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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第十章 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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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

劳动日一部分所生产的价值,仅与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相等。我们在以上的叙述中,皆认劳动日的这一部分,为不变量,而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上,实际也是如此。劳动者是能超过其必要劳动时间,继续作2小时,3小时,4小时,或6小时工作的。剩余价值率与劳动日长度,须视延长的大小而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变的,总劳动日却是可变的。现在,假设劳动日的长度,及其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分配,皆为已定的。以ac线a——————————b——c代表一个12小时的劳动日,ab段代表10小时必要劳动,bc段代表2小时剩余劳动。要增加剩余价值的生产,换言之,要延长剩余劳动,怎能不延长ac,怎能与ac的延长无关呢?

劳动日ac的限界是已定的,bc在不能跨过它的终点(也即劳动日ac的终点)延长时,尚能由它的始点b,向a点后退而延长。假设在a—————————b′—b——c中,b′—b等于bc的一半,或等于1小时劳动。若我们在ac(12小时的劳动日)中,把b点移迟到b′点,bc变成b′c,剩余劳动就增加了1/2了,即由2小时增至3小时了,但劳动日依旧为12小时。但很明白,要把剩余劳动由bc延长至b′c,由2小时延长至3小时,同时必须将必要劳动由ab缩短为ab′,由10小时缩短为9小时。剩余劳动的延长,包含必要劳动的缩短;原来为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时间,现在有一部分,要转化成为资本家的劳动时间了。这当中发生了变化,但变化的,不是劳动日的长度,而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间的分配。

若已知劳动日的长短和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则很明白,也可知剩余劳动的大小。劳动力的价值(即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假设1小时劳动,以金额表示,等于1/2先令或6便士,劳动力一日的价值等于5先令,则劳动者每日须劳动10小时,始能代置资本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价值,或生产一个价值,与劳动者每日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相等。已知这种生活资料的价值,则劳动力的价值[1]可知;已知劳动力的价值,则必要劳动时间的大小可知。但剩余劳动的大小,即等于总劳动日减必要劳动时间。12小时减去10小时,尚余2小时。我们还没有讲,为什么,在一定条件下,剩余劳动延长到2小时以上。当然,资本家可不付劳动者5先令,却仅付他4先令6便士,乃至比这还少。这样,要再生产4先令6便士的价值,有9小时劳动就够了;在10小时的劳动日中,于是也有3小时(不是2小时)剩余劳动,剩余价值遂由1先令增至1先令6便士了。但这种结果,是由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而得的。只有4先令6便士(他在9小时内生产的价值),他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就比以前少了1/10;他的劳动力,将因此不能有顺适的再生产。在这场合,剩余劳动是因其标准限界的突破才延长;剩余劳动的范围则仅因必要劳动时间的范围受了剥夺侵略才扩张。这个方法,在工资的现实运动上,有重要作用;但在此处,我们不要把它考虑,因为我们假定,一切商品,劳动力包括在内,皆以完全的价值卖买。假定如此,则生产劳动力或再生产其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能因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而减少,只能由劳动力价值低落而减少。若劳动日长度为已定的,则是剩余劳动的延长,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不是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由于剩余劳动的延长。就我们所举的例说,劳动力的价值应实际减低1/10即由10小时减为9小时,剩余劳动才会由2小时延长为3小时。

劳动力价值减低1/10以同量生活资料原由10小时生产,今可由9小时生产这件事情为条件。但要做到这样,劳动的生产力是必须提高的。例如有一个鞋匠,用一定的工具,可以在1日12小时内,造成皮鞋一双。若他要在同一时间内造成皮鞋两双,他的劳动的生产力,必须增加一倍。但若非劳动手段,或劳动方法,或二者同时发生变化,劳动生产力是不能增加一倍的,所以他劳动的生产条件,必须发生革命;这就是,他的生产方法,从而他的劳动过程,必须发生革命。劳动生产力增加,即是劳动过程发生变化,使生产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缩短,使较少量劳动有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力量[2]。我们前面讨论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是假定生产方法为已定的。然要由必要劳动转为剩余劳动的方法来生产剩余价值,则资本单采用历史上遗留的或现存的劳动过程形态,单将劳动过程的时间延长,还是不够的。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法,然后才能把劳动的生产力提高。并由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把劳动力的价值减低,从而,把再生产这个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日部分缩短。

由劳动日延长而生产的剩余价值,我把它叫做绝对剩余价值(absoluten Mehrwert)。但若剩余价值是由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产生,由劳动日二部分在量的比例上发生变化而产生,我便把它叫做相对剩余价值(relativen Mehrwert)。

有若干种产业,其生产物决定劳动力的价值,或者说其生产物是属于普通生活资料的范围,或是能替代这种生活资料。要减低劳动力的价值,则在这些产业部门增进劳动的生产力就成为必要的了。但一商品的价值,不仅由该商品所由以取得最后形态的劳动量来决定,而且也由生产手段包含的劳动量来决定,例如,一双皮鞋的价值,不仅由鞋匠的劳动决定,且依皮,蜡,线等等的价值来决定。所以,如果劳动生产力,在劳动手段和劳动原料——必要生活资料依以生产的不变资本的物质要素——所从出的产业上增进了,换言之,如果这种种产业的商品便宜了,劳动力的价值也会跌落。但若一种产业即不供给必要生活资料,又不供给必要生活资料依以生产的生产手段,则该种产业的劳动生产力虽增加,也不会影响劳动力的价值。

便宜的商品,不待说,只能比例地——视其以何种比例参加劳动力的再生产——减低劳动力的价值。例如,衬衫是一种必要生活资料,但只是许多种的一种。如果衬衫更便宜了,那只会减少劳动者购买衬衫的支出。必要生活资料的总和,是由种种不同的商品构成,其中每一种商品的价值,皆只在劳动力价值中,构成一个可除部分。劳动力价值,随再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而定。此劳动时间全部的减少、等于这各生产部门劳动时间的减少额的总和。我们在这里,是把一般的结果,认为是各个场合直接的结果和目的。当然,当一个资本家,由劳动生产力提高,而把衬衫的价值减低时,他的目的,决不是为要减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依比例减少必要劳动的时间。但因他的行为,结局会助成这个结果,所以它也助成一般剩余价值率的提高。[3]资本之一般的必然的趋势,是必须与其现象形态相区别的。

我们不要在这里考察,资本主义生产之内在的法则,如何表现为资本之外部的运动,如何当作竞争之强制的法则,如何在个别的资本家意识中成为发动的动机。但这是很明白的,天体的现象运动,只有认识其现实运动(那是不能由感官直接知觉到的运动)的人,才能够理解;同样,不先把握住资本的内部性质,则竞争之科学的分析,便不可能。但为使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易于理解起见,我们且根据以上已经得到的结果,作一个注解在下面。

假设1小时劳动表现为6便士或1/2先令的金额,则12小时的劳动日,可生产6先令的价值。假设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下,12小时劳动可以生产12件商品。每件商品所消费的生产手段原料等等;值6便士。在这情形下,每一件商品费1先令,其中6便士为生产手段的价值,6便士为此等生产手段加工时新加的价值。现在,假设有一个资本家,设法使劳动的生产力增加一倍,从而能在12小时的劳动日内,生产该种商品24件,不止12件。生产手段的价值若依旧,则每件商品的价值,将减为9便士,其中6便士为生产手段的价值,3便士为劳动新加进去的价值。劳动生产力虽加倍了,但一劳动日所创造的新价值,依旧为6先令。这6先令是分配在加一倍的生产物上了。所以,每个生产物,仅分有这新价值全部的1/24,不是1/12。是3便士,不是6便士。换言之,当生产手段转化为一件生产物时,从前会把1小时劳动加到生产手段里面去,现在只把半小时劳动加进去。以是,这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将只于其社会价值;换言之,其生产所费的劳动时间,比依社会平均条件生产同种商品所费去的劳动时间更少。平均说,每件商品原费1先令,或代表2小时社会劳动。但生产方法发生变化的结果,它仅费9便士或仅代表1/12小时劳动了。但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个别价值,是社会价值。换言之,商品的现实价值,非由各个资本家实际费去的劳动时间决定,只由该商品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所以,如果采用新法的资本家,是依照社会价值(1先令)售卖商品,他售卖商品的价值,就比其个别价值较高3便士,从而可以得3便士额外剩余价值(Extramehrwert)。但从别方面说,他的12小时的劳动日,从前是由12件商品代表,现在是由24件商品代表。他要把一劳动日的生产物销售掉,商品的需要是应当增加一倍的,那就是,市场应当扩张一倍。在其他事情依然不变的条件下,他的商品必须减低价格,才可以获得较大的市场。所以,他售卖商品的价格,定必在个别价值之上,而在社会价值之下。比方说,每件10便士。如是,每1件商品将可得1便士的额外剩余价值。他总归会发现剩余价值的增加,无须问他的商品,是否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是否有决定劳动力一般价值的作用。所以,即不说有这种作用,各个资本家仍旧有增加劳动生产力,从而,使商品变得便宜的动机。

然即在此场合,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也是由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的相应的延长上产生的[4]。假设必要劳动时间为10小时,1日劳动力的价值为5先令,剩余劳动为2小时,每日所生剩余价值为1先令。但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共可卖20先令了。生产手段的价值等于12先令,所以14 2/5件商品,代置了垫支的不变资本。其余9 3/5件商品,则代表12小时的劳动日。因劳动力的价格等于5先令,6件生产物已代表必要劳动时间,故其余3 3/5件商品,代表剩余劳动,可知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在平均社会条件下为5:1,在这场合却为5:3。这个结果,还可依下法得到的。12小时劳动日的生产物价值,为20先令。其中有12先令,与再现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相当。还有8先令货币额,代表一劳动日所代表的价值。此货币额,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代表的货币额更大;因同种社会平均劳动12小时,仅表现为6先令。有格外生产力的劳动,是当作加强的劳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会在同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大的价值,但我们的资本家,依旧以5先令付作劳动力1日的价值。所以,劳动者要把这个价值再生产出来,不必劳动10小时,只须劳动7 1/5小时了。他的剩余劳动,将增加2 4/5小时,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将由1先令增为3先令。采用改良生产方法的资本家,遂比同业的资本家,可以在劳动日中,占有较大的部分,作剩余劳动了。资本全体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上做的事,由他个别地做了。但新生产方法一经普遍采用,从而在生产费减低了的商品上面,把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间的差别消灭,这种额外剩余价值也会消灭的。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法则,既使采用新生产方法的资本家,不得不以社会价值以下的价值售卖商品;它,当作竞争的强制法则,又使他的竞争者不得不采用新的生产方法[5]。即有若干生产部门,其商品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从而为劳动力价值的构要成素,所以,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这些生产部门发生作用,从而,使这些生产部门的商品便宜时,一般剩余价值率,就会受这全部过程的影响了。

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例。劳动力价值(因其由商品价值决定),也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例。但相对剩余价值,则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例。生产力增,也增;生产加减,也减。假设货币价值不变,则一社会平均劳动日,(Ein Gesellschaftlieher Dur cchscnittsarbeistag)12小时,将生产同一的价值生产物(6先令),而无论此价值额如何分配,无论其以怎样大一部分充作劳动力价值的等价,怎样大一部分充作剩余价值。但若因生产力增加之故,一日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劳动力一日的价值,由5先令减为3先令,则剩余价值会由1先令增至3先令。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以前必须有10小时劳动,现在只须有6小时劳动了。有4小时劳动会解放出来,可以并入剩余劳动的范围。所以,增进劳动生产力,使商品便宜,并由此使劳动者自己也便宜,乃是资本之内在的冲动和不断的倾向[6]。

商品的绝对价值,在生产商品的资本家看来,是没有关系的。他所关心的,只是商品内含的依售卖而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实现,必与垫支价值的收回相伴而起。因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加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正比例,商品价值的减落,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反比例,因同一个过程使商品便宜,又使其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增加,所以我们对于经济学建设者之一的魁奈所提出的谜,可以解决了。即,为什么以生产交换价值为务的资本家,要不断地压下商品的交换价值呢?然当魁奈提出这个矛盾来责难他的反对派时,他的反对派,却竟不能置答。他说:“诸君认为,在产业生产物的生产上,在不损害生产的限度内,因费用或有费劳动的节省可以减少出品价格,所以是愈节省,愈有利益的。但诸君又相信,以产业劳动为基础的财富的生产,即是出品的交换价值的增加[7]。”

增进劳动生产力以节省劳动[8]的企图,在资本主义生产上,决非以缩短劳动日为目的。其目的,只是缩短生产一定量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因劳动生产力已经增进之故,劳动者在1小时内所能生产的商品,10倍于前了,换言之,一件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少于先前10倍了,但虽如此,他每日仍须劳动12小时,所以,他先前12小时生产120件商品,现在12小时,却能生产1,200件商品。不仅如此。他的劳动日还可以延长,使他现在每日14小时的劳动,生产1,400件商品。就因此故,所以在麦克洛克,乌尔,西尼耳之类的经济学著作中,我们在这一页,看到他们说,劳动者应感谢资本,因资本发展劳动生产力,曾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在那一页,又看到他们说,为表示感谢起见,他应每日作15小时,不应仅作10小时。总之,在资本主生产内,劳动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乃在缩短劳动者为他自己的劳动日部分,以延长劳动日的别一部分。那一部分,是他为资本家劳动的,无报酬的。但不使商品便宜,我们还能在什么程度内,达到这个结果呢?当我们以下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的特殊生产方法时,我们会知道这点的。


[1]一日平均工资的价值,由劳动者“为生存,为劳动,为生殖所必要的物品决定。”(威廉•配第著《爱尔兰的政治解剖》1672年第64页。)“劳动的价格,常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当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依照他们的低级生活状况和地位,来维持他们大体会有的大家庭时,他就没有受到适当的工资。”(凡德林著《货币与一切物相当》第15页)。“只有手臂和手艺的普通劳动者,在未将劳动出卖于他人以前,是什么也没有的。……无论他的劳动属于何种,他的工资,总受限制,实际也受限制于他生存所必需的物品。”(杜尔阁著《富之形成与分配之考察》德尔编全集版第1卷第10页。)“生活资料的价格,事实上,是劳动的生产费。”(马尔萨斯著《地租性质及其进步的研究》1815年第48页注。)

[2]“说一种技术完备,不外指因有新法的发现,一种商品得以较少数的劳动者生产出来,那就是,得在较短时间内生产出来。”(加里安尼《货币论》第159页。)“生产费的节省,不外即是生产所使用的劳动量的节省。”(西斯蒙第《经济学研究》第一卷第22页。)

[3]“若机械改良的结果,工厂主把他的生产加倍了,……他在总收入中,只要以较小的一个比例,就可以使他的工人有衣服穿了,……如是,他的利润提高了。但在这场合,他的利润,也只由这方法受影响。”(兰塞《财富分配论》伦敦第168—169页。)

[4]“一个人的利润,不取决于他对于他人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乃取决于他对于劳动本身的支配权。如果在工人的工资不变时,他能以较高的价格售卖他的货物;那是一目了然,是他的利益。……他所生产的物,只要用一个较小的比例,就可以把劳动推动,从而,他为自己保留的比例就较大了。”(《经济学大纲》伦敦1832年第49页50页。)

[5]“当我的邻人,因能以仅少的劳动造出多量的生产物,而能以便宜的价钱售卖时,我必须设法和他一样以便宜的价钱售卖。所以,每一种使我们能以较小量劳动,从而以较低费用生产物品技艺,方法,或机械,都会在别人身上,引起一种必要和竞争心,使他们采用同种的或发明类似的技艺,方法,或机械。必须这样,才能全体立在平等的地位;谁也不能以低于邻人的价格,把邻人排在市场之外。”(《东印度贸易对于英格兰的利益》伦敦1720年第67页。)

[6]“假令将产业所受的限制废除,则劳动者的支出减少,其工资会依相同的比例减少。”(《谷物输出奖励金废止论》伦敦1752年第7页。)——“工商业的利害关系,要求谷物和一切食料品尽可能地便宜;因为,使谷物和食料品昂贵的事情,必定会使劳动也昂贵。……在工业不受限制的国家,食料品价格,必定会影响劳动的价格。在生活必需品价格减低时,劳动的价格也会减低。”(前书第3页。)——“生产力增加,工资会依比例跌落。机械使生活必需品低廉,但也使劳动者低廉。”(《竞争与合作的比较功绩论》伦敦1834年第27页。)

[7]魁奈著《商业及工业劳动问答》巴黎1846年达利版第188页189页。

[8]“此等投机家,在他们雇用劳动必须有给付时,他们是竭力要节省劳动的。”(比都J.N. Bidaut著《工业技术及商业的独占》巴黎1828年第13页)。——“雇主无时不要节省时间和劳动”(斯条亚Dugald Stewart全集第8卷爱丁堡1855年《经济学讲话》第318页)。——“为他们(资本家)的利益,他们所使用的劳动者的生产力,应尽可能求其最大。他们的注意,专在或几乎专在生产力的增进。”(琼斯《国家经济学教程》第3讲。)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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