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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V 分益农制和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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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分益农制和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

在这里,我们是达到地租发展序列的结果上了。

地租或采取劳动地租的形态,或采取实物地租的形态,或采取货币地租的形态,(假设那只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态)。在这一切形态上,我们都假设地租支付者是现实的土地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给的剩余劳动,是直接流到土地所有者手里。就在最后一个形态上(即在货币地租形态上),——在它尚未在性质上参有别种性质,尚纯然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态的限度内——这个情形也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发生的。

分益农制(Metäriesystem oder Teilwirtschaft-System)——在这个制度下,经营者(租地农业家)不仅是供给劳动(自己的劳动或者别人的劳动),并且还供给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供给土地之外,还供给经营资本的别一部分(例如家畜),生产物则依一定的比例(那是各国不同的),分配在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可以看作是一个由原始地租形态到资本主义地租形态的过渡形态。在这场合,租地农业家尚无充足的资本,可以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而从另一方面说,土地所有者在这里取得的部分,也不是地租的纯粹形态。那实际包含垫支资本的利息,和一个当作余额的地租。他也许会在事实上,把租地农业家的全部剩余劳动吸收掉,但也许会在这个剩余劳动中,留下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给租地农业家。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地租不复是剩余劳动一般的通例的形态了。在一方面,使用本人劳动或使用他人劳动的分益农业家,会不以劳动者的资格,而以劳动工具一部分的所有者的资格,即以自己的资本家的资格,在生产物中,要求一个部分。在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单纯以土地所有者的理由,且还以资本贷放者的资格,在生产物上,要求他应得的部分[4]。

在古代土地共有制过渡为独立自耕农业以后,这种共有制的遗迹,还在波兰罗马尼亚等处保留下来。这种遗迹,在此等国家成了口实,来完成向低级地租形态的推移。在那里,土地一部分是属于个别农民,是由他们独立耕作的。别一部分则是集体耕作的,那形成一种剩余生产物,用来支办公共的支出,或当作农作物歉收时的准备。但剩余生产物的这两部分,都渐渐被国家官吏和私人掠夺了;最后,全部剩余生产物和这种剩余生产物所依以生产的土地,也渐渐被国家官吏和私人掠夺了;由此,原来的自由的但对土地有参加集体耕作义务的自耕土地所有者,就变为负有徭役义务或纳实物地租的隶农了;同时,共有地的掠夺者,则变为土地所有者。这时候,他们不仅是被掠夺的共有地的所有者,并且是自耕农民的土地的所有者了。

在这里,我们用不着深入去研究真正的奴隶经济,(那只是通过的阶段,由家长式的主要为家族使用的经营,到为世界市场的真正的殖民制度,是必须通过这一个阶梯的),也用不着深入去研究土地所有者亲负盈亏责任,一切生产工具都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劳动的农仆或是自由的或是不自由的或是用实物支付的或用货币支付的)的经营。土地所有者和生产工具所有者(即直接榨取劳动者的人,这种劳动者也被算在生产要素内的),在这二场合,合而为一了。地租和利润也合而为一了。剩余价值的各种形态,不互相分离了。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在这里,它表现为剩余生产物),是直接由全部生产工具(土地原始奴隶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都算在生产工具里面)的所有者榨取出来。在资本主义观念支配着的地方,例如美洲殖民地,这全部剩余价值,都被视为是利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不存在,与其相应的思想方法也不曾由资本主义国家移入的地方,这全部剩余价值就是当作地租出现的。但无论如何,这个形态都不会发生什么困难。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无论叫什么名称),他所占有的可由他支用的剩余生产物,总是直接占有全部无给剩余劳动之通例的支配的形态;土地所有权是这种占有的基础。

还有是小土地所有制(Parzelleneigentum)。在这场合,自耕农民同时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表现为他的主要生产工具,表现为他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使用场所。在这个形态上,是不要支付租金的。所以,地租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特殊形态之一。在资本主义生产已在其他方面发展的国度,它会与其他生产部门相比较而表现为剩余利润,但这种剩余利润,和劳动的全部收益,是会一样到自耕农手里来的。

这种土地所有权形态,以这个事实为前提:即,和各种前期的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形态一样,在这个形态下,农村人口应比都市人口占有极大的优势,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虽在其他方面实行支配,但比较还是不很发展,资本虽也在狭隘范围内,在其他各生产部门累积着,但资本分散的趋势仍占着优势。依照此事的本性,在这里,农村生产物就有最大部分,必须当作生产者(自耕农民)的直接的生活资料被消费掉,只有余额,会当作商品参加进来,作为对都市的通商物品。不必问在这场合土地生产物的平均市场价格是怎样规定的,对差地租(丰度或位置较优的土地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超过部分),在这场合,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上一样,总是明明白白的存在着的。就使这个形态是出现在一般市场价格尚未发展的社会状态内,这个对差地租也还是存在的;在这情形下,它会表现为超过的剩余生产物。不过,它是流入那些在较有利生产条件下实现其劳动的自耕农民口袋内。在这个形态下,土地价格会当作一个要素,加入自耕农民的实际的生产成本内,因为在这个形态的进一步的发展中,(例如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土地就会表现成为一定的货币价值,而在所有权全部或其部分发生不断变化的时候,土地也会由自耕农民自己购买,购买的钱则大部分出于土地的抵押。在这个形态下,土地价格(那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成了一个前提的要素,从而,地租的存在,也好像与土地丰度位置的差别,毫无关系了。但也正在这个形态下,我们大体可以假定,那是没有任何绝对地租存在,最劣等地大体是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因为,绝对地租的前提,是生产物的价值,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实现了一个余额,不然就是生产物有一个超过价值的独占价格。但因为在这场合,农业的经营,是大部分为直接的生活的。土地是当作多数人使用其劳动与资本所不可缺少的场所,所以,生产物的调节的市场价格,必须在异常的情形下,才会和它的价值一样高;这个价值,照例是要高于生产价格的,(因为活劳动的要素占着优势),虽然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超过额,也会由非农业资本的低位构成,(土地零碎为人所有的国家,常常是这样的),受到限制。就小块土地自耕农民(Parzelien—Bauer)来说,他是小资本家,所以资本的平均利润,不会表现为榨取的限界;他是土地所有者,所以地租的必要,也不会表现为榨取的限界。当作一个小资本家,在真正的成本收回后,除了工资,(那是他自己付给自己的),就再没有别的绝对的限界了。只要生产物的价格可以弥补这种工资,他就会耕作他的土地;这种工资,也有时还压缩到仅足维持身体的最低限度。就他的土地所有者的资格来说,在他,所有权的限制是除去了;因为,它所以和那种与土地分开的资本(包括劳动)相对立,不外因为它是投资的阻碍。固然,土地价格的利息(那通例要付给第三者,即抵押的债权人),也是一种限制。但这个利息,不是不能支付,因为那部分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将会变成利润的剩余劳动,是可以用来支付的。这种以土地价格及这种价格的利息为根据而先行支付的地租,只是资本化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这种剩余劳动是自耕农民生活所必须有的劳动量以上的劳动,但这个剩余劳动,并没有实现为一个与全部平均利润相等的商品价值部分,更没有实现为代表平均利润的剩余劳动以上的余额,那就是,更没有实现为剩余利润。这个地租,可以是平均利润的一个扣除,甚至可以是平均利润的唯一被实现的部分。所以,要使这种小块土地自耕农民能够耕作他的土地,或购买土地来耕作,土地生产物的市场价格,并不必要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通行的地方那样,充分提高到有平均利润的程度,更不必要提高到在平均利润之上,还有一个剩余可以固定化为地租的程度。那就是,市场价格不必要提高到和生产物的价值一样,也不必提高到和它的生产价格一样。小土地所有制盛行的国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盛行的国家比较,谷物价格所以会更低,那就是理由之一。自耕农民在最不利条件下提供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无报酬地,赠送给社会,那既不参加生产价格的调节,也不加入价值的形成过程。这种低价格,是生产者贫穷的结果,不是他的劳动已有较大生产的结果。

这种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权形态,当作支配的通例的形态,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5]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在另一方面,又在近代诸国,当作封建土地所有权解体所引起的各种形态的一种。英格兰的yeomanry,瑞典的自耕农阶级,法兰西和西部德意志的自耕农民,都属于那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说到殖民地,因为在殖民地,独立农民是在别一种条件下发展的。

自耕农民的自由所有权,显明是小经营的最通常的土地所有权形态。在这个生产方法下,土地所有权成了一个条件,就因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劳动者对于自身劳动的生产物,得享有所有权。无论这种农业者是自由所有者还是隶属者,他总是独立的,以个别劳动者的资格,率同他的家人,不断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像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经营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土地所有权也是这种小经营方法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成了个人独立性的发展的基础。这在农业的发展上,是一个必要的通过点。它会终于覆灭的原因,指出了它的限制。这些原因是:农村家庭工业(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通常须有的补充物)因大工业发展而颠覆了;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渐次变为贫瘠而且枯竭了;大土地所有者把共有地(那在一切地方,都是这种小土地所有制的第二个补充物,是放牧家畜的唯一的场所)掠夺了;殖民地农业与资本主义大农业参加来竞争了。农业改良,一方面把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压下,他方面又需有较大的投资和较丰富的各种对象的生产条件,所以不免促成上述的结果。在十八世纪前半,英格兰的情形就是这样。

小土地所有制,依照性质,就排斥如下种种现象:即,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态,资本的社会累积,大规模的畜牧,科学的累进的应用。

高利贷和课税制度,到处都使这种土地所有权形态衰颓。把资本投在土地价格上的结果,会夺去经营耕作的资本。生产手段是无穷地分裂着,生产者自己也是个别分离着。人力有可惊的浪费。生产条件之累进的恶劣化,生产手段的昂贵化,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的法则。对于这个生产方法,丰收也会成为不幸。[6]

小农业(与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互相结合着的)的特殊弊病之一,是由这个事实发生的:即,自耕农民必须把一个资本投下来购买土地。(大地主先投下资本来购买土地,然后当作自己的租地农业家从事经营的过渡形态,也有这种情形)。土地当作单纯的商品既然有了可变动的性质,所有权的变动是增加了[7]。因此,在世代交替,遗产继承分割时,从自耕农民的观点看,土地都会重新当作投资,好像那是由他购买的土地一样。土地价格,在这里,会在个别的虚伪的生产成本中,或在个别生产者的生产物的成本价格内,成为一个压倒一切的要素。

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先付的地租(antizizierte Rente)。如果农业是用资本主义的方法经营,土地所有者仅领受地租,租地农业家除支付土地的年租外,不需支付别的什么,那就很明白,投来购买土地的资本,对于土地所有者,是一个生息资本,它与投在农业上的资本,是毫无关系的。那既不是在农业上发生机能的固定资本的部分,也不是在农业上发生机能的流动资本的部分[8]。它不过为购买者,取得一个领受年租的名义;它对于地租本身的生产,是绝对没有关系的。土地购买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出卖土地的人;土地卖者即由此放弃他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在此以后,这个资本就不复当作购买者的资本了;他不复再有它了;它不能算在那些能依某种方法投在土地上的资本里面了。他是贵买,还是贱买,会得到报酬,还是不会得到报酬,那不会影响租地农业家投在农业上的资本,不会影响地租。那不过会影响这件事:即,在他看,那是利息还是非利息,是高利息还是低利息。

拿奴隶经济来做譬喻。为购买奴隶而支付的价格,不外是将来会从奴隶身上打出来的先付的和资本化剩余价值或利润。但购买奴隶所支付的资本,并不是从奴隶身上榨取利润(剩余劳动)时所使用的资本。刚好相反,那是奴隶所有者已经放弃了的资本,是他从事现实生产时所可使用的资本的减除。对于他,那已经不存在了。同样,用来购买土地的资本,也不复是农业上可以使用的资本。最好的证据是:除非奴隶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再把奴隶或土地卖掉,这个资本是决不会再在他手里存在的。但若他再把它卖掉,买者又会处在同样的情形中。他购买了奴隶,但若单是这样,他还是不能榨取奴隶。他必须在奴隶经济上面再把一个资本投下,方才有榨取奴隶的资格。

同一个资本不能有二次的存在,一次在土地卖者手中,一次在土地买者手中。它是由买者手里到卖者手里了,事情就是这样完结的。买者现在没有资本了,但有一块土地,作它的代替。这个事实——这个现实的在这个土地上的投资,会取得地租,但这个地租,在这个新土地所有者手里,是算作这种不在土地上使用但当作土地代价的资本的利息——决不影响这个因素(土地)的经济性质;说个譬喻,为购买三厘统一公债而付出的1000镑,和那种以所得提出来支付国债利息的资本,就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实在说,用来购买土地的货币,和用来购买公债的货币一样,只是资本自体(an sich Kapital)。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每一个价值额都是资本自体,都是可能的资本。为土地而支付的东西,为国债而支付的东西,是和那种为购买别种商品而支付的东西一样,只是一个货币额。那是资本自体,因为它能转化为资本。卖者由此获得的货币,是否实际转化为资本,固然要看他是怎样使用它。但对于买者,它是不会再有资本的机能的,那是和一切他已经断然支出的货币一样。在他的计算中,它是生息资本;因为那种当作土地地租或国债利息的收入,在他看来,不外是他购买这种权利(领受这种所得的权利)所用去的货币的利息。他不能把它当作资本来实现,除非把它卖掉。但在这场合,就有别一个新的购买者处在相同的状况中了。在这种交易上支出的货币,决不会因为变换所有者的原故,便转为现实的资本。

说土地自身也有价值,并且会像机械或原料那样当作资本加入生产物的生产价格内,这是一种幻想。这种幻想,在小土地所有制的场合,会更加坚固起来的。但我们曾经讲过,只有两个场合,在这两个场合,地租和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方才能在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上,有决定的作用。在第一个场合,是土地生产物的价值,为了农业资本(这个资本,和投下来购买土地的资本,没有任何共通点)构成的原故,以致超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市场状况又使土地所有者能够把这当中的差额,实现为价值的增殖额。在第二个场合,是有独占价格发生。但这两个场合,在实行小经营和小土地所有制的时候,都是极少发生的;因为在这时候,生产是极大部分为满足自身的欲望;它的进行,和一般利润率的规制,是毫无关系的。租金,在这种小经营是在租地上进行的情形下,也比在任何别种关系下,更容易把利润的一部分卷去,甚至包含工资的减除部分。这样,它就不过在名义上是地租,不能当作一个独立的范畴,而与工资和利润相对立了。

购买土地的货币资本的支出,不是农业资本的投放。它会依比例减少小自耕农民本来可以投在生产范围内的资本。它会依比例减小他们的生产手段的量,缩小再生产的经济基础。它使小自耕农民不得不忍受高利贷者的压制,因为在这个范围内,真正的信用一般还是很小的。那是农业的一个障碍;就使土地买卖是在大土地经济的场合发生,也是如此。实在说,那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矛盾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和土地所有者(无论他的土地是由继承得到的,还是由购买得到的)是否负债的问题,大体说是没有怎样的关系。土地所有者是自己把地租收起来,还是要转付给抵押债权人,也不会在租地的经营上,引起任何变化。

我们曾经讲过,在地租为已定时,土地价格是由利息率调节。如果利息率低,土地价格就会高;如果利息率高,土地价格就会低。照通例来说,高的土地价格必定与低的利息率结合在一起,所以,如果因利息率低微之故,自耕农民必须支付高昂的土地价格,这同一的低微利息率,也将使经营资本,可以在有利条件下,由信用来取得。但实际的情形,在小土地所有制盛行的地方,并不是像这样的。第一,信用的一般法则,不适用于自耕农民;因为,这个法则,在生产家是资本家的限度内,才是适用的。第二,在小土地所有制盛行——在这里,我们是不说殖民地的——和耕作小土地的自耕农民在国民中占主干地位的地方,资本的形成,换言之,社会的再生产会比较微弱,可贷放的货币资本(其意义已经在前面说明了)的形成,也是比较微弱的。因为,这种形成,是以资本的累积,富有游惰资本家阶级的存在为前提(马希)。第三,在这场合,土地所有权既然是最大部分生产者的存亡条件,是他们投资所不可少的场所,所以,土地价格会不比例于利息率,而独立地甚至反比例地提高起来。土地的需要,将超过土地的供给。土地的价格,在用小块售卖的场合,比较在用大块售卖的场合,会更高得多;因为,小购买者的人数更大,大购买者的人数更小(著名投机党卢比兴;牛曼)。因为有这种种理由,土地价格是在利息率相对高昂的地方昂贵了。这样,自耕农民由那种购买土地的资本,虽仅取得比较低微的利息(慕尼尔),但在反对方面,须对他自己的抵押债权人支付高利贷的利息率。爱尔兰的制度,在一个不同的形态上,表示了同样的事情。

土地价格是一个和生产本身无关的要素。但这个要素,在这场合,可以提到那样高,以致使生产成为不可能的(东巴尔)。

土地价格会有这种影响,土地的买卖,土地(当作商品)的流通会有这个程度的发展,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发展的实际结果;因为在这里,商品才会成为一切生产物的一般形态,并成为一切生产工具的一般形态。但从一方面说,这种发展,又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仅有有限的发展,尚未将其全部特性展开的地方发生;因为,这种发展,正以这个事实为基础:即,农业已经不属于或尚未曾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面,而安置在某种由过去社会形态留传下来的生产方法下面。生产者须依存于生产物的货币价格,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一个弱点。这个弱点,在这场合,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未充分发展的弱点,结合在一起了。自耕农民变成了商人和产业家,但却没有具备生产物能当作商品来生产的条件。

土地价格,就生产者说,是成本价格的要素,就生产物说,却不是生产价格的要素。(就令地租在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上有决定的作用,资本化的地租,即先付的二十年或若干年的地租,仍不会在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上,有决定的作用)。当中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不过是一个形态,它表示了,土地的私有权,是和合理化的农业,和土地之正常的社会的利用,不能相容。但从另一方面说,土地的私有权,以及直接生产者的土地的剥夺,——某一些人对于土地享有私有权,那就表示别一些人对于土地失去所有权——又正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

在这里,就小农业来说,土地价格(土地私有权的形态和结果),固然是表现为生产的限制。但就大农业和以资本主义经营方法为基础的大土地所有制来说,这种所有权也是表现为生产的限制,因为它会限制租地农业家的生产投资;因为这种投资,结局不会于他们有利,而仅于土地所有者有利。在这两个形态上,土地——那是共同的永久的财产,是人类永远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和生殖条件——都不是依照有意识的合理的方法来处理;我们所见到的,都只是地力的榨取和滥用。(这种榨取和滥用,不是依存于社会的发展程度,而是依存于个别生产者的偶然的互相不等的事态)。在小所有制度的场合,这是由于资力和科学的缺乏;没有这个条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不能应用的。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场合,却是因为租地农业家和土地所有者,都越快越好,想拼命把这些东西利用掉。在这二场合,都是因为要依存于市场价格。

一切对于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都归根到这一点:即,私有权是农业的限制和障碍。但相反方面的对于大土地所有制度的批判,也是归根到这一点。在这两个场合,我们在这里,都把更不重要的政治问题抛开了。总之,土地私有权,会成为农业的障碍,并使土地的合理的经营,维持,和改良,不能进行。但这种障碍,在小土地私有制下和大土地私有制下,不过以相异的形态发展罢了。当人们争论这各种形态的弊害时,人们是把弊害的最后原因忘记了。

小土地所有制以这个事实为前提:即,人口的最大多数是农村人口;支配的,不是社会的劳动,而是个别分离的劳动;以致,富和再生产(它的物质的条件和精神的条件)的发展,从而,合理耕作的条件,都在这样的情形下被排斥。从另一方面说,大土地所有制,却使农业人口减到一个不断减小的最低限度,并在反对的方面,使汇集在大都市内的工业人口,不断地增大。由此引起的条件,使自然生活法则所划定的社会代谢机能的脉络,发生一个不能救治的裂痕;因此,地力被滥费了;这种滥费,还由商业,以致超过本国的限界,来发生影响(利比居)。

小土地所有制,引起一个半身放在社会外面的野蛮阶级,他们不但未曾脱却原始社会形态的粗野情形,且须忍受各种文明国家的痛苦和穷困。大土地所有制,则在农村(那是劳动力的自然能力所赖以收容的最后场所,在那里,它是当作国民生活力更新的准备基金)把这种劳动力根本破坏。大工业和依工业方法经营的大农业,连合起来发生作用了。它们当初原来是由这个事实分别的:即,前者是滥用并破坏较多的劳动力,较多的人类自然力;后者则直接滥用并破坏较多的土地自然力。但后来在发展的进行中,二者是携手并进了,因为农村的工业制度会破坏劳动者,工业和商业也给农业以枯竭土地的手段。


[1]亚当•斯密看见,在他那时候,(在我们现在这时候,我们也还在热带和半热带的殖民经营上发现这种情形),地租和利润尚未分离开,并且像伽图那样,土地所有者即是自有领地的资本家。他把这个事实特别看重。实则,地租和利润的分离,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前提。奴隶制度的基础,一般是和资本主义生产的概念相矛盾的。

[2]摩姆孙先生在他所著的《罗马史》内,完全不在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社会的意义上,使用资本家这个名辞,他是在一个通俗的意义上使用它。这个通俗的意义,在英美二国是不存在的,但在大陆,却当作一个古代的与过去状态相合的传统,留传下来。

[3]在把一国征服之后,征服者接着要做的,是把人占有。参看林格著《民法的原则》伦敦1768年第1卷第267页以下。此外,还参看牟塞尔(Möser)。

[4]参看彪勒(Buret)、托克维尔(Tocqueville)、西斯蒙第等人的所论。

[5]译者注:意指古代希腊罗马时代。

[6]参看杜克在《物价史》(纽马奇版伦敦1857年第4卷第29页以下)内引用法国国王的敕辞。

[7]参看慕尼尔(Mounier)和卢比兴(Rubichon)。

[8]玛隆博士(Dr. H. Maron)先生曾著《扩延耕作呢集约耕作呢》一书。(奥培1859年版。关于这本书,我们未能得到更详细的报告——F. E.)在那里他是从他所反驳的人的错误前提出发。他假定,用来购买土地的资本,是投放资本(Anlagekapital),然后在投放资本和经营资本的定义上,换言之,在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定义上,提出争辩。他关于资本的全部书生气味的观念,(一个非经济学者,会由德意志“国民经济学说”的状态推演出这种观念来,是无足怪的),使他不知道,这个资本既不是投放资本,也不是经营资本;它是和那种投在证券交易所来购买股票或公债的资本一样;它对于购买者本人虽代表一种投资,但它并非投在任何生产部门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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