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 竞争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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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竞争的外观
我们曾经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成为这几个部分:
(1)一个价值部分,代置不变资本,或代表以前已经过去的劳动。那是在生产手段的形态上,在商品的形成过程内,使用掉的;简言之,这是生产手段加在商品生产过程内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决不是说个个商品,只是说商品资本。商品资本,是资本生产物在一个期间内(比方说在一年内)所依以表现的形态,在其内,个个商品只形成要素,从价值方面说,那也是分解为相同的诸种成分。
(2)一个价值部分,代表可变资本,它计量劳动者的所得,并转化为劳动者的所得。劳动者就是在这个可变价值部分,再生产他的工资。简言之,在商品生产上新加到不变部分上面的劳动,就是在这个价值部分,表现它的有给的部分。
(3)剩余价值。这也是商品生产物的一个价值部分。无给劳动或剩余劳动就是表现在这个价值部分内的。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会再采取诸种独立的形态,并同时成为所得形态。那就是资本利润(资本自体的利息加机能资本的企业利益)和地租(在生产过程上共同发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的形态。第(2)项第(3)项所包括的诸价值成分,换言之,不断采取工资(它必须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态),利润,和地租诸所得形态的价值成分,是由下述一点,来和第(1)项不变资本部分相区别:即新加到不变资本部分(即商品生产手段)上的劳动的对象化,即全部价值,会分解成为这诸价值成分。如果我们把不变部分除开不说,我们就可以正确地说,商品的价值,在它是代表新加劳动的限度内,会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它们形成三个所得形态,即工资,利润,和地租[1];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诸种特殊法则(以前已经说明过了)决定的。但若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形成独立的诸价值构成要素,这诸价值构成要素相合,便形成商品价值,从而把不变的价值部分除开不说,却是一种错误的见解。换言之,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构成要素,乃是错误的。[2]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当中的区别。
假设资本500的价值生产物=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割为75利润和75地租。为避免无益的难点起见,我们再假设,这是一个有平均构成的资本,其生产价格与其价值恰好一致;只要把个别资本的生产物,当作总资本一个等量的部分的生产物来考察,这种一致性就会发生的。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等于垫支资本的20%;依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等于垫支资本的30%,那就是15%为利润,15%为地租。代表新加劳动的全部商品价值,是等于100v+150m=250。其量大小,非取决于它的分割(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我们由这诸部分相互间的比例,知道那用100货币(比方说100镑)支付的劳动力,会供给一个劳动量,表现为一个250镑的货币额。由此我们知道,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是等于他为自己的劳动的一倍半。假设劳动日包含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所以,用100镑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表现为一个250镑的货币价值。在这250镑的价值之外,再没有别的什么,可以用来在劳动者和资本家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间分配。这250镑,是新加在400镑价值(生产手段的价值)上的全部价值,这250的价值(由在其内对象化的劳动量决定的),形成一个限界。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所得形态上,那就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态上,只能在这个限界之内,由这个价值,取出他们各自应得的部分。
假设有一个有机构成相同的资本(那就是,所使用的活劳动力,对它所推动的不变资本,保持相同的比例),不得不为相等的劳动力(即推动400不变资本的劳动力),支付150,不只支付100镑。再假设,利润和地租是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剩余价值。我们即假设,150镑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可变资本,是推动同量的劳动,则新生产的价值,依然是=250,总生产物的价值,依然是=650。在这场合,我们所有的公式,将为400c+150v+100m,假设这100m是分为45利润和55地租。这样,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是极不相同了;垫支总资本的量也不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是相等的。工资将等于垫支资本的27 3/11%,利润将等于垫支资本的8 2/11%,地租将等于垫支资本的10%。所以,剩余价值全部是略多于18%。
工资提高的结果,是总劳动的无给部分和剩余价值发生变化。这样,在劳动日为10小时的时候,劳动者为自己劳动6小时,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发生了变化。而减少了的剩余价值,也是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间。最后,不变资本的价值既依然不变,唯独垫支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已增加,所以减少了的剩润价值,会表现为一个更加减小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说总利润率,是指总剩余价值与垫支总资本间的比例。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不问这诸部分的比例所依以调节的法则,会发生怎样的作用),总只能在新生产的商品价值(250镑)所划定的限界以内,发生变动。如果地租是以独占价格为基础,那会引起一个例外。但这个唯一的例外,不会变动法则的自身,却不过使我们的考察更为复杂。因为,在这个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生产物自身,则发生变化的,单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若我们是考察它的相对价值(与别种商品相比较的相对价值),我们就只会发现这种差别:含在其他各种商品内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会移转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我们且概述如下:——

第一,第二场合的剩余价值,比第一场合的剩余价值,减少了三分之一,即由150减为100。利润率的下落程度,略多于三分之一,即由30%减为18%,这是因为,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要依照一个已经增大的垫支总资本来计算。但它的下落比例,与剩余价值率的下落比例,决不是相同的。剩余价值率由150/100减为100/150,即由减为66 2/3%,但利润率却是由150/500减为100/550,即由30%减为18 2/11%。所以,利润率的下落比例,较剩余价值量的下落比例更大,但较剩余价值率的下落比例更小。此外,我们又发觉了,生产物的价值和量,都保持不变,如果所使用的劳动量依然不变;虽然垫支的资本,已经因可变部分增加的缘故,增加了。垫支资本的增大,对于开始一个新营业的资本家固然会成为一个极有关系的事情。但若我们是考察再生产的全体,则可变资本的增加,不外指示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一个较大的部分,要转化为工资,从而,要先转化为可变资本,不是先转化为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所以,生产物的价值还是保持不变,因为一方面,它要由不变资本价值(=400)受到限制,另一方面,要由250的数目(新加的劳动,就是表现在这上面的)受到限制。这二者,都还是保持着不变。生产物,就再成为不变资本的部分说,是依然在相同的价值量内,表现同样多的使用价值量;所以,同量的不变资本要素,将保持相同的价值。如果工资提高,不是因为劳动者在他自己的劳动内保有较大的部分,反之,如果劳动者在他自己的劳动内保有较大的部分,是因为劳动的生产力已经减少,事情就会不同的。在这场合,同一劳动(有给的加无给的)所依以表现的总价值,是保持不变;但这个劳动量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量是减少了;生产物诸可除部分的价格将会增加,因为表现在各部分的劳动,已经增加。工资提高为150了;虽然这个提高的工资,不比以前的工资(100),表现为更多的生产物。剩余价值减为100了;虽然这个减少的剩余价值,所代表的生产物,和使用价值量,比以前100所代表的生产物和使用价值量,仅为三分之二,或66 2/3%。在这场合,如果这种生产物会加到不变资本里面,则在这限度内,不变资本也会变成更昂贵的。但这不是工资增加的结果。反之,宁可说,工资的增加,是商品昂贵的结果,是同量劳动的生产力已经减少的结果。在这里,一种外观发生了。从外表上看,好像工资的提高,曾使生产物变得昂贵;但须知道,在这里,工资的提高,不是商品价值变化的原因,只是商品价值变化的结果。这种价值变化,是由劳动生产力减少的事实,引起的。
从另一方面说,在其他各种事情不变,所使用的同量的劳动依然表现为250,但所使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增进或下落的时候,同量生产物的价值也就会依照相同的额数,来增进或下落。450c+100v+150m,使生产物价值=700;反之,350c+100v+150m使同量生产物的价值,只等于600(以前是650)。所以,在所推动的劳动量为等量时,如果垫支的资本增加了或减少了,并且这种增加或减少,又是以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量的变化为基础,则在其他一切情形相等的条件下,生产物的价值也会增加或减少。如果垫支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是以可变资本的价值量的变化为基础,而劳动的生产力则保持不变,生产物的价值就会保持不变。在不变资本的场合,价值的增加或减小,不能由相反的运动来抵消。在可变资本的场合,如果劳动的生产力保持不变,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就会由剩余价值方面的相反的运动来抵消。以致可变资本的价值加剩余价值,那就是,由劳动新加在生产手段中并新表现在生产物内的价值,依然保持不变。
反之,如可变资本或工资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商品价格昂贵或价格下落的结果,换言之,是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减少或增加的结果,生产物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的。但在这里,工资的涨落,不是原因,只是结果。
反之,就我们以上所举的例来说,在不变资本(400c)依然不变时,如100v+150m变为150v+100m(即可变资本增加),是劳动生产力(不是在该特殊部门,如棉纺绩业上),在供劳动者以生活资料的农业上减小的结果,从而是生活资料昂贵的结果,生产物的价值就会保持不变。650的价值,是和以前一样,由同量的棉纱来代表。
由以上的说明,还可得如下的结论:如果不变资本的支出,因为节省,而在那一些以生产物供劳动者消费的生产部门实际减少,那就像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力已经直接增加一样,会引起工资的减少(因为这个情形,会使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趋于低廉),从而,引起剩余价值的增加。所以,在这场合,利润率会由两重的原因,趋于增加;一方面,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另一方面,因为剩余价值增加。在考察剩余价值的利润化时,我们曾假定工资不下落但保持不变,因为在那里,我们是撇开剩余价值率的变动,来研究利润率的变动。再者,我们在那里展开的法则,是一般的,也适用于各种不以生产物供劳动者消费的投资,虽然这种投资的生产物的价值变化,对于工资没有一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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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由新加劳动新加在生产手段和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会分化为,分解为不同诸所得形态,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种分化,不会改变这个价值的限界,不会变更那分归这诸范畴的价值额。这诸部分相互间的比例的变化,也不能变更它们的总额,这是一个确定的价值额。100的定额,无论是分割为50+50,还是分割为20+70+10,还是分割为40+30+30,常保持不变。生产物的分解为诸种所得的价值部分,和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一样是由商品的价值,那就是,由在其内对象化的劳动量决定。所以,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额,是已经给予的;换言之,商品价值诸部分的总额的绝对限界,是已经给予的。第二,就诸个别范畴来说,它们的平均的调节的限界,也是已经给予的。工资是后面这一个限界的基础。从一方面说,工资是依自然法则调节的;它的最低限,是由劳动者维持并再生产其劳动力所必要的物理最低限度,来决定,换言之,依一定量的商品,来决定。这一定量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那就是,由新加在生产手段上的劳动日的一部分来决定;这一部分,是劳动者生产并再生产其必要生活资料价值的等价物所必要的。例如,如果从价值方面说,他的平均的逐日生活资料,是6小时平均劳动,他每日的劳动平均就须有6小时为自己劳作。固然,他的劳动力的现实价值,会和这个物理的最低限界,发生差违。气候和社会发展状态不同,那也就会跟着不同;那不仅依存于物理的欲望,并且依存于历史发展的社会的欲望(那是第二的天性)。但在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期,这个调节的,平均的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数额。因此,其他各种所得的价值,就有一个限界了。它常常等于总劳动日(在这里,它与平均劳动日相一致,因为它包含由社会总资本推动的总劳动量)所体现的价值,减去这个劳动日体现为工资的部分,所以,它的限界。是由无给劳动所表现的价值的限界,换言之,是由这个无给劳动的量,决定。劳动者再生产其工资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日的部分,是以物理的工资最低限,为最后限界,劳动日的别一部分,即剩余劳动或代表剩余价值的部分,却以劳动日的物理的最高限界(即劳动者每日可用来保存并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总量),为限制。在这里,我们既然是考察价值——代表每年新加的劳动的总量——的分配,所以在这里我们是把劳动日当作一个不变量来考察,并且这样假设,不问这个劳动日是这样和它的物理的最高限界相差违,总之,形成剩余价值并分为利润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限界,就是这样给予的;那是由劳动日的有给部分以上的无给部分决定,这个无给部分,就是指总生产物内的实现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由这个限界决定并依垫支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称为利润,则就绝对量考察,这个利润就等于剩余价值,从而就它的限界考察,它和剩余价值,是依照相同的法则决定。但利润率的水准,也是一个包含在一定限界(由商品价值决定的限界)以内的量。利润率是总剩余价值对生产上垫支的社会总资本的比例。如果资本=500(那可以是以一百万为单位),剩余价值=100,则20%就是利润率的绝对限界。社会利润依照这个比率在不同诸资本(投在不同诸生产部门的资本)间的分配,生出和商品价值有差别的生产价格来(生产价格便是现实的调节的平均市场价格)。这差别,使价格不复由价值决定,并且把利润的合法则的界限废止。商品的价值是等于在其内消费掉的资本,加其内包含着的剩余价值,但生产价格则等于在其内消费掉的资本(k)和依照一般利润率它应分得的剩余价值,例如垫支在它生产上的资本(消费掉的资本和只使用的资本,都包含在内)的20%,但这20%的追加,还是由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由这种剩余价值对这种资本价值的比例,决定的。也就因此,所以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价值的生产价格化,不会取消利润的限界,不过改变它在不同诸特殊资本(它们构成社会资本)间的分配,那就是,比例于它们在总资本内所占的价值部分,均等地,把它分配在它们之间,市场价格或提在调节的生产价格之上,或跌在调节的生产价格之下,但这种上下的变动,会相互抵消。我们试考察一个长时期的物价表,并且把商品现实价值因劳动生产力变动而发生变化的场合,以及生产过程由自然的或社会的事故,而发生扰乱的场合除开不说,我们看见这诸种情形,是一定会惊奇的。即(1)这种变动,止于比较狭隘的限界内进行;(2)它们的均衡过程,含有规则性。魁特勒(Quetelet)在社会现象上,曾论证,是调节的平均数实行支配;我们在这里发现了同样的支配。如其商品价值均衡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不会遇到任何阻碍,则地租会分解成为、对差地租,那就是,一切的地租,都以剩余利润的均衡过程为限,调节的生产价格,把这种剩余利润给于一部分资本家,然后让它由土地所有者占有。所以,地租也有一定的价值限界,它的限界,是个别利润率的不一致,那是由生产价格为一般利润率所规制这一个事实引起的。如果土地所有权,会在商品价值均衡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上,成为障碍,并发生绝对地租,这种绝对地租的限界,就是土地生产物价值对其生产价格的超过额,换言之,是土地生产物内含的剩余价值对资本依照一般利润率所应得的利润率的超过程度。在这场合,其差额形成地租的限界;它依然只是已经给予的包含在商品内的剩余价值的一定部分。
最后,剩余价值均衡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还会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在人为的或自然的独占,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的独占上,遇到障碍。在这场合,独占价格成为可能的,从而使那种受独占影响的商品的独占价格,超在商品的生产价格或价值之上;但商品价值所划定的限界,仍不会因此而废止的。某一种商品的独占价格,不过使别一些商品生产者的利润的一部分,移转到这种有独占价格的商品。剩余价值在不同诸生产部门间的分配,会间接发生一种地方性质的扰乱,但剩余价值自身的限界,还是保持不变。如果有独占价格的商品,会加入劳动者的必要消费内,则在劳动者所受的劳动力价值依旧不变的限度内,工资将会因此增加,剩余价值将会因此减少。但若工资原来超过物理的最低限界,那也作兴会把工资压到劳动力价值之下。在这场合,独占价格将由现实工资(即劳动者由同量劳动领受得的使用价值量)的扣除和别个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我们也可以确实决定并正确计算,独占价格会在什么限界内,影响商品价格的通例的调节。
新加的分解为所得的商品价值,分割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为工资和剩余价值。这种分割,在比例上,会遇到一定的调节的限界。同样,剩余价值分割为利润和地租的分割,也会在利润率均衡过程的调节法则上,遇到同样的限界。而在利息和企业利益的分割上,平均利润便是这二合计者的限界。平均利润会提供一定的价值量,在它们二者间分割。在它们二者间,也只有这个价值量供它们分割。在这里,确定的分割比例是偶然的,专门由竞争关系决定的。在其他场合,需要与供给的一致,等于市场价格与调节的平均价格的差违之废止,换言之,等于竞争的影响之废止,但在这个场合,竞争关系却是唯一的决定原因。为什么呢?因为同一个生产因素(资本),必须把那应归于它的剩余价值部分,分在同一生产因素的两种所有者间,不过,平均利润的分割虽没有确定的合法则的限界,平均利润(当作商品价值的部分)的限界仍不会因此废止。这好比一个营业的两个股东,在种种外部事情的决定下,虽会在利润的分配上互相不等,但这个利润的限界,依然不会废止。
所以,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即新加在生产手段价值上的劳动所体现的部分,将分解成为不同诸部分,这诸部分还将在所得形态上取得相互独立的姿容,但虽如此,我们依然不能把工资,利润,和地租,当作构成要素,好像只要把它们相加起来,它们的总和,就会发生商品的调节价格(自然价格,必要价格)。我们也不能因此,便否认商品价值在减除不变价值部分之后,原来是一个单纯的单位,这个单位再分成这三部分;我们也不能因此,便承认这三个部分的价格是彼此独立决定,好像把这三个独立的量相加起来,方才形成商品价格。实际是商品价值当作前提的量;不问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它总包含这诸部分价值全部。但照错误的见解看来,工资,利润,和地租,却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才生产,限制,并决定商品价值的量。
很明白,如果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价格,则商品价值的不变部分,会和其他部分(表现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部分)一样,都是这样的。所以,这个不变部分,在这里,就可以完全放在考察之外了,因为这个不变部分所由以形成的商品的价值,会同样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我们已经指出,这个见解,否认有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存在。
这又是很明白的,依照这个见解,一切的价值概念,都被委弃了。依然残留的,只是价格的概念;那就是,会有一定额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一个物,只是价值的一定形态,故也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我们就这样说罢:对这各种生产要素,会支付以一定额的金或银。或这样看罢:此等生产要素,在我们头内,是与这一定额的金或银相等。但金与银和其他一切的商品一样是商品(启蒙经济学者是常以这种认识自夸的)。所以,金与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我们把工资利润和地租,视为与一定量金银相等,仍不能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被视为等价的金银的价值,也被假设是独立在金银之外,并独立在任何商品的价值之外,而由这三者构成,因为每一个商品都是这三者的生产物。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是由这个事实构成,即三者各与一定量金银相等,实无异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是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就照这个见解说来,我们也须从劳动出发。然则,工资的调节价格,换言之,绕着工资市场价格来变动的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姑且答说,那是由劳动力的需要和供给决定的。但这所谓需要和供给,是指什么呢?指资本的需要。对劳动的需要,是等于资本的供给。但要说资本的供给,必须先明白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我们且拿最单纯的现象来说。说资本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个形态。所以,是由商品构成。但依照前提商品价值最先是由生产这个商品的劳动的价格,由工资决定的。在这场合,工资是当作前提,当作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考察的。这样这个价格应该是由所供给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了。资本的价格,等于它所依以构成的诸种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要,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额的供给,但这个价格最先就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这个劳动的价格,又等于可变资本所由以构成的商品价格部分(这个可变资本,会与劳动相交换,而让渡给劳动者的);可变资本所由以构成的商品的价格,最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它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所以,如要决定工资,我们不能预先假定资本,因为资本自身的价值,就有一部分,是由工资决定的。
把竞争拉进来,也与我们的问题毫无益处。竞争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下落。但假设劳动的需要和供给,是互相一致的。在这场合,工资是怎样决定的呢?由竞争。但我们以上已经假定,竞争已失去决定作用,它会由两种相反的力的均衡弃去它的作用。我们正要寻出工资的自然价格,寻出那种不由竞争调节但会调节竞争的劳动价格。
在这里,我们要做的,只是由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但这种生活资料是商品,也有价格的。所以,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但生活资料的价格,又系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被假设最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所以,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被假设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劳动的价格,被假设是由它自身决定的。那等于说,我们不知道劳动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里,一般说来,劳动是有价格,因为它是当作商品考察的。所以,说到劳动的价格,我们必须知道,价格一般是指什么。但由这个方法,我们决不能明白,价格一般究竟是什么。
但我们且假设,劳动的必要价格,可以由这个适意的方法来决定。但平均利润,即资本在通例状态内的利润(商品的第二个价格要素),又怎样呢?平均利润,必须由平均利润率决定;但平均利润率是怎样决定的呢?是由资本家间的竞争决定的么?但这种竞争,是以利润的存在为前提的。他假定在同一生产部门或相异诸生产部门,已有各种不同的利润率,从而,已有各种不同的利润。竞争因为会影响商品价格,方才会影响利润率。竞争的影响;不过是使同一生产部门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售卖他们的商品,并且使他们在不同诸生产部门售卖商品的价格,给他们以同一的利润,使他们在那已经局部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以同比例的部分追加上去。所以,竞争不过能够使利润率由不等化为均等。为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化为均等,当作商品价格要素的利润,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会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准,在均衡化过程发生的时候,就发生了。竞争不创造这个水准,不过提高它,或压下它。我们说到必要的利润率,我们是指与竞争运动相独立并且会反过来调节竞争运动的利润率。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的力量互相均衡时,平均利润率就会出现的。竞争可以引起这种平衡。但不能引起在这种平衡上出现的利润率。在这种均衡成立时,一般利润率为什么会是10%是20%或是100%呢?不是因为竞争。竞争不过把那种种使个别利润率与10%,或20%,或100%不一致的原因,归于消灭。它不过引起一个商品价格依照这个价格,每一个资本都会比例于它的大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自身的大小,是与竞争毫无关系,它不过使一切的不一致,还原成为这个数量。甲与乙相竞争,竞争将使甲售卖商品的价格,与乙售卖商品的价格相等。但这个价格为什么会是10,是,20或是100呢?
所以,这个见解,不外归到这一点:即,利润率以及利润自身,是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的一个追加部分,那是依照一个未能说明的方法决定的。竞争所昭示于我们的唯一事情,是这个利润率必须是一个已定的量。但我们说一般利润率和利润的“必要价格”时,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了。
再把这个不合理的过程应用到地租上来,完全是不必要的。我们讲过,这个过程,如果要彻底引申下去,就会使利润和地租,都表现为依照某种未能说明的法则决定的价格追加额。这个价格追加额,是追加到先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内的。经济学者要说明竞争,但反过来,竞争竟不得不负起责任,来说明经济学者所不能理解的一切事项了。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利润和地租这两个价格成分是由流通引起,由售卖发生的幻想除开不说——因为被投入流通内的东西,无论如何,不能由流通生出来——事情就不过是像下面那样:
且假设一个商品的由工资决定的价格,是100;利润率为工资的10%,地租为工资的15%这样,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决定的商品价格=125;这25的追加额,是不能由商品的售卖发生的。因为,一切相互贩卖的卖者,既然都把仅费工资100的商品,照125的价格出售,结果是和大家都照100的价格出售一样。所以,当中的作用,是应当在流通过程之外考察的。
假设这三种人,把值125的商品自身拿来分配——资本家先照125的价格售出,然后以100付给劳动者,10付给自己,15付给地主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是一点影响没有的——劳动者得价值和生产物的4/5=100,资本家得价值和生产物的2/25,地主得3/25。资本家售得125,不只100时,他既然不过以生产物(劳动者就以劳动体现在它里面)的4/5给于劳动者,所以,就使他只给劳动者以80而自行保留20,唯在这20中,自己分得8,地主分得12,结果也是全然一样的。在这场合,它是依照它的价值售卖;因为,在事实上,商品价值(那被设想已由工资价值决定)的价格追加额,乃是一种独立的提高。这等于迂回曲折说,依照这个见解,工资(100)这个名辞,是等于生产物的价值,等于这一定量劳动所表现的货币额;不过,这个价值仍与现实的工资有别,从而还会有一个剩余留下来。在这场合,这个剩余,是由名义上的价格提高,生出的。所以,如果工资是110,不是100,利润便须是11,地租便须是16 1/2,从而,商品的价格便须是137 1/2。比例是依然不变的。但因为利润和地租的分配,往往采取工资百分之几的名义的追加额的形态,所以价格常常随工资涨而涨,工资跌而跌。在这场合,工资先被假设为与商品价值相等,然后与商品价值相区别。所以在实际上,不过由一种无概念的曲折的路,归到这一点:即,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决定,工资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而工资以上的价值余额,便形成利润和地租。
商品价值,在减去商品生产上用掉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之后,便是由商品生产物内对象化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价值量。这个价值量,会分成三个成分,它们是当作工资,利润,和地租,取得独立的互相分离的所得形态。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外露的表面上,从而,在拘囚在其内的当事人的观念里,是在一个颠倒的形态上表现的。
假设有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消费掉的生产手段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所以,100是在生产过程内附加在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便是可在这三个所得形态上分割的一切。我们假设工资=x,利润=y,地租=z,所以在我们的场合,x+y+z的总额,常是=100。但在产业家,商人,和银行业者的观念里,和在庸俗经济学义的观念里,事情并不是这样表现的。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的价值,除去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以后=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是单纯由几个和价值相独立并互相独立决定的价值量(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量)合成的;x,y,z,是各自独立存在,各自独立决定的;这诸价值量的总和(无论是比100更大,还是比100更小),方形成商品的价值量,好像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这几个价值形成要素相加而成的。这种混乱,是必然的:
第一,因为商品诸价值成分,是当作独立的所得,来互相对待,这诸种独立的所得,是被归于三种完全互相不同的生产因素,即劳动,资本和土地,好像它们就是由这各种独立的所得,发生的。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商品诸价值成分分归各自的所有者,并且把这各种成分化为他们的所得的原因。究其实价值并非由这诸种成分化为诸种所得的转化发生,在它转化为诸种所得,能取得这个姿容以前,它就已经存在了。但因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的决定,是依照互相不同的法则,它们和商品价值自身的关联,以及它们由商品价值所受的限制,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示出来,所以,这种颠倒的外观,就更巩固了。
第二,我们已经讲过,工资的一般增进或下落,因为会在其他各种事情不变的条件下,使一般利润率发生一个方向相反的运动,所以会改变不同诸种商品的生产价格,并依照各生产部门的资本的平均构成,使某一些商品腾贵,某一些商品跌落,在这里,确实有一些生产部门,曾经有这样的经验:即,因为工资上腾,所以商品的平均价格上腾,因为工资下落,所以商品的平均价格下落。这种变动由商品价值(和工资相独立的商品价值)受秘密调节的事实,不会被“经验”到,但只要工资的提高是局部的,只在特殊诸生产部门,因特殊的事情发生,这诸种商品就会在价格上,发生相应的名义上的提高。在这场合,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与工资未曾变动的其他诸商品相对而言的相对价值)的增进,虽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诸生产部门的均衡分配发生局部扰乱这一件事的反应,只是特殊利润率均衡化为一般利润的手段,但这里的经验,又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在这两个场合,我们所经验的事情,都是工资决定商品价格。而不被经验的事情,却是这种关联的隐蔽着的原因。再者,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涨,劳动的平均价格也涨;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跌,劳动的平均价格也跌。在这里,被经验到的,又是工资与商品价格的关联的存在;但原因被当作结果,结果被当作原因了。在市场价格的变动上,情形也是这样的。在这场合,工资提到平均工资以上的事情,会与繁荣时期市场价格提到生产价格以上的事情相照应,而工资落到平均工资以下的事情,又与市场价格落到生产价格以下的事情相照应。因生产价格依存于商品价值之故,所以,如不说市场价格的上下的变动,则经验会不断地明白表示在工资上腾时,利润率会下落,在工资下落时,利润率会上腾。但因我们曾经看见到,利润率可由不变资本的价值的运动来决定,不必问工资的变动。所以,工资和利润率是可以不照相反的方向,而照相同的方向变动的,那就是,二者一同上腾,或者一同下落(如果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个情形便是不可能的。又在生活资料价格上腾,从而工资上腾的时候,利润率也能保持不变,乃至上腾,因为劳动的强度可以加大,劳动日的时间可以延长)。这一切的经验,都替这个外观,作了确证。这个外观,是由诸价值成分的独立的颠倒的形态引起的,好像决定商品价格的,只是工资,或是工资和利润二者。如果就工资说真是这样,如果劳动的价格与由劳动生产的价格真好像是一致的,那不待说,利润和地租也是这样的。它们的价格,那就是,它们的货币表现,必须要独立在劳动和劳动所生产的价值之外,决定了。
第三,且假设,商品价值或只在外表上与商品价值相独立的生产价格,是直接地,不断地,在现象上,与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不只(因市场价格不断地诸种变动会不断归于均衡)当作调节的平均价格来贯彻。又假设,再生产是在同一的不变的关系下进行,从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的生产力,皆被假设为不变的。最后,又假设,在每一生产部门因新劳动量追加(换言之,因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手段的价值内去)而成立的商品生产物的价值部分,是依照不变的比例,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从而,实际支付的工资,事实上实现的利润,和实际的地租,会不断地,直接地,与劳动力的价值,总剩余价值依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各独立机能部分的部分,与这个基础上的通例的地租,相一致。一句话,我们且假设,社会价值生产物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没有竞争的前提下,进行的。
在这前提下,商品的价值是不变的,且表现为不变的,商品生产物分解为诸种所得的价值部分,是一个不变量,且表现为不变量;最后,这个一定不变的价值部分,又依照不变的比例,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那怕是在这诸种前提下,现实的运动也必然会表现在颠倒的姿容上。那就是,好像不是由一个已经给予的价值量,分成三个部分,而采取互相独立的所得形态,反过来,却好像这个价值量,是由独立的各别决定的构成这个价值量的诸要素(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成的。这个外观必然会发生,因为在个别资本及其商品生产物的现实运动上,好像不是商品价值成为这种分割的前提,反过来,却像是这诸种价值成分成为商品价值的前提。第一层,我们已经讲过,就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是表现为既定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不断表现成为这样。但成本价格是等于不变资本(即垫支的生产手段)的价值,加劳动力的价值(在生产当事人的心目中它是表现在不合理的劳动价格形态上,所以,工资同时会表现为劳动者的所得)。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既定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是和别种商品的价值一样由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但就商品的这个价值部分(那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说,它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工资的形态,也不是因为资本家曾在工资的现象形态下,在劳动者自己的生产物内,垫支给劳动者一部分,却是因为劳动者曾生产他的工资的等价,换言之,因为他的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曾生产一个包含劳动力价格的价值。但工资是由契约规定的,在其价值的等价物生产出来以前,就已经由契约规定了。工资当作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其分量就已经给予的价格要素,当作成本价格的一个成分,不像是商品总价值在独立形态上分成的部分。却像是一个既定的量,好像是商品和商品价值的前提,是价格或价值的形成要素。而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内的作用,又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内的作用相仿佛,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垫支资本的平均利润。在资本家自己的概念和计算内,这个平均利润不只在它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别一个投资部门的移转的限度内,是一个调节的要素。并且对于一切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售卖和契约,它也会当作调节的要素参加进去。在这限度内,平均利润是一个前提的量,实际是和各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相独立,更加和各该生产部门各个别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相独立的。它不表现为价值分割的结果,却表现为一个和商品生产物价值相独立的量,好像这个量是商品生产以前就已经给予的,好像是商品平均价格所依以决定的,换言之,好像是价值的形成要素。并且,因为剩余价值部分割成为不同的彼此采取独立形态的诸部分,所以它还会在更具体的形态上,当作商品价值形成的前提。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在利息形态上的,在机能资本家看来,就是当作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上一个前提的要素出现的。利息量的变动无论是怎样大,但在任一瞬间,对于任一个资本家,总归是当作一个定量,而加到个别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内。农业资本家的约定租金形态上的地租,和其他各种企业家的店房租金形态上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诸部分,因为在个别资本家的场合,是当作成本价格的要素给予的,所以居然相反的,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了;像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别一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诸部分就表现为商品价格这一部分的形成要素了。这诸部分其实是商品价格分割的结果,这个结果所以会在价值形成上不断当作前提,当中的秘密不外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像任何别一种生产方法一样,不仅须不断再生产物质的生产物,并且要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再生产它的构成的经济形态。因此,结果不断表现为前提,前提也不断表现为结果了。并且,在个别资本家看来,同一关系的不断的再生产,又是自明的,被当作毫无疑问的事实假定的。在资本主义生产照样维持下去的时候,新加劳动的一部分会不断还原为工资,一部分会不断还原为利润(利息加企业利益),第三个部分会不断还原为地租。这个情形在各种生产因素的所有者间的契约上,就是当作前提假定的,这诸部分的相对比例虽然在个别场合有极大的变动,但这个前提仍不失为正确的。这诸部分相对采取的确定姿容,是当作前提假定的,因为它会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它会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会不断当作前提而被假定。
不错的,经验与现象,也指示,市场价格(它的影响,在资本家看来,便是价值决定上唯一的影响),就量的方面考察,是全然和这种前提相独立;并指示,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也不以这种前提为准据。但市场价格,不过在变动中是不变的;它的长期间的平均,才使工资的平均,利润的平均,和地租的平均,当作不变的在结局上支配市场价格的量。
但从另一方面说,下面这种考虑,也是极单纯的。即,如果因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正因为它们是在价值生产以前已经被假定,并且在个别资本家的场合,又在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上,被预先假定,便说它们是价值的形成要素,那么,以定量价值加入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形成要素了。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个商品额,从而,不外是一个商品价值额。这样,我们就归结到一个不合理的同义反复了:那就是,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如果资本家对于这点有加以考察的任何利害关系——当作资本家,他的一切思考,都专门由他的利害关系和自利行动决定的——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生产物,会在别的生产部门,当作不变资本部分,别的生产部门的生产物,会在他的生产物上,当作不变资本部分。因为从他的观点看,他自己的新生产上的价值追加额,在外观上,是由工资,利润,地租形成,所以,就不变部分(那是由别个资本家的生产物形成的)说,情形也好像是这样了。从而,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也依某种尚不能说明的方法,结局还原成为这几个成分了;商品的总价值,结局也还原成为一个价值总和了;这个价值总和便是诸种独立的,依不同法则规定的,并由不同诸种源泉形成的价值形成要素的总和了。这诸种形成要素,便是工资,利润,和地租。
第四,商品照价值售卖或不售卖,从而价值决定,对于个别资本家,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价值的决定,自始就是在他背后进行的,由一个和他相独立的关系促成的,因为在各生产部门形成调节的平均价格的,不是价值,只是和价值有别的生产价格。价值的决定,对于各特殊生产部门的个别资本家和资本,没有利害关系和决定作用,除非劳动的生产力增进时,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会减少,以致个别资本家照现存的市场价格能够赚得额外利润,或者劳动的生产力减退时,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增加,以致个别资本家不得不把商品的价格提高(因为分归诸部分生产物或个个商品负担的工资,不变资本和利息,都增加了)。那就是,除非价值的决定使他的商品的生产成本增加或减少,从而,使他处在一个例外的位置上面。
资本家以机能资本家的资格,须在价格内,实现他的企业利益,那就是他所应得的利润部分。而一般说来,为要使再生产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他还须依照一定的价格把商品售卖。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不仅是前一种价格的调节限界,并且是后一种价格的调节限界。如果他能够在工资利息,和地租所划定的个人的成本价格以上,从价格内,汲出普通的或较大的企业利益来,他在售卖商品时,是否实现商品内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乃是一件完全和他没有关系的事。把不变资本部分除开不说,工资,利息和地租,在他看,便像是商品价格之限界的,创造的,决定的要素了。举例来说,如果他能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压到通例的水准以下,如果他能以较低的利息率获得资本,如果他能在通例的地租水准以下支付租金,那么,即使他是在价值以下售卖生产物,甚至在一般生产价格以下售卖生产物,从而无代价地,把商品内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放弃,他也可以丝毫不放在心里。甚至就不变资本部分说,也是这样。举例来说,如果产业家可以在生产价格以下购买原料,那就使他也在生产价格以下售卖自己的完成品,他还是能够赔补自己的损失。只要商品价格超过诸有给要素(必须由等价来代置的诸要素)的剩余保持不变或增加,他的企业利益就会依然不变,甚至增加的。但除开生产手段的价值(那是当作既定的价值量,加入商品的生产)不说,当作限定的调节的价格量,加到这种生产去的,正是工资,利润,和地租。所以在他看,它们就好像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要素了。从这个观点看,企业利益就好像是由市场价格(那依存于偶然的竞争关系)超过商品价值(那是由价格诸要素决定的,固有的)的剩余,来决定了。如果企业利益在市场价格上有决定的作用,则在这限度内,它也好像是依存于买者和卖者间的竞争了。
在个别资本家相互间的竞争和世界市场的竞争上,当作不变的调节的量而加在计算内的,是既定的当作前提的工资额,利息额,和地租额。我们说它们是不变的。不是说它们的量是不变化的,不过包含这样的意思:即,在每一个场合,它都是已定的,而对于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成为不变的限界。比方说,在世界市场竞争上,必须考虑的,不过是这一点:即,在工资,利息,和地租为一定额时,依照已定的一般市场价格,或在其下售卖商品,是否有利可图,是否有相当的企业利益可以实现。如果在一个国家,工资和土地价格都低微,但因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在那里尚未发展的缘故,资本的利息却很高,而在别一个国家,工资和土地价格在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资本家在前一个国家,就将使用更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后一个国家却会相对地使用更多的资本。在这场合,要计算两个国家间的竞争在什么程度内是可能的,这诸种因素就会当作决定的要素,加入计算内的。在这里,经验将会在理论方面,资本家的利害打算又会在实际方面,指示:商品价格由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由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决定;并指示,这诸价格要素,实际是调节的价格形成要素。
当然,总有一个要素,不是预先假定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调节。那就是由工资,利息,和地租那诸种要素合计而成的成本价格以上的剩余。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一个场合,都像是由竞争决定的;而在平均的场合,是由平均利润决定,不过在长期间内,平均利润又是由竞争调节的。
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新加劳动所依以表现的价值,会分割成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诸种所得形态,那是非常明白的。但不说我们讨论地租时用作例解的各种过去的历史时期,那就好像在这诸种所得形态的存在条件自始就不具备的地方,这个方法也是适用的。那就是,一切的东西,都依类推法,包摄在这诸种所得形态下了。
设有一个独立的劳动者——我们假设他是一个小自耕农民,因为,在这场合,这三个所得形态都可以应用——是为自己操作并出卖自己的生产物,我们最先就会把他当作是他自己的使用者(资本家),把自己当作劳动者来使用,并且把他当作是他自己的地主,把自己当作租地人来使用。我们会认为,他是把自己当作工资劳动者,付自己以工资,又把自己当作资本家,付自己以利润,又把自己当作土地所有者,付自己以地租。假设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及与此相应的关系,是一般的社会的基础,如果他能够占有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不是因为他劳动,不过因为他对于生产手段(在这里,它是一般采取资本的形态)有所有权,则在这限度内,这个包摄方法原是正确的。并且如果他是在商品的形态上生产他的生产物,并依存于其价格(或者不是这样,但这个价格至少是可以估定的),则在这限度内,他所能实现的剩余劳动量,原也不是取决于这个量的本身,而是取决于一般利润率。同样,剩余价值中,除去一般利润率应有的部分,如尚有剩余,这种剩余也不是由他所供给的劳动量决定,他所以能够把这个剩余占有,仅因为他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就因为一个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不相符合的生产形态,可以被包摄在它的所得形态下——而在一定程度内,这个方法又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每一种生产方法的自然关系的外观,就更加巩固了。
如果我们把工资还原为它的一般基础,为生产者自己的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即归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救出,并尽社会既有生产力(那就是他自己的劳动当作现实的社会的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的范围,尽个人完全发展所必要的程度,尽量把消费的范围扩大;如果我们把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物,降到社会现存生产条件所必要(一方面为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基金,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依照一定程度,不断将再生产过程扩大)的程度;最后如果我们把(1)必要劳动,(2)剩余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多少不能劳动的人,担任这种劳动),把工资和剩余价值,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剥去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残留下来的,便不是这诸种形态,只是一切社会生产方法所共有的基础了。
再者,这种包摄的方法,在前期诸种支配的生产方法,例如封建生产方法内,也不是没有。不与该生产方法相符合,而完全在它以外的生产关系也曾被包摄在封建关系之下。比方说,英吉利的普通服役租地法(tenure sin common socage)——那是和骑士服役租地法(tenures on knight's service)相对立的——就是这样被包摄的。但究其实,这种普通服役租地法,是只包含货币义务,不过在名义上是封建的。
[1]加在不变资本部分上面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在这样分割时,它们是价值的部分,那是不待说的。我们当然可以把它们当作是在直接生产物(这个价值所依以表现的直接生产物是某特殊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和资本家生产的,例如纺绩业的棉纱)内存在的。但在实际上,它们表现在这种生产物上,无殊于表现在任何别种有等价值的商品或物质财富成分上。并且,工资还实际是用货币支付,那就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来支付;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于资本家,生产物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实际是极重要的;并且,在生产物的分配上,我们也假定这种转化已经发生。这诸种价值是否再转化为生产所从出的诸生产物诸商品,劳动者是否购回他直接生产的生产物的一部分,或购买别种劳动的生产物,那都是和问题没有关系的事情。洛伯尔图君在这个问题上所加的注意,是一点用处没有的。
[2]“我们只要这样说,一般法则,调节原生产物和制造品的价值的,也适用于金属;金属的价值,不取决于利润率,不取决于工资率,也不取决于矿山所付的地租,乃取决于金属获得并上市所必要的劳动的总量。”(里嘉图《原理》第三章第77页)。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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