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生产过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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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生产过程的分析
对于我们如下的分析,我们可不问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这里是考察劳动总年生产物的价值,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生产物的价值。在这里,这种区别一般是会消灭的。
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诸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特殊形态。剩余价值分成诸部分,剩余价值的大小,就是这诸部分的总和之限界。所以,平均利润加地租,就等于剩余价值。固然商品内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可以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润的均衡,所以,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不表示在商品价格内,但第一,这个情形,会由下述两种事实之一,得到补偿:(1)如果那种在价值以下出售的商品,形成不变资本的要素,利润率就会增加;(2)如果在价值以下售卖的商品,是当作个人的消费品,并加入那当作所得被消费的价值部分,利润和地租就会表现为一个较大的生产物。第二,这个情形还会在平均运动中抵消掉。无论如何,不在商品价格内表示的剩余价值部分,即令会在价格形成上丧失掉,平均利润加地租的总和,也不会在通例形态下,比总剩余价值更大,虽然可以比总剩余价值更小。它们的通例形态,是以一个与劳动力价值相照应的工资为前提。就连独占地租(Monopolrente),只要它不是工资的扣除,又不形成特殊的范畴,它也必然间接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虽然这个独占地租,不像对差地租那样,是该商品生产成本以上的价格剩余(Preisüberschuss)部分,也不像绝对地租那样,是该商品剩余价值的依平均利润计量的部分以上的价格剩余部分,但至少是其他诸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如果这其他诸商品,是要和这种有独占价格的商品相交换的。——平均利润加地租的总和,决不能较此等部分所由以形成的总量为大,这个总量已经在分割以前给予了。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或包含在商品内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否全都实现在商品价格内,对于我们的研究,乃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因劳动生产力不断变动,生产一定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不断变动,商品一部分常须在变则条件下生产并在个别价值以下售卖之故,剩余劳动已经不能全部实现了。但无论如何,利润加地租总须与全部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相等,而为我们当前的考察计,我们尽可假设实现的剩余价值,是等于全部的剩余价值;因为利润和地租是实现的剩余价值,一般说来,是加入商品价格内的剩余价值,所以实际说来,它们就是形成这个价格一部分的剩余价值全部。
在另一方面,所得的第三个特殊形态,工资,常常是与资本的可变部分相等。资本的这一部分,不是投在劳动手段上面,却是用来购买活劳动力,支付劳动者的(有一种劳动,是在所得的支出上得到给付的。这种劳动,是由工资,利润,或地租支付,但决不是这种支付所依以实行的商品的价值部分。所以在商品价值及其构成部分的分析上,它是不在我们考虑之内的)。工资是劳动者的总劳动日一部分的对象化;可变资本的价值,从而,劳动的价格,就是在总劳动日的这一部分,再生产的。换言之,工资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劳动者就依赖这一部分,来再生产他自身的劳动力或他的劳动的价格。劳动者的总劳动日是分成两部分的。劳动者在其中一部分实行的劳动量,是再生产他自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要的。那是他的总劳动日的有给部分,是维持他自身,再生产他自身所必要的劳动。劳动日的其余的全部,全部残余的劳动量(即实现为工资价值的劳动以上的劳动量),便是剩余劳动,是无给劳动,由全部商品生产的剩余价值,由一个剩余的商品量来代表。那是剩余价值,但又分为命名不同的诸部分,即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和地租。
劳动者在一日间或一年间加入的总劳动,实现在商品的诸价值部分的全体内。这诸价值部分的全体,这个劳动所创造的年生产物的总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因为这个总劳动分为必要劳动(由此,劳动者创造了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那就是所付于他的工资)和无给的剩余劳动(由此,劳动者又创造了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那代表剩余价值,后来再分割为利润和地租)。在这个劳动之外,劳动者没有实行任何劳动;在这个生产物的总价值(那采取工资,利润,地租的形态)之外,劳动者也没有创造任何价值。一年新加劳动所依以表现的年生产物的价值,等于工资(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剩余价值(那又分割为利润的形态和地租的形态)。
所以,劳动者在一年间创造的年生产物诸价值部分的全体,表现在三种所得的常年价值的总额上,那就是表现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上。所以,很明白,在一年创造的生产物价值中,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未曾被再生产,因为,工资仅等于在生产上垫支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地租和利润仅等于剩余价值,等于垫支资本总价值(那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可变资本的价值)以上的所生产的价值超过额。
转化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不当作所得来消费,但用来蓄积。但这事实,对于我们这里所要解决的困难,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当作蓄积基金而节省下来的剩余价值部分,是用来构成新的追加的资本,不是用来代置旧资本的投在劳动力上面或投在劳动手段上面的部分。所以在这里,为简明起见,我们可以假设,全部所得,都加入个人的消费内。困难从两方面表现出来,从一方面说,所得(工资,利润,地租)是支出在年生产物上,这一部分年生产物的价值,除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之外,还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与其所用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部分相等。所以,它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代表它的不变价值部分)。请问,只等于工资+利润+地租的年生产的价值,怎样能购买一个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的生产物呢?年生产的价值,怎样能购买一个有较高价值的生产物呢?
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我们把不变资本那不加入生产物中去的部分(这个资本部分,在商品的年生产之后,是和在年生产之前一样存在着,不过价值减小了)除开不说,换言之,如果我们把那个只使用、但不用掉的固定资本暂时丢开不说,我们就将发觉,垫支资本的不变部分,在原料和补助材料形态上的,会完全移入新生产物内,同时,劳动手段的一部分也会完全消费掉,别一部分也会局部消费掉,那就是,其价值有一部分会在生产上消费掉。不变资本在生产上消费掉的部分,必须全部在自然形态上代置。假设其他一切事情(尤其是劳动的生产力)保持不变,这部分的代置所须费去的劳动量,就须和以前一样,那就是,必须由一个相等的价值来代置。如果不是这样,再生产就不能依照旧规模来实行了。但谁应当去实行这种劳动呢?谁实行这种劳动呢?
第一个难点是:谁支付生产物内含的不变价值部分,又用什么来支付?关于这个难点,我们假定,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是当作生产物的价值部分再现的。这个假定,不和第二个困难的前提相矛盾。我们已经在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论过,新劳动的追加,虽不再生产旧价值,而只对于旧价值创造一个追加额,那就是,只创造一个追加价值,但仍能在生产物内保存旧价值。我们还说过,这种保存作用,不是由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由于劳动一般,只是由于它当作特种生产劳动的机能。所以,为要在生产物(所得就是用在这种生产物上的,换言之,一年间创造的全部价值,就是用在这种生产物上的)内保存不变部分的价值,不需有任何的追加劳动。但必须有新的追加劳动,来代置那在过去一年间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没有这种代置,再生产一般会成为不可能的。
一切新加的劳动,都表现在一年间新创造的价值内,那再分成三种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所以,从一方面说,即没有残余的社会劳动,可用来代置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它的一部分,要在自然形态和价值两方面再形成,一部分只要在价值方面再形成,那就是固定资本的磨损);从另一方面说,逐年由劳动创造并在工资利润地租形态上分割和支出的价值,也不够支付或购买不变资本部分,年生产物除包含它自身的价值外,还必定要把这个不变资本部分包含在内的。
但我们会知道,这里提出的问题,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讨论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我们这里回头讨论这个问题,第一是因为在第二卷,剩余价值尚未发展为所得的形态——利润(企业利益+利息)和地租,——所以尚不能在所得的形态上讨论。其次,又因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态,还和分析上一个简直叫人不能相信的错误,结合在一起。这个错误,自亚当•斯密以来,就纠缠着全部的经济学。
我们在第二卷第三篇,曾把一切的资本分成二大类:第Ⅰ类是生产生产手段,第Ⅱ类是生产个人的消费资料。一定的生产物可以供个人享受也可以用作生产手段的事实(例如马,谷物等等),决不会影响这种分类方法的绝对妥当性。那在事实上不是假设,只是事实的表现。我们且取某一国的年生产物为例来说。生产物的一部分,不管它有怎样的能力可以充作生产手段,终久会加入个人的消费。这就是这一类生产物,工资利润和地租就是在其上实行支出的。这个生产物,是社会资本一定部类的生产物。固然,这部类资本也可生产那属于第Ⅰ部类的生产物。在这限度内,那些以生产物归第Ⅰ部类供其在生产上消费的资本,并不是在第Ⅱ部类生产物(即实际供个人消费的生产物)形态上消费的资本部分。第Ⅱ部类的生产物全部,都加入个人的消费,而为所得支出的对象。但这全部生产物,也是消费在它上面的资本,加所生产的剩余额之存在形态。它是一个投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生产物。同样,第Ⅰ部类的当作再生产手段用的生产物(原料,劳动工具),虽依其自然形态,也有充当消费资料的能力,但它毕竟是一个投下来生产生产手段的资本的生产物。在形成不变资本的生产物中,本有一个远较为大的部分,就其物质方面说,是在一种不可供个人消费的形态上。在它能够供个人消费的限度内,例如在谷种可以供农民自己吃食,家畜可以由农民自己屠宰的限度内,经济的制限,对于他是完全一样,无论这部分生产物是不是在不能消费的形态上。
像我们讲过的那样,我们且在这二部类,把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丢开不说。固定资本,在自然形态方面,在价值方面,都会独立在两部类年生产物之外,继续存在的。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支出在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上。简言之,所得是消费在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上。在第Ⅱ部类,从价值方面说,生产物也是由三个成分构成。一个成分,是等于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第二个成分,是等于生产上垫支的可变的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的价值;最后,第三个成分,是等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那就是等于利润+地租。第Ⅱ部类生产物的第一个成分,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既不能为第Ⅱ部类的资本家所消费,也不能为第Ⅱ部类的劳动者所消费,也不能为土地所有者所消费。那不是他们的所得的部分,是必须在自然形态上代置,并且必须售卖掉,方才能在自然形态上代置的。反之,生产物的其他两个成分,则等于这部类所造出的所得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
第Ⅰ部类的生产物,在形态方面是由相同的几个成分构成。但在这里,形成所得的部分,即工资+利润+地租,简言之,可变资本部分+剩余价值,并不是在第Ⅰ部类生产物的自然形态上被消费,却只能消费在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上。第Ⅰ部类的所得的价值,必须消费在第Ⅱ部类的一部分生产物上;这一部分生产物,便是第Ⅱ部类的待要代置的不变资本。第Ⅱ部类必须用来代置不变资本的生产物部分,会在其自然形态上,由第Ⅰ部类的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消费。他们把他们的所得,用在第Ⅱ部类的这一部分生产物上面。从另一方面说,第Ⅰ部类的生产物,有一部分只代表第Ⅰ部类的所得;这一部分,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也只能由第Ⅱ部类(它的不变资本,要在自然形态上被代置)用在生产上来消费。最后,第Ⅰ部类所消费的不变资本部分,是由该部类自身的生产物(由劳动手段,原料,补助材料等等构成)来代置,代置的方法一部分是由第Ⅰ部类诸资本家间的交换实行,一部分是由这个方法实行,那就是一部分资本家直接把他自己的生产物再当作生产手段来使用。
我们再应用第二卷第二十章第Ⅱ节为单纯再生产假定的表式:

在第Ⅱ部类,500v+500m=1000,是由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当作所得,消费的。还留下要代置的,是2000c。这是由第Ⅰ部类的劳动者,资本家,和地租收受者消费的,他们的所得=1000v+1000m=2000。第Ⅱ部类生产物的这一部分,是当作第Ⅰ部类的所得,来消费的。第Ⅰ部类的所得部分,表现在不能消费的生产物上,那是要当作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消费的。留下来未曾解决的,是第Ⅰ部类的4000c。这是由第Ⅰ部类自身的生产物6000,或不如说,由第Ⅰ部类的6000-2000,来代置;后面这2000,已经转化为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了。在这里,要注意,以上所举的数字,是随意假定的。第Ⅰ部类的所得的价值和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之间的比例,也是随意假定的。但很明白,在再生产过程照常进行并在其他各种事情毫无改变的条件下,从而,把蓄积放在度外的条件下,第Ⅰ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必须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相等。不然的话,第Ⅱ部类将不能代置它的不变资本,或者说,第Ⅰ部类将不能把它的所得,由不能消费的形态,转化为可消费的形态。
年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或特殊一个投资所生产的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或各个商品的价值,结局是分解为两个价值成分。A成分是代置所垫支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部分,B成分是表现为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的部分。如A成分在其他一切事情不变时决不采取所得形态,但常在资本形态上,且常在不变资本形态上流回,则在这限度内,第一个价值成分A,是和第二个价值成分B相对立的。但在B之内,还包含有一种对立。利润和地租,和工资有一个共通的点,那就是它们相并成为三个所得的形态。但当中仍有一个本质的差别,那就是,利润和地租是代表剩余价值,代表无给劳动,工资则代表有给劳动。生产物有一个价值部分是代表工资,代置工资,而在我们的前提下(即再生产以相同的规模,相同的条件进行)必须再转化为工资。这个价值部分,先是当作可变资本,当作必须重新垫支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成分,流回来的。这个成分,有两重的机能。它先是在资本的形态上,并当作资本,与劳动力相交换。在劳动者手里,它转化为所得了。这种所得,是劳动者由出卖劳动力得到的,它也就是当作所得,被转化为生活资料,被消费的。这个二重的过程,是由货币流通的媒介,显示出来。可变资本是用货币垫支的,当作工资支付的。这是它的第一种当作资本的机能。它与劳动力相交换,并转化为这种劳动力的实现,为劳动。这是从资本家方面看到的过程。但第二,劳动者又用这个货币,购买他们所生产的商品生产物的一部分,那也是由货币量计,并当作所得,为他们所消费的。假设没有货币流通,资本家当作资本垫支并为新劳动力而交付给劳动者的生产物部分就会在既存资本的形态上,保有在资本家手里;劳动者也直接把它当作所得,或用它和别种商品交换,从而间接把它当作所得,来消费。所以在再生产过程中决定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劳动者所得的生产物价值,先是在资本形态上,流回到资本家手中,更严密的说,是在可变资本形态上,流回到资本家手中。它会在这个形态上流回,乃是一个本质的条件,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劳动才能当作工资劳动来反复再生产,生产手段才能当作资本来反复再生产,生产过程也才能当作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反复再生产。
我们如果要避免无益的难点,我们是必须从总收益和纯收益,区别总所得和纯所得。
总收益(Rohertrag)或总生产物,是全部再生产的生产物。除了那种被使用但不被消费的固定资本部分,总收益或总生产物的价值是等于垫支的在生产上消费掉的资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那分解为利润和地租)。或者说,如果我们不是考察个别资本的生产物,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生产物,总收益是等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剩余生产物(利润和地租就是表现在它里面)的物质要素。
总所得(Roheinkommen)是总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或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生产物部分。在总生产中,把这个价值部分或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生产物部分扣除之后,其余的部分,便是用来代置垫支的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所以,总所得是等于工资(生产物的一部分,那预定要成为劳动者的所得)+利润+地租。但纯所得(Rein-einkommen)是剩余价值,是扣除工资以后留下的剩余生产物,是资本所实现但须与土地所有者共分的剩余价值,或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生产物。
现在我们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是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代置不变资本;别一个部分,其中虽有一部分,会当作可变资本流回,从而会在资本形态上流回,但其全部仍决定是转化为总所得,并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态。总所得,就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合成的。我们又知道:就一个社会的常年总生产物的价值来说,情形也是这样,个别生产物和社会生产物间,只有这一种区别:由个别资本家的观点看,纯所得是与总所得有区别的,因为后者包含工资,前者就把工资排除在外。就全社会的所得来说,国民所得(National einkommen),是由工资加利润加地租,那就是由总所得成立的。但这仍旧只是一个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全社会是站在资本主义的观点上,只有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所得,被视为纯所得。
但像萨伊君那样认全部收益,全部总生产物,会分解成为一国国民的纯收益,不能与一国国民的纯收益相区别,并且认这种区别,从国民的立场说是不存在,却也是一个幻想。这个幻想,自亚当•斯密以来,贯穿着全部经济学,成为一个不合理的信条:那就是,商品的价值结局会全部分解为所得,即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1]。
就个个资本家的情形来说,生产物的一部分,必须再转化为资本(且不说再生产的扩大或蓄积),并且不仅转化为可变资本(那决定要再当作劳动者的所得,再转化为一个所得形态),还转化为不变资本(那决不能转化为所得)——不待说:要得到这个见解,是非常容易的。生产过程的最单纯的考察,已经可以明白指示这一点。当中的困难,要到我们考察生产过程全体的时候,方才发生。当作所得,而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态上消费的生产物部分全体的价值(无论那是供充个人的消费,还是供充生产的消费),实际会在分析上,完全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的价值总额,分解为三种所得的总价值,虽然这个生产物部分的价值,是和别一个生产物部分(不当作所得的部分)的价值,一样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等于其内所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从而,一看就知道,它的价值不是全部是所得的价值。在一方面,有实际上不能否认的事实,在他方面,则有同样不能否认的理论的矛盾。但这当中的困难,极易为下述的主张所瞒过:即,商品价值不过在外观上(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看)包含一个价值部分,和那个在所得形态上存在的部分相区别。一句话(即对一人表现为所得的东西,对别一个人将形成资本),使人们省却一切进一步的反省。但若全生产物的价值都在所得的形态上被消费,旧资本怎样能够代置呢?个个资本的生产物的价值,在一切资本的生产物的价值总额等于三种所得加零的总和时,怎样能等于三种所得加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额呢?这当然好像是不能解决的谜了。并且这个谜,又好像只能这样说明:即,任何分析皆不能见出价格的单纯要素,从而,必须用一种循环论法,用一个无穷无尽的进行,来满足自己。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工资,利润,和地租所依以表现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并依此无穷推下去。[2]
商品价值结局会分解成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那是一个根本错误的信条。由这个根本错误的信条,引起了种种主张,如:总生产物的总价值,结局必须由消费者支付;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货币流通,结局必须与生产者自己中间的货币流通相等(杜克)。这各种主张,都和它们所根据的原则,一样是错误的。
这种错误的显然不合理的分析,概述起来,是由这种种观点引起的:
1.是不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根本关系,也不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不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全部基础。资本各部分生产物的价值,各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那转化为劳动者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又分化为利润和地租)。劳动者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样能够买不只包含一个成分但包含这三个成分全部的商品呢?又,归这诸种所得收受者消费的商品,既然在这三个价值成分之外,尚还包含别一个价值成分,即不变资本,它怎样能为工资、利润、地租这三个所得源泉合计的价值总额所购买呢?一个包含三个成分的价值,怎样能购买一个包含四个成分的价值呢。[3]
我们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作过了这种分析。
2.是不了解怎样,劳动在追加新的价值时,会在新形态上保存旧的价值,但不重新把这个旧价值生产。
3.是不了解从总资本见地(不是从个别资本的见地)看到的再生产过程的关联,不能说明,工资和剩余价值(即一年间新加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所依以实现的生产物,即须代置它的不变价值部分,怎样同时又能分解为所得限界以内的价值。不能说明,新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完全表现在这二者的价值总额内,那在生产上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又怎样能在物质方面和价值方面,重新代置。在再生产过程的分析,及其相异诸成分的关系(在物质性质和价值比例两方面见到的关系)的分析上,主要的困难正在这里。
4.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当剩余价值诸部分表现在相互独立的所得形态上时,会更加强。那就是所得与资本的固定的特征,会相互交换,并改变它们的位置,所以,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看已经只是相对的特征,若从总生产过程的见地看,那还会归于消灭。举例来说,第Ⅰ部类(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劳动者与资本家的所得,就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说,是代置第Ⅱ部类(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资本家的不变资本。所以,我们也许可以由这样一种观念(对一个人为所得的东西,对别一个人是资本,所以,所得与资本的特征,与商品诸价值成分的现实的分化,毫无影响),来躲避这当中的困难。再者,有各种商品,结局决定要当作所得支出(Revenueverausgabung)的物质要素,但这诸商品,会在一年间通过各种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布匹。在一个阶段,它形成不变资本的部分,在别一阶段,它却是供个人消费,完全加在所得里面。所以,我们也许会和亚当•斯密一样,认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外观上的一个要素,会在总关联中消灭的。再者,可变资本和所得之间,还会发生交换。劳动者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的一部分(形成他的所得的部分)。但他就由此为资本家代置可变资本的货币形态。最后,生产物的一部分,形成不变资本的,将会在自然形态上,或由不变资本生产者自己中间的交换,而被代置。对于这个过程,消费者是一点关系没有的。但我们把这一点轻轻看过时,这一个外观就成立了:那就是,消费者的所得,代置全部生产物,从而,也代置不变的价值部分。
5.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曾引起一种混乱,但在这种混乱之外,还曾由别一种转化,即剩余价值转化为诸种特殊所得形态(利润和地租,它们是互相独立的与不同诸生产要素相关的)的转化,引起一个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忘记了,商品的价值是基础;商品价值固然会分为特殊诸成分,诸价值成分也会发展成为诸所得形态,转化为不同诸生产因素所有者对诸价值成分的关系,并依照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他们之间分割,但这种种,决不会改变价值决定的方法和价值决定的法则。又,利润的均衡过程,(换言之,总剩余价值在不同诸资本间的分配)以及土地所有权在这个均衡过程上(绝对地租)发生的障碍,虽使商品的调节的平均价格,与商品的个别价值发生差别,但价值法则也不会由此受到影响。这种事情,只会影响剩余价值追加到不同诸商品价格里面去的追加额,决不会废止剩余价值的自身;商品总价值,当作不同诸价格成分的源泉,也不会由这个事情,被废止。
这就是我们下一章所要考察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会和这种外观,结合在一起的。这个外观是,价值是由它的诸种成分发生。那就是,价值诸不同成分,会在所得形态上,取得独立的形态,并当作所得,而与特殊的物质的生产要素,不是与商品的价值发生关系,好像它们的源泉,不是后者,而是前者。在实际上,它们也是和这诸种物质要素相关联的,但在这种关联内,它们不是当作价值的成分。而是当作所得,当作分归各类生产当事人(劳动者,资本家,土地所有者)的价值成分,但现在人们居然认为,这诸价值成分,不是由商品价值的分割发生,却宁是商品价值由这诸价值成分的结合成立。一个美丽的循环论法,在这里发生了:那就是,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总额发生;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又由商品的价值决定,并依此类推下去。[4]
如果我们是考察再生产的正常状态,新加劳动是只有一部分,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和代置上。那就是代置消费资料(即所得的物质要素)生产上用掉的不变资本。这个情形,已由这一件事补偿了:即,这个不变部分,不费第Ⅱ部类任何追加的劳动。但这个不变资本——如果是考察总再生产过程(在总再生产过程内,第Ⅰ部类与第Ⅱ部类会互相均衡的),这个不变资本,并不是新加劳动的生产物,虽然没有不变资本,这个生产物是不会形成。——从物质方面说,在再生产过程中,是被安置在各种意外和危险中,要大受损害的。(更从价值方面说,那也会因劳动生产力发生变迁,而蒙受损失;但这是只就个别资本家说的)所以,利润的一部分,那就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剩余生产物(从价值方面考察,只代表新加的劳动)的一部分,须当作保险基金(Assekuranzfond)。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当作一种特殊营业的保险公司)经营,决不会在事情的实质上引起变化。但在所得中,只有这一个部分,既不当作所得被消费,也不一定是充作蓄积基金了。它实际是充作蓄积基金,还是只用来弥补再生产上的意外,那是完全取决于偶然。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已经扬弃之后,除须有一部分剩余价值,剩余生产物,从而剩余劳动用在蓄积上,即用在再生产过程扩大上外,也只有这个剩余价值部分,必须要继续存在。那当然要以这个事实为前提:即,通例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以现今这样的最低限为限。固然,为那些在年龄上尚不能或已不能在生产上参加的人,必须有一种剩余劳动,但除了这种剩余,则一切为抚养不劳动者的劳动,都会归于消灭。我们且想想太初的社会。在那里,没有所生产的生产手段,没有不变资本(它的价值,会移人生产物内,而在再生产依同样规模进行的场合,必须在自然形态上,在生产物中,用一个和它价值相等的部分,来代置)。在那里,一切生活资料,都是直接由自然给予,无需人去生产。为这个理由,仅有少数欲望必须满足的未开化人,虽不能把那些尚不会有的生产手段利用在新生产上,但在占领自然供给的生活资料的劳动之外,尽有时间,把别一些自然生产物,转化为弓矢,石刀,草鞋之类的生产手段。单从物质方面考察,未开化人间的这个过程,和剩余劳动再转化为新资本的过程,是全然符合的。在蓄积过程内,这种剩余劳动的生产物,会不断转化为资本。但一切新资本都由利润,地租,或其他所得形态(即剩余劳动)发生的事实,曾引起这种错误的观念:商品的价值全由所得发生。刚好相反。在更精密的分析下,利润再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宁会指示:不断表现在所得形态上的追加劳动,不是用来维持旧资本价值的再生产;在它不当作所得来消费的限度内,它其实是用来创造新的追加的资本。
全部的困难,是由这个事实发生的:即,一切新加的劳动,在其所造价值不分解为工资的限度内,都表现为利润——在这里,是指剩余价值一般的形态——表现为不费资本家一文的价值,从而,不必要用来代置他所垫支的资本。这个价值,是在可利用的追加财富的形态上存在着;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说,就是在他的所得的形态上存在。但这个新创造的价值,可以供个人的消费,也可以供生产的消费,可以当作所得,也同样可以当作资本。就自然形态来说,它是必须有一部分,用在生产的消费上。很明白,常年追加的劳动,会创造所得,也会创造资本;蓄积过程上表示的情形,就是这样。用来创造新资本的那一部分劳动力(那好比未开化人的劳动日的一部分,不被用来占取生活资料,但被用来制造占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如下的事实被掩蔽的:即,剩余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最先都表现在利润形态上,这个决定,实际与剩余生产物的本身毫无关系,它不过指示资本家对于他所卷去的剩余价值,有怎样的私人关系。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分割为所得和资本,那就是,分割为消费资料和追加的生产手段。但由上年移转过来的旧不变资本,不说受损害但只在这限度内消灭的部分,即不必要再生产的部分(再生产过程的这样的搅乱,是保险以内的问题),则从价值方面考察,由上年移转过来的旧不变资本,并不是由新加劳动再生产。
此外,我们又知道,新加劳动虽只分解为所得(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总有一部分,会不断被用来再生产并代置所消费的不变资本。但我们每每把如下的事实忽略过去:那就是(1)这个劳动的生产物,有一个价值部分,并不是这个新加劳动的生产物,只是既存的所消费的不变资本的生产物;这个价值部分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部分,也不转化为所得,它是在自然形态上,代置那种构成不变资本的生产手段。(2)这个新加劳动实际依以表现的价值部分,就它的自然形态说,并不是当作所得来消费的,却是在别一部门,代置不变资本;在这别一个部门,它才转化为一个可以当作所得来消费的自然形态,不过这个自然形态,也不完全是新加劳动的生产物。
在再生产以不变规模进行的限度内,每一个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都要在自然形态上(即令从量的方面和形态的方面说不是这样,至少就作用能力的方面说,必须是这样),由同种类的新物来代置。在劳动生产力保持不变的时候,这种自然形态上的代置,包含等价值的代置;这个价值,是不变资本在旧形态上原来具有的。但若劳动的生产力增进了,相同的诸种物质要素就能由较少的劳动生产,从而,生产物的一个较小的价值部分,就已经可以在自然形态上,完全把不变部分代置。在这场合,有余的部分,就能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了,生产物的一个较大的部分,就可以在消费资料的形态上给予了,再不然,就是剩余劳动可以减少了。反之,如果劳动的生产力减小,生产物就会有一个较大的部分,必须用来代置旧的资本,剩余生产物将会减少。
利润(或任何形态的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如果我们不问历史规定的经济形态,只考察新生产手段的单纯的形成——指示了,劳动者除须使用劳动来生产直接的生活资料外,依然要使用劳动来生产生产手段。利润的资本化,不外指示,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要被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手段。利润的资本化,不过指示,支配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劳动者,而是资本家。这种剩余劳动必须先当作所得,而通过一个阶段(在未开化人的场合,这种剩余劳动却直接在生产手段的生产上出现)的事实,不过指示,这种劳动或这种劳动的生产物,是由不劳动者占有。但实际转化为资本的,不是利润自身。剩余价值的资本化,不过指示,资本家不把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当作所得,来供充个人的消费。实际这样转化的,是价值,是对象化的劳动,是这种劳动直接依以表现的生产物,或这种生产物转化为货币后所交换得的生产物。就令利润再转化为资本,成为这种新资本的源泉的,仍不是利润这一种确定的剩余价值形态。在这场合,剩余价值不过由一个形态,转化为别一个形态。使它变为资本的,决不是这种转化。现在当作资本发生机能的,是商品和它的价值。这种商品的价值未曾有任何给付的事实——就因有这个事实,所以它是剩余价值——对于劳动的对象化,对于价值自身,是一点影响没有的。
这当中的误解,由各种不同的形态表示出来。比方,有人主张,不变资本所依以构成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有人主张,对一个人为所得的东西,对别一个人可以表现为资本,所以,这全是主观的关系。例如,纺绩业者的棉纱,就包含一个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织布业者购买棉纱时,他把纺绩业者的利润实现了,但对于他自己,这个棉纱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关于所得与资本的关系,我们已具论如上。但除了这种说明,我们还可以在这里附注一笔:从价值方面考察,当作构成部分,和棉纱一道加入织布业者资本内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诸部分,对于纺绩业者,是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所得?换言之,是怎样分解为有给劳动和无给劳动?那是商品价值决定上一件毫无关系的事(把平均利润引起的各种变形,抛开不说)。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常常潜含着这样的观念,依照这种观念,利润,或剩余价值一般,是商品价值以上的一个剩余,只有由价格抬高,相互诈欺,让渡利润(Veräusserungsgewinn)诸种原因发生。实则,生产价格或商品价值被支付时,在售卖者看来,表现在所得形态上的商品诸价值成分,当然也被支付了。在这里,我们当然不是说独占价格。
再者,构成不变资本的诸商品成分,和其他各种商品价值,可还原为同样的诸价值部分,即分解为生产者和生产手段所有者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那不过是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态。这个事实是,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包含在该商品内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我们已经在第一卷讲过,任一个资本的商品生产物,都不妨分割成为各别的诸部分,一部分专门代表不变资本部分,一部分专门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个部分专门代表剩余价值。
斯托齐下面这一段话,可以代表许多别的人的意见。他说:“构成国民所得的各种可卖生产物,在经济学上,必须由两个不同的方法来考察:第一,是就它对个人的关系来考察,当作价值;第二是就它对国民关系来考察,当作财富;因为,一国的所得,不能像个人的所得那样依照它的价值来估计,却须依照它的效用,或依照它所能满足的欲望,来估计。”(《国民所得的性质》第19页)
但第一,把一个以价值为生产方法基础并采取资本主义组织的国家,当作一个单纯的为国民欲望而操作的总体考察,乃是一个错误的抽象。
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废止以后,如果社会生产仍然维持,则价值的决定,仍然会在如下的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即,劳动时间的调节,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类间的分配,以及关于这诸种事项的簿记,会比以前变得更重要。
[1]对于这位无思想的萨伊君,里嘉图曾加以确当的批评如下:“关于纯生产物和总生产物,萨伊君主张,‘所生产的全部价值,是总生产物;这个价值,在扣除生产成本之后,形成纯生产物’(《经济学》第二卷第491页)。照萨伊君说来,生产成本就是由地租,工资,和利润构成。照这句话推下去,纯生产物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了。在508页,他曾说,‘一个生产物的价值,一个生产劳务的价值,生产成本的价值,是相等的价值,如果我们一任事物自然进行’。从全部除去全部,是没有什么残余下来的。”(里嘉图《原理》第二十二章第512页注)——可附带说一笔。我们以后将会知道,里嘉图对于亚当•斯密的错误的商品价格分析(即将商品价格分解为所得的价值总额),并没有在别的地方拒绝。他没有注意到它;他假设,他的分析,只要把商品的不变价值部分“舍象”,便是正确的。他也常常归到这样的观念方法上去。
[2]“在每一个社会内,每一个商品的价格,结局都分解为这三部分(即工资,利润,地租)的一部分或别部分,或这三部分的全体……。人们也许会觉得,尚须有第四部分,来代置农业家的资本,赔补代劳家畜的消耗,以及别种农耕器具的磨损,但我们必须认为,任何农耕器具的价格,例如代劳家畜,都是由这三个部分合成的:那就是,饲养家畜的土地的地租,照料家畜的劳动,和农业家(他垫支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的利润。所以,谷物的价格虽然要偿付家畜的价格和维持费,但全部价格仍旧是直接地或结局地分解为地租,劳动(意指工资),和利润这三个部分。”(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我们以后会知道,亚当•斯密对于这个遁辞,也感到当中含有矛盾和不满意的地方。他既不曾指出有任何现实的投资,其生产物价格结局是毫无条件,单纯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却不过把我们从这里送到那里,所以他所说的,不外是一种遁辞而已。
[3]从下面这个无知的公式,可以证明蒲鲁东没有了解这一点的能力。他的公式是,劳动者不能购回他自己的生产物,是因为生产物内尚包含有利息,那是追加在原本价格(Prix derevient)内的。但友仁•福凯特(Eugene Forcade)是怎样教正他呢?福凯特说:“如果蒲鲁东的反对论调是正确的,那不但会否定资本的利润,并且会灭却一切产业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被强迫要支付100,来购买他仅领受80的物品,如果一个生产物的工资仅能购回他在该生产物内附加的价值,我们就可以说,劳动者不能购回任何物,工资不能用来购买任何物了。实在说,原本价格除包含劳动者的工资外,常常还包含别的东西;售卖价格除包含企业者的利润外,也常常还包含别的东西,例如原料的价格,那常常要对外国实行支付的。……蒲鲁东忘记了国民资本的无间断的增加;他忘记了,这种增加,是就一切勤劳者来说的;不仅就企业家说,并且也就劳动者说。”(《二月评论》1848年第24卷第998页)。在这里,我们在最与资产阶级相照应的智慧形态上,看见了资产阶级的无思想的乐天主义。第一福凯特君相信,劳动者如果不在他生产的价值之外,受取较高的价值,他就会不能生活;正好相反,如果他实际受取他所生产的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就会成为不可能的。第二,蒲鲁东在一个狭隘见地下表示出来的困难,在福凯特手里,是很正确地普遍化了。商品价格不仅包含工资以上的部分,并且包含利润以上的部分,那就是还包含不变的价值部分。所以,依照蒲鲁东的推理方法,资本家也不能用他的利润,再把商品购买。但福凯特是怎样解决这个谜呢?他是用一个无意义的语辞——资本的增加。资本的不断的增加,被认为除由别的事情确证外,还会由这个事实来确证:即经济学在资本为100时认为不可能的商品价格的分析,在资本为10,000时,便会成为赘余的。但若有人问某个化学家说:土地生产物怎样会比土地包含更多的炭素呢?该化学家答说:这是由于土地生产物的不断的增加。请问,我们对于这位化学家,将会怎样批评呢?在庸俗经济学上,真理的爱和科学的研究行动之必要是消灭了,代起的,只是在资产阶级世界发现最好的可能世界这一个好意的善意。
[4]“投在材料原料和完成品上面的流动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这些商品的必要价格,又是由相同的诸要素构成;所以,如果是考察一国的商品总体,则把流动资本的这个部分,计算在必要价格的成分内,其实是把同一个东西,使用两次。”(斯托齐《经济学教程》第二篇第140页)——斯托齐说流动资本的要素是指不变资本(固定资本在他看来不过是流动资本的转化形态)。“这是不错的,劳动者的工资,和企业者利润中那由工资(如果我们把工资当作生活资料的一部分来看)构成的部分,一样是由照时价购进的商品构成的。这种商品。又同样包括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和企业利益。……不过,这种观察,只证明,要把必要价格分解为最单纯的要素,乃是不可能的。”(前书140页之注)。斯托齐所著《国民所得的性质》(巴黎1824年)曾反驳萨伊,并曾指出,把商品价值分解为诸种所得这一种错误的分析,会引出怎样不合理的结果来。他正确地指出了,这个结论,从国民的立场看(不是从个别资本家的立场看),是怎样不合理,但他在“必要价格”的分析上,并没有向前更进一步。他在他的《教程》内虽没有陷入无穷的循环论法中,但只说,要把“必要价格”分解为现实的要素,是不可能的。“很明白,年生产物的价值一方面分配在资本之间,一方面分配在利润之间;为保存国民的资本计,为更新消费基金计,年生产物这诸价值部分,照例会用来购买国民所必要的生产物。”(第134页135页)“……他们”(一个自耕农民的家庭)“能住在他们的谷仓或厩舍内,能吃食他们的谷种和饲料,能穿着他们的家畜的皮,能用他们的农具来供自己享受么?依照萨伊先生的主张,这一切问题都应肯定答复的。”(第135页136页)。……“如果我们承认一国国民的所得,是等于该国的总生产物,换言之,如果我们承认,用不着在当中扣除任何资本,我们就也须承认,一国国民即使不生产的,把它年生产物的全部价值用掉,也绝不致损害该国民未来的所得了。”(第147页)。“构成国民资本的生产物,是不能消费的。”(第150页)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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