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资本论 全三套

Ⅳ 货币地租

本章 4,577 字 约 11 分钟

Ⅳ 货币地租

在这里,我们说货币地租——要和那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为基础的产业的或商业的地租相区别,那是指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是指那种由实物地租转形而生的地租,像实物地租只是转形的劳动地租一样。在这里,直接生产者不是把生产物付给土地所有者(不问他是国家还是私人),而是把生产物的价格付给土地所有者。单是一个在自然形态上的生产物剩余,已经不够了,那还须由这个自然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虽然直接生产者的生活资料的最大部分,还是由他自己生产,但现在已有一部分生产物要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了。因此,全生产方法的性质,也多少要发生变化。它把它的独立性丧失了,它不复再与社会的关联相隔离了。生产成本(现在那多少有货币支出加在里面了)的比例,成了决定的了;无论如何,在总生产物中,除了那必须当作再生产手段和直接生活资料的部分,还有一部分必须转化为货币。这一部分,现在是取得决定的作用了。但这种地租(虽然这种地租也正在向着解体的途中)的基础,还是和实物地租(那是它的出发点)的基础一样。直接生产者依然是世袭的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依然要为地主(这个最必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担任剩余的强制劳动,那是无给付的,无代价的,不过它所采的形态,是已经转化为货币的剩余生产物的形态了。在前一个形态上,与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例如农具及其他动产,就已经先在事实上,后又在法理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物了;在这个货币地租形态上,那是更以这件事为前提了。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最初是间或的,此后则多少以国民的规模进行。但这种转化,还以商业,都市产业,商品生产一般,和货币流通,已有显著的发展为前提;它还以生产物有一个市场价格,并以接近于价值的价格出售这个事实为前提。在前几种形态上面,就不一定要如此了。这种转化,在欧洲东部,我们在现时,还可在一定程度内看到。在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没有一定的发展程度时,这种转化是很难发生的。这一点,只要我们看一看罗马皇帝治下屡次要实行这种转化的不成功的尝试,看一看在那一部分当作国税的实物地租已一般转化为货币地租以后,实物地租仍然会残存下来,我们就会知道。法国大革命前(那时候,货币地租和前期地租形态的残余合并着,因而搀杂不清)的情形,也可以说明这个转化有怎样的困难。

我们以上考察的地租,是剩余价值的通例形态,是为生产条件所有者的无给的剩余劳动的通例形态,当作实物地租的转化形态和反对物,货币地租是这种地租的最后形态,同时又是它的归于消灭的形态。货币地租在它的纯粹形态上,是和劳动地租和实物地租一样,不是代表利润以上的余额。依照概念,它是把利润吸收了。即使利润实际当作剩余劳动的一个特殊部分,而与地租并存着,货币地租和以前各种形态的地租,也还通常是这种在萌芽中的利润的限制。这个在萌芽中的利润,要看在贡纳那化为货币地租的剩余劳动以后,自己的劳动或别人的劳动,还有没有榨取的可能,来发展。即使有利润实际在这个地租旁边发生,那也不是利润限制地租,而是地租限制利润。不过,我们曾经讲过,货币地租同时还是以上考察的各种地租的崩溃形态。我们以上考察的地租,是和剩余价值及剩余劳动显然一致的,是剩余价值之通例的支配的形态。

在进一步的发展上,货币地租——把一切中间形态,例如小租地农业家的地租,除开不说——不是使土地转化为自由的自耕农财产,就要采取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形态,变为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支付的地租。

在货币地租发生时,土地所有者和占有土地、耕作土地的农民一部分间的传统的习惯的关系,必然要转化为一种契约的依照明文法规来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所以,占有土地的耕作者,就在性质上,成为单纯的租地农业家了。这种转化,一面会在一般生产关系许可的限度内,渐次把旧式自耕的土地占有者剥夺,而以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代替他们;一面又使向来的土地占有者赎免他的纳租义务,并转化为独立的自耕农民,而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不仅必然会伴有一个阶级的成立,并且必然要以这个阶级的成立为前提。这个阶级就是不占有土地,为货币而出赁其自身的日佣劳动者。在这个阶级初生的时期,换言之,在这个新阶级尚只稀疏存在的时期,必然已在处境较优而有纳租义务的农民间,发生一种为自己利益而榨取农村工资劳动者的习惯;这好比在封建时代,某一些有财产的隶农,已经为自己的利益,而雇用别一些隶属一样。这样,他们堆集一定量财产的可能性,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就渐次发展了。因此,在旧式的自营的土地占有者间,就有了一个培养场所,他们由此培养成为资本主义的租地农业家了。不过,这种租地农业家的发展,是以农村范围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一般发展为前提。这个阶级的发展极为迅速,而在情形有利时,例如在十六世纪的英国,它的发展还会特别迅速。在十六世纪的英国,租地契约时间通常是很长的,当时货币价值的累进的下落,就曾牺牲土地所有者,来使他们的富增加。

再者,地租一经采得货币地租的形态,纳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间的关系,一经取得契约关系的形态——这种转化,在世界市场,商业,制造业皆已达一定的相对的发展阶段时,才会成为可能的——资本家租地经营的事情,也就必然会出现。这种人一向是立在农村限制以外,现今却把他们在都市上赚得的资本,把那已经在都市上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法,(在这种经营方法上,生产物是当作商品生产的,当作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生产的),移到农村和农业上来。不过,这个形态,在那些在封建生产方法到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过渡期中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方才成为一般的通则。当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现实耕作的农业劳动者中间那时候,一切由旧式农村生产方法发生的关系,都消灭了。这种租地农业家成了这些农业劳动者的现实支配者,他们的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同时土地所有者却只与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发生直接的关系,并且还只发生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此,地租的性质也变化了。这种变化,已经不像在以前各种形态上那样,仅是偶然的,事实上的,局部的;那已经当作一种通例的公认的支配的转化,来实行了。地租不复是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通例的形态;现在它已变为剩余劳动在利润部分(即榨取的资本家在利润形态上占去的部分)以上的余额了;现在,这全部剩余劳动(利润及利润以上的余额),是直接由他取出,而在总剩余生产物的形态上,由他收进,并由他化为货币了。现在,他当作地租而交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只是他由资本直接从农业劳动者那里榨得的剩余价值的一个多余的部分了。他要交付多少,平均说来,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也会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此规定的非农业部门的生产价格,来决定的,是平均利润当作限界了。地租不复是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通例形态,转化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农业的生产部门)所特有的余额了。在剩余劳动内,除去资本优先取去的部分,有时也会有这个余额的。现在,剩余价值的通例形态,不是地租,而是利润了。地租不是剩余价值一般的形态,而是剩余价值一个分枝的形态了;这个形态,在特别的情形下,才会独立化的。在这里,我们不必深入研究,这种转化,怎样和一个渐次的生产方法上的转化相照应。这已经由以下的事实说明了,即,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的常则,是把土地生产物当作商品来生产;以前只有他的生活资料以上的余额转化为商品,现在这种商品内,只有一个极小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自己的生活资料了。现在,直接支配农村劳动,并把它隶属在自己的生产力下面的,不复是土地,而是资本了。

平均利润以及由它调节的生产价格,是在农村关系之外,在都市商业和制造业上形成的,有纳租义务的农民的利润,不会参加利润均衡化的过程。因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在他获有利润(即由自己的劳动,或由他人劳动的榨取,实现必要生活资料以上的余额)的限度内,那是在通常关系的背后进行的。在其他各种事情不变的限度内,他的这个利润量不决定地租,而由地租决定,以地租为限界。中世纪的高利润率,不只由于资本的低位构成,换言之,不只因为可变的投在工资上面的要素占支配地位,那还由于一种对农村所行的诈欺。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隶属阶层的收入,都有一部分,被横占了。在中世纪,在封建制度尚未像意大利一样,由例外的都市发展被破坏的地方,就政治方面说,固然是农村榨取都市,但在经济方面,却在一切地方,都没有例外地,是都市由它的独占价格,它的课税制度,它的基尔特制度,它的直接的商人骗术,它的高利贷,而对农村实行榨取。

人们也许会想象,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在农业生产上的单纯的出现,已经可以证明,须在某形态上支付一个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的价格,至少在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出现的时候,必须立在制造业的生产价格之上;这或是因为它已经达到独占价格的水准,或是因为它已经提高得和土地生产物的价值一样高,它的价值实际是立在平均利润所调节的生产价格之上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便不能在现有的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内,先由这个生产物的价格实现平均利润,再由同一价格,在这个利润之上,以地租形态,支付地租了。人们也许会根据这点来推论说: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所据而与土地所有者订立契约的一般利润率,既未把地租包括在内,所以,当这个一般利润率在农业生产上成为调节的要素时,这个余额就会显出来,并付给土地所有者了。例如洛贝尔图君,就是依照这个传沿的方法,来说明这个问题的。但

第一,资本当作独立的指导的权力,并不是一来就普遍地出现在农业上面,却是渐次在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它最先不是发生在严格的农业上,而是发生在畜牧(尤其是牧羊),这一类的生产部门。牧羊业的主要生产物羊毛在产业勃兴时期的市场价格,最初会不断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到后来才归于均衡。十六世纪英格兰的情形,就是这样的。

第二,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最先不过稀疏地出现,所以,我们对于下述的假定,不能提出任何的异论来:那就是,在最初,资本主义生产所能控制的,只是那有特殊丰度或有特别有利位置,从而大体说能够支付一个对差地租的土地复合体(Komplexe von Ländereien)。

第三,就假设在这个生产方法出现的时候,(那在事实上,就以都市需要的加重为前提)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像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年间英格兰一样,会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罢,但只要这个生产方法稍稍由农业单纯隶属于资本的事实再伸展出来,只要必然会和这种发展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的改良和生产成本的减低居然发生出来,它也就会由一个反应(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下落),再均衡化为生产价格了。十八世纪前半英国的情形,就是这样的。

依照这个传习的方法,当作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的地租,是不能说明的。无论地租最初是在什么历史的情形下出现,只要它把根生成,它就只能在我们以前说明过的近代条件下发生了。

最后,在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时,我们还应该注意,资本化的地租,或土地价格,以及土地的可让渡性和让渡,会同时变为一个本质的要素;在这时候,以前有纳租义务的土地,不仅能够转化为独立自耕农民的所有物,都市上以及其他处所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然后把土地租给农民或租给资本家,而把地租当作他们所投资本的利息的形态,来享受了。这个情形,也助成了前期榨取方法的变革,助成了所有者与现实农民的关系的变革,助成了地租自身的变革。

本章完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