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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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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在分析对差地租时,我们假设最劣等地不支付地租。更广泛地说,假设只有那种土地支付地租,那种土地的生产物的个别的生产价格,低在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之下,因此,有一个转化为地租的剩余利润照这个方法发生出来。最先我们必须知道,这个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对于对差地租的法则,是全然没有关系的。

我们且把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命为P。就劣等地A的生产物说,P和它的个别的生产价格相一致,那就是,它刚好支付那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格,加平均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

在这场合,地租等于零。比A上一级的B级土地的个别的生产价格等于P′,并且P>P′:那就是P不只支付B级土地生产物的现实的生产价格,那还有余。假设P—P′=d;d代表P超过P′的余额,代表剩余利润,是这一级土地的租地农业家所生出的。这个d化为地租,付于土地所有者。假设第三级土地C的现实的生产价格为P″,而P—P″=2d;这2d也转化为地租;同样,假设第四级土地D的个别的生产价格为P″′,而P—P″′=3d,那也转化为地租等等。现在,我们且认定,A级土地地租等于零,其生产物价格=P+O的假设,是错误的。A级土地也许也支付一个地租=r。在这场合,我们可以得到两重的结论。

第一:A级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不是由它的生产价格调节,它还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包含一个余额,那就是=P+r。因为,假设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是在常态中,假设这个余额r(地租农业家付于土地所有者的),既不是由于工资的扣除,也不是由于资本平均利润的扣除,那么,它所以能够支付这种余额,不过因为它的生产物也是在生产价格以上售卖,从而,假使这个余额不在地租形态上移交给土地所有者,它便也会提给他一个剩余利润。在这场合,就市场全部的各级土地的生产物说,调节的市场价格,不是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会带来的生产价格,(那等于资本支出加平均利润),而是生产价格加地租,不是P,而是P+r。因为,A级土地生产物的价格,表示调节的一般的市场价格之限界,(依照这种价格,总生产物便能得到供给);并且,它也就在这个限度内,调节着这个总生产物的价格。

但第二,虽然土地生产物的一般价格要在本质上被修正,但对差地租的法则,并不因此就废止。因为,如果A级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从而一般市场价格,=P+r,则B级、C级、D级等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同样会等于P+r。但因就B级土地说,P—P′=d,所以,(P+r)-(P′+r)依然=d。就C级土地说,P—P〃=(P+r)-(P″+r)=2d,而就D级土地说,P—P″′=(P+r)-(P″′+r)=3d,其余可以类推。所以,对差地租是和以前由相同的法则支配着,虽然地租包含一个与这个法则相独立的要素,并与土地生产物价格同时取得一个一般的加额。由此可知,丰度最小的土地无论是怎样发生地租,对差地租的法则都不仅与这种地租无关;并且,也只有用这个方法,我们方才能恰好把握住对差地租的性质。这个方法是把A级土地的地租,假定为=0。它是=0,还是>0,在我们讨论对差地租时,那就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并且在事实上,它也不放在我们的计算内。

所以,对差地租法则,和以下的研究所得到的结果,是完全独立的。

我们且更进一步,研究我们的前提——最劣等土地A不支付地租——的基础,我们一定会得到这样答复:即,如果土地生产物(例如谷物)的市场价格,竟达到这样的水准,以致把追加的资本垫支,投在A级土地上,也会支付普通的生产价格,并对资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润,那就已经是加投资本于A级土地的十分的条件了。那就是,这种条件,已经够使资本家为普通利润而投下新的资本,并使它依照通常的方法,来增殖它的价值。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就在这个场合,市场价格也必须较A级土地的生产价格更高才行。因为,追加的供给一经发生,很明白,供求的比例就会变化。以前是供给不足,现在却是充足了。所以,价格是必定要下落的。因要能够下落,它必须比A级土地的生产价格更高。但新加入耕作的A级土地既比较没有那样丰饶,价格自不会再落到和B级土地生产价格调节市场那时候一样。A级土地的生产价格,不是市场价格暂时的提高之限界,而是市场价格比较永久的提高之限界。——反之,哪怕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比一向有调节作用的A级土地,有更大的丰度,但若它不过刚好够供应追加的需要,市场价格就会保持不变的。而最低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在这场合,就和我们这里的研究,合而为一了。因为,在这里,A级土地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前提,必须由如下的事实说明:即,市场价格,够使那些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可以用这个价格来补偿他所使用掉的资本加平均利润;简言之,市场价格会供给他以商品的生产价格。

无论如何,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如果他能以资本家的资格有所决定,他就一定要能够在这种关系下面耕作A级土地。资本实行通例价值增殖过程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面,是已经存在了。但由这个前提(如果租地农业家耕作A级土地不须支付地租,他就能依照平均的价值增殖关系,把资本投在A级土地上面),决不会引出如下的结论来:即,现今属于A级的土地,仍然会让租地农业家一点不客气地支配下去。必须不支付地租,租地农业家方才能依照普通利润来增殖价值的事实,在土地所有者看来,决不能成为白租土地于租地农业家的理由,他决不会因此,便这么慈善地看待这位营业朋友,而以无偿的信用(crédit gratiut),给于他。如果当中竟包含这样的一个前提,那实无异是土地所有权的抽象,是土地所有权的废止。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投资的限制,正好是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价值的限制,这一个限制,决不会在租地农业家的单纯的默想——如果他不须支付任何地租,如果他在实际上可以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是不存在的,他就能由他的资本,由A级土地的利用,打出普通的利润来——之前,倒下来。土地所有权的独占,限制资本的土地所有权,在对差地租的场合,就已经假定了;因为,如果没有通种独占,剩余利润根本就不会转化为地租,而享受这种剩余利润的,将是租地农业家,不是土地所有者了。不过,A级土地虽不在对差地租形态上,支付地租,但在A级土地上,土地所有权还是当作一种限制,存在着。如果我们考察,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竟可以不付地租,而把资本投在土地上,我们就会发觉,那虽不在法理上.也会在事实上,包含土地所有权的废止。这一种废止,只能在一定的状况下面发生,这种状况,依照它的性质,就只是偶然的。

第一,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资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这个情形就会发生的。在这场合,他能在市场价格已经充分提高,使他能由A级土地打出生产价格(即资本代置额加平均利润)的时候,亲自经营他的土地。但为什么呢?因为就他而言,土地所有权不是他投资的限制。他可以把土地视为是单纯的自然要素,所以能够从资本价值增殖的考虑,从而,从资本主义的考虑,来处置一切。这种情形,在实际上会发生,但只是当作例外来发生。资本主义的土地耕作,既以机能资本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为条件,所以在原则上,它是排斥土地所有权归自己经营的情形。我们立即可以看到,那完全是偶然的。如果对谷物的追加需要,使必须耕作的A级土地的范围,较大于自营者所有的面积,换言之,如果那种土地必须有一部分出租,方才能够完全耕作,则关于这个限制——即土地所有对于投资所加的限制——假设的见解,就立即倒下了。如果我们从那个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照应的资本与土地间,租地农业家与土地所有者间的分割出发,然后反过来,假设土地所有者是自己经营并通例以全范围自己经营,好像没有土地所有权在他们面前独立存在,无须从土地的耕作,取出任何的地租来,那真是背理的矛盾。(参看以下要引述的亚当•斯密关于矿山地租所说的话)。像这样的土地所有权的废止,只是偶然的。那可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

第二,在当作一个复合体的租地中,也未尝不能有某一块土地,它在市场价格保持一定的水准时,不支付任何的地租,所以在实际上,这块土地是无代价租借的,但那在土地所有者看来,并不是这样,因为他不把这个租地的总地租,看作特别是某一块土地的地租。在这场合,就租地农业家而言,如所论恰好为租地里面那无租的一块,当作投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就消灭了;而使它成为这样的,正好是他和土地所有者间的契约。但他所以能对这块土地不付地租,只因为他对这一块是当作它的附属部分包涵着的土地支付了地租。这里我们是以一种配合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较劣的A级土地,不是当作一个独立的新的生产部面,以补充供给的不足,却是当作较良土地的一个不可分离的插在中间的部分。但我们现在研究的情形,却是A级土地每一块都分别经营着,从而在一般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下,也必须分别租出去。

第三,租地农业家能在同一租地上投下追加的资本,虽然在现行的市场价格下这样取得的追加生产物,仅能给他以生产价格,给他以普通利润,但并不使他有支付追加地租的剩余利润。在这场合,就投在土地内的资本的一部分说,他须支付地租;就别一部分说,他是不支付地租。不过,这个假设对于问题的解决,是很少用处的。由这一种考虑就知道:即,如果市场价格(和土地丰度),使他能用追加资本来获得较大的收益,换言之,如果这个追加资本,对于他,会和他的旧资本一样,可以在生产价格之外,获得一个剩余利润,他就会在租期依然继续的时候,把这个剩余利润,自己收起来。为什么呢?因为,在租期未满以前,土地所有权对于他的土地投资的限制,是不发生的。但这个单纯的事情——为要确保这个剩余利润,这种追加的较劣的土地,必须独立地开垦,独立地出租——却断然证明了,投在旧土地上的追加资本,不够供应必要的追加需要。所以,一个假设排除了别一个假设。我们正可以说,最劣等地A的地租,本身就是一个和土地所有者自耕土地相比较而言的对差地租,(但这纯然是一个偶然的例外),或是和旧租地内不供任何地租的追加投资相比较而言的对差地租。但(1)这种对差地租,不是由各级土地的丰度上的差别发生,从而,它的发生,也不以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其生产物依照生产价格售卖的假设,为前提。(2)同一租地的追加投资会不会提供地租,对于那个新开垦的A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问题,是全无关系的,这好比,虽然同行某制造业者,因为自己的资本不能全部投在自己的营业上面,因而把资本一部分投在有息的有价证券上面,或竟在实行某无充分利润只多少会在利息以上提供一点东西的条件下,实行某种扩大,但仍不妨在同时有新的独立的制造业经营建立起来。对于他,这是一个附随事项。追加的新的经营,只须提供平均利润,且也就是抱这个期待进行的。不过售租地的追加的投资,和A级新地的追加的耕作,要互为限制。情愿忍受不利生产条件而以追加资本投于同一租地的情形,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要看参加竞争的A级土地上的新投资来定。而在另一方面,A级土地能提供多少的地租,也要看那参加竞争的旧租地的追加投资,方才能够把它的限界定下来。

但这一切伪谬的遁辞,都不能把问题解决。用简单的话说来,这个问题是:假设谷物的市场价格,(我们在这种研究上,用谷物代表各种土地生产物),使A级土地的一部分加入耕作,使投在这种新土地上的资本,能取得生产物的生产价格,即资本代置额与平均利润;换言之,假设资本在A级土地上的通例的价值增殖条件已经存在。请问,这够不够呢?够不够使这种资本实际投下呢?还是市场价格必须涨到连最劣等土地A也提供地租的时候,才够呢?土地所有者的独占,对于投资,是一种限制么?(从纯粹资本主义的观点看来,只要没有这种独占,便没有这种限制的)。这个问题所从以提出的条件,说明了:虽然在旧租地上有追加的投资,而依照现行的市场价格,那又只能提供平均利润,不能支付地租,但这个事实,决不能解决如下的问题,即,资本能不能实际在同样只提供平均利润但不支付地租的A级土地上投下。这个问题是依然没有解答的。不提供任何地租的追加投资,仍然没有把需要满足这件事,是由A级土地中尚有开垦新地的必要这件事证明了。如果A级土地的追加的开垦,仅能在它提供地租(即在生产价格之上尚能有所提供)的限度内,方才可以发生,那是只有两种情形,是可能的。第一是,市场价格必须涨到这样,以致连旧租地的最后的追加投资,也能为租地农业家或土地所有者,提供剩余利润。在这场合,这种价格增进和最后追加投资的剩余利润,必须是这个事实——A级土地不提供地租,即不能耕作——的结果。因为,如果生产价格,如果平均利润的提供,已经够使A级土地被耕作,那么,价格就无论如何不能涨到这一点的;只要能提供生产价格,新土地便会加进来竞争的。这样,旧租地的不提供任何地租的追加投资,便须和同样不提供地租的A级土地的投资,相竞争了。——第二是,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仍不提供地租,但市场价格提高到充分程度,以致A级土地可以开垦,可以提供地租。在这场合;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资所以可能,仅因为A级土地,在市场价格尚未充分提高而使它可以提供地租以前,不能被耕作。没有这个条件,它也许在价格还很低的时候,就加入耕作了;而一切以后的在旧租地上的投资——这种投资要求有高的市场价格,来提供普通利润但不提供地租——都会不能发生。因为,在市场价格如此高昂时,它也不过提供平均利润。在A级土地加入耕作,成为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的,既然只是低微的市场价格,所以在这场合,旧租地上各种以后的投资,就连这种平均利润也会不能提供了。这就是说,在这种前提下,各种以后的投资,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与不提供地租的旧租地上的投资比较而言,A级土地的地租,诚然是对差地租。但A级土地会构成这种对差地租,却只是这个条件的结果。这个条件是,如果它不支付地租,它就全然不能被耕作。在这场合,第一个先决条件,是支付地租——这个地租的发生,不是由于土地种类的差别——的必要。这种必要,对于旧租地上一切可能的追加的投资,成为一种限制。在这二场合,A级土地里的地租,都不单纯是谷物价格提高的结果;反之,最劣等地必须提供地租,方才许加入耕作的事实,倒是谷物价格所以会提到那样高,以致这个条件可以实行的原因了。

对差地租有这个特征:那就是,在这场合,土地所有权,仅仅把剩余利润取去,如果地主不把它取去,那也会被租地农业家取去,并且在一定情形下,在租约满期以前,也实际是由租地农业家取去。在这场合,土地所有权只是商品价格一个部分(这个部分的发生,土地所有者是未在生产上有任何协助的,那宁可说是调节市场价格的生产价格系由竞争决定这一件事的结果,它会分解为剩余利润),所以会发生移转的原因。这种移转,是把价格的这个部分由一个人移到别一个人,由资本家移到土地所有者。在这场合,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创造价格这一部分的原因,也不是引起这种价格增进(那是这种移转的先决条件)的原因。反之,如果最劣等地——其耕作虽能提供生产价格——不在生产价格以上还生产一点东西便不能被耕作,土地所有权便也成了这种价格增进的创造的原因了。土地所有权本身就会造出地租了。就便像第二场合所述一样,A级土地所支付的地租是对差地租,(和旧租地最后一次仅提供生产价格的追加投资比较而言的对差地租),那也不会有什么改变。因为,必须到调节的市场价格已经充分提高,足使A级土地也可提供地租的时候,A级土地才能被耕作的事实,就是市场价格提高到这一点——在这一点,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仅获得生产价格,但这种生产价格,就A级土地而言,却可以在同时提供一种地租——的唯一的理由。土地一般须支付地租的事实,在这里,便是A级土地和旧租地最后一次投资之间发生对差地租的原因。

我们广泛说——在谷物价格由生产价格调节的前提下——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时,我们是把地租一辞,解在这个名辞的范畴的意义上。如果租地农业家所支付的租金(Pachtgeld),是他的劳动者的标准工资的扣除额,或是他自己的标准的平均利润的扣除额,那他还是没有支付地租,因为地租是商品价格内一个独立的与工资和利润显然分开的部分。我们曾经指出,实际的情形,常常是这样。如果一个国家的农村劳动者的工资,一般被压在标准的平均工资水准之下,以致从工资取出的一部分,通例转化为地租,则在这限度内,虽最劣等地的租地农业家,也不能成为例外。这种低工资,在那种使最劣等地有耕作可能的生产价格内,已经是一个构成部分了;生产物依照生产价格的售卖,也不使这种土地的租地农业家,有支付地租的能力。土地所有者也许会把他的土地,租给劳动者,这种劳动者也许情愿把售卖价格在工资以上的部分,以全部或最大部分,在地租形态上支付出去。在这一切场合,虽支付了租金,但都没有真正的地租。不过,在情形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一致的地方,地租与租金必须是一致的。而在这里要研究的,也正是这种通常的情形。

在上述情形内,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内的现实的土地投资,是可以不提供地租的。但这种情形,对于我们的问题,毫无判决的作用。但殖民地情形的论及,在我们的问题上,还更不能有何种作用。使殖民地成为一个殖民地——在这里,我们是指真正的农业殖民地——的事情,不单是有大量丰饶土地尚在自然状态中这件事,最要紧的一件事是:这种土地尚未被占有,尚还没有私有权。就土地方面考察,使殖民地和旧国发生巨大区别的,就是这件事。换言之,就是因为在殖民地,尚还在法理上或事实上未曾有土地所有权。这是卫克斐尔德曾经正确指明的[1]。并且在他以前许久,老米拉波(重农主义者)以及其他若干老经济学者,就已经把这点指出了。这些殖民家究竟是毫不客气地把这种土地占为己有,还是要在土地价格这个名义下面,付国家一笔钱,方才算真正把它占有,在这里,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又,已经定居的殖民者是否即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也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总之,在那里,土地所有权实际并不是投资的限制,也不是没有资本的劳动的限制。先来的殖民家,虽然把土地一部分占为己有了,但新来的人仍可以把他的资本或劳动,利用在新的土地上。所以,当我们要研究,土地所有权会怎样在土地所有权成为投资限制的地方,在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上并且在地租上发生影响时,如果竟拿自由的资产阶级的殖民地来作例解,那真是再不合理没有了。因为,在这种殖民地上,既没有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也没有与其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形态。并且,在这种殖民地上,连土地所有权这个东西,也还根本没有。但里嘉图在论地租的那一章,就是这样进行的。一开始,他就说,他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对于土地生产物的价值,会发生什么影响。但接着他就以殖民地为例,假设在那里,地皮和土地是相对的保持元素的资格,其利用不为土地所有权的独占所限制。

单纯的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造出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阻止土地被人利用,除非经济关系已经许可他在土地利用(或是利用在真正的农业上,或是利用在别的生产目的上,例如建筑等等)的时候,取得一个剩余。他不能增减土地利用范围的绝对量,但能增减可以在市场上见到的土地量。所以,像傅利叶所说,一个特征的事实是:在一切的文明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很大的部分的土地,常常在不耕作的状态中。

假设需要的状态,使新地(它的丰度,比一向耕作的土地的丰度更小)有耕作的必要,土地所有者,会因为土地生产物的市场价格尚不过刚好够为租地农业家提供这种土地投资的生产价格,刚好够为租地农业家提供平均利润,就白白把这种土地租出么?决不是这样的,投资仍然要给他一个地租才行。在土地出租不能给土地所有者一个租金以前,土地是不会出租的。所以,市场价格必须超过生产价格,而等于P+r,要这样,土地所有者方才有受到一个地租的可能。但因为依照我们的假设,不出租,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有收益的,从而是经济上无价值的,所以,只要市场价格稍稍提到生产价格之上,那就可以使新土地(较劣的土地)到市场上来。

现在我们要问:最劣等地的地租,既不能由丰度上的差异发生,然则,在最劣等地也有地租时,我们能不能推论说,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必然是独占价格(Monopolpreis,在这里,它是由普通的意义解释的),或者说,必然是这样一种价格,在这种价格内,地租是和课税一样参加(不过它是由土地所有者受领的课税,不是由国家受领的课税)呢?这种课税在经济上有一定的限界,是一件自明的事。限制它的,是旧租地上的追加的投资,是外国土地生产物(假设那是免税输入的土地生产物)的竞争,是土地所有者相互间的竞争,最后是消费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但我们的问题不在这里。我们的问题是:最劣等地所支付的地租,会不会像课税加入课税品价格里面一样,加入它的生产物的价格里面去,(依照我们的假设,调节一般市场价格的,就是这个价格)那就是说,会不会成为一个与其价值相独立的要素。

这并不是必然的结论。人们所以会这样主张,不过因为商品价值与其生产价格的差别,一直到现在,尚不曾被人理解。我们曾经讲过,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决不与其价值相一致,虽然合计起来,一切商品的生产价格,只由它们的总价值来调节,虽然各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是全然由他们的价值的变动来决定。我们还曾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在其价值之上,可以在其价值之下,但很少恰好与其价值相一致。所以会发生如下的现象:即,土地生产物在生产价格以上售卖时,并不一定就是在价值以上售卖。同样,平均说来,产业生产物虽依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售卖,但这个事实,又并不是它们依照价值售卖的证明。农业生产物在生产价格之上但在价值之下售卖,也是可能的;同样,在相反的方面,也有许多工业生产物提供生产价格,仅因为它们是在价值以上售卖。

一种商品生产价格对其价值的比例,只能由生产所使用的可变资本部分对不变资本部分的比例来决定,或由生产所使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来决定。如果资本在一定生产部面内的构成,比社会平均资本构成更低,换言之,如果与社会平均资本比较,投在工资上面的可变资本部分,与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面的不变资本部比例而言,显得更小,它的生产物的价值,就一定会高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换言之,使用较多活劳动的资本,在劳动榨取率不变时,将比社会平均资本一个同样大的可除部分,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更多的利润。这样,它的价值就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了;因为生产价格是等于资本代置额加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就比这个商品所生产的利润更小。因为,由社会平均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比这个低位构成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是更小的。反过来,如果投在一定生产部面的资本,比社会平均资本有较高的构成,结果就刚好相反。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将立在它们的生产价格之下;就一般最发展的工业的生产物来说,情形就一般是这样的。

如果一定生产部面的资本,比社会平均资本有较低的构成,这原来不过表示如下的事实:即,在这个特殊生产部面之内,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是在平均水准之下;因为,生产力已经达到什么程度,就看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显着怎样的相对的优势,就看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是怎样减小。反过来,如果一定生产部面的资本有较高的构成,那就表示它的生产力的发展,已经超过平均的水准。

把艺术作品除开不说,那当然是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的。这样,很明白,不同诸生产部面,将依照它们的技术的特殊性,而在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间,有不等的比例,以致这个部面须有较多的活劳动,别的部面却仅须有较少的活劳动。例如,在必须与农业分别清楚的开采业上,当作不变资本一个要素的原料,就完全没有,甚至补助材料也不过间或演有重要的节目。但在开矿业上,不变资本的别一部分,即固定资本,仍有重要作用。所以就在这场合,发展的进步,还是可以由不变资本的相对(与可变资本相对而言)的增加,来测量的。

如果在真正的农业上,资本的构成,是比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更低,那一看就明白,在一个生产发展的国家,农业是不能和加工的工业,以相同的程度进步。把一切在经济上面有决定意义的事情除开不说,我们也可由下述一点,来说明当中的理由:即,与更后的甚至挽近的化学,地质学和生理学的发展,尤其是与这几种科学在农业上的应用比较,机械科学的发展是比较早,比较快的。但就其余各点说,那还是一个不容置辩的早已为人知道的事实[2];即,农业的进步,不断表示在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相对的增加上。在一个采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构成,是否比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更低,还是一个只能由统计来判断的问题,不过,为我们的研究,这也是一个用不着详细讨论的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总可牢牢在理论方面记着,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农业生产物的价值,方才可以超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那就是,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才能比一个有社会平均构成的等量资本,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推动并支配更多的剩余劳动,从而,推动并支配更多的劳动一般。

所以,这个假定,已经可以说明我们这里研究的地租形态。这个地租形态,是只能在这个假定下面发生的。并且,在这个假定成立的地方,也就会有和这个假定相照应的地租形态成立起来。

但农业生产物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这一个单纯的事实,却不够说明这一种地租的存在。这种地租,是和各种土地的丰度差别,也和同一土地上各连续投资的丰度差别,相独立的;这种地租,必须在概念上,和对差地租相区别的;我把这种地租,叫做绝对地租(Absolute Rente)。有许多制造业生产物,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它们的价值比它们的生产价格更高,但它并不因此就生产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或剩余利润。相反的,生产价格及其所包含的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和概念,正是以这个事实为基础的,那就是,个个商品不依照它们的价值售卖。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均衡,发生的。这种均衡,在各生产部门所消费的资本价值归还各该生产部门以后,把全部的剩余价值分配开来,但其分配,不是比例于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不是比例于各生产部门的商品所包含的剩余价值量,却比例于垫支资本的量。只有这样,平均利润和商品的生产价格(平均利润就是这种生产价格的特征的要素),方才会成立。资本有一种不断的趋势,要由竞争,使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可以在分配上,发生这一种均衡,并克服这个均衡过程的一切阻碍。因此,有一种趋势,只许可这样的剩余利润发生出来;这种剩余利润,不是由商品价值与其生产价格之差额发生,却是由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与个别的生产价格之差额发生;那就是,只能容许这种剩余利润,它只能在一定的生产部门内发生,不能在两个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发生;从而,它不影响诸不同生产部门的一般的生产价格或一般利润率,却也许是以价值的生产价格化及一般利润率为前提。但我们以前讲过,这个前提,是以社会总资本会在不同诸生产部门间以不断变动的比例来分配这一件事,为根据,换言之,以资本会不断移出移入,资本能由一部面移到他一部面,资本能在各生产部门间自由运动,为根据。这许多的生产部门,为社会总资本各个独立的部分,代表同样多的可以利用的投资部面。在这里,我们是假定,资本的竞争——如某生产部门的商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这种竞争就会发生的——不受任何的限制,或仅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这样,价值才可以还原为生产价格,这个生产部门的过剩的剩余价值,才可以比例地分配在资本所能利用的一切部门。所以,假若情形相反,若资本碰到一种不能克服或仅能局部克服的困难,以致资本只能在一定部门内投下,只能在完全地或局部地排除了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一般均等化过程的条件下投下,那就很明白,商品价值在这诸生产部门超过生产价格的剩余,会形成一种剩余利润,那能转化为地租,能独立化为与利润相对立的东西。这一种外力,便是限制资本在土地上投下的土地所有权,或者说是与资本家相对立的土地所有者。

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有了这个障碍,要把新的资本投在一向未曾耕作或未曾租出的土地,不纳一种税,是不许可的。换言之,就令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是不提供对差地租的,所以在没有土地所有权时,只要市场价格少许提高,(以致调节的市场价格,只能对最劣等地的耕作者,提供生产价格),就能加入耕作的;但在有土地所有权时,它的耕作,却不能不要求一种地租。因有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已非提到这一点不可了;在这点,土地才能够支付生产价格的剩余,才能够支付地租。但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依照前提,是高在它们的生产价格之上,这个地租,(除了一个我们要立即加以研究的情形),也就是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或是这个余额的一部分。但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全部差额,还是等于这个差额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那完全要看供给和需要的状态,要看新加入耕作的土地的范围来决定。在地租不等于农业生产物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时,这个余额就常常有一个部分会加入一切剩余价值在不同诸个别资本间的一般均衡化过程和比例分配过程内。在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时,均衡化过程就会把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全数提出来。

但无论这个绝对地租是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剩余,还是等于这个剩余的一部分,农业生产物总常常是依照独占价格售卖的。这不是因为它们的价格超过它们的价值,却是因为它们的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或因为它们的价格在它们的价值之下,但超在它们的生产价格之上。农业生产物的独占是这样形成的:那就是,它不像别的工业生产物那样,把它的价值超过一般生产价格的部分,均衡化为生产价格。既然价值内和生产价格内那代表成本价格的部分是一个事实上给予了的不变量,(代表生产上消费掉的资本=k)所以,当中的差额,只能由别一部分(即可变部分)即剩余价值来成立。它在生产价格内=p(即利润)。固然,这个利润就社会资本(或当作社会资本一个可除部分的个别资本)说,是等于总剩余价值。但这个利润,在商品价值内,却是等于该特殊资本所生产的现实的剩余价值,是该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内一个不可少的部分。如果商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则生产价格=k+p,价值=k+p+d,而其中的p+d代表商品里面包含的剩余价值。要之,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d,它指示,这个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是怎样超过依一般利润率计算应有的剩余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结论说,农产物的价格,可以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但不和它的价值一样高。又,我们还可结论说,在价格尚未和它的价值一样高以前,农产物的价格可以继续提高到一定的点。同样,又可结论说,农产物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剩余仅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独占,所以会在农产物的一般的市场价格上,成为一个决定的要素。最后,我们还可以结论说,在这场合,生产物的昂贵,不是地租的原因;反之,地租才是生产物昂贵的原因。如果最劣等地每单位面积的生产物的价格=p+r,则一切对差地租,都会相应地,依照r的倍数来增加;因为依照前提,p+r是调节的市场价格了。

如果非农业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85c+15v,剩余价值率=100%,生产价格就=115。如果农业资本的构成=75c+25v,剩余价值率相等,生产物的价值和调节的市场价值=125。假设农业的生产物和非农业的生产物会均衡化为一个平均价格(为简单的目的,我们假设这两个生产部门的总资本是相等的),则总剩余价值=40,那就是资本200的20%。各部门的生产物,都照120售卖。在生产价格的均衡化中,非农业生产物的平均市场价格,将在其价值以上,农业生产物的平均市场价格,将在其价值以下。如果农业生产物依照完全的价值售卖,它就要加5;如果工业生产物依照完全的价值售卖,它就要减5。如果市场关系不允许农业生产物依照完全的价值售卖,不许它在售卖时,实现它全部的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结果就是在两极端之间;工业生产物将略在其价值以上售卖,农业生产物将略在其生产价格以上售卖。

土地所有权虽能把土地生产物的价格,提高到它的生产价格之上,但市场价格会怎样高过生产价格,而与价值相接近,又农业所生产的超过一定平均利润率的剩余价值,会依什么程度,转化为地租,又依什么程度,加入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均衡过程,那都非取决于土地所有权,乃取决于一般的市况。在每一场合,这个绝对的因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起的地租,总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由这个剩余价值转化成的地租,是这个剩余价值为土地所有者夺去的部分。同样,在有一般的调节的生产价格时,对差地租也只是剩余利润转化成的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夺去的剩余利润。只有这两个地租形态,是正常的地租形态。在此二者以外,地租是只能以真正的独占价格为基础,这种独占价格既非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非由商品的价值决定,乃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其考察,是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市场价格的现实的运动,就要在这个范围内讨论的。

如果一国全部适于耕作的土地都租出去了——假设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和正常的关系是普及的——那就会没有任何土地不提供地租;但投在土地上面的资本,仍然可以有一部分,不支付任何地租。因为土地一经租赁出去,土地所有权就不复是必要投资的绝对的限制了。但在这场合,它还会当作相对的限制;因为和土地体合着的资本,将被收为土地所有者的所有,从而对于租地农业家,成为一个极其明显的限制。只有在这个场合,地租才会完全转化为对差地租,不过在这时候,对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品质的差别决定,而是由这种差别——某土地最后一次投资的剩余利润和最劣等地租赁所付的地租的差别——决定了。把土地当作投资场所,土地所有权在必须有贡赋才允许别人去耕作的限度内,方才会成为绝对的限制。但这种允许一经得到,它就不复能在该土地的投资量上,成为绝对的限制了。说个譬喻。第三者对于建筑房屋的土地的所有权,是房屋建造的一个限制。但这块土地一经为建筑而租赁下来,租者要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几层,土地所有者却是无权干涉的。

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或比较更高,绝对地租就会消灭。(这所谓绝对地租,是常常依照我们以上展开的意义使用的,那和对差地租不同,也和以真正独占价格为基础的地租有别)。在这场合,农业生产物的价值,会不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与非农业资本比较,农业资本所推动的劳动不会更多,所实现的剩余劳动也不会更多。如果农业资本的构成,在耕作的进步中,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均衡,同样的情形也会发生。

在最初一瞥之下,好像我们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会提高,其不变部分与其可变部分相对会增大起来;却又假定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会充分提高,使新的较劣的土地也支付地租(在这个场合,这种地租,只能由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事实发生,简言之,只能由生产物的独占价格发生),当中未免是有矛盾。

在这里,我们必须这样分别。

第一我们在考察利润率的形成时,已经讲过,技术构成均等的诸资本(它们会比例于机械和原料,而推动同样多的劳动),会因不变资本部分有不同的价值之故,而有不同的构成。原料或机械,在一个场合,可以比在别一个场合更昂贵。要推动同量的劳动(要把同量的原料加工好,依照我们的前提,是必须推动同量的劳动的),在一个场合,比在别一个场合,必须垫支较大的资本;因为,如果我使用资本100,要在这100中,用40(不是用20),来购买原料,我就当然不能推动等量的劳动了。不过,很明白,只要较贵的原料的价格变为与较贱的原料的价格相等,它们就会在技术构成方面,成为均等的。在这场合,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价值比例,变为相等的了,虽然所使用的活劳动,与所使用的劳动条件的量和性质之间的技术比例,未曾发生任何的变化。从另一方面说,就低位有机构成的资本说,好像也只要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提高,它就会在单纯的价值构成上,和一个高位有机构成的资本,好像出现在相等的阶段上。比方说,假设有一个资本=60c+40v(因为它所使用的机械和原料,比所使用的活劳动力更多),别一个资本40c+60v(因为它所使用的活劳动为60%,所使用的机械仅为10%,而与所使用的劳动力比较,也仅使用较少的较便宜的原料,比方说30%),那么,只要原料和补助材料的价值由30涨至80,构成就会均衡起来,以致就第二个资本说,有机械10,原料80,劳动力60,那便是90c+60v,以百分率计算,一样是60c+40v。虽然在这个场合,它的技术构成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那就是说,有机构成相等的诸种资本,能够有不等的价值构成。而以百分率计算,价值构成相等的诸资本,也能在有机构成方面,立在相异的阶段上,从而,在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表示不同的阶段。所以,农业资本虽在价值构成上立于一般水准上,但这个事实,不能证明,农业上面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发展得一样高。它不过证明,它的生产物(那就是它的生产条件的一部分)是更贵了,或像肥料那样的补助材料已经比以前,须从更远的地方运入了。

但除了这一点,其次我们还要说明农业之真正的性质。

假设节省劳动的机械,化学补助手段等等,在农业上面占有较大的作用范围,以致不变资本,在技术上,(那就是不仅在价值方面,并且在数量方面),和所使用的劳动力的量相对,增大起来。但在这场合,农业和采矿业有相同的点。那就是,我们不仅要考察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并且要考察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即依存于自然劳动条件的生产力。农业的社会生产力的增加,也许仅好赔补自然力的减少,甚至连这种赔补也不够,——并且,这种赔补也只能在一个时间内有作用——所以,在这场合,技术虽然发展,但生产物并不更便宜,那不过使生产物不致于更昂贵罢了。又,如下的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在谷物价格上涨时,相对的剩余生产物虽会增加,绝对的生产量还是可能减少。在不变资本(那大部分是由机械和家畜构成,对于它们,只有磨损要代置)相对增大,而投在工资上面的可变资本部分(那必须全部由生产物代置)相应减小时,这个情形就会发生的。

但如下的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在技术补助手段不甚发达时必须待市场价格大涨,方才会被耕作而同时又支付地租的最劣等地,在农业进步后,却只要市场价格稍稍超在平均以上,就能被耕作而同时又支付地租了。

就大规模的饲畜事业说,与存在家畜自身上的不变资本比较,所使用的劳动力是极小的。曾有人援引这个事实,来反驳如下的主张。这个主张是,以百分率计算,农业资本所推动的劳动力,比非农业的社会平均资本所推动的劳动力,会更多。但在这里,我们须注意,我们在说明地租时,我们用作基础的,是生产植物性荣养滋料(那是文明国家的主要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农业资本。亚当•斯密——这是他的贡献之一——已经证明,就饲畜家以及一切非以生产主要生活资料(谷物)为目的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说,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决定价格的方法。在这场合,就那种当作人工牧场而在饲畜业上利用的土地——它可以转化为某种品质的农耕土地——的生产物说,价格必须充分提高,使所提供的地租,和品质相等的农耕土地所提供的地租一样多;在这场合,谷物栽培地的地租,会当作一个决定的要素,加到家畜价格里面去。所以,兰塞很正确地说:家畜的价格就是这样由地租,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的表现,从而,由土地所有权,人为地提高起来的。

“耕作扩张的结果,未耕的荒地不复够供应饲畜的需要了。既耕地有一大部分,必须转用来繁殖家畜和饲养家畜,家畜的价格必须充分提高,不仅使这样使用的劳动有报酬,并且使土地所有者能够由这块土地,像在农耕的场合一样取得地租,租地人也须能由这块土地,像在农耕的场合一样,取得利润。在最荒芜的泥炭地上饲育的家畜,和在耕作最良的土地上饲育的家畜,是要在同一市场上,比例于家畜的重量和品质,而照同一的价格出售的。这种泥炭地的所有者因此受到了利益了。他们可以比例于家畜价格,把他们的土地的地租提高了。”(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篇第11章第1节)。在这场合,与谷物地租相区别的对差地租,就在劣等土地上发生了。

绝对地租,说明了几种现象。在这几种现象下面,初看起来,好像地租纯然是由独占价格引起的。我们且就亚当•斯密的例,拿一个未经人力而自然成长的森林的所有者来说(挪威就有这种森林)。假设这种森林的所有者,从斫伐林木的资本家(他或许是为应付英吉利的需要)手里,受取一个地租,又或这个所有者兼以资本家的资格,从事斫伐,从而,除取得垫支资本的利润外,还会在木材形态上,取得一个或大或小的地租。就这个纯粹的自然产物来说,好像地租就是一个纯然以独占为基础的增加额。但在事实上,这个资本几乎纯然是由投在劳动上面的可变资本构成的,它比别的资本,实际是推动了更多的剩余劳动。从而,与高位构成的其他各种资本比较,木材价值内也包含了更大的无给劳动的余额,或剩余价值的余额。所以,这种木材,不仅可以支付平均利润,并且可以有一个巨大的余额,在地租形态上归于森林的所有者。但从另一方面说,木材斫伐业要推广,这种生产要迅速增加,既然是这样容易,所以我们又可假定,需要必须有极大的增进,木材的价格方才会和它的价值相等;无给劳动内平均利润(那是归于资本家的)以上的余额,方才会全部在地租形态上,归于森林的所有者。

我们曾经假定,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比以前耕作的最劣等地,品质是更差。如果品质是更优的,它就会提供一个对差地租了。但在这里我们研究的地租,并不是对差地租。所以,在这里,只有两个场合是可能的。第一是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比以前耕作的土地更劣;第二是新加入耕作的土地,和以前耕作的土地一样好。如果是更劣,当中的情形就已经研究过了。所以,还要研究的,不过是一样好的场合。

我们在分析对差地租时,已经讲过,耕作的进步,不仅使更劣的土地新加入耕作,并且会使同样好甚至更好的土地新加入耕作。

第一,因为在对差地租的场合,有两个条件会依相反的方向发生作用,它们有时是相互把效果抵消,有时是一个比别一个占优势。(就一般地租说,也是这样的。因为在非对差地租上,也会发生这个问题:即,土地的丰度和土地的位置,是否允许它的耕作,能凭调节的市场价格,来提供利润和地租)。市场价格的增进——假设耕作的成本价格没有下落,换言之,假设没有技术的进步,在新的耕作上成为新的追加的要素——能使那些向来因位置不宜而被排在竞争外的丰沃土地加入耕作。而在土地不丰沃的场合,市场价格的增进,又使它在位置上享有的利益,可以增进到这样大,以致较小的收益能力,可由此来扯平。还有,在市场价格不增进时,由改良交通机关而得的位置,也会与更丰沃的土地竞争。这种情形,我们在北美的草原诸州,曾经大规模看到。旧文明国虽不能与殖民地相比,(在殖民地内,如卫克斐尔德所说,位置是决定的条件),但在那里,这种情形也是不断发生的。要之,位置与丰度的作用是互相矛盾的。位置的因素是可变的。(这个要素会不断归于均衡,并通过不断的进步的归于均衡的变化)。前一种矛盾性和后一种可变性,会交替着使一样好的,较好的,或较劣的土地,新加入来和旧耕作的土地相竞争。

第二,自然科学和农业的发展,改变了土地的丰度。土地要素要能立即被利用,是赖有各种手段的。这各种手段,在自然科学和农学发展时,都变化了。因此,法兰西及英格兰东部诸州的轻松的土地,以前被视为劣等的,现在都被列为第一等土地了。(参看拔西的议论)。从别方面说,还有一些土地被视为劣等的,原来不是为化学构成的原故,只为若干力学上、物理学上的耕作障碍的原故。但克服这种障碍的方法一经发现,它们就立即变成上等土地了。

第三,在一切旧的文明国家内,国有地共有地(以及其他等等)的旧的历史的和传统的关系,曾使广大的土地偶然从耕作撤除出来,到后来,这种土地方才渐渐加入耕作的范围。它们加入耕作的序列,既不取决于它们的品质,也非取决于它们的位置,却是取决于全然外来的各种事情。我们试探索一下英国共有地的历史。这种共有地,是由圈地法依次转化为私有财产的。如有人认为,有一个像利比居一样的近世农业化学家,指示在这个序列内应如何选择土地。指示这种土地因有某种化学性质故适于耕作,某种土地因有某种化学性质故不适于耕作,那真是一个再滑稽没有的假设。在这里,有决定力的,宁可说是盗心发生的机会,是大地主实行掠夺的好听的法律借口。

第四,且不说人口增加和资本增加的发展程度,对于土地耕作的扩展,会提示一个有伸缩性的限界,也不说偶然事故(那会暂时影响市场价格,例如年岁的丰歉)的影响。土地耕作的空间的扩大,总是依存于一国资本市场和营业的全部状态。在紧逼时期,要使追加资本投到农业上来,单是未耕地对租地农业家(不管他支付还是不支付地租)提供平均的利润,还是不够的。而在资本过充时期,那就令市场价格全不增加,也只要已经在其他方面,具备了平准的条件,资本就会涌到农业上来的。以上,我们说,较既耕地为优的土地所以会从竞争中被排斥,在事实上,只因为位置不良,或因为有某种一向不能克服的耕作限制,或因为有某种偶然事故。仅因为这个原故,所以我们只好使用那种和最后既耕地品质相等的土地。但新地和最后既耕地间,常常会在开垦费上有一种差别。新土地会不会开垦,要取决于市场价格的状况和信用关系。但只要这个土地实际加入竞争,市场价格在其他一切事情不变的关系下,就会降落到和以前的标准一样;从而,新加入的土地,也会和那种品质相等的旧土地,生出等额的地租来。它不会提供任何地租的假设,在赞成这个假设的人手里,正是用一个他们应当证明的假设来证明。这个假设是:最后的土地也是不提供任何地租的。如果这个证明方法是适当的,我们可以同样证明:最后建造的房屋,就使租出,也不会在严格的租赁利息(Mietzins)之外,再为建筑物提供任何地租。但事实是,它在有租赁利息以前,就已经提供地租了,因为这种建筑物往往有一个长时期空着。一个土地上诸连续的投资,既然能提供比例的剩余收益,从而,能够和第一个投资一样提供地租;同样,那些和最后既耕地有相等品质的土地,自也会由相等的成本,提供相等的收益。否则,我们就不能理解,品质相等的土地,怎样会依次开垦,而不同时开垦来互相竞争了。土地所有者随时都预备提取一个地租,都准备取得某种不需代价的东西;但资本却要在一定的情形下,方才能把土地所有者的愿望满足。所以土地间的竞争,不是依存于土地所有者的愿望不愿望土地成为竞争的对象,而是依存于有没有资本,要和其他的资本,竞争新的土地。

在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为独占价格的限度内,这种价格是仅小的;同样,在通例的关系内,无论生产物的价值是怎样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绝对地租也总是仅小的。绝对地租的本质是这样:即,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同样大的资本,将在相等的剩余价值率或相等的劳动榨取率上,视各自不同的平均构成,而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来。在工业上,这各种不同的剩余价值量,会均衡化为平均利润,并均等地,分配在当作社会资本部分的个别资本之间。土地所有权,在生产必需使用土地时,(无论那是用在农业上,还是用在原料的开采业上),却会阻止这种剩余价值在各个土地投资间的均衡化过程。原来会参加一般利润率均衡化过程的剩余价值一部分,将为它所取去,在这场合,地租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尤其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那不是归直接榨取劳动者的资本家所有,却是被榨取资本家的土地所有者取去的。在这场合,我们的前提是:农业资本比等量的非农业资本,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当中的差额究竟多大,或者有没有这个差额,那要看与工业比较,农业相对地说是怎样发展。依照问题的本质,则农业愈进步,这个差额会愈减小,除非可变资本部分对不变资本部分的比例的减小,在工业资本的场合,比在农业资本的场合,是要厉害。

这种绝对地租,在真正的开采工业上,还有更显著的作用。在真正的开采工业上,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原料),是全然没有;并且,除了那些以机械和他种固定资本占极大部分的部门,还是无条件地,为最低位的资本构成所支配。在地租好像全由独占价格引起的地方,特别需有异常有利的市场关系;必须如此,商品才能依照它的价值售卖,地租才会与商品剩余价值的余额(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全部相等。全渔场,石坑,天生林木等等的场合,地租就常常是这样的[3]。


[1]卫克斐尔德《英国与美国》,伦敦1833年。并参看第1卷第25章。

[2]参看东巴尔(Dombasle)和琼斯(R. Jones)的议论。

[3]里嘉图关于这点的考察,是异常肤浅的。关于挪威森林地租,他曾反驳斯密的意见。参看《原理》第2章开头的地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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