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资本的蓄积过程
本章 994 字 约 2 分钟
第七篇 资本的蓄积过程
导 论
一个货币额化为生产手段及劳动力的转化,是当作资本用的价值量所通过的第一段运动。这种运动,是在流通范围,在市场上进行的。第二段运动,即是生产过程。这过程,在生产手段转化为商品,其价值较大于其构成分子的价值时,换言之,转化为商品,其价值等于原垫支资本加剩余价值时,便宣告终结。这种商品,接着必须再投人流通范围,就在那里售卖,并在货币上实现其价值。这货币又重新转化为资本,如是不绝的反复更新。像这样不绝通过诸继起阶段的循环,就是资本的流通(Zirkulation des Kapitals)。
蓄积(Akkumulation)的第一条件是,资本家必须售卖其商品,更把售卖商品所得的货币的大部分,再转化为资本。在下面,我们假定资本是以正常的方法,通过其流通过程。至若这种过程的详细分析,则留待本书第二卷。
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家,即直接由劳动者吸取无给劳动,更把这无给劳动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无疑是这种剩余价值的最初占有者,但决不是最终的所有者。他必须拿剩余价值,和那些在全社会生产上尽了别种机能的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等等分割。因此,剩余价值要分割为各种不同的部分,归属于各种相异范畴的人,采取利润,利息,商业利益(Handelsgewinn),地租等各别的互相独立的形态。此等转化的剩余价值形态,我们只能留到本书第三卷讨论。
因此,我们以下的说明,在一方面,假定生产商品的资本家,是照价值售卖,至若资本在流通范围内采取如何的新形态,再生产在这形态下含有如何的具体条件,则不打算论及。另一方面,我们又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家,视为是剩余价值全部的所有者,或视为是一切分赃者的代表。总之,我们对于蓄积,暂只打算由抽象的观点,把它当作直接生产过程上的一个通过点,来考察。
在蓄积发生的限度内,资本家必会售卖他的商品,并把售卖所得的货币再转化为资本。此外,剩余价值分割为种种部分的事实,不会在剩余价值的性质上,也不会在剩余价值当作蓄积要素的必要条件上,引起何等变化。资本主义的生产家,无论自己保留剩余价值多少,让渡他人多少,他总归是剩余价值的最初的占有者。因此,我们说明蓄积时的假定,与现实蓄积上的情形,并没有何等差别。在另一方面,蓄积过程之单纯的基本形态,不免被剩余价值的分割及流通手段的运动弄成暧昧不明;所以,在蓄积过程的纯粹的分析上,我们必须暂时把隐蔽那种机构内部作用的一切现象,置于度外。
本章完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