和德国国民会议的革命委员一样,要惨酷牺牲可怜的工人,以满足改善世界的幻想。但这种诡谋,也失败了。工厂监督专员荷尔讷,曾亲自,并间接由副监督员,讯问兰克夏各工厂的证人。工人约有70%,赞成10小时工作法,赞成11时工作的人数,占遥较为小的百分比;赞成旧制12时工作的人数,是极少极少的[111]。
别一种“善意的”诡谋,是使成年男工的劳动日,由12小时增至15小时,故意把这种事实铺张起来,看做无产者志愿的最明白的表示。但这位惨酷的工厂监督专员荷尔讷,再出现在前面。大多数“时间超过者”(Ueberstündigen)都供述:“他们情愿为较少的工资,作10时工作,但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有这许多人失业,许多纺绩工人,当作零工,为极低微的工资而工作,无法上进。所以,如果他们拒绝较长的劳动时间,别一些人会立即挤进来。他们面前的问题是:同意作较长时间的工作呢,还是完全失业”[112]。
资本的预备运动,于是失败了。10小时工作法,于1848年5月1日起实施了。但同时,大宪章运动失败了。其领袖被拘禁了,其组织被解散了。这种失败,曾摇动英国劳动阶级的自信心。此后不久,巴黎六月暴动流血镇压的结果,又在大陆,在英国,都促使支配阶级各派——地主与资本家,交易所豺狼与零售商人,保护贸易论者与自由贸易论者,政府党与在野党,牧师与自由思想家,轻年的娼妇与老年的尼姑,——在救济财产,救济宗教,救济家庭,救济社会的共同口号下,结合起来了。劳动阶级到处被视为危险人物,在“嫌疑犯取缔法”下面被放逐。工厂主现在是毫无顾虑地为所欲为了。他们开始了公然的反抗,不仅反抗10小时工作法,且反抗1833年以来一切限制劳动力“自由”榨取的法律。那是“护奴叛变”(Proslavery Rebellion)的缩图。资本家在二年余的时间内,是用鄙野的浅见,可怕的能力,来表演这一幕的。但一无足道,因叛变的资本家,不过是用他的工人的皮来冒险罢了。
要了解以后发生的情形,我们必须记着,1833年,1844年和1847年的工厂法,在后者不修正前者的限度内,是在法律上同样有效的。这三个法律,都没有限制18岁以上的成年男子的劳动日;自1833年以来,午前5 1/2时至午后8 1/2时那15小时,仍为法定日,在法定日的限界以内,少年人与妇人当初得依照规定的条件,作12小时劳动,嗣后减为10小时。
于是工厂把少年工人和女工,裁去了一部分,甚至于裁去一半,同时又恢复成年男子作夜工的制度。他们都说10小时工作法逼迫他们,使他们如此办理[113]。
他们进攻的第二着,是对准法定的吃饭时间而发的。且听听工厂监督专员的话。“自劳动时间限为10小时以来,工厂主都以为,假设劳动时间自上午9时至下午7时,他们依照法律的规定,一小时半的吃饭时间,可以在上午9时以前给一小时,在下午7时以后给半小时,虽在事实上他们不曾充分依照这种见解去做。他们有时也给予一小时或半小时,作午餐时间,但认为他们自己没有义务,必须在10小时劳动日中,给予一小时半的任何部分”[114]。工厂主认为,关于食事时间曾有细密规定的1844年的法律,仅许工人在进厂以前和退厂以后饮食,那就是在家里饮食。为什么工人不在正午9时以前吃中饭呢?但刑事裁判官却判决说:“规定的吃饭时间,必须在实际劳动日的期间内。从上午9时至下午7时继续作10小时没有间断,是不合法的”[115]。
在这种快意的演习战之后,资本就采取与1844年法律条文一致的,从而合法的步骤,开始它的反抗运动了。
1844年的法律规定:8岁到13岁儿童,已在午前作工的,不得再在午后一时以后作工。但它不曾规定,自正午或午后开始工作的儿童,每日应如何分配6 1/2时的劳动。所以,从正午12时开始工作的8岁儿童,可以把6 1/2时照这样分配,自12时至1时一小时,自午后2时至4时二小时,自午后5时至8 1/2时,3 1/2时,合计6 1/2小时,或采取更好的办法。因要使儿童的工作,与成年男工人的工作,在午后8 1/2时以前配合,工厂主不在午后2时以前,叫儿童作任何工作,从午后2时起,八岁儿童就能继续不断,在工厂作工到午后8 1/2时了。因工厂主要使机械每日转动10小时以上,儿童在少年工人和女工离厂后还和成年男工一同劳动到午后8 1/2时,这就成为英国通行的办法了[116]。工人和工厂监督专员,从卫生的及道德的理由,提出抗议。但资本答说:
“我的行为并没有越轨。我要求我的权利。那就是我契约上规定的罚金和抵押!”
虽有种种抗议,但依照1850年7月26日下院刊布的统计,在1850年7月15日,实行这个办法的工厂,仍有275家,照这个办法使用的儿童,计有3,742人。但这还不够!资本的鹰眼,又发觉了,1844年法律虽规定在午前劳动5小时,至少须有30分钟的休息,但关于午后的劳动,却没有同样的规定。所以,工厂主不但可以使8岁的童工,从午后2时不间断地,作到8 1/2时,且使他们必须在这时间内挨着饥饿!
“呀,心呀,契约上是这样说的”[117]。
1844年法律约束儿童的劳动,也约束“少年人和妇人”的劳动。在该法律约束儿童劳动的限度内,工厂主是像薛洛克一样固执着法律的条文。在该法律约束“少年人和妇人”劳动的限度内,他们却发起公然的反抗。我们还记得,这个法律的主要目的,主要内容,是废止“假轮班制度”。工厂主的反抗,以这样单纯的宣告开始。即,1844年禁止在15小时工厂日(Fabriktag)内,随意使用少年人与妇人的条文,在劳动时间为12小时的时候,是“比较没有妨害”的,但在10小时工作法下,那却是“不能忍耐的困难”[118]。所以,他们竟以极冷静的态度,通知工厂监督专员,说他们将超越法律的文字,以自力恢复旧时的制度[119]。他们是假借没有思虑的劳动者的名义,说:要这样,“他们才可以得到更高的工资”。说:“要在10小时工作法下,维持英国产业的最优势,这是唯一可能的办法”[120]。说:“要在轮班制度下侦察犯法的事情,或不无困难;但这有什么要紧呢?难道救济国家工业利益的问题,还比工厂监督专员或副监督员减少一些麻烦的问题,更属次要么?”[121]
这种种手腕,自然都是无效的。工厂监督专员,诉于法院。但不久,工厂主请愿的文书,像雪片一样,飞到内务大臣格勒爵士(Sir George Grey)那里。他在1848年8月5日的通告中,便谕告工厂监督专员说:“假令毫无理由,可据以推测少年人妇人的工作时间,已超过10小时的时候,即无须控告工厂主违背法律条文,说他曾违法用轮班制度使用他们。”就因此,工厂监督专员斯图亚(Z. Stuart)遂准许苏格兰全境,在15小时工厂日内,实行轮班制度。在那里,轮班制度又和以前一样繁荣了。但英格兰的监察专员,则认为内务大臣无使法律失效的独裁权,故仍依法律程序,反对护奴运动的叛徒。
代表法院的尽义务的州法官[122]既宣判工厂主无罪,徒然传唤,有什么益处呢?在这种法院,审判工厂主的就是工厂主。试举一例。某爱斯克利居君,一位棉纺绩业者,(凯绍•里斯公司)曾规划一种轮班制度,请工厂监督专员核准其在工厂内实行。专员不准,当初他也没有话说。数月后,有一个名叫鲁滨逊的人,也是一个棉纺绩业者。他即令不是爱斯克利居君的鹦鹉,也至少和他有关系。这个人,因实施一种轮班制度,和爱斯克利居发明的制度一样,被控到斯笃克卜市法院来。四个审判官列席,当中有三个是棉纺绩业者。这位爱斯克利居先生,就昂然坐在首席。爱斯克利居是判决鲁滨逊无罪的。当然,鲁滨逊做的事既不犯法,爱斯克利居去做又如何算犯法呢?判决发下以后,他马上就在他自己工厂内,采用这种制度了[123]。当然,这种法院组织,本身就是不合法的[124]。工厂监督专员荷维尔就曾经叹气说,“这种滑稽的审判,亟有改革的必要。不是改变法律来迁就这种判决,就应使法律由更正直的法院执行,希望这种情形的判决能与法律相符合。我痛感到,法官必须是有薪俸的职务”[125]。
刑事裁判官认工厂主对于1848年法律的解释,为不合理,但“社会的救主”决不会幡然改图。荷尔讷报告说:“我在七个审判区,遇到十件诉案,我要奉公守法,但只有一案,得到州法官的扶助。……我认为,再告发这种违法事件,也无用处。1848年法律保证劳动时间划一的条文,在我统辖的区域(兰克夏)内,早就不发生效力了。我和副监督员在检查发现某工厂实施轮班制度时,虽要防止少年人和妇人每日作10小时以上的工作,也无能为力。……1849年4月30日,依这方法实行轮班制度的工厂,达114家,最近数目还有激增的趣势。……大概言之,工厂的工作。已延长为13 1/2时,即是午前6时至午后7 1/2时……也有已延长至15小时者,自午前5 1/2时至午后8 1/2时”[126]。1848年12月,荷尔讷列举一个名单,其中有65位工厂主,29位工厂管理者异口同声,说明在这种轮班制度下,任何监察制度,也不能防止过度的劳动[127]。有一些儿童与少年人,有时从纺绩室迁至机织室,有时在15小时内由这一厂迁至那一厂[128]。“这种制度,在轮班制度的掩饰下,使工人有无穷的编列,各个人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也时时变化,再不见有某组工人全体常在同室同时一同工作了。”似此,虽要加以取缔,也是不可能的[129]。
这种轮班制度——由此在现实上引起的过度劳动且不说——是资本幻想的产物。这种幻想,虽与佛利埃(Fourier)在《短会议》中描写的幽默的故事比较,也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唯一的异点是劳动的吸引,变作了资本的吸引。有些工厂主的计划,曾为上流报纸,推为“依适度注意和斟酌所成就的事业”的标本。我们就看看这种计划证。工人全部有时分成12类至15类,各类的组成分子,是不绝变更的。在15小时工厂日中,资本吸引劳动者1/2小时或1小时后,再把他放出,重新吸进,重新呼出,在一片段时间之内,把他赶往这里,又把他赶往那里,而在作满10小时之前,是决不放他走的。像在舞台上一样,同一个人会在各幕扮演不同的人物。但像演员在演剧进行中完全属于舞台一样,工人在这15小时内也是完全属于工厂的。来往的时间还不计算在内。休息时间,被转化为强制不做事的时间,从而,驱使少年男工走入酒馆,少年女工陷于妓馆。资本家想出种种新的方法,图使机械每日能转动12小时或15小时,但不增加工人。他在这种企图下发明的方法,使劳动者连咽饭的时间,也成了变化莫定的。在10小时工作运动中,工厂主曾斥劳动者请愿的目的,是希图以10小时劳动得12小时劳动的工资。现在情形反过来了。他们付10小时劳动的工资,得到了12小时或15小时劳动力的支配权[130]。这就是问题的要点,是工厂主对于10小时劳动法的解释。犹忆十年间,以甘言诱人,带着博爱假面具的自由贸易论者,曾在反谷物条例运动中,明明白白对工人说,如果谷物输入自由,英国产业的资源又不减少,10小时劳动就很够使资本家富裕[131]。但现在却是怎样呢?
资本家从事反抗有两年。当英国最高四法院之一(即Court of Exchequer),在1850年12月8日一件案子上,判决工厂主的行为违犯1844年的法律,但该法文字已使该法成为毫无意义时,资本的反抗就终于胜利了。“依照这个判决10小时工作法废止了[132]。有一群工厂主,一向不敢在少年工人和女工中实行轮班制度的,现在也双手接纳它了”[133]。
资本在表面上得到了决定的胜利,但伴着这种胜利,不久就发生了反动。向来劳动者的反抗,虽是不折不挠,无日或止的,但全然是被动的。现在他们是在兰克夏约克夏大会中,高声抗议了。所谓10小时工作法已成为泡影,成为国会的诈策,是从来未存在的。工厂监督专员也恳切警告政府,说阶级对立已达到不能置信的地步。就连工厂主也有些人抱怨说“因州判官在裁判上互相矛盾之故,一种反常的无政府的状态是蔓延了。约克夏实行一种法律,兰克夏实行别一种;兰克夏这一教区实行这种法律,其邻近教区实行彼一种。大都市的工厂主可以漏去法网,小地方的工厂主,却不能发现必要的人员来实行轮班制度,更不能发现必要的人员,来使劳动者由一厂奔波至别一厂”。但榨取劳动力的平等权利,是资本的天赋人权呀!
在这状态下,工厂主与劳动者间成立了一种妥协。这种妥协,得国会批准后,成为1850年8月5日的工厂法新修正案。少年工人及女工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劳动由10小时增至10 1/2时,星期六则减为7 1/2时。劳动必须从午前6时起,至午后6时止[134]。其间必须有1 1/2时的食事时间。食事时间不得彼此分别给予,必须与1844年法律的规定相符。依此法,这种轮班制度算永远消灭了[135]。关于儿童劳动,则,1844年法律,依然有效。
在这次像在以前各次一样,有一类工厂主,对于无产阶级儿童,要保持着一种特殊的支配权。那就是缫丝工厂主。1833年,他们已以威胁的态度喊:“剥夺自由,限制各种年龄的儿童,不得每日作10小时工作,这等于封闭他们工作的工厂。”他们说,完全使用13岁以上的儿童,在他们是不可能的。他们强求他们所欲的特权。以后的研究,证明他们的口实完全是假的[136]。但虽如此,他们仍得在十年间,雇用这样年小而必须站在足踏椅上作工的儿童,用他们的血,每日纺绩10小时[137]。1844年的法律,虽剥夺他们的“自由”,使他们不得雇用11岁未满的儿童,每日作6 1/2时以上的工作,但在反面,却给了他们一种特权,让他们有权使11岁至13岁的儿童,每日作10小时工作;这个法律,还格外开恩,免除他们的以强迫教育供给工厂儿童的义务。那一回,他们的口实是:“他们所制的织物,都是极精细的,必须有极轻巧的手指。这种手艺,只有从年轻时入厂的人,可以练得”[138]。俄国南部的有角兽,为皮革与脂肪,而被屠杀,这些儿童却为轻巧的手指,而被屠杀。到1850年,1844年所给予的这种特权,才受限制,而以捻丝及卷丝二部为限。但这种自由的剥夺,也不是没有赔偿的。11岁至13岁儿童的劳动时间,由10小时增至10 1/2小时了。这场合的口实是:“丝厂的劳动,比别的工厂的劳动,更轻易,而且更不致于在健康上有妨害”[139]。但以后政府医官的调查,却证明事实恰好相反。“丝业区域的平均死亡率,是非常高的,就妇女部分说,比兰克夏棉业区域的死亡率还要高”[140]。关于这个问题,工厂监督专员虽然每半年提一次抗议,但是这种弊害,一直到现在还没有消灭[141]。
1850年的法律,把自午前5 1/2时至午后3 1/2时的15小时,改为自午前6时至午后6时的12小时,但仅适用于“少年工人与女工”。所以,那对于儿童是没有影响的。只要使用时间不超过6 1/2时,他们仍照旧例在这期间开始以前1/2时,或在期间完了以后2 1/2小时被使用。当这个法案还在讨论中的时候,工厂监督专员曾向议会胪陈统计,说明这种反常现象所引起的弊害。但没有效果。因为,在这个法案背后,潜藏着一种企图,那要在营业兴旺的年度,再以儿童为助,把成年男工的劳动日,拉长为15小时。依照此后三年的经验,才知道,这种企图一定要被成年男工反抗而挫折[142]。所以,1853年才开始禁止,“在少年工人与女工进厂以前或退厂以后,不得使用儿童。”此后,除少数例外,1850年的工厂法,已能在它所规范的各产业部门,约束全部工人的劳动日了[143]。自第一次工厂法通过以来,到这时,已经过半世纪了[144]。
工厂法超过原范围的第一次,是“1844年的印刷工厂法”。资本在接受这种“非法”时的不快,可以从该法的每一条看到。但这个工厂法,只把妇女和8岁至13岁的儿童的劳动日,限为午前6时至午后10时的16小时,且未规定法定的吃饭时间。它准许13岁以上的男子,任意在日间夜间被使用[145]。这是国会的一个流产[146]。
不过,工厂法在这诸种大工业(那是近代生产方法的最特色的产物)上胜利了,其原理也跟着胜利了。自1853年至1860年,工厂工人在生理方面道德方面退化了,但这诸种大工业的异常的发达,虽迟钝的眼,也看得很明白。工厂主在半世纪斗争之后,虽逐步逐步受法律的限制约束,但也常拿他们这几种工业,和别一些依然有“自由”榨取权的工业相比较,来夸示他们自己的成功[147]。“经济学”上的伪善者,也以为,法定劳动日的需要的认识,是他们这种“科学”的特殊的新发现[148]。我们很容易知道,当工厂贵族服从这不可免的命运,并与之和解时,资本的反抗力,是渐次衰落下。同时,当劳动阶级获得其他社会阶层(即与此问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阶层)为同盟时,劳动者的进攻势力,又加强了。1860年以来工厂法的遥较为速的进步,即由于此。
1860年染色工厂与漂白工厂[149],1861年花边工厂与织袜工厂,先后受1850年工厂法的约束。童工委员会(1863年)第一次报告的结果,又使各种黏土工业(不仅指陶业),火柴工业,雷管工业,弹药筒工业,花纸工业,绒布加工业,以及统称为“加工”的各种过程,接受同一的命运。1863年,屋外漂白业[150]与面包烙制业,各受特殊的法律限制。在前者,儿童,少年人,与妇人,不得在夜间(自晚8时至晨6时)工作;在后者18岁未满的面包工人,不得在晚9时至晨5时工作。童工委员会以后各次惊人的提议——要在农业,矿业,运输业以外各种英国重要产业上,剥夺工厂主的“自由”——则留待以后再考察[151]。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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